公共協議
❶ 法律上規定的協議類型包括哪些
關於這個協議類型都有什麼的問題,我找到的回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總則、分則、附則三個部分構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僅在分則當中,就有十五大類合同。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類型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復雜化而各不相同。這里只根據我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予以介紹: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等為雙務合同。又如租賃合同,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單務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享有受領贈與物的權利,受贈人對贈與人沒有債務關系。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准,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范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復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就將適時規范,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此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有名合同,由於專門法律對其有詳細的規定,因而首先適用這些規定;沒有規定的,才適用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只能在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的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比照適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定。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完成其他給付以後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將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後,寄存合同方為成立。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書面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而書面合同又分為一般書面合同和特殊書面合同,一般書面合同指當事人之間自行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特殊書面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經批准、登記等程序方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口頭合同。但也必須說明,不要式合同並非排斥合同採取書面、公證等形式,只不過法律不強求特定的形式,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合同採取書面、公證等形式。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它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例如保證合同與設立主債務的合同之間的關系,主債務合同是主合同,相對其而言,保證合同即為從合同。
七、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僅為了訂約當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這種合同,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不得主張合同權利和追究合同責任。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為第三人設定任何義務。合同生效後,第三認可以接受該合同權利,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合同權利。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八、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稱定型化合同、標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險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條款全部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的合同。
對於格式合同,對方當事人只能對格式條款表示願意或不願意接受,一般不能對其進行修改。因此,對方當事人在簽訂此類合同時往往處於不利地位。
此外,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又可以將合同劃分為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國內合同與涉外合同;傳統合同與電子合同等。總之,合同的類型是按一定標准對其進行劃分的結果;隨著商品交換和內容的復雜化,合同也在不斷地發展和變化之中,掌握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對於實踐的運用有著一定的意義。
❷ TCP/IP協議中,那些埠是公共埠
埠號可以分為三個范圍:「已知埠」、「注冊埠」以及「動態和/或專用埠」。
「已知埠」是從 0 到 1023 的埠。這個就是你所謂的公共埠!!!!!
「注冊埠」是從 1024 到 49151 的埠。
「動態和/或專用埠」是從 49152 到 65535 的埠。理論上,不應為服務分配這些埠。
「已知埠」由 IANA 分配,並且在大多數系統中只能由系統(或根)進程或有特權的用戶所執行的程序使用。TCP [RFC793] 中使用的埠用於命名進行長期對話的邏輯連接末端。為了向未知的呼叫方提供服務,系統定義了一個服務聯系埠。
聯系埠有時也稱為「已知埠」。為了盡可能利用這些埠,UDP [RFC768] 使用了同樣的埠分配。分配的埠只使用了一小部分可用的埠號。很多年以來,分配的埠一直處在 0-255 的范圍內。最近,由 IANA 管理的已分配埠的范圍擴展到了 0-1023。
注冊埠號
「注冊埠」由 IANA 列出,並且在大多數系統上可以由普通用戶進程或普通用戶所執行的程序使用。TCP [RFC793] 中使用的埠用於命名進行長期對話的邏輯連接末端。為了向未知的呼叫方提供服務,系統定義了一個服務聯系埠。
IANA 會注冊這些埠的使用情況,從而向社區提供方便。為了盡可能利用這些埠,UDP [RFC768] 使用了同樣的埠分配。「注冊埠」的范圍為 1024-49151。
望採納,謝謝
❸ GNU通用公共許可協議的自由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權利(或稱「自由」):以任何目的運行此程序的自由;再發行內復製件的自由;改容進此程序,並公開發布改進的自由(前提是能得到源代碼)。
相反地,隨版權所有軟體的最終用戶許可協議幾乎從不授予用戶任何權利(除了使用的權利),甚至可能限製法律允許的行為,比如逆向工程。
GPL與其他一些「許可的」自由軟體許可協議(比如BSD許可協議)相比,主要區別就在於GPL尋求確保上述自由能在復製件及演繹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過一種由斯托曼發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機制實現,即要求GPL程序的演繹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許可協議並不禁止演繹作品變成專有軟體。
由於某些原因,GPL成為了自由軟體和開源軟體的最流行許可協議。到2004年4月,GPL已佔Freshmeat上所列的自由軟體的約75%,SourceForge的約68%。類似的,2001年一項關於Red Hat Linux 7.1的調查顯示一般的代碼都以GPL發布。著名的GPL自由軟體包括Linux核心和GCC。
❹ GNU通用公共許可協議的歷史
GPL由斯托曼抄撰寫,用於GNU計劃襲。它以GNU Emacs、GDB、GCC的許可協議的早期版本為藍本。這些許可協議都包含有一些GPL的版權思想,但僅只針對特定程序。斯托曼的目標就是創造出一種四海之內皆可使用的許可協議,這樣就能為許多源代碼共享計劃帶來福音。GPL版本1就這樣在1989年1月誕生。
到1990年時,因為一些共享庫而出現了對比GPL更寬松的許可協議的需求。所以當GPL版本2在1991年6月發布時,另一許可協議——庫通用許可協議(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LGPL)也隨之發布,並記作「版本2」以示對GPL的補充。版本號在LGPL版本2.1發布時不再相同,而LGPL也被重命名為GNU寬通用公共許可協議(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體現GNU哲學觀。
❺ 公共下水管使用協議
這個協議不需要擬定,排水立管屬於公共設施,因公共設施所造成的維版修費用和相關損失由相權關方共同承擔。比如:因立管出現問題二樓被泡(因使用不當造成的除外),假如該立管共負擔10戶的排水,那麼所造成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這10戶共同承擔(當然也包括你)。這是規定,眾人皆知,沒有必要再行約定。
❻ 私車公用協議如何寫
租 車 協 議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需要,租用乙方(車牌) 汽車一輛,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車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按實際出動時間結算租車費用。
二、租車費用:每天 元整,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按月結算。該費用含駕駛員工資及除汽油費、過路過橋費之外該車輛發生的一切費用。
三、租車期間乙方駕駛員的食宿由甲方提供。
四、乙方在租期內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法律法規。如出現任何違規、事故及肇事行為,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及損失。同時,租車期間乙方駕駛員人身安全、患病治療由乙方自負,並承擔所有費用。
五、簽訂本協議時,乙方必須提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保險卡等有效證件並處在有效期後方可租用。
六、租車期間,乙方應服從甲方及其監理組的管理,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服從工作調配,如不服從甲方管理或出現違紀現象,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
七、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協議,需提前兩周告知對方。
八、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