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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39:05

⑴ 安全生產法規定他人由什麼依法強制執行

由法律、法規、條例、規定、標准衡量是否違法。由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或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人員、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國家設定的行政機構管理人員監督管理。
強制執行須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執行。

⑵ 在依法執行拘留任務時,應當出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⑶ 案件必須依法執行

非訴執行案件審查通過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執行程序。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五十九條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⑷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遇到任何人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絕阻礙的,應當追究其什麼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抄包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根據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所以妨礙公務罪最高刑罰是3年有期徒刑,並且刑罰種類非常多,包括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罰金刑。在最高刑3年之下,影響量刑標準的,主要是犯罪的手段、方法以及產生的後果。

(4)依法執行擴展閱讀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⑸ 依法履行職責和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章: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主要有以下:
1、第二十九條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2、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3、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4、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5、第三十一條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
6、第三十二條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7、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8、第三十三條 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9、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系。
10、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11、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
12、第三十七條 為了便於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制發代表證。
13、第三十八條 少數民族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關部門應當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14、第三十九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15、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⑹ 什麼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合內法職權所進行的公務活動。容公務活動,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其職權范圍的活動,或者濫用其職權侵犯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不在此列。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視情況給予以下處罰:(1)一般情況下,單處警告或者單處200元以下罰款;(2)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3)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⑺ 阻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何處罰

涉嫌妨害公務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其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內容。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⑻ 如何配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公安機關的職能就是維護社會治安大局穩定,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一方平安。人民警察日常工作除了戶政業務外,主要工作就是巡邏、執勤、偵查辦案以及受理群眾報警、舉報、緊急求助等。學會撥打「110」報警電話。當您需要報警、舉報、緊急求助、投訴、咨詢及向政府職能部門傳遞群眾求助信息需要撥打「110」電話時,應首先講清自己所處的方位,然後簡要說明報警求助的內容,並根據接警員的提示回答相關問題。報警人最好留下自己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地址,以便報警台隨時與您聯系。無論被盜、被搶均應及時撥打110報警。同時廣大群眾擦亮眼睛,關注您周邊有無違法犯罪可疑人員,如有應大膽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有重大價值的犯罪線索的會給與獎勵。報假警或撥打騷擾電話是妨礙公安機關執行公務的行為,將視情追究法律責任。保護現場。保護現場有利於查明犯罪活動的情況,有利於搜集犯罪證據和發現偵查線索。因此,對出現的犯罪現場:1、不要隨便進出現場。2、不要隨意觸動現場上的痕跡、物品。3、遇有天氣變化,痕跡、物品可能被破壞,要用箱、盆、塑料等物品進行遮蓋。4、遇有救人、搶險等必須移動現場物品的特殊情況,也應該注意保護現場。配合警察執行公務。人民警察執勤、辦案等依法履行職務行為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拒絕、妨礙或阻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⑼ 阻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何處罰

涉嫌妨害公務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其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內容。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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