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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決定對余剛立案偵查

發布時間: 2021-02-12 05:24:12

㈠ 公安對原告立案偵查後可否申請解凍銀行卡

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後,通常都會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看案件是否屬實,是否是犯罪行為等。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產,是可以進行凍結的。那麼,從立案偵查到凍結銀行卡需要多久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從立案偵查到凍結銀行卡需要多久
法律暫無明確的規定,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要凍結銀行卡的,在刑事訴訟期間是隨時可以的。
公安機關偵查的程序
1、偵查行為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2、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後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並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3、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種:
(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㈡ 最高檢依法對雲公民決定逮捕是怎麼回事

10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雲公民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雲公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資料顯示雲公民,男,蒙古族,1950年9月生,內蒙古呼和浩特人,大學普通班學歷,1968年8月參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

(2)依法決定對余剛立案偵查擴展閱讀

雲公民被開除黨籍

2020年9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雲公民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及親屬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收受禮金;

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將手中掌握的國有資源當成發家致富的「搖錢樹」,為親屬經商辦企業「鋪路搭橋」,對家人失管失教;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肆無忌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雲公民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雲公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㈢ 監察委員會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什麼決定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3)依法決定對余剛立案偵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㈣ 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立案偵查時所製作的文書是什麼

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基層人民檢察院時,具體程序該如何走?
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基層人民檢察院時,具體程序可比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刑法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
行政執法機關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條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立案標准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後,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隱匿、私分、銷毀涉案物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其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前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逾期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移送,並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定,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比照前兩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違反本規定,不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的,除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立案監督外,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其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前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比照本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向檢察院哪個部門抄送呢?
:具體應該是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科,各地各級可能有所不同)抄送。

㈤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和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5)依法決定對余剛立案偵查擴展閱讀:

不立案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㈥ 刑法一百一十條立案偵查是什麼意思

立案來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自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6)依法決定對余剛立案偵查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㈦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7)依法決定對余剛立案偵查擴展閱讀:

案例1:打擊長江流域污染環境違法犯罪,今年以來——

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150起

針對長江流域非法排污、傾倒危險廢物等違法犯罪行為,2018年以來,公安機關已偵破此類刑事案件150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10名。

2018年2月,公安部會同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環保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召開會議,部署長江流域污染環境違法犯罪集中打擊整治工作。公安部已成立工作專班,指導各地綜合運用提級偵辦、異地用警等措施強力破案攻堅。同時還會同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等11部門建立了打擊長江流域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活動打防聯動工作機制。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安部將繼續會同有關部門持續深化打擊整治工作,同時緊緊圍繞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持對各類環境犯罪「零容忍」,著力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

案例2:

山西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李成先立案偵查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消息,2015年8月26日,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山西省國土廳總工程師李成先(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㈧ 刑事訴訟法關於對於同一事件在羈押期間進行重新立案偵查的有關規定

一個案件不會重復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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