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制定的依據
『壹』 衛生法的適用原則包括哪些
第一,任何衛生法律主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動,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基本准則;衛生服務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必須遵從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准則,在法律面前所有的衛生法律關系主體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的衛生法律關系主體,都有得到司法救濟的權利,他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得到公正的審判。相應的,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衛生法律行為必須遵守法律優先的原則。在規范層面,衛生行政立法必須遵守《立法法》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凡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但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衛生行政規范性文件,應該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在行為層面,一切衛生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在衛生行為的法律依據之間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該以上位法的規定為准。比如在醫療事故的賠償方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出現了不同的規定,當然應該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同時,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應該遵從法律的原則,不得違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衛生法律行為必須遵守衛生科學的一般規律和法律保留原則。一般來說,促進人的身體健康是衛生科學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護的對象之一,二者之間是能夠正常融合的。但是不能忽視的是,法律在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的同時,還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衛生活動中除了直接保護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外,還有大量的附隨行為,它們和法律規定之間可能發生沖突,這就需要進行綜合的考慮。有的附隨行為固然符合衛生科學發展的規律,但是和法律保護個人權利的根本宗旨相違背,這時就應該在服從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作出妥當的選擇。如安排學生在臨床實習活動中觀察病人的身體,這是提高醫學生技術水平的重要途徑,符合醫學科學的規律.但是,這種行為又和保護患者的隱私權相違背,這時必須以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這樣的行為才是合法的。
在衛生立法活動中,必須遵守衛生科學的基本規律,對符合法律的基本目的但是又和當前實定法相違背的行為,需要法律作出特別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這些規定能夠得到優先適用;如對法定傳染病人進行強制控制,雖然對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進行了限制,但是出於防病治病、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更高目的,仍然需要對此類患者的人身自由權利進行限制,法律有必要作出特別的規定。當然,法律在作出這種規定的同時,也要對這種行為的實施設定相應的條件和救濟的措施。
『貳』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什麼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是人們在從事衛生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各種准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預防為主原則
衛生法實行預防為主原則,首先是由衛生工作的性質所決定的,其次是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2、衛生保護原則
衛生保護是實現人的健康權利的保證,也是衛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礎。衛生保護原則有兩方面的內容,第一,人人有獲得衛生保護的權利;第二,人人有獲得有質量的衛生保護的權利。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准來配置衛生資源,協調衛生保健活動,以便每個社會成員普遍能得到衛生保健。
4、患者自主原則
保護患者權利的觀念是衛生法的基礎,而患者的自主原則是患者權利的核心。
(2)衛生法制定的依據擴展閱讀: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是一項非常原則。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內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衛生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具體措施。
國家和社會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緊急情況,如戰爭、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這些情況的發生,可能威脅國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正常的憲政、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採取的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沒有法律規定或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衛生法
『叄』 精神衛生法制定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
是保護人權。原因,他本身是病人,你與病人一般見識,那你不也是病人嗎!?
『肆』 衛生法制定的原因和依據分別是什麼
根據我國《立法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專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屬2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及理由:《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伍』 衛生法的概念
衛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的總和。衛生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國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又有特定的調整對象,並具有自己的特徵而有別於其他法律。我國的衛生法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制定,主要涉及:國家衛生管理體制、衛生機構設置、任職資格、職權范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衛生活動中的權力與義務、行政責任與行政處罰等,是衛生監督的主要依據。
衛生法包括以下基層含義:
1.衛生法是國內法
基於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上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的衛生事業與管理也有著極大的、甚至是本質的差異。因此,衛生法不是一般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國際法,而是由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憲法為依據所制定的適用於本國的法律規范。作為國內法,衛生法不具有國際效力,不需要國際公認。
2.衛生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衛生法所調控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過程來看,衛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會關系主要有:
⑴調整國家中央與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許可權和分工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⑵調整政府與醫療機構的關系。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⑶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系即醫患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⑷調整政府與從業人員的關系。例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等等。
⑸調整政府與葯品葯械經營企業的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憑《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等等。
3.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在這一關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權力的行使是一個必要條件。一方面,政府是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動的主體;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一經成立,其行為就具有某種強制力,因此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程序。當然,衛生行政法也給予衛生行政關系的其他主體一定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活動權利與活動的方式,使其符合國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4.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作為衛生法,國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這一武器來控制和杜絕傳染性疾病和不利於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國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維護國家衛生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場化」歧途;再次,是通過立法,使有關部門能夠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有法可依、組織協調、工作有序,以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後,是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國家衛生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也即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制原則,是指貫穿於衛生行政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則。
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衛生行政法須遵循的原則也很多,但根據不同的層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第一: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衛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則,他規定了衛生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質。
第二,國際法原則。在我國沒有加入WTO前,國際法只是我們應當遵循的一種國家行為准則,對我國的立法與執法影響力不是太大;我國加入WTO後,由於WTO規則對各成員國立法、執法的約束,國際法原則特別是WTO規則原則也成為我國衛生行政立法、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三,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位於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國際法原則之下的,產生於衛生行政法並指導衛生行政法的創立、實施的、貫穿於衛生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義務本位』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應急性原則」等等。
第四,衛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則。
在此,我重點介紹我國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我國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義務本位」原則
所謂「義務本位」,是指「義務」是人(國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與生(設立)俱來的一種「責任」即「天賦的義務」,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權利」或「權力」,只不過是為人們「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人們「履行義務」手段或者工具。「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是相對對立的。「義務本位」 思想與我國的「權利(權力)義務相一致(統一)」的法制原則也是不同的。我國的「權利(權力)義務相一致(統一)」法制原則,雖然沒有明確「誰是本位」,但從大多數法律規定來分析,其是將「權利(權力)」確定為本位的,不是「統一」的;而「義務本位」思想是把「義務」確定為「本位」的。
衛生法中的「義務本位」原則,是指「義務本位」的思想和原則,是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切行為的准則。其具體要求是: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應把「履行義務」、「為人民服務」作為自己所在崗位的第一位的、義不容辭的職責或責任,「義務」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權利則是為自己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自己「履行義務」的手段和工具。
「義務本位」思想和原則,貫穿於我國現有衛生法律體系中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中。例如,我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法。」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制定的醫療機構。」再如:我國的《執業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對醫務人員醫德規范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義務本位」原則的基本要求。此外,衛生法規定的「依法行使職權」等,也都體現了「義務本位」原則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見,根據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和大多數主體的基本職責,「義務本位原則」不可辯駁地應是我國衛生法的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具體工作中,我們應堅決落實、深入宣傳「義務本位原則」;應當在學校特別是醫學類學校中廣泛開展「義務本位」教育,使「義務本位」思想在中華民族全體成員特別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識中深深紮根,並開花結果;應當使中華民族全體成員都自覺以「履行義務」為榮、以不履行義務為恥,從而從根本上消除「官僚主義」、「霸權主義」、「土皇帝」等腐朽思想!
「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有著根本的區別:「天賦人權」論,是以英國的洛克、法國的盧梭為代表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於17-18世紀提出的一種理論,其主要觀點是: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權利,和追求幸福、財產以至反抗暴政的權利。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就是以「天賦人權」論作為理論基礎的。
「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的主要區別在於:「義務本位」思想尊崇「義務」是人(國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與生(設立)俱來的一種「責任」即「天賦的義務」,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權利」或「權力」,只不過是為人們「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人們「履行義務」手段或者工具。意在「從靈魂上」改變人的「以我為中心」、「個人權利為中心」、「本位主義」、「追崇權利(權力)」的思想意識,培養以「履行義務」為榮、「不履行義務」為恥的「服務型」「人才」、「政府」、「國家」;而「天賦人權」論,則是主張「以個人權利」、「國家權利(權力)」為中心,使人們(政府部門、國家)產生「個人(本政府部門、國家)權利(權力)第一」的思想,只能將人們(政府部門、國家)「造就」成「權利(權力)的崇拜物」、「個人主義者」、「霸權主義者(國家)」。「天賦人權」論的根本錯誤在於:它忽視了「純粹的權利(權力)是不存在的」, 而且不「履行義務」就得不到、也不享有「權利(權力)」這一最基本的常識!
(二)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我國衛生法是國家行政法體系的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則當然也是衛生行政法原則。合法性原則在衛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國家衛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在具體工作中貫徹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的立法時要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實行行政管理時不僅要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同時,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
對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容,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衛生行政權或職責是基於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才存在的
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法定的許可權內行使職權(責),沒有法律根據的職權是不存在的。例如,公安機關從事衛生行政機關的衛生管理活動,則違法合法性原則。此外,法定許可權是不允許非法超越的,「超越職權」等於違法。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超越職權」,是司法審查的一個重要內容。
2.衛生行政權必須依法行使
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為行政主體設定的一項「義務」或者「職責」,我們認為,職權和職責是統一的,職責是職權的基礎、是本位,職權是為職責服務的。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對於衛生行政相對人來說是在「行使職權」;但對於國家、社會和人類來講,其是在「履行義務」。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衛生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既不能違反衛生行政實體法的規定,也不能違反衛生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更不能怠於或者拖延行使法定職責(履行義務),否則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3.衛生行政授權、衛生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
在一般情況下,衛生行政職權是由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衛生行政機關行使的,但是,由於現代社會事務十分復雜、新的疾病層出不窮,有時由其他組織代為執行法律可以節約大量社會資源,可以更好地處理一些技術性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往往規定可以授權其他組織代為行使職權,即將應由自己行使的職權的一部或全部委託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但是,衛生行政機關的授權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必須按程序進行,不得違法法律的要旨。
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三方面的內容是有機的統一體,我們應當全面地理解、認真貫徹執行。
(三)合理性原則
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則,是對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主要表現在:
1.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採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沒有明確規定的范圍和方式的,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採取具體措施。
3.法律明確規定了范圍和方式,由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由選擇採用的。
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的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能考慮不相關因素;(3)平等地適用法律法規,不得對相同的事實予以不同對待;(4)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公德)。
(四)應急性原則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內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衛生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具體措施。
國家和社會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緊急情況,如戰爭、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這些情況的發生,可能威脅國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正常的憲政、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採取的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沒有法律規定或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但是,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也並非排除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應急權是沒有的。一般地講,衛生行政應急權的行使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社會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2)衛生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前和行使應急行為過程中,應受到有權機關的監督;(3)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當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圍內(我們認為,應以足以有效控制住緊急危險為限);(4)非法定機關行使緊急權力後,必須由有權機關予以追認,否則無效。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是一項非常原則。其沒有脫離衛生行政法制原則,是衛生行政法制原則的特殊的、重要的內容。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依據什麼制定的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采版取預防措權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因此法律特別授權,這三種乙類傳染病可以直接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法律防備未列入名錄的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發生: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aware天貓
『捌』 衛生法的制定和實施都要從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出發,體現的原則是什麼
概念: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的總和。衛生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國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又有特定的調整對象,並具有自己的特徵而有別於其他法律。我國的衛生法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制定,主要涉及:國家衛生管理體制、衛生機構設置、任職資格、職權范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衛生活動中的權力與義務、行政責任與行政處罰等,是衛生監督的主要依據。
原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也即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制原則,是指貫穿於衛生行政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則。
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衛生行政法須遵循的原則也很多,但根據不同的層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衛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則,他規定了衛生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質。
2.國際法原則。在我國沒有加入WTO前,國際法只是我們應當遵循的一種國家行為准則,對我國的立法與執法影響力不是太大;我國加入WTO後,由於WTO規則對各成員國立法、執法的約束,國際法原則特別是WTO規則原則也成為我國衛生行政立法、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3.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位於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國際法原則之下的,產生於衛生行政法並指導衛生行政法的創立、實施的、貫穿於衛生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義務本位』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應急性原則」等等。
4.衛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則。
依據:《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玖』 衛生法的適用規則
衛生法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國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還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國家政策即國策,是指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和總體規劃、長遠目標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要求,為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政治領導和處理國內外事務,而制定的行動方針、路線和准則。我國的政策分為國家政策和共產黨的政策。
在我國,政策是國家一切活動的依據,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憑借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所以,一個國家對新形勢下的一些新問題,總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的檢驗取得經驗後,再加以改進、修訂和完善,然後再通過立法的程序將其上升為國家法律。在衛生事業的建設方面,國家也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式的需要,經常性地制定一些調整相應衛生活動的政策,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制定了政策,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證這些政策的有效落實。一般地說,國家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畢竟又有區別: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國家兩個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政策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對全體公民有約束力,法律則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約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較原則、靈活、多變,具有一般號召力;而法律則比較具體、穩定,對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規定性,具有普遍約束力。
最後,政策的實施主要靠號召、宣傳、教育來落實,而法律則主要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正是由於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區別,因而只要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政策就會上升為國家法律。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醫療衛生、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我國衛生事業運行、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我國衛生的建立、健全和發展,也是首先依靠國家制定政策,在政策運行一段時間後、在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時,才在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是國家通過衛生立法確保了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的。
2.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
衛生行政立法在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規定了衛生行政機關管理衛生、醫療、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職責,以及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權。以保證衛生行政管理堅持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學化。任何國家要想對衛生事業進行有效的服務與管理,就必須把國家的衛生行政管理置於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礎上,使衛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發揮作用。具體表現在: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
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說,明確了哪個部門負責哪些工作。在我國,我國的衛生方面的立法明確了衛生事業的各個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例如,我國目前的衛生管理體制,實際上實行的是「多線並行」、「垂直領導」、「分級交叉管理」。所謂「多線並行」、「分級交叉管理」,是指我國把衛生事業的事項(衛生檢疫、醫療衛生、醫葯管理、計劃生育、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教育、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等)分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⑴國家把國境衛生檢疫、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交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⑵把行業的准入、疾病的防治、醫療衛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職業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也都有相應規定。
⑶把醫葯、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
⑷把計劃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計劃生育體系管理。如國務院頒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⑸把學校衛生管理、衛生知識教育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教育系統共同管理。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下發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醫學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規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路教育)、學歷文憑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所謂「垂直領導」,是指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由國家衛生部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自己所轄的行政區域內各負其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雙重領導,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和報告工作。在發生疫情或特殊時期,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負責本轄區的衛生防疫、醫療衛生等工作,並按最新政策向上級報告。
『拾』 制定食品衛生標準的主要法律依據
制定食品衛生標準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食品衛生標准:
1.食品衛生標準的概念
(1)是《食品衛生法》派生的技術性規范。
(2)是食品衛生法的組成部分。
(3)是評價食品衛生質量的法律依據。
(4)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頒發的。
(5)有相應的衛生管理辦法,是保證食品衛生質量達到衛生標准中指標要求的措施。
(6)由食品衛生指標、衛生管理辦法、檢驗方法三個主要部分組成。
2.食品衛生標準的衛生指標
(1)感官指標
食品的色、香、味、形。
(2)理化指標
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過程中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及食品腐敗變質後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
ⅰ凍豬肉、凍牛肉——揮發性鹽基氮和汞。
ⅱ灌腸類——亞硝酸鹽。
ⅲ新鮮生牛奶——比重、脂肪、酸度、汞、六六六、滴滴涕。
(3)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致病菌(腸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3.食品衛生標準的意義
(1)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指標
①致病性微生物與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放射性污染物。
②常見指標:致病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毒素、黃麴黴毒素、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砷、鉛、汞、多環芳烴類化合物等。
(2)反映食品污染的指標
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3)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的指標
水分、含氮化合物、揮發性鹽基氮、酸價等。
(4)營養質量指標(各種營養素)
(5)保健功能指標(功能因子或主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