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執業培訓
① 對律師事務所的代理案件要報律師協會備案嗎
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負有直接監督指導職責,對本所及其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要嚴格管理,建立健全專項工作制度,把握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第一道關。
(一)建立報告備案制度
律師事務所受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後,應當於五日內同時報律師事務所所屬律師協會和案件管轄地律師協會備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遇有重要問題和需協調解決的緊急事項要及時向所屬律師協會報告,案件辦結後要提交書面總結。不同地區律師事務所受理同案件的,應當將辦案情況分別報告各自所屬律師協會。
(二)建立集體研究制度
辦案過程中,做無罪辯護或改變案件定性時,律師事務所要組織集體研究,依法提出案件處理方案和辯護代理意見,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關制度規定得到正確貫徹和執行。
(三)建立檢查督導制度
律師事務所要建立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檢查督導制度,指定專門業務機構或專人負責對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情況進行全程跟蹤檢查,加強辦案質量監督和風險管理,指導解決辦案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發現律師辦案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嚴格管理本所公章、委託代理協議等法律文書,防止私自收案收費情況發生。要加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檔案管理,防止出現失密泄密和不當傳播的情況。
加強對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監督指導
各地律師協會要加強對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支持和保障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依法依規開展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確保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穩妥辦理。
(一)切實維護律師執業權利
認真整理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中每個環節可能遇到的問題,充分利用聯席會議機制,反映情況,做好預案,確保掃黑除惡工作順利進行。加強與辦案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律師辯護代理意見的工作機制和救濟機制,切實維護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上發問、質證、辯論權利,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辯護代理權利。發現律師執業權利受到妨礙、侵犯情形時,律師協會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要及時與辦案機關進行溝通協調,促其作出妥善處置,維護律師職業合法權利。針對律師跨區域職業申請維權的,所屬律師協會和行為發生地律師協會要加強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協作互助,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維權工作及時有效進行。對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威脅、侮辱、報復、人身傷害的,要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及時制止和處理,並對律師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二)依法查處律師違法違規行為
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反執業行為規范和執業紀律的行為,要依照協會章程和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給予相應行業處分。要發揮投訴受理查處中心作用,適時啟動調查程序,抓早抓小,及時處置。在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要切實履職,敢於擔當,堅決克服不敢處理、不願處理的問題。
(三)積極履行監督指導職責
要將監督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及時了解掌握本地區律師接受案件代理有關信息,發現未按規定統一受理、按時報備的,及時提醒、糾正,重大問題要及時主動向司法行政機關請示報告。案件管轄地的省(區、市)律師協會統一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承辦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所屬的省(區、市)律師協會要積極予以配合,形成有效的指導監督機制。各地律師協會成立掃黑除惡專項工作律師辯護代理業務指導委員會,加強辦案指導,協調困難和問題,及時應對輿情。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切實增強刑事辯護代理律師執業技能和水平。
(四)鼓勵優秀刑辯律師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
要督促律師事務所指派政治過硬、業務能力強、能夠嚴格遵守執業紀律和要求、具有一定辦案經驗的律師具體承辦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充分利用報刊、網站等各種媒體,宣傳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正確做法、經驗和成效,對為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處理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予以表彰獎勵,有效激勵廣大優秀刑辯律師積極開展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
② 律兜網怎麼投訴律師
1、律師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和指導,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律師的不法行為;
2、律師協會也有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案件的職責
3、法律依據:
1)《律師法》(2012修正)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2)《律師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
③ 執業葯師培訓哪家好
執業葯師的培訓機構其實基本上都是差不太多的哦
具體的話得看你所在的地方,每個地方都是有差別的
建議多選擇幾家進行比較,選擇大一點的機構,
相對來說服務和課程質量會要好一點,通過率高!
執業葯師是負責提供葯物知識及葯事服務的專業人員。執業葯師是葯物的專家,同時是解答市民大眾有關葯物問題的最適當人選。
執業葯師也稱葯劑師,或稱葯師,是負責提供葯物知識及葯事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葯師是葯物的專家,同時是解答市民大眾有關葯物問題的最適當人選。葯劑師負責審核醫生所處方的數種葯物中有否出現葯物相互作用;並根據病人的病歷、醫生的診斷,為病人建議最適合他們的葯物劑型(如:葯水、葯丸、塞肛葯等)、劑量;同一時間,他們亦會教導病人服用葯物時要注意的事項和服用方法。
全國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工作。
考試安排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主考單位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准。
考試內容
一、考試性質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屬於職業准入考試,凡符合條件經過本考試並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葯師資格證書》,表明其具備執業葯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考試目的為了實行對葯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葯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葯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葯師隊伍,以確保葯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葯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葯師資格制度。
三、考試時間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每年10月舉行一次,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時間每場2.5小時。
四、考試方法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方法為筆試(閉卷)。試題類型全部為選擇題,應考人員的固定的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佳的答案,填寫在專門設計的答題卡上,無需作解釋和論述。
五、考試科目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分為四個科目:
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二)、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其中,葯事管理與法規為執業葯師共同考試科目;
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專業知識(二)和西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為西葯學類考試科目;
中葯學專業知識(一)、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和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為中葯學類考試科目。
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所從事的專業,選擇葯學類或中葯學類考試科目。
葯學專業知識(一)為葯理學、葯物分析,葯學專業知識(二)為葯劑學、葯物化學;
中葯學專業知識(一)為中葯學、中葯葯劑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二)為中葯鑒定學、中葯化學;
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除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外,每年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前,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規章,如納入考試范圍,以當年國家主管部門的通知為准。
六、考試要求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各科考試大綱的內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要求。在考試內容中,掌握部分約佔60%,熟悉部分約佔30%,了解部分約佔10%.四個科目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④ 拍賣師資格考試前有培訓的,是不是培訓完馬上就考試了,還是說分開來的啊
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並不是培訓完就考試。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通常會在每年度舉辦兩次拍賣師考前培訓。但考試都在統一的時間。筆試的三個科目通常在每年十月的第三個周六、日舉行,實操考試通常在每年十一月第四個周六、日舉行。
拍賣師資格考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納入國家人事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系列,為准備從事主持拍賣活動的專業人員統一組織的面向全國的資格考試。通過拍賣師資格考試的合格人員可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並依法執業。
2019年拍賣師(紙筆作答)考試時間為10月19-20日,拍賣師(實際操作)考試時間為11月16-17日。
⑤ 哪位老師有07年律師法修改草案啊
這個不知道是不是新的啊,你看看吧。
《律師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司法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規范律師的行為,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職業人員。
律師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使命。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業管理。
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
第五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
(一) 具有法律職業資格;
(二) 職前培訓和實習滿18個月,考核合格;
(三) 品行良好,符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規定的職業道德准則要求。
本法修訂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與前款規定的法律職業資格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取得律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依照前款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只能在放寬學歷條件的地方申請執業。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品行不良,不適宜從事律師職業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四)職前培訓和實習合格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由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受理,並於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准予執業或者不準予執業的書面決定。
對准予執業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對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
第十條 在法律服務業繼續的專業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該專業碩士以上學歷,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特別許可,可以專職從事律師職業。
特許執業的具體條件、程序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初次領取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應當進行執業宣誓。
執業宣誓由律師協會統一組織。
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三條 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兼職從事律師職業。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律師職業。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四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頒證機關注銷其律師執業證:
(一) 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自願終止執業的;
(三) 准予執業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四) 律師執業證被吊銷的;
(五) 所在律師事務所依法注銷的;
(六) 無正當理由連續中止執業一年以上的;
(七) 因其他原因中止職業的。
第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但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作為律師的輔助人員參與訴訟的除外。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律師事務所可以採取合夥、個人開業、國家出資的方式設立。以其他方式設立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資產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數額。
第十八條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和書面的合夥協議。合夥人應 當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
律師因違法執業受到停止執業的行業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期限屆滿三年內不得擔任合夥人;對合夥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負有主要責任的合夥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合夥人。
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律師設立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律師因違法執業受到停止執業的行業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期限屆滿三年內不得申請個人開業。
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執業律師。
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受理,並於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准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
對准予設立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對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核。並報原審核該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律師事務所對其設立的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章程、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者中止執業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核部門。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 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超過三個月的;
(二) 本所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三) 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新的業務委託。清算結束,由頒證機關注銷律師事務所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的規定和本所章程建立健全人員、業務、財務等管理制度,組織律師開展業務工作,加強對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依法保障其權益。
第二十六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方式進行業務競爭。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直接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
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收集、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以及維護其訴訟權利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委託終止和拒絕委託]委託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的,應當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條[參與訴訟的權利]律師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出席法庭,參與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
律師根據訴訟代理或者辯護的需要,有權調查,收集、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律師可以申請司法機關收集、調取證據,律師的申請對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有必要的,司法機關應當予以支持。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有權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會見不被監聽,通信不受檢查。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會見不需批准。
第三十九條[非訴訟業務調查權]律師承辦非訴訟法律事務,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核實情況。
第四十條 [人身權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對律師因刑事辯護業務活動涉嫌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法院批准,並通知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協會。
第四十一條 [執業豁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在法庭上為代理、辯護目的而發表的意見,不受民事和刑事責任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藐視法庭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執業保密]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執業過程中知悉的不利於委託人的事實,無檢舉、作證的義務,但知悉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以及正在實施或者准備實施危害他人生命或者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除外。
第四十三條 [利益沖突禁止]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律師承辦法律事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避免委託人之間、本人以及近親屬與委託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第四十四條 [執業禁止]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三)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六)以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的;
(七)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代理和辯護的特殊限制] 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檢察院承辦的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為法官、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得擔任該法官、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檢察院承辦的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六條 [出庭限制] 初次取得律師執業證未滿三年的,不得擔任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與執業滿三年的律師共同擔任的除外。
第五章 律師協會
第四十七條 [性質和設置]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第四十八條[章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章程由地方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不得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抵觸。
第四十九條 [會員] 律師、律師事務所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地方律師協會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律師協會會員按照律師協會章程,享有章程賦予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條 [組織機構]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律師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
律師協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執業律師擔任,經律師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五十一條[懲戒委員會] 律師協會理事會設立懲戒委員會,負責對違法違規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業懲戒。懲戒委員會由律師協會理事會推舉的律師代表和若干非執業律師代表組成。懲戒委員會設辦事機構,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二條[律師協會職責]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二)監督會員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
(三)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實習人員職前培訓與實習,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五)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對違法違規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業懲戒;
(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對會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七)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八)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對行業管理的監督] 律師協會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制定的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應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不當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律師協會理事會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章程,不能正常履行行業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律師協會或者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重新選舉理事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行業懲戒和相關措施]律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責令接受培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懲戒。
律師事務所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懲戒。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律師協會在實施懲戒時,應當責令其退還。
律師協會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懲戒的,應當通過該律師協會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將罰沒款項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對律師停止執業的處罰]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違反避免利益沖突義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三)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財物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方式進行業務競爭的;
(五)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懈怠履行職責,給委託人造成損害的;
(七)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八)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
(九)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十)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十一)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曾擔任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擔任原任職法院、檢察院承辦的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十三)故意損害委託人利益的;
(十四)拒不執行行業懲戒的;
(十五)故意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六)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律師協會發現律師有上述情形的,應當提請律師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律師吊銷執業證的處罰]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
(四)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嚴重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五)拒不執行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或者在受到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期滿兩年內,又有應予停止執業行政處罰行為的;
(六)有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不適宜繼續從事律師職業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
律師協會、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現律師有上述情形的,應當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業整頓三個月至一年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變更、出租、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
(二)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費用的;
(三)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索取規定、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收據,或者不向委託人出具辦案費用有效憑證的;
(四)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吸納為合夥人或者由其擔任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五)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章程、合夥協議、合夥人、住所等事項的;
(六)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七)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方式進行業務競爭的;
(八)擅自設立分所,或者惡意逃避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債務的;
(九)拒不執行行業懲戒的;
(十)侵佔、挪用代委託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回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的;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協助委託人從事非法活動的;
(十三)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的律師在本所繼續執業的;
(十四)採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
(十五)故意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六)拒不執行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或者在受到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期滿兩年內,又有應予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行為的;
(十七) 疏於內部管理,導致本所律師違法違紀,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十九)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律師協會發現律師事務所有上述情形的,應當提請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非律師人員的違法責任] 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欺詐當事人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行業懲戒救濟]律師、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協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懲戒決定的律師協會的上一級律師協會申請復查。上一級律師協會認為懲戒決定正確、適當的,應當予以維持;懲戒決定錯誤、不當的,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律師、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協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作出懲戒決定的律師協會同級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懲戒決定正確、適當的,應當予以維持;懲戒決定錯誤、不當的,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六十條 [行政處罰救濟]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被處罰人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處罰,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賠償責任]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減輕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軍隊律師制度]國家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公司律師制度、軍隊律師制度。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軍隊律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三條 [外國和中國特別行政區律師代表機構的管理制度]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國家建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基層法律服務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十五條[律師收費制度] 律師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與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 [效力條款]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