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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使用武器

發布時間: 2021-02-13 16:09:07

A.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代表國家履行警察職權的行為
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一項專門權利

B. 人民警察如何依法使用武器

收藏推薦 一、使用武器的原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則:一是依法使用武器的原則,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二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根本出發點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活動,而不是以傷害或者剝奪違法犯罪人員的生命健康為目的,因此,即使是依法使用武器,也要注意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對公私財產的損壞。應當說,上述規定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則作了比較明確和嚴格的限制,是不難理解的。但有一種意見認為,1996年出台的《條例》與以前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相比,擴大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范圍,降低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條件。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雖然從形式上看,現行《條例》規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比原《規定》要多,但並不等於降低了使用武器的條件。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之所以增多,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改革開放之後,嚴重暴力犯罪增多,客觀上需要使用武器的情形增多。

C. 中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強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殺傷性,可以致使人員死亡或傷殘。 因此,使用武器規定,必須適應於特別嚴懲的暴力侵害活動。根據《中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有下下旬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懲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車、機動車或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懲危害公共安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眾生命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懲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懲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的、逃跑的。

(十四)犯罪嫌疑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 其他情形。如:《刑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七種先行拘留的情形。在先行拘留中若發生暴力抗拒、逃竄或襲擊我公安警察的情況,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

D.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內械,容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E. 人民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5.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6.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8.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9.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12.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F.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什麼為原則

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版器條例》規定:警械,是指權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G.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為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警械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武器、警械的人,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允許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人民警察、海關工作人員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值勤人員。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權使用武器或警械。

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所遇到的情形下,按規定的要求使用武器、警械,包括搶支、警棍、警笛、手銬、警繩和其他批准列裝的武器和警械。根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行政管理公務時。遇到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的才可以開槍射擊,使用警棍、警笛時也必須遇確。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執行緝私任務時,只有遇到規定的情形時,才可以開槍射擊和使用警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值勤人員在執行保衛軍事設施安全任務時,遇到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值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對違法犯罪分子開槍時,除遇到特定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進行口頭警告或鳴槍警告,違法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在使用警棍制止違法犯罪時,應當以制服對方為限度。當對方的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即停止使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行政管理公務時,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並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結果的,行政機關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H.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麼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8)依法使用武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I. 如何保證民警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的首要職責是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這個為前提,同時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用槍支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這一點毋庸置疑。
危急時刻,人民群眾和自身生命受到威脅時,犯罪分子實施暴力行為時,人民警察應該拔槍,應該開槍,這是人民警察的職業責任,是一種依法行為。而面對危急情形,不「拔槍」或「開槍」,就是不作為,就是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警察「拔槍」、「開槍」是正常行為,不應被過度關注和放大。但現實中,這種行為卻被媒體熱炒,其背後折射的是社會和民眾對警察正常執法的一種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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