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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稽徵原則的含義

發布時間: 2021-02-13 23:35:49

Ⅰ 法的原則的含義及其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兩者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在來源上,法律規則在國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這在成文法國家中顯得尤為突出;而法律原則的來源剛較為廣泛。
二是在內容上:法律規則是明確、具體的;法律原則是籠統、模糊的;
三是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一類行為,其無法具有普遍適用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能貫穿於任何法律事實之中。因此,原則的適用范圍也寬於規則。一條規則只能對一種類型的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原則卻調整較為寬闊的領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系的協調和指引。
四是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法律原則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當中。
五是適用條件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相比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在針對具體案例時可以具體有針對性的應用,切實做到一對一的針對性適用;法律原則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六是從表現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個部分構成,而法律原則一般情況下無固定的表現構成形式。
七是從功能上看:法律規則的基本功能在於對人們行為提供確定的、可預測的導向;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准則。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Ⅱ 談談我國稅收法制標志是什麼

(一)稅收法律主義
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簡單地說,它是指所有稅收活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這種法定性的要求是雙向的,一方面要求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另一方面,課稅只能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超越法律的課稅是違法的、無效的。稅收法律主義的內涵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即課稅要素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收優惠、征稅基本程序、稅務爭議的解決方法等等,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第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即在稅法體系中,有關課稅要素、稅款徵收等方面的規定必須明確,不出現歧義和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漏空,從立法技術上保證課稅要素的法定性。當然,該原則並不排斥稅務執法機關為區別不同情況、實現公平稅負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依法稽徵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徵收,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徵收程序。征稅機關和納稅人都無權自行確定開征、停徵、減免稅、退補稅及延期納稅等項事宜。
(二)稅收公平主義
稅收公平主義的基本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者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者稅負不同。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納稅能力)相等時,是以納稅人獲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為確定負擔能力的基本標准,但當所得指標不完備時,財產或消費水平可作為補充指標;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等時,應當根據其從政府活動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繳稅或使社會犧牲最小。
(三)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也稱公眾信任原則。它是民法「誠信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引用。它的含義是,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即使稅務機關用行政處罰手段強制征稅,也是基於雙方合作關系,目的是提醒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合作,自覺納稅。
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提出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予以信任;納稅人應信賴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准確的,稅務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和事先裁定,可以作為納稅人繳稅的根據,當這種解釋或裁定存在錯誤時,納稅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這是因為納稅人是否滿足課稅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內在真實之間,往往因一些客觀因素或納稅人的刻意偽裝而產生差異。例如,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按其確定的價格計稅則不能反映其真實所得。稅務機關根據實質課稅原則,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稅法的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准則。稅法適用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稅法的立法原則,但相比之下,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准則,更為具體化。
(一)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也稱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優位原則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繫上。法律優位原則明確了稅收法律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對此,還可以進一步推論為憲法的效力優於稅收法律的效力,稅收法律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大多數國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術原則。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稅法實施後,對新稅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延用舊法。該原則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在實際運用該原則時,也有一些國家從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出發,採取「有利溯及原則」,對納稅人有利的予以承認,對納稅人不利的,則不予承認。
(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其含意是,當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混亂,為法律的更新與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上的保障。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新法生效實施以後准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延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
(四)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其含意是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當對某些稅收問題需要作出特殊規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訂稅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范。凡是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不過這種排斥僅就特別法中的具體規定而言,並不是說隨著特別法的出現,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廢止。
(五)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提供了處理新法和舊法關系的原則。其含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新稅法與舊稅法的界限仍是新稅法的實施日期,在此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當時有效的舊稅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追溯力,即對於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後進入稅款徵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Ⅲ 遵守法制原則的含義

「原則來上」是現在慣用的源「官場辭令」。既在表面上承認原則,卻又為「原則」的松動開了口子,即使是剛性的法律,通過「原則上」的處理,也使違反法律的行為有了理由。是對法律的「變通」和「有借口」的違反。從本質上說,仍然是違反法律。

Ⅳ 依法稽徵原則包括哪些

依法其真的原則主要就是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應,一切按照法律條文來,此外就是一個公平公正

Ⅳ 稽徵是什麼意思

稽查、查征、檢查。
通常對交通相關部門對機動車輛的一種審查。
如:稽徵隊!

Ⅵ 稅法的價值和理念的區別簡答

一)稅收法律主義
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簡單地說,它是指所有稅收活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這種法定性的要求是雙向的,一方面要求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另一方面,課稅只能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超越法律的課稅是違法的、無效的。稅收法律主義的內涵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即課稅要素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收優惠、征稅基本程序、稅務爭議的解決方法等等,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第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即在稅法體系中,有關課稅要素、稅款徵收等方面的規定必須明確,不出現歧義和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漏空,從立法技術上保證課稅要素的法定性。當然,該原則並不排斥稅務執法機關為區別不同情況、實現公平稅負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依法稽徵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徵收,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徵收程序。征稅機關和納稅人都無權自行確定開征、停徵、減免稅、退補稅及延期納稅等項事宜。
(二)稅收公平主義
稅收公平主義的基本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者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者稅負不同。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納稅能力)相等時,是以納稅人獲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為確定負擔能力的基本標准,但當所得指標不完備時,財產或消費水平可作為補充指標;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等時,應當根據其從政府活動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繳稅或使社會犧牲最小。
(三)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也稱公眾信任原則。它是民法「誠信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引用。它的含義是,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即使稅務機關用行政處罰手段強制征稅,也是基於雙方合作關系,目的是提醒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合作,自覺納稅。
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提出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予以信任;納稅人應信賴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准確的,稅務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和事先裁定,可以作為納稅人繳稅的根據,當這種解釋或裁定存在錯誤時,納稅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這是因為納稅人是否滿足課稅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內在真實之間,往往因一些客觀因素或納稅人的刻意偽裝而產生差異。例如,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按其確定的價格計稅則不能反映其真實所得。稅務機關根據實質課稅原則,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稅法的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准則。稅法適用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稅法的立法原則,但相比之下,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准則,更為具體化。
(一)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也稱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優位原則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繫上。法律優位原則明確了稅收法律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對此,還可以進一步推論為憲法的效力優於稅收法律的效力,稅收法律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大多數國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術原則。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稅法實施後,對新稅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延用舊法。該原則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在實際運用該原則時,也有一些國家從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出發,採取「有利溯及原則」,對納稅人有利的予以承認,對納稅人不利的,則不予承認。
(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其含意是,當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混亂,為法律的更新與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上的保障。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新法生效實施以後准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延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
(四)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其含意是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當對某些稅收問題需要作出特殊規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訂稅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范。凡是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不過這種排斥僅就特別法中的具體規定而言,並不是說隨著特別法的出現,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廢止。
(五)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提供了處理新法和舊法關系的原則。其含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新稅法與舊稅法的界限仍是新稅法的實施日期,在此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當時有效的舊稅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追溯力,即對於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後進入稅款徵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稅法是法律范疇,是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前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

Ⅶ 法治原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1、法不溯及既往,應公開明確;

2、法律應相對穩定;

3、特別法的制定應受公開、穩定、明確的一般規則指導;

4、保障司法獨立;

5、遵守自然正義原則:公開審理、不得以偏見司法;

6、法院應對於其它原則的執行握有審查權,即審查議會和行政立法等;

7、法院應易於接近:省時省錢;

8、預防犯罪的機構在行使裁量權時不得濫用法律。

法治原則法的道德基礎時,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項原則。一般認為富勒盡管關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張的法治原則"並不是道德性質的",而實際上不過還是一種形式法治。後者(既實質法治)開始於德國學者韋伯對資本主義法律合理性的探討。

自韋伯之後,法蘭克福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紐曼繼續了對形式法治轉向實質法治的觀察,並將韋伯關於現代法發展會出現反形式主義的預見向前推進了一大步。20世紀5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心實質法治問題。

1959年印度德里法學家大會所通過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實質法治價值取向。如在其關於法治三原則的主張中,第一條就明確提出"法治不僅要保障和促進個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且應確保個人合法期望與尊嚴得以實現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

(7)依法稽徵原則的含義擴展閱讀: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強調平等,反對特權,注重公民權利的保障,反對政府濫用權力。由此,法治應有幾個最基本的特徵:

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種制度化模式或社會組織模式,而且也是一種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

第二,法治作為特定社會人類的一種基本追求和嚮往,構成了工業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礎。

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義,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終極的意義上具有規限和裁決人們行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為的最終導向,也是司法活動的唯一準繩。

Ⅷ 稅收法律的標志是什麼

(一)稅收法律主義
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簡單地說,它是指所有稅收活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這種法定性的要求是雙向的,一方面要求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另一方面,課稅只能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超越法律的課稅是違法的、無效的。稅收法律主義的內涵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即課稅要素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收優惠、征稅基本程序、稅務爭議的解決方法等等,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第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即在稅法體系中,有關課稅要素、稅款徵收等方面的規定必須明確,不出現歧義和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漏空,從立法技術上保證課稅要素的法定性。當然,該原則並不排斥稅務執法機關為區別不同情況、實現公平稅負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依法稽徵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徵收,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徵收程序。征稅機關和納稅人都無權自行確定開征、停徵、減免稅、退補稅及延期納稅等項事宜。
(二)稅收公平主義
稅收公平主義的基本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者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者稅負不同。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納稅能力)相等時,是以納稅人獲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為確定負擔能力的基本標准,但當所得指標不完備時,財產或消費水平可作為補充指標;當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等時,應當根據其從政府活動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繳稅或使社會犧牲最小。
(三)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也稱公眾信任原則。它是民法「誠信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引用。它的含義是,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即使稅務機關用行政處罰手段強制征稅,也是基於雙方合作關系,目的是提醒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合作,自覺納稅。
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提出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予以信任;納稅人應信賴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准確的,稅務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和事先裁定,可以作為納稅人繳稅的根據,當這種解釋或裁定存在錯誤時,納稅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這是因為納稅人是否滿足課稅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內在真實之間,往往因一些客觀因素或納稅人的刻意偽裝而產生差異。例如,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按其確定的價格計稅則不能反映其真實所得。稅務機關根據實質課稅原則,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並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稅法的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准則。稅法適用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稅法的立法原則,但相比之下,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准則,更為具體化。
(一)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也稱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優位原則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繫上。法律優位原則明確了稅收法律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對此,還可以進一步推論為憲法的效力優於稅收法律的效力,稅收法律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大多數國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術原則。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稅法實施後,對新稅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延用舊法。該原則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在實際運用該原則時,也有一些國家從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出發,採取「有利溯及原則」,對納稅人有利的予以承認,對納稅人不利的,則不予承認。
(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其含意是,當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混亂,為法律的更新與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上的保障。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新法生效實施以後准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延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
(四)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其含意是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當對某些稅收問題需要作出特殊規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訂稅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范。凡是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不過這種排斥僅就特別法中的具體規定而言,並不是說隨著特別法的出現,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廢止。
(五)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提供了處理新法和舊法關系的原則。其含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新稅法與舊稅法的界限仍是新稅法的實施日期,在此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當時有效的舊稅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追溯力,即對於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後進入稅款徵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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