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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規劃

發布時間: 2021-02-12 07:32:18

① 關於規劃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② 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政府應該怎麼做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將推進法治建設、建設法治中國作為一項重大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抓好這項工作,意義深遠,責任重大。雲夢縣作為法治湖北建設試點縣,法治建設工作起步較早,行動較快,通過先行先試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在具體實踐中,我們深切感受到,推進法治建設,要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要處理好傳統思維和工作理念的關系
推進法治建設,首先要解決思想認識的問題,思想認識不深入、不到位,工作效果自然會打折扣。要通過創新理念、打破舊局、理順關系、重建機制,為法治建設注入強大的工作動力。
一是要摒棄問題。以前,我們抓法治建設,形成了這么幾種思維定勢:習慣認為法治建設是政府的事,而忽略了黨委依法執政這一塊,在實際工作中,縣政府法制辦抓依法行政,法治建設的日常工作主要交由職能較弱的司法局承擔下來,造成工作力度不夠、難度很大;法治建設是一件看不見、摸不著的軟性工作,既不容易操作落實,也難以立竿見影;經濟建設是第一要務,平安建設是第一責任,法治建設說起來重要,落實起來並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構建和諧社會,許多矛盾往往一調了之,有時嚴格按法治來,現階段一些實際問題還沒辦法解決等等。這些不合時宜的認識和觀點要堅決摒棄,切實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把法治上升到地方核心競爭力、最重要的發展環境、城市精神重要內涵等高度來理解認識。
二是要傳承發展。雖然我們傳統思維上推進法治建設也有不少積極的東西,也出了不少實實在在的經驗作法,特別是創造了一些難能可貴的法治品牌,一定要傳承發揚,打造亮點。我們在原來全省頗有名氣的雲夢縣「阿玲熱線」普法宣傳品牌、「全國優秀公安局」政法品牌等基礎上,成功建樹了雲夢網友義務巡邏隊、「眼鏡哥」李志宇、90年好青年鄒小彪等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法治標桿,擴大了全縣法治建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是要開拓創新。2013年省委、省政府下發了《關於推進法治湖北建設的實施意見》(鄂發[2013]9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法治湖北建設推進方案》(鄂辦文[2013]22號)等文件後,我們創新工作格局,按照歸口管理、整合力量的思路,成立了以縣委書記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縣委政法委、縣政府法制辦、縣司法局「三位一體」,套起「三駕馬車」拉起法治大車。注重學習借鑒,積極聯系匯報,採取上情、外情、內情「三情」結合,高度重視頂層設計,由縣委政法委牽頭抓總,統攬法治建設工作全局。奮力推動爭先進位,雲夢縣被確定為法治湖北建設試點縣,作為全省縣市區唯一代表在法治湖北建設電視電話會議上作典型交流發言,撰寫的法治建設調研文章被省《法治政府》季刊刊載,法治建設「五法五最」作法被省政府法制網採用。
二、要處理好法治建設與平安建設的關系
法治是平安的手段,平安是法治的目的。法治建設為平安建設提供保障,平安建設是法治建設成效的顯現,長治久安靠法治。雲夢縣堅持「三個統籌」,實施總體布局,全面理清法治建設與平安建設的關系,進行科學謀劃、整體統籌、捆綁推進,努力使法治建設與平安建設在建設幸福雲夢的過程中相得益彰。
一是要統籌組織領導。成立了平安法治領導小組,實行兩項工作一套班子、一個聲音。領導小組下設依法執政和基層民主建設指導組、依法行政和經濟法治指導組、公正司法和社會管理指導組、法治文化建設和法律服務指導組、科學立法和依法監督指導組5個專項工作組,逐一明確每個工作組組成人員、正副組長及主要職責、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體系和指導協調機制。
二是要統籌目標管理。按照「大平安」 、「大法治」的要求,將平安、法治建設的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鄉鎮、各部門,督促各鄉鎮、各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和落實措施,深入開展平安法治鄉鎮、平安法治單位、平安法治社區(村)等創建活動。採取以點帶面和分層分類推進,抓緊開展平安、法治試點行動,邊實踐邊完善邊總結,通過努力爭取盡快通過全省最佳平安縣、全省法治建設先進縣檢查驗收。
三是要統籌工作推進。縣委將平安、法治建設工作一起研究、一並決策,先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平安雲夢建設的意見》、《關於法治雲夢建設推進方案》、《雲夢縣平安、法治建設責任目標管理辦法》等重要文件,召開了動員會、現場推進會、督辦會等,進行半年考評、年度考評,做到兩項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考核。
三、要處理好長遠規劃與短期安排的關系
按照《法治湖北建設綱要》和《推進法治湖北建設的實施意見》,法治建設遠期有目標,中期有規劃,年度有工作計劃、方案、推進措施。要遵循統分結合、條塊結合的思路,分年度、分步驟、分領域大力推進法治雲夢建設,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要遠近結合。精心編制好法治建設長遠規劃、中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到有效銜接、綜合配套。法治建設長遠規劃以5至8年為宜,在進行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的目標、行動進程、工作步驟、措施辦法、組織領導等,形成一個切實可行的法治建設實施意見,力爭到2020年左右,實現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法治化。中期目標是經過3年左右的努力,全縣各鄉鎮和各行業法治建設全面開展;依法決策水平明顯提升;各級政府職能依法實現轉變,做到嚴格依法行政;司法公信力明顯提高;領導幹部基本養成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化解矛盾的習慣;人民群眾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明顯提高,科學發展的軟環境進一步改善。而年度工作計劃,任務和目標就更加明確,措施和要求就更加具體,指導性和操作性更強,直接實行掛圖作戰。
二是要軟硬結合。按照時間節點,分別列出工作計劃,對號入座,逐步推進落實。在軟體方面,該出台的文件要出台,該制定的方案要制定,該整理的資料要整理,更好地體現頂層設計的思路框架。在硬體方面,在每個行業、每個領域都要建樹一批法治建設的示範點,推動法治建設工程化、項目化,加強硬性投入,落實經費保障,建設高標準的法治示範一條街,建設一批法治宣傳長廊、法治宣傳櫥窗、法治宣傳專欄等法治宣傳陣地和法治建設樣板點。
三是要條塊結合。要站在更高的視野謀劃法治建設,保持工作的整體性、連貫性和一致性,承前啟後,環環相扣,循序漸進,通過打基礎、抓鞏固、促提高,使各鄉鎮、各行業法治建設水平穩步提高,逐步實現各項工作的法治化,步入法治的軌道運行。我們研究制定《法治雲夢建設2013年行動方案》,一共有法治建設考評體系建設行動、法治建設試點行動、依法決策推進行動、司法公信力提升行動、領導幹部法治思維養成行動、法治建設品牌創建行動、全民學法守法用法教育行動「七大行動」,這「七大行動」密不可分、相輔相承,保證了法治建設多頭聯動、整體推進。
四、要處理好外在形式與實質內容的關系
法治建設事關根本性制度建設,涉及依法執政、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五位一體」建設法治化、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習慣養成、全民法治意識提高等方方面面,是一項系統、復雜、艱巨的工程。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要依託一定的形式和載體,助推和加速法治建設進程,反映法治建設的進展情況和工作面貌。
一是試點引領,提升法治水平。雲夢縣選擇縣直政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國土資源、衛生、教育、環保、食品葯品、民政、交通、城管、城建等行業開展法治雲夢建設行業試點,確立了「民主法治示範村」、「法治社區」、「法治學校」、「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公正司法示範單位」、「誠信守法企業」、「法治鄉鎮」共30個縣級試點,同時,12個鄉鎮1個開發區確定了65個試點,每個試點都做到「十有」,即有法治展牌、有固定標語、有電子顯示屏、有宣傳陣地、有領導小組工作專班、有活動記錄、有台賬資料、有特色介紹、有依法治理案例、有以法治促發展思路,積極開展評選民主法治村(社區)、法治文明戶、遵紀守法戶、誠信守法企業(經營戶)等活動,形成了以點帶面、整體推進的法治建設工作格局。
二是強化宣傳,弘揚法治文化。在城區繁華地段打造「法治文化一條街」,在全縣所有的單位都建設了「法治文化牆」,在所有的學校都建設了「法律教育欄」,廣泛開展電視宣傳、學校宣傳、入戶宣傳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學法、尊法、用法、守法的濃厚氛圍。結合地方文化建設,組織專家整理了頗具地方特色的法治名人故事、法治典故、法治警言,以形象生動的碑刻、石刻、雕塑、標志牌,點綴布置法治文化陣地,培育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治理念。
三是開展活動,促進法治惠民。堅持把法治建設融入各鄉鎮、各部門工作的方方面面,狠抓工作結合,舉辦系列活動,務求實效。組織開展執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突出依法行政,不斷提高各級各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促進提能善政。開展法律援助和法律維權活動,突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努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開展社會管理創新活動,突出基層民主管理,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按照三個「1+X」的模式,在全縣所有鄉、村都建設黨員活動中心、群眾服務中心、信訪維穩中心。在此基礎上,大力推進城鄉網格化管理,積極開展「法治進社區,服務進網格」活動,推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對接」,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組織開展打擊「四霸六強」、優化法治環境專項行動,用足用活法律武器,依法快偵快辦、快捕快訴、快審快判,為企業健康發展和項目建設的順利推進提供法律保障。逐步形成利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解決問題、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維護穩定、推動發展的工作機制。

③ 如何依法在城市規劃中調整用地規劃用途

城市規劃用地性質確定與調整有兩個階段。
總體規劃階段:
通過一定期限內城市總體規劃的內編制,總規編制中,容土地利用規劃是其中一個分項規劃,報由政府審批,給予法律地位;
詳規階段:
應該是屬於(土地使用兼容性)用地兼容性的問題,即在細分土地性質確定後,為適應城市建設靈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地塊用地性質變更的特性。
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兼容性)的條件如下:
① 同類主導功能用地一般允許兼容,如商業、居住、辦公可允許兼容,工業、倉儲用地可允許兼容。
② 費同類主導功能用地原則上不允許兼容,如生產性用地與生活性用地。
③ 公益性道路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公共綠地等原則上不允許兼容。
④ 部分公益性公建用地,如文教衛體設施用地,在不損害公共利益情況下可允許兼容。

④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為依法治國規劃了怎樣的路線圖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基礎上,四中全會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體而言,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在總目標之下,全會明確了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等六大任務。為推動上述任務的實現,全會就以下工作進行了全局部署:

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全會重申了民主立法與科學立法的原則。要求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為進一步發揮人大的民主立法職能,解決立法權行政化、部門化的問題,全會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根據地方立法發展的實際需求,全會對地方立法權主體范圍進行擴展,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各級政府嚴格執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全會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要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健全政府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全會提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有重要的引領作用。為此,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全會公報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第一個亮點是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個亮點是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三個亮點是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第四個亮點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上述改革措施對於推進建設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將起到立竿見影的積極作用。

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

公民是最主要法律關系主體,以及執法、司法活動的參與者,是全面推進法治中國的基礎力量。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社會成員的法治意識直接決定法治建設成敗。全會提出,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全會公報第一次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

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

法治專門隊伍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際操作者和踐行者。法治隊伍的公正廉潔、道德操守是法治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全會公報提出,要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法律職業保障體系。

⑤ 如何做好法治政府建設的十三五規劃

一、以法治的精神科學編制教育「十三五」規劃。
編制教育事業「十三五」規劃,要樹立法治思維、強化法治觀念,以改革的精神謀劃好「十三五」教育改革發展。
一是要堅持依法規劃,提升規劃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教育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教育「十三五」規劃編制的過程中,要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更新教育規劃編制理念,加強規劃編製程序、編制方法、實施機制等方面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能力水平。
二是堅持依法決策,著力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第一,要堅持「開門編規劃」,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建立健全群眾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重大政策出台前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並充分徵求相關利益群體的意見。第二,要建立健全規劃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加強「十三五」教育改革發展重大課題研究,建立合法性審查制度,使其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將依法治教作為教育「十三五」規劃的重點,著力提高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必須按照全面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總體部署和管辦評分離的要求,加強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將依法治教貫穿於「十三五」教育規劃的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制度安排等各個環節、各個層面。
一是要更加突出依法改革,加強改革與立法的銜接。要積極推動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和舉措及時上升為法律,使教育立法更加適應教育改革發展需要,為「十三五」時期破解教育改革發展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要更加突出依法行政,改進和加強政府宏觀管理。要理順中央與地方在推進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職責與許可權,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充分發揮行業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在教育改革發展中的作用,形成政府宏觀管理、學校自主辦學、社會廣泛參與的教育治理新格局。
三是要更加突出依法治校,提升學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編制教育「十三五」規劃,要正確處理好政府、學校、社會的關系,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推動學校以章程建設為抓手,加強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切實轉變學校管理觀念,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和能力。
三、加強規劃實施過程的監測評估,切實將規劃落到實處。
要加強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和評估,提高規劃實施的剛性和約束力,避免出現「規劃規劃、紙上畫畫、牆上掛掛」的現象。
一是建立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制定規劃各項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方案,明確實施單位和實施部門,落實責任分工。圍繞規劃確定的戰略目標、主要任務和制度安排,推動出台相關配套政策,明確時間表、路線圖,使教育規劃編得好、落得實。
二是要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與評估。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指導檢查,探索建立規劃實施情況分析報告制度,開展規劃實施的過程性和終結性評估,及時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形成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等共同推進落實教育發展規劃的良好局面。

⑥ 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行政,依法規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環境問題會愈加突出。我國地質災害種類繁多,情況復雜,在不少地區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不同程度的制約作用。因而,對地質災害實行管理,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打破地質災害對經濟發展的制約,實現環境優化發展的目標是我國法制建設工作長期以來的重要方面。實踐證明,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規范各種工程建設活動,明確責任,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地質災害的發生,保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理有據,防治資金及措施到位,經濟而有效,才能解決長遠的可持續發展問題。

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並已付諸實施的與地質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有《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水法》、《防洪法》、《森林法》等,但目前除部門規章、制度外,還沒有全國性的專門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將體現國家保護地質環境,防止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免受地質災害侵襲的意志,界定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罪與罰。沒有這些法律和法規,在有關地質災害防治的執法力度上將受到很大局限。因而,健全和完善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已成為目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最為緊迫的任務之一。

就現階段而言,應根據需要,本著「先易後難,重點先行」的原則,在2010年前,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法規、地方性法規體系,並嚴格監督執行,逐步實現地質災害防治法制化,以便在地質災害管理與防治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極為重視法制建設,提出:2010年初步建成我國法律法規體系。因此考慮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到2010年,初步建成我國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體系是極為必要而可行的。

加強執法檢查和行政監察,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有關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無視地質災害防治,甚至無視國家法規,誘發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給國家經濟與人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堅決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家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規范下,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推動國家和各級地方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發展的必要條件。有了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各級規劃就有了根本的依據。

⑦ 如何在十三五規劃下推進法治肅州建設

淺談如何在全區「十三五」規劃的格局下,推進法治肅州建設
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依法執政的重要目的是維護憲法秩序,實現憲政。憲法與憲政,有如法制之於法治。憲法是憲政的基礎。體現人民主權原則的憲法,規定了施政的基本規則,據此可限制政治權力;同時,規定了公民權利,據此公民可以制約政治權力。但是,有憲法不等於實行了憲政,只有建立起憲法秩序才能有憲政。憲法秩序是憲法的實踐方面,即在政治關系中執行和實現了憲法。所以,良好的憲法秩序是法治的重要目標和結果,更是是否厲行法治的重要標志。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的根本依據。我們黨堅持依法執政,首先必須自覺地以憲法為根本准則,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的實施。這就要求黨的組織和廣大黨員樹立忠於憲法、遵守憲法和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必須健全憲法保障制度。為此,憲法應當進入司法。要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得到糾正。
其次,要進一步健全依法執政的法制。
依法執政要求執政黨的執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目前我們黨依法執政所依據的主要是國家政權運作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還不能適應依法執政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健全有關的法律,科學界定執政黨的領導職能、執政方式和執政黨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關系,從法律制度上保證執政黨對國家政權組織實行依法領導,保證國家政權組織依法行使職能不受非法干涉。這樣,可以使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鞏固下來,為我們黨依法執政提供更為充足的律法保障。

⑧ 十八屆四中全會 依法治國 規劃了怎樣的路線圖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定為會議主題。

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版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治理國權家的基本方略。
附改革開放以來『依法治國』路線圖: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6字方針;
1997年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2002年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
2007年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定為會議主題。

⑨ 城市規劃依法執行的依據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專共和國城鄉規劃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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