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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稅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10:44:33

⑴ 征稅主體的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最新《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⑵ 征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征稅主體一般指稅務行政執法機關。

征稅主體的權利:

主要依據是《稅收征管法》,如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進行賬簿、發票和憑證的管理;有權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有權接受和辦理納稅申報;有權按規定的各種征稅形式進行稅款徵收和委託徵收;有權憑稅務機關的證件,執行稅務檢查等等。

征稅主體的責任(義務):

1、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負有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的義務;

2、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了解稅法的規定與納稅程序有關情況的義務;

3、辦理減稅、免稅、退稅、延期繳納稅款的手續;

4、負有進行稅務檢查的情況保密和對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5、負有徵收稅款入庫的義務等。

對發生的稅務爭議,負有向上一級報告和履行行政復議,以及應訴的義務,按規定進行稅務行政賠償責任。

(2)依法征稅權擴展閱讀:

征稅主體的特點:

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行使的稅權的內容是稅收征管權,具體包括稅收徵收權、稅收管理權和稅收入庫權;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是征稅行為,即依法將應收稅款及時、足額徵收入庫。從國際上征稅機關設置的通行體制來看,一般是由稅務機關和海關代表國傢具體承擔征稅主體的角色。

有學者對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國際實踐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絕大多數國家的稅務部門和關稅部門都隸屬於財政部,但目前的趨勢是賦予稅務部門更大的稅收管理自主權。並且在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國家,一般分設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徵收中央稅和地方稅。

⑶ 征稅權的內容

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稅法,對稅收征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征稅權的轉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權力服從性、專屬性、優益性、不可處分性等特徵。征稅職權的內容是指征稅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征稅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在不同的國家,征稅職權的具體內容不完全一致。中國除了《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征稅職權作了集中規定外,在行政處罰法、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法、立法法和憲法中都涉及到征稅職權問題。從總體上看,征稅職權的內容可歸納為下列十項:
(1)征納規范制定權。是指征稅機關依法制定稅收征納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權力。
(2)稅收計劃權。是指征稅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稅收收入目標的權力。
(3)稅款徵收權。稅款徵收權又叫征稅處理權、征稅形成權,是指征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徵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稅款征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征稅機關進行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稅款征繳間接性等特點。
(5)稅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
(6)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是指征稅主體有權從納稅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征稅協助。
(7)征稅強制權。是指征稅機關為了預防稅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稅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採取預防性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
(8)稅收處罰權。是指征稅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范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征稅強制權一樣,對征稅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范、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與刑事制裁的關系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是指征稅機關對發生在征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力。這是一項准司法性質的權力,它對於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復大量發生的稅收爭議有重要作用。
(10)稅收指導權。是指征稅機關通過發布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稅主體提供建議、勸告、咨詢等,以引導納稅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一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征稅職權形式。

⑷ 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征稅主體的權利主要有稅收管理權、稅款徵收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處罰權等;其義務主要有依法征稅、依法減免稅、為納稅人服務、保守秘密、依法迴避、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等。

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有稅務知情權、要求保密權、申請減免稅權、申請退稅權、陳述申辯權、稅收救濟權、控告檢舉權、請求迴避權、取得完稅憑證權等;其納主要義務主要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設置賬簿、正確核算並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按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自覺接受稅務檢查等。

(4)依法征稅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⑸ 征稅權的補充

從動態過程的角度講,為了實現和保障某個實體結果,納稅人必須擁有通過一定的方式、步驟、手續等來實現和保護這種實體利益的權利。任何一種利益或實體權利都必須通過程序來實現或獲得保障,這種從權利的行使和實現的角度來看待權利觀念的另一方面,即為程序性權利。
稅收程序性權利的內容,主要應包括下面這些權利:
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權利
無論是稅款征納程序還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程序,作為稅收程序主持者和裁決者的征稅機關及其征稅人員必須保持中立,這是保證所作出的決定更為客觀、公正的需要,否則因為偏私或與案件和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就無法作出公正的結果,程序主持者實際上也就成了自己裁決自己案件的法官。
2.知情權
是指納稅人有權了解與征稅有關的法律規定、信息和資料。例如,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稅制及如何運用稅額測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知包括訴訟權在內的納稅人的一切權利。這就要求征稅機關要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優質、專業的納稅服務。
3.聽證
是指征稅機關在對納稅人作出不利於他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其意見,納稅人有權為自己進行抗辯,即納稅人對於征稅決定基礎的事實和證據有表示意見的機會。聽證權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其適用的范圍非常廣,它也已為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
4.陳述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征稅機關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納稅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辯解的權利。陳述申辯權相當於法國的防衛權,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正當防衛權,它作為與征稅權相對應的抗辯權,對於制約征稅權的濫用有積極作用。
5.平等對待權
所有的納稅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體,他們有權要求稅收程序給予他們以平等的對待;如果稅收程序沒有給予他們平等對待,征稅機關必須說明差別對待的理由。
6.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
這是基於權力必須理性行使這一法律精神而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它是指征稅主體在作出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征稅決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納稅人說明其作出該征稅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7.程序抵抗權
又叫程序拒絕權,是指納稅主體等稅收程序當事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對於征稅機關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為,有拒絕執行或合作的權利。賦予納稅人程序抵抗權,可以有效制約征稅機關在操作程序時的恣意和專橫,表明徵稅相對人在征納程序中並不是被動的和被任其擺布的客體,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序主體,是對程序主持者的制約因素。
8.救濟權
對征稅機關已經作出的決定,納稅人有通過各種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從實體結果的公正性來看,救濟權的行使有助於結果更加准確公正;從程序的公平來講,救濟權的意義在於使納稅人獲得對結果和程序本身的認同感。

⑹ 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說法來自哪裡

正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歸納於領導秘書,口出於各層領導,具體那個領導先說的無法考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⑺ 關於國稅局的執法權

稅務機關一般用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查封是稅收強制執行一種方法,國稅有權力的。
《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對由於 稅收保全工作流程
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的稅款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採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稅收保全的兩種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財產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依法征稅的權力所採取的一種強行徵收稅款的手段。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⑻ 國家征稅憑借的權利

國家征稅憑借的是政治權力。

《國家稅收》
稅收是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實現的特殊分配。
稅收是一個分配范疇,但它不是一般的分配,而是一種特殊的分配。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憑借國家政治權力,以實現國家職能為目的的一種分配形式。
首先,稅收分配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稅收是國家向企事業單位及社會成員徵收的實物或貨幣。在稅收分配關系中國家始終是占據主體地位的一方,納稅人總是居於從屬及被決定的地位。征稅的過程就是國家進行的集中性分配,也是國家對社會產品初次分配後的一次再分配。各項稅收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從制度上決定了國家在稅收分配中的主體地位。
其次,稅收分配是憑借國家政治權力的分配。社會產品的分配和交換是不一樣的,交換只解決具體使用價值問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而分配是解決社會產品歸誰佔有、支配以及佔有多少、支配多少的問題,一方所得即另一方所失,不存在等價交換,分配結果會發生社會產品所有權或支配權的單方轉移,這就決定了社會產品分配的實現,是要依據一定的權力的。現在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即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即國家權力。憑借財產權力,即生產資料佔有權而進行的分配,是社會再生產中的一般分配;稅收是一種特殊的分配形式,其所以特殊,就在於它是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具體說,國家是通過制定法律征稅的,一切征稅都是站在國家的立場上,體現並按照國家的意志行使,納稅人則按法律納稅,不依法納稅就會招致法律制裁國家征稅不受所有權的限制,對不同所有者普遍適用。總之,稅收就是國家在國家機器的保證下,通過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強制地取得財政收人,從而參與社會的分配。
再次,稅收分配是為了實現國家職能。國家的職能包括對內職能和對外職能,其中對內職能是主要的,對外職能從屬於對內職能,是對內職能的延續。國家的對內職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政治職能,即對本階級實行一定范圍內的民主,對敵對階級實行鎮壓,以保持統治階級的利益不受侵犯;其二,經濟職能,即運用政權的力量鞏固和發展自己的經濟基礎,組織、調節、干預經濟生活,維護統治者的利益;其三,社會職能,即維持社會秩序,協調社會矛盾,把階級斗爭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使社會陷於崩潰。國家的對外職能主要是加強國防,抵禦外來侵略,調節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保護本國利益不受侵犯。稅收的一個本質屬性是為實現國家職能服務的,國家取得稅收收人的最終目的就是為實現本國的國家職能提供充足的資金保證。

⑼ 依法征稅的含義及作用,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關系

稅收法定主義以對征稅權力的限制為其內核,與罪刑法定主義一起在近現代歷史發展中回分別擔負著維護人民的財產權答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它不但構成了法治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從淵源上說,還是現代法治主義的發端與源泉之一。同時,稅收法定主義要求必須以憲法明文規定的形式而得以體現,故又與建立現代民主憲政的歷史密切相關。
個人認為應該是依法治稅的含義和作用吧!

⑽ 如何依法征稅

對納稅人而言,在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納稅不可避免。對國家而言,征稅權更是維持運轉最核心的權力之一。因此,依法征稅的問題,無論是對公眾還是對國家,都應該是頭等大事。很大程度上,依法征稅的水平足以映照依法治國的狀況。相比其他稅法主要用於規定納稅人的義務,《稅收征管法》主要用來規范征稅的權力。問題在於,即便關於稅收征管的程序性、技術性問題規范得再好,在征稅的指令與指標面前,神馬也不過浮雲。

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的稅法也是相當復雜的,因此有關稅務的考試,即便六十分萬歲也非常難考過;可是,在具體的征稅實踐中,一切反而顯得簡單,征稅行為好像完全沒有那麼強的專業性。矛盾的現實充分說明,稅法上寫的和實際中做的並不是一回事。很復雜的稅以很簡單的方式就收了,只要能完成上面安排的征稅任務,每一筆稅收是否依法做到精確,好像並不重要。這樣的征稅方式,顯然不能算是「依法征稅」,而更多的是「依令征稅」。

「依令征稅」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在財政緊張時期的各種「過頭稅」。比如現在,受制於經濟增長放緩,很多地方財政收入未能達到年初預定目標,稅務部門要想完成任務,一方面固然要加強稅務稽查,將過去該征沒有徵的稅想辦法收上來;另一方面也難免會為創收而不擇手段,亂收亂罰現象可能會重新抬頭。並且,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違法征稅」的違法成本極低。

當然,「依令征稅」之下,既然有經濟不好年份的「過頭稅」,自然也有經濟景氣年份的「人情稅」。只要稅務部門的征稅任務完成,不應收盡收也不會影響政績考核,相反卻能為將來不好的年頭預留「彈性空間」。除此之外,背後可能存在的腐敗尋租空間,自然更加不必多言。常有人說,大概沒多少官員經得起質疑和調查;同樣,企業納稅問題更沒幾個真正經得起調查。只不過,這不全是企業的問題,更有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意識不足的問題。
稅收增長的剛性指標多由財政系統指定,而這個剛性指標並不會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多是硬性指標。這是產生「依令征稅」問題的源頭所在。其實,稅務增長指標只能是一個預測數字,不應該成為指導征稅的依據。稅務機關既不該為經濟形勢變化做替罪羊,更不應奉「章魚帝的預測」為征稅圭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如此,征稅亦如此。如果是「以指令為根據,以指標為准繩」,那肯定就會出問題。

真正意義上的「依法征稅」,必須並且只能對每一起征稅行為本身負責,既做到應收盡收也杜絕亂收多收。征稅行為應該是嚴肅的、專業的、精確的,而不能被指令與指標牽著鼻子走。(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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