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
㈠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依據什麼作出裁判
1、行政實體法。
2、行政程序法。
3、行政訴訟法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㈡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什麼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㈢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哪些制度
最基本的,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
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版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權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㈤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制度為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㈥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為依據. 多選題。
A、C。
根據來《中華人民自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6)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㈦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有:(1)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回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答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其名稱有條例、規定、辦法。
(3)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與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地方性法規時,應當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所適用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作為法院審理發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據。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