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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時公開執行司法

發布時間: 2021-02-13 07:51:24

A. 如何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實行司法公開,是不斷深化的司法體制改革一直持續推進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B. 關於執行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為了依法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10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執行程序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第二條 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採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四條 對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的財產交執行法院處理。

第五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九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 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第十一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第十二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第十五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五條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九條 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執行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可以同時或者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內發送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第三十三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請求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調查核實。

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條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布。

媒體公布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布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C. 請結合刑事訴訟法的理論談談對公正司法,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杜絕暗箱操作,遏制腐敗

請結合刑事訴訟法的理論談談對公正司法,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杜絕暗箱操作,遏制腐敗?一定要完善好監督機制才行

D. 公安機關執行公務過程中,依法辦案屬於司法活動嗎

根據我在互聯網上查詢的情況,公安機關履行公務的情形有兩種:一是普通的行政執法活動,二是司法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的偵查等活動屬於司法活動。其它的都屬於行政執法活動。

E. 加大各族群眾參與司法保障的力度進一步推進什麼檢務公開警務公開

加大各族群眾參與司法的保障力度。進一步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版務公開、獄權務公開,擴大公開范圍和內容,創新公開方式和形式。除依法不能公開的外,法律依據、司法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都要向社會公開。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提高法律文書質量。法院要加快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檢察機關要落實檢察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制度建設,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減刑假釋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實現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范圍,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的三分之二,完善隨機抽取方式,保障參審權利,提高參審比例。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F. 全會提出要從哪些方面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

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版法調解、司法聽證權、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G. 法院通過公正司法,司法公開,司法為民,滿足快遞員群體多遠司法需求

因為字數有限制,現簡要向您列明。若要看全部內容,您可以登陸中國法院網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法發〔2015〕3號)1.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3.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4.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5.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6.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7.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9.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10.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11.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12.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機制。13.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15.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16.規范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17.改革案件受理制度18.完善分案制度。19.完善審級制度。20.強化審級監督。21.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22.深化司法統計改革。23.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24.深化執行體制改革。25.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26.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27.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范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在交叉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28.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主審法官作為審判長參與合議時,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權力平等,但負有主持庭審活動、控制審判流程、組織案件合議、避免程序瑕疵等崗位責任。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29.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規范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健全訴訟卷宗分類歸檔、網上案、審判流程管控、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內部督導機制。30.健全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范院、庭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31.健全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審判管理在提升審判質效、規范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一步改善案件質量評估工作。32.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33.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三分之二。進一步規范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34.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35.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工作。建立上級紀委和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協同配合的違紀案件查處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序與法官懲戒程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36.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准、范圍和程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范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網路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五)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37.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范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38.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台。推動全國法院政務網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訴訟公告網上平台和訴訟公告網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網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和即時更新機制。加快建設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線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39.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加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完善其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復制裁判文書。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40.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統一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在線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力度,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系統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41.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程序,確保相關案件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推動網上協同案平台建設,對執法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網上公開。42.建立司法公開督導制度。強化公眾對司法公開工作的監督,健全對違反司法公開規定行為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43.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平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應用,進一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44.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優化人民法庭人員構成。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45.推動送達制度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46.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仲裁製度和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47.推動實行普法責任制。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的普法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責任的高度統一。(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48.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49.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的變化情況,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業務能力、理論水平和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50.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院人員互聘計劃。51.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准,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52.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著力提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改進法官教育培訓的計劃生成、組織調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健全教學師資庫、案例庫、精品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網,依託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廣網路教學,實現精品教學課件由法院人員免費在線共享。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53.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七)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推動完善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54.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55.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56.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准。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准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57.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58.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將上述三類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之訴。59.優化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規范司法建議的製作和發送,促進依法行政水平提升。60.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61.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別榮譽的標准、條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員的司法職業尊榮感和歸屬感。62.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關系。科學設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范和統一管理職責,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改進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管職能。63.推動人民法院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體系、國庫收付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推動人民法院經費管理與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庭」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准體系。64.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65.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天平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應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

H. 摔關於法庭法官更勇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4〕2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切實發揮人民法庭職能作用,推動人民法庭工作不斷科學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准確把握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
1.正確認識新形勢。落實全面深化改革任務要求,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基層的基層」,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一環,必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遇到更多復雜的問題,承擔更加艱巨的任務。
2.深刻理解新任務。人民法庭要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創新落實便民利民舉措,因地制宜做好巡迴審判工作,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擴大司法民主相結合,努力搭建陽光司法「窗口」,增進人民司法的社會認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優化人民法庭布局,積極穩妥在人民法庭推進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機制,加強人民法庭隊伍、裝備和信息化建設。要不斷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秩序,發揮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確把握職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代表國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職能。依法支持其他國家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依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職能。
二、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切實發揮人民法庭的審判職能
4.優化區域布局。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堅持「三個面向」和「兩便」原則,以「職能明確、布局合理、審判公正、管理規范、隊伍過硬、保障有力」為基本要求,綜合案件數量、區域面積、人口數量、交通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脫離實際貪大求多的錯誤觀念,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和法庭建設、管理、維護困難。
5.規范設置調整。基層人民法院要隨著城市規劃調整以及城鄉發展一體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慎重穩妥提出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眾有需求,訴訟案件數量多,派駐人員有編制,建設用地能落實,建設資金有保障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設人民法庭。增設規模較大、影響范圍較廣、資金人員需求較多的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經濟社會發達、案件較多的地區,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探索專業化審判法庭的設置。
6.完善立案機制。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科學構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的人民法庭,可以通過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立案的方式,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山區、牧區、林區、邊遠地區等交通不便地區的人民法庭,要加強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並通過遠程立案等技術手段,著力解決當事人立案難問題。人民法庭具體受案范圍由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確定後,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確實不應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7.抓好民生審判。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總要求,切實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依法妥善審理與民生息息相關領域的糾紛,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推進人居環境整治,為科學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強訴訟服務。推進人民法庭窗口建設,努力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務。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對訴訟能力不高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導。對當事人舉證確實困難或案件審理確實需要的重要證據,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適時主動調查取證。依法選擇並適用更為經濟的訴訟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實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推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群眾及時有效獲取法律幫助。
9.做好巡迴審判。正確處理坐堂問案和巡迴審判之間的關系,認真落實《關於大力推廣巡迴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合理設置巡迴辦案點與訴訟服務點,提高巡迴審判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邊遠民族地區以及其他群眾訴訟不便地區,應當確立巡迴審判為主的工作機制,繼承和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為點、車載流動法庭為線、基層人民法院為面,「點線面」相結合、全覆蓋的司法服務網路。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應將巡迴審判的重點放在對社會和諧穩定影響較大,對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和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處理好調判關系。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基層民事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對適宜調解的民事糾紛要依法先行調解。積極總結不同類型案件的特點,在法律規定框架內,恰當藉助鄉規民約,尊重善良風俗和社情民意,創新調解工作方法,力求從根源上徹底化解矛盾。堅決糾正強迫調解、久調不決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下達強制性調撤指標等違背審判規律的錯誤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書質量,注重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加強釋法說理,發揮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顯規則、維護秩序、弘揚美德。
11.改進執行工作。對執行工作難度較大、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以及人員裝備難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人民法庭審結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對可以當庭執結以及由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訴訟群眾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等方式構建直接執行機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提高執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審制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結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擴大基層群眾入選比例,擴大參審案件范圍。規范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確定方式和流程,認真落實「隨機抽取」原則,改變長期駐庭做法。強化人民陪審員崗前和任職培訓,提高履職能力。積極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僅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的機制和辦法。建立經費保障標準定期調整機制,及時足額發放人民陪審員的交通、誤工等補助費用。
三、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切實發揮人民法庭橋梁紐帶和司法保障作用
13.為其他機構組織化解糾紛提供司法保障。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四個治理」中的紐帶作用和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示範、保障作用,為提高鄉鎮、縣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積極貢獻。主動加強與公安、司法、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基層國家機關、群眾自治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的溝通與協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積極做好司法確認等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工作。
14.對各類調解組織給予引導。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原則,依法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以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治樣本和導向指引。特別注意加強和規范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聯系和溝通,共同維護良好的基層社會秩序。
15.立足審判職能參與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靈活運用公眾開放日、觀摩庭審、以案釋法、判後答疑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引導人民群眾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要通過及時向地方黨委、人大報送涉訴矛盾糾紛專項報告,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地方社會治理。不得超越審判職能參與地方行政、經濟事務,以及其他與審判職責無關的會議、接訪、宣傳等事務。
四、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
16.開展改革試點。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為司法改革的「試驗田」,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推進、求真務實、慎重穩妥的原則,推進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試。轄區內設有人民法庭的中級人民法院,選擇3-5個人民法庭,對適宜在人民法庭開展的改革進行試點,鼓勵具備條件地區積極擴大試點范圍。試點人民法庭應當至少每半年就試點工作情況向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匯報,並逐級層報匯總至最高人民法院,為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17.落實司法責任制。遵循司法規律,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探索建立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明確法官辦案權力和責任,逐步實現裁判文書由主審法官簽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明確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規范人民法庭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做到權責統一明晰、監督規范有序。
18.優化人員構成。建立編制增補和動態管理機制,確保已增編制80%用於基層和審判一線,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堅持內涵式隊伍發展路徑,探索根據審判工作量,組建以主審法官為中心的審判團隊,配備必要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以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強審判輔助力量,解決一些地方因審判人員不足而出現的「一人庭」「二人庭」問題。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穩定審判隊伍,提高審判質效。
19.健全職業保障。推進法官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層法官職級待遇,實現人民法庭法官職務、職級和法官等級上的適當高配,以及工資福利政策向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適度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試行工資加辦案補貼、崗位津貼等薪酬確定方式。加強職業風險保障,完善因公犧牲、意外傷害等撫恤救助制度。上級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及法官延遲退休、返聘等改革時,要注意考慮人民法庭的特點和需求。
20.完善審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審判規律、不利於人民法庭工作開展和容易產生錯誤導向的管理考核指標。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復雜案件的分類標准,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探索在小額訴訟和其他適宜的簡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狀式、要素式等簡易文書,加快審理進程。探索審判輔助性事務集中專門處理的工作制度,讓法官專注於審判。
21.強化司法公開。全面公開法庭人員信息、管理制度、行為規范、訴訟指南,依法及時公開案件信息、司法依據、訴訟流程、裁判結果,滿足當事人知情權,杜絕暗箱操作。在推進「三個平台」建設過程中,注重考慮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積極發揮人民法庭根植基層的特殊優勢,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簡化旁聽手續,滿足人民群眾旁聽需求;開展司法公開主題活動,主動邀請和組織社會各界代表旁聽庭審、參觀法庭工作;進一步發揮巡迴審判在司法公開、法治宣傳方面的獨特作用,增強社會對法庭工作的認同。
五、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和組織領導,不斷提升人民法庭隊伍素質和物質裝備保障水平
22.加強黨建工作。堅持「支部建在庭上」,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有3名以上黨員的人民法庭應成立黨支部,黨員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聯合黨支部。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關系隸屬所在基層人民法院。強化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功能,嚴格黨內生活,充分發揮黨支部對幹警的教育、管理、監督職能,注重運用信息網路、新媒體開展黨建工作。
23.選好法庭庭長。要積極落實人民法庭機構級別和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優先從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派科級以上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直轄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可選派處級法官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設副庭長。要優先從具有人民法庭庭長任職經歷的人員中選拔基層人民法院領導。
24.健全定期輪崗和掛職鍛煉制度。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人民法庭庭長一般應在任職後三至五年輪崗一次。基層人民法院新招錄人員一般應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鍛煉一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選派法官到上級人民法院、發達地區法院學習鍛煉,應優先選派人民法庭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調法官,應接收一定比例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派有培養前途的幹部到基層,應優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掛職鍛煉。
25.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基層人民法院黨組要將人民法庭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主體責任范圍,對人民法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在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有關法院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基層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通過審務督查和專項檢查等,及時發現和糾正人民法庭幹警在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辦違法違紀案件。人民法庭庭長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管好帶好隊伍,確保人民法庭公正廉潔司法。
26.加強紀律作風建設。不斷強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導人民法庭幹警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增進群眾感情,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六難三案」問題。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堅決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依託信息化手段,全面構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切實加強對人民法庭審判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執行力。要將作風建設擺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確保改進司法作風的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
27.改善法庭管理。健全法庭管理規章制度,注重經常性管理,注意以聽取基層群眾意見的方式完善考核評價機制。注重樹立和宣傳人民法庭先進典型,及時對人民法庭優秀幹警給予表彰獎勵。加強文化體育場所建設,落實休假、療養制度,定期組織體檢,加強對幹警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幫助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實際困難。
28.改進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人民法庭庭長輪訓,確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業務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堅持分級分類培訓,充分發揮各級法官培訓機構主導作用,積極利用其他培訓機構和高等院校培訓資源,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傾斜。堅持以需求為導向,緊扣審判實踐的培訓方向。進一步加大對西部和民族地區培訓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強雙語法官培養。
29.抓好基礎設施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現有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任務。新建人民法庭應依據《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准》,根據法庭編制人數、年受理案件數等因素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嚴格審核設計方案,並按照《人民法庭統一標識設置規范》要求,安裝統一標識。
30.增強經費保障能力。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人民法庭工作任務和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預算編制工作,及時撥付資金。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法庭經費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有計劃、分步驟地為人民法庭配備必需的辦案辦公裝備,逐年提高裝備配備水平,改善審判工作條件。到2015年,全國人民法庭裝備配備均應達到《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准》要求的水平。
31.推動信息化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設為抓手,圍繞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確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設內容和規模,加大投入和經費保障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規劃》要求,東部地區在2014年底前、中部地區在2015年底前、西部地區在2016年底前,人民法庭接入基層人民法院信息網路系統。要確保人民法院信息系統軟體、硬體配置滿足人民法庭訴訟服務工作的需要,為人民法庭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辦公、辦案設備和軟體,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
32.重視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機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克服鬆懈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扎實做好日常安全保衛工作。要按照「必要、充足、及時」要求,原則上為每個人民法庭配備至少一名司法警察,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干名安保人員。完善安檢、防爆、監控、液體危險品檢測等各類安全防範設施和裝備配備,優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體條件,確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實到位,嚴密防範各類重大惡性安全責任事故。
33.推動理論研究。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職能定位,為繁榮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創造條件,加強與法學教育研究機構進行多種形式交流與協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機制,深入開展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著重研究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和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庭如何在推進司法改革進程中開展好司法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課題。以問題為導向,從人民法庭的司法實踐中總結提煉理論研究的素材和課題,形成理論研究成果,切實實現成果轉化,指導和推動人民法庭工作科學發展。
34.加強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切實對人民法庭工作負起領導責任。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專門的人民法庭指導工作辦公室,堅持分類指導原則,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將監督指導人民法庭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問題發現、反饋、分析和解決機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風險評估、預警和化解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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