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① 我們採取哪些措施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黨的十八大報告特別重申了這一原則。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也對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做出了戰略性部署;
憲法規定只是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干涉,但是全國人大有權監督和干涉只有法院、檢察院有司法權。司法機關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干涉,並且在一定限度內行使裁量權,也就是在法定刑范圍內定罪量刑,司法部門的工作也要按程序走,比如行政,刑事,民事訴訟法;
從憲法的規定上看,黨需要對政法工作進行有力地領導,但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同時,各級黨組織都必須在政治與組織領導上,堅定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確立起司法權行使和在案件裁判上的權威;
人民法院,不受到外界的各種干擾、影響。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案件的裁判上,也應該是相對獨立的。去除行政化,真正發揮二審或者再審審理程序的監督、糾錯功能;
審判權、檢察權的依法獨立行使,應當公開、公正,唯有做到了公正,才會樹立起權威。深化體制、機制以及經費、人事保障的改革,真正排除法外干擾;
按照《決定》的總體要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著手組織開展調研,通過對現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建立起省級以下司法機關新的人財物管理和司法管轄體制,以從體制上保證其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建立更為完善的司法人員職業規范,防止司法腐敗,使社會公眾認可並信賴司法職業群體,逐步形成「法官是正義化身」的共識,相信「司法者的聲音就是法律正義的聲音」;
改變上下級法院之間目前依然存在著的行政化關系,確保「審級獨立」,保證下級法院審判的獨立性、自主性和積極性,強化合議庭功能建設,消除可能影響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的習慣做法和機制障礙,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②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依據憲法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 行使審理和判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包括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外部獨立主要是對行政機關、政黨、人大及其領導人的獨立。內部獨立分為兩部分: 一是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影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不能在其進行具體審判活動時進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決作出後, 依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加以變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間相互獨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擔任法院領導職務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見解, 通過法律規定的審判組織形式作出裁決的權利。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從根本上說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權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質是崇尚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具體表現在: 第一, 只有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符合憲法關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確分工。根據憲法的精神,司法權由權力機關行使, 行政權由行政機關行使, 司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一個機關不能代替另—個機關行使權力, 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 也是審判獨立的重要依據。第二, 只有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能實現國家權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權力腐敗的最好辦法是以權力制約權力, 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對國家機器進行良好的、科學的管理方式。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能實現司法的公正。審判獨立首先是嚴格執法的前提, 因為只有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不屈從於任何權勢和誘惑, 超然獨立於任何一方當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嚴格執法, 公正裁判。
③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法時應遵循哪些原則
司法的基本原則
(1)司法法治原則。司法法治原則是指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依法司法。既要遵循實體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體體現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就是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只能以被合法證據證明了的事實和依法推定的事實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就是指司法機關在司法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把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的唯一標准和尺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廢,必須在司法中全面貫徹執行。
(2)司法平等原則。司法平等原則是現代法律平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司法平等原則具體地體現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它是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行使司法權時,對於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政治歷史、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別。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各種社會組織。
實行這一原則,對於切實保障公民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反對特權思想和行為,懲治司法腐敗行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尊嚴和統一,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調動廣大人民的積極性,加速實現法治,有其重要意義。
(3)司法獨立原則。即司法權獨立行使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條根本法原則,也是有關組織法和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辦事,准確適用法律。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司法權不受監督,這里包括:黨的領導和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上下級以及同級之間的監督;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等。
(4)司法責任原則。即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行使司法權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而應承擔責任的一種制度。這是根據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法治原則而提出的權力約束機制。
(5)司法公正原則。司法公正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實體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結果公正,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違法犯罪者受到了應的懲罰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過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當性,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公平的對待。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是司法的本質要求和終極價值准則。
④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答案:B
評析:本題考「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選項A符合此意;(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選項C符合此意;(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兩部分,選項D符合此意。選項B講的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與使用自由裁量權的關系,不是該原則的基本涵義。因為該題要求選出不是該原則基本涵義的選項,故答案為B。
盡管題目也答對了,可仔細一思考,這個問題可並不是這樣簡單。
因為《憲法》第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將這些規定與與選項C「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司法活動」相對應,看出問題來了吧?
對,C項中少了「行政」(機關),這樣的答案就未必正確。
因為,
1954年憲法開始規定法院對相應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時,有關部門似乎曾經意識到其後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設第78條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僅服從法律。雖然沒有明言,但試圖讓蘇維埃式的司法體制盡量向英國的議會主權原則靠攏的立場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遺憾的是,後來的幾次改憲卻把這樣的慎思和遠慮都拋到九霄雲外了。現行憲法第126條所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文本雖然極其簡略,然而與54年憲法的規定相比較,從中還是可以隱約看到其內在涵義上實際上已經發生了三點變化,即(1)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僅以法律規定為限度(法律實證主義的審判觀);(2)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審判權的干涉並未受到憲法上的制約(法律民主主義的審判觀);(3)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服從的規范不限於法律(法律政策主義的審判觀)。前幾年出現的所謂人大「個案監督」,雖然引起很大爭議,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從54年憲法第78條到82年憲法第126條蛻變的自然結果,其實不足為奇也。
當然,有人還認為這裡面還包含有黨對司法領導的問題,因分歧較大,尚無定論。
我們知道,在社會主義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訴訟、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辦事,除服從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有關處理具體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的組成部分,屬於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立法權、行政權並非鼎立關系,也不是政治原則,而是一種工作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非法干涉。實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其在加強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審判、檢察工作的干涉。
其實,這個題目在各種公務員和法律考試中頻繁出現,對如C項答案者總讓我反復再三,對與不對,只能憑運氣了。
真不能琢磨出題人的思路。
⑤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怎麼理解
黨的十五大以來,中共中央推進的歷次司法改革,都將落實法院依法獨專立行使審判權這一屬憲法原則作為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更是推出多項重大改革舉措,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一是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和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打破訴訟「主客場」現象,杜絕地方因素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二是完善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機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規定:「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
三是健全司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懲戒制度,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法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四是建立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和薪酬制度,推動實現法官等級與行政職級脫鉤,確保法官薪酬高於普通公務員一定比例,並據此完善法官退休、培訓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⑥ 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將司法作為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沖突及民間糾紛的主要方法和渠道,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社會、政治意義。也正是從這個角度上看,切實保證司法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維持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對於推進國家的法治化建設進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對於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與發展,更加具有現實意義。
司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的「依法獨立」,是憲法對人民法院、檢察院司法權力運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權獲得權威性的一個保障。沒有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紛止爭以及社會和諧、發展的法治保障。
而從憲法的規定上看,黨需要對政法工作進行有力地領導,但又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同時,各級黨組織都必須在政治與組織領導上,堅定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使它們在體制和實際工作中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實現司法的公正、廉潔和高效,並確立起司法權行使和在案件裁判上的權威。
在我國,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具有特定的含義,它不是指司法工作者個人在案件審理或者判決中的「個人獨立性」,而是指作為一個組織體的審判、檢察機關在司法職能行使上的獨立性、自主性,也就是審判權、檢察權行使過程不受外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擾和影響,盡力保持客觀、理性、公正的態度及立場。
⑦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怎麼理解
依據憲法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 行使審理和判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包括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外部獨立主要是對行政機關、政黨、人大及其領導人的獨立。內部獨立分為兩部分: 一是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影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不能在其進行具體審判活動時進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決作出後, 依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加以變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間相互獨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擔任法院領導職務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見解, 通過法律規定的審判組織形式作出裁決的權利。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從根本上說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權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質是崇尚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具體表現在: 第一, 只有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符合憲法關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確分工。根據憲法的精神,司法權由權力機關行使, 行政權由行政機關行使, 司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一個機關不能代替另—個機關行使權力, 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 也是審判獨立的重要依據。第二, 只有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能實現國家權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權力腐敗的最好辦法是以權力制約權力, 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對國家機器進行良好的、科學的管理方式。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能實現司法的公正。審判獨立首先是嚴格執法的前提, 因為只有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不屈從於任何權勢和誘惑, 超然獨立於任何一方當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嚴格執法, 公正裁判。
參考內容
⑧ 簡述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指參與司法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應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版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檢權察權、審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司法機關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⑨ 確保政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不受非法干預的基本原則是哪些
獨立行使司法權是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的。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未經法院審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認定有罪
⑩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含義
指參與司法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應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司法機關依內法、行使檢察權、審理容、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司法機關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