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黨組織在依法管理宗教方面的經驗
⑴ 簡述如何全面貫徹黨的民族宗教政策
一、對於民族
1、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
(1)堅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祖國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堅持依法治國。
(2)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共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2、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做到「兩個結合」。
(1)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
團結統一是國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團結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同時,要在確保國家法律和政令實施的基礎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給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決好自治地方特殊問題。
(2)堅持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
民族區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區域因素。民族區域自治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個民族獨有的地方。這一點必須搞清楚,否則就會走到錯誤的方向上去。
二、對於宗教
1、必須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我們黨堅持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從我國國情和宗教具體實際出發,汲取正反兩方面經驗制定出來的。
2、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發點和落腳點是要最大限度把廣大信教和不信教群眾團結起來。
3、要引導信教群眾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服從服務於國家最高利益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
3、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4、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文化,努力把宗教教義同中華文化相融合。
5、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1)村黨組織在依法管理宗教方面的經驗擴展閱讀:
關於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含義是:
1、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4、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網路: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
⑵ 農村基層黨組織如何管理宗教工作
內容預抄覽:宗教是人類社會發襲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在當今社會,無論是從世界范圍還是從國內范圍看,宗教不僅存在,而且呈持續發展之勢。宗教的長期性、復雜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決定了宗教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不但不會自行消亡,而且還會有所發展,在農村甚至呈持續升溫的態勢。宗教的長期存在,決定了農村基層黨組織必須具備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基本功,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使宗教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和諧因素,使信教群眾成為現代化建設的積極力量。 一、正確把握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增強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責任感。
⑶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定義、基本內容和要旨是什麼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根據國家的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系和行為的行政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基本內容是要切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證正常宗教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不能幹預國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絕不允許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壓迫剝削制度;絕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絕不允許利用宗教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要旨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禦滲透,打擊犯罪。
《宗教事務條例》規定:
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友好、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⑷ 四個方面宏觀把握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根據國家的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系和行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基本內容是要切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證正常宗教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不能幹預國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絕不允許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壓迫剝削制度;絕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絕不允許利用宗教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要旨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禦滲透,打擊犯罪。
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要處理好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和國家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是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賦予公民的權利,確定和確保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得以實現。
在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的同時,要處理好保護合法與制止非法、打擊違法的關系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我們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作為執法部門,宗教行政管理部門對宗教事務依法進行管理,就要切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證正常宗教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利益。要切實結合、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規范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減少隨意性。特別是要堅決防止簡單地把有神論和無神論的區別等同於政治上的對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視為異己力量和對宗教採取簡單粗暴的態度行為的發生。
在促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同時,要處理好發揮積極因素和限制消極因素的關系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發展的正確方向,這既是社會主義社會對我國宗教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觀要求。我們應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繼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在改革開放和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不斷做出新的探索,邁出新的步伐;鼓勵和支持信教群眾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努力工作;支持宗教團體有選擇地、量力而行地興辦一些社會公益事業;在一些比較貧困而信教群眾又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引導和幫助信教群眾發展經濟、改善生活,追求和創造現世的幸福生活。通過發揮宗教的積極因素,多為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服務;同時,對於宗教方面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因素,宗教界人士要積極主動地及時給予引導,防止給我們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帶來不利影響。
在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的同時,要處理好堅持友好交往和抵禦滲透的關系
宗教團體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受國外勢力的拉攏和誘導,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增進與各國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為維護世界和平和我國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貢獻。要一如既往地把我國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實際情況介紹給世界人民及宗教界,以增進了解,爭取國際輿論,維護我國的國際形象。鑒於當前復雜的國際局勢,必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防範,及時打擊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和邪教組織的分裂破壞活動。要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充分發揮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在處理突發事件中的積極作用。
⑸ 如何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晨報訊昨天上午,市委舉行常委學習會,聽取關於學習貫徹《宗教事務條例》的專題輔導報告。陳良宇同志主持會議並講話強調,上海黨政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自覺抵禦境內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使宗教更好地服務於共同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民族偉大振興的大局。
昨天的學習會上,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就學習和貫徹《宗教事務條例》作了專題輔導報告。《宗教事務條例》去年12月18日頒布,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反映了我們黨在執政興國實踐的一定階段,以科學的觀點和方法對待宗教,努力認識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規律。
陳良宇在講話中強調,《條例》是我國宗教事務中第一部全國性綜合性法規,是處理宗教問題的法律依據,對於我們做好宗教工作,團結廣大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共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各級黨政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學習貫徹《條例》的重要意義,著力於領會其基本精神,掌握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高度重視宗教工作,形成強大工作合力,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陳良宇強調,學習貫徹《條例》要結合本市實際,抓緊做好地方法規的後續銜接工作,切實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⑹ 如何解決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領域學習筆記
1.切實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基層宗教工作網路。我局要專把非法宗教活動的管理屬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文明單位創建的重要內容。
2. 加強對基層領導幹部有關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提高宗教工作管理水平。要加強對基層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使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住村幹部對宗教問題的正確認識,依照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管理宗教事務,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
檢查評估
在宗教工作實踐中,要引導廣大宗教信徒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將團結合作、勤勉自強和敬業奉獻精神融入具體的宗教活動中。
監督問責
宗教問題有著長期性、群眾性和特殊復雜性,做好宗教工作必須堅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結合工作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