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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38:36

㈠ 二次供水管理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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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酒店需要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但又個材料上要求水質檢驗報告制度、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制度及衛生知識培

是啊,你酒店有沒有水箱,請專業人員清洗,如何出具水質檢驗報告,然後從網上下個二次供水衛生制度,找兩個有健康證的員工就可以了

㈢ 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這個規定是什麼

按新規要求,應該時由物業公司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按照本市生活用水規范和要求,每季度都要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一次,二次供水水箱的設施每半年都要清洗消毒,並提供水樣合格檢測報告。

水箱內注入適量自來水,用清水將上述位置反復清洗,沖洗出殺菌葯水。注水。在清洗工作徹底完成後,開閘向水池(箱)注水,達到標定的水位高度,並加蓋加鎖。


(3)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在清洗不銹鋼水箱的過程中,消毒人員須帶護眼鏡、口罩,如在水箱內感到身體不適,產生頭暈、眼睛酸痛、心悶、氣緊,要馬上離開水池,用清水沖洗眼睛,呼吸新鮮空氣即可恢復。

(2)、除雜物和清池時,先用鐵鏟鏟出池內泥砂及各種沉積物,然後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箱)的頂部--四周牆壁--水池(箱)底順序,依次反復刷洗。刷洗完畢用高壓水槍整體沖洗一遍,排出污水。

㈣ 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要求

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要求
3.3.1 學校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3.3.2為學生提供的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生活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版)。
3.3.3有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設施,必須做到:
(1)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
(2)水源的選址、供水設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設計和所用材料,必須符合《生活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生活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
(3)使用的過濾、軟化、凈化、消毒設備、防腐塗料等涉水產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4)嚴格按照《生活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以及《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有關規定,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完善水源及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衛生防護設施,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5)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須專用、專人管理,觀察孔必須加蓋加鎖。
(6)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時還有市政供水,應嚴格按照《生活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有關規定,其供水管道不得與市政供水直接連接。
(7)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並堅持對水質進行消毒。
(8)應配備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如果不具備檢驗條件,必須委託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驗機構按照《生活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版)要求進行水質檢驗。建立水質衛生檢驗檔案。
(9)定期對蓄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水質檢驗合格方可重新供水。
3.3.4採取分散式供水,必須做到:
(1)應參照《生活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水源防護有關規定,根據本校水源類型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的設置井房、蓄水池、圍牆、警示牌等水源防護設施,制訂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做到:①水井及水源取水點30米防護范圍內不得有旱廁、污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②井房必需設置有門,加鎖,指定專人管理。③井房內不得放置雜物,嚴禁放置有毒化學物品。
(2)以泉水、河水等作為生活飲用水源的,應在取水點設置封閉式蓄水設施。設計要求參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有關規定。
(3)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消毒。消毒方法參照 《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術規范「疫區生活飲用水的消毒方法」)。
(4)定期對水質進行檢驗,夏秋季節及傳染病流行時期應根據情況增加水質檢驗次數(檢驗機構及執行標准符合上述自建集中式供水要求)。
(5)使用的水處理劑和消毒劑必須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證)。不得使用過期或無檢驗合格證明的消毒劑。
(6)採用分散式供水的學校,應為學生提供充足的開水,並教育學生不喝生水。

㈤ 深圳市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深圳市水務局關於重新發布《深圳市水務局水利基建計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11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深圳市水務局水利基建計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11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後不再執行。

深圳市水務局關於公布我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檢驗項目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深水供字[1998]30號)

寶安、龍崗區水務局、各供水企業、各二次供水專業清潔機構: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水質檢驗的項目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制定」,經研究,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檢驗項目已經制定(見附表),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施行。

按照《規定》,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水質必須經市水質檢測中心取樣、檢測,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未經市水質檢測中心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另行清洗,直至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證明採用全市統一格式,具體樣式另行發布。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水質檢測工作應按照《規定》,由市水質檢測中心進行取樣、檢測,出具檢驗證明。

㈥ 衛生管理組織及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衛生許可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它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委託物業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託合同或協議及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
(3)衛生管理組織及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供、管水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登記表(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5)二次供水設施場所平面圖、水質生產、儲存、水處理、消毒設備及防護情況;
(6)供水管線情況(其中供水管道用藍色標明,污水管道用紅色標明);
(7)提供具備法定資格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水質衛生檢測報告;
(8)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協議及有清洗消毒資質的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提供能夠證實確實進行清洗消毒的證明材料,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記錄(含消毒具體方法、時間、消毒人員);
⑼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試題(一人一份,必須手工答題)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備註:換證需要提供資料有(1)、(4)、(7)、(8)、(9)項和營業執照復印件、舊衛生許可證原件

下面的提供給你一個賓館的制度
為配合賓館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特製定此制度。 1.誠實,是員工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以誠實的態度對待工作是每位同事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 2.同事之間團結協作、互相尊重、互相諒解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基礎。 3.以工作為重,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是每位同事應盡的職責。 以上三條是每位服務人員必須遵循的行為准則。 一、考勤制度(範文) 1.按時上下班簽到、簽離,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2.事假必須提前一天通知部門,說明原因,經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假。 3.病假須持醫務室或醫院證明,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4.嚴禁私自換班,換班必須有申請人、換班人、領班、經理簽字批准。 5.嚴禁代人簽到、請假。 二、儀容儀表 1.上班必須按酒店規定統一著裝,佩帶工號牌,工服必須干凈、整齊。 2.酒店要求保持個人儀容儀表,站、立、行姿勢要端正、得體。 3.嚴禁私自穿著或攜帶工服外出酒店。 三、勞動紀律 1.嚴禁攜帶私人物品到工作區域。(例如:提包、外套) 2.嚴禁攜帶酒店物品出店。 3.嚴禁在酒店范圍內粗言穢語,散布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酒店、客人或其他員工聲譽。 4.工作時間不得無故竄崗、擅離職守,下班後不得擅自在工作崗位逗留。 5.上班時間嚴禁打私人電話,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換飯,除用餐時間外,不得在當值期間吃東西。 7.嚴禁在工作時間聚堆閑聊、會客和擅自領人參觀酒店。 8.上班時間內嚴禁收看(聽)電視、廣播、錄音機及任何書報雜志。 9.嚴禁使用客梯及其他客用設備。 10.嚴禁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打鬧、追逐、嬉戲。
購計劃;

十、 審議批准飯店總經理工作報告;

十一、 審議批准飯店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十二、 審議批准飯店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三、 審議批准飯店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責任、操作流程;

十四、 審議批准飯店年度工資方案;

十五、 審議飯店裝修改造方案,並報請公司董事會批准;

十六、 審議飯店固定資產增減、處置方案,並報請公司董事會審批

十七、 審議批准飯店總經理代表飯店對外簽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時提請公司董事會審批;

十八、 對飯店管理人員進行考評,並將考評過程及結果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十九、 定期向XXXXXX酒店物業管理公司通報飯店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

二十、 檢查飯店經營管理過程中,飯店資金及其他資產的使用是否符合飯店管理制度的規定和《XXXXXX國際飯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 監督、檢查飯店的財務、業務及經營情況;對經理和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飯店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並適時制止,同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二十二、 協助飯店管理人員做好市場開拓,協調飯店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為飯店的經營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十三、 當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飯店和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並視情節嚴重情況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二十四、 將每次會議情況和形成的決議向公司董事會作專題報告;

二十五、 督促公司委派在飯店從事管理的人員服從飯店總經理的統一管理;

二十六、 履行公司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 管委會主任代表管委會對飯店的管理行使管委會的職權,主任不在飯店現場時,由其授權的秘書長或副主任代為行使職權。

二十八、 管委會成員在主任的領導下發揮各自的專業特長,協助管委會主任履行管委會的職責。

二十九、 管委會成員在管委會主任的授權下,可以對飯店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管委會。

三十、 各單位向管委會呈送的文件、資料,統一由管委會秘書收取、登記,然後送管委會秘書長按文件處理程序辦理,辦理完後由秘書統一存檔。

三十一、 日常事項的處理以文件傳閱的形式,由各位成員在限定時間內出具書面意見,管委會主任匯集各成員的意見後形成處理意見。

三十二、 對需要開會討論的重大問題,由管委會主任或其授權成員召集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通過管委會會議形成決議。對於會議無法形成決議的情況,由管委會將會議議題提交公司董事會處理。

三十三、 管委會成員應當對會議形成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飯店)管理規定,致使飯店或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委員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

第五章 管委會成員權利的限制

三十四、 管委會成員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和公司(含飯店)規章制度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飯店和公司的利益,嚴禁有下列行為發生(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一) 利用在飯店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佔飯店或公司的財產,挪用飯店或公司的資金或者將飯店或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 將飯店或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 以飯店或公司的資產為他人作擔保。

(六) 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含飯店)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七) 同本公司(含飯店)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 泄露公司(含飯店)秘密。

(九) 超越授權范圍,以管委會或管委會成員的名義進行活動。

(十)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

㈦ 賓館衛生管理制度

1、員工必須了解本部門的任務和工作性質,是服務還是維修,是生產還是供應、保障。了解本崗位的工作范圍、崗位職責和主要工作內容。

2、員工應熟悉在崗位經常用的名詞術語、基本概念。本崗位所使用表格、票據的使用對象、項目、內容、填寫要求、使用方法及有關規定。

3、員工應了解本崗位各項工作中酒店和本部門的有關規定,如禮貌、紀律、安全、衛生、財務管理制度、獎罰等規定,了解公安、消防、防疫、稅務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4、員工應熟悉所做的各項工作(或服務)的規格和標准、質和量的要求、服務態度、效率、標准、服務程序及基本的服務工作方法、操作方法,對所使用的工具、機械要做到「三知」、「三會」:即知原理、知性能、知用途,會使用、會簡單維修、會日常保養。對工作中要使用的原料,要熟悉其性能、規格、用途及使用的注意事項。

(7)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酒店布草間衛生管理制度

1、必須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布草間,有清潔專用保潔設施,並且標志明顯。

2、配備足夠數量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於正常周轉使用和嚴格清洗消毒。

3、客人使用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後,必須嚴格清洗,採取熱力消毒或其它方法進行嚴格消毒。本店無清洗消毒條件的必須與有資質的洗滌公司簽訂洗滌協議,確保洗滌消毒效果。

4、經清洗消毒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布草間過程中包裝嚴密,確保不被污染。進入布草間後經檢驗合格放入清潔的保潔櫃內進行保潔。

5、保潔時間較長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後,方可供客人使用。

6、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做好清洗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7、布草間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記制度,先進先出。並做好布草間日常衛生保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㈧ 對於二次供水所達到的標准又沒有什麼法律法規

二次用水相關規定:

(1)衛生管理

1、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並設專人負責管理,組織管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3、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維護,且每年對設施進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單位須持有衛生部門的檢驗報告書及專業水池清洗隊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記錄,以便衛生監督部門檢查。

5、二次供水水質異常或發生供水污染事故時,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日常生活用水,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並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2)二次供水設施的一般衛生要求

1、二次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要有很好的排水條件。

2、二次供水設施與飲水接觸表面必須保證外觀良好,光滑平整,不對飲水水質造成影響;所用材料及內防腐塗料必須無毒、無異味,嚴禁採用冷鍍管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塑料管等作為供水用材料。

3、通過設施所供出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3)二次供水設施設計的衛生要求

1、二次供水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不得滲漏,水箱應有相應的透氣管和防護罩。水箱入口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工作的需要;入孔應高出水箱(池)面10-20厘米,並加蓋(反扣式)上鎖;水箱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排水管要設在水箱底部,以利於清洗,徹底排泥與放空;水箱的進水孔、排污管應有密封防護措施,溢水管的開口有防護網罩,溢水管與排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應加逆水防污閥,防止污水倒流。

2、二次供水設施完備並定期檢修,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不得與非飲水管道直接連接。

3、樓頂水箱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低位蓄水池周圍10米以內不得有溢水坑、化糞池、污水溝、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㈨ 為了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履行哪些職責

查一查當地的衛生標准

貼一個黑龍江的僅供參考

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單位及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及衛生監督檢驗監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備水、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六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檢驗,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水凈化處理工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工藝的要求,凈化處理各工藝(車間)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設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五)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檢驗合格。管網末稍盲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露處罰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鋪設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有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在建築物正負零標高以上。貯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設施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供水設施周圍15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給水管線衛生要求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
(二)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短期內不能改造的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加大監督監測力度,並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應當設在單獨房間內,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相連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與排水管應當斷離相聯,不得直接相連。使用氣壓罐、上水泵等設施,補氣或氣壓罐在進氣孔處應當安裝自動空氣凈化裝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箱池壁,在建築物內的水箱,頂部距屋頂的距離應當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應當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應當大於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生活給水管管徑小於或等於150mm時,應採用鍍鋅鋼管;管徑大於150mm時,可採用給水鑄鐵管。
(六)二次供水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每年應當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後,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經常檢查所屬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水質檢驗和檢驗結果定期上報;
(二)進行飲用水衛生宣傳,對供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貫徹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規和標准,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直接供水人員應當經飲用水衛生業務知識和飲用水衛生法規培訓,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供水人員每年應當復訓一次。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供水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准從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調離崗位。

第十五條 生活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城鎮除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行署)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申辦衛生許可證需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後10日內對供水單位進行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的,在5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復審,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批准文件。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處理劑、除垢劑等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批准文件和批准文號,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測頻次是:城鎮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監測1--2次,出廠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監測1--2次,末梢水每月監測1次,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適當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國家及省另有要求時,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抽樣檢測一次。監測收費按省物價、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單位,進行生產飲用水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過監督監測,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供水和生產單位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規定進行采樣。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並責令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組織生活飲用水專業預防部門及時發現並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並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飲用水污染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或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及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對供水單位處以20--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對其產權單位處以500--2000元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供水使用的,對其產權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
(七)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八)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清洗消毒劑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或者銷售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建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是指從事處理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應用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發布的《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政府 發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規)

㈩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將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自己的工作日誌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機電維修人員專職負責。水泵房機電維修員必須持有衛生防疫站認可的《健康證》。
(3)每個水池應結構完好、無滲漏,檢視窗應加蓋上鎖,水池周圍及頂蓋應清潔干凈。
(4)水池應每隔4個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員必須持有經衛生防疫站認可的《健康證》。
(5)清洗消毒水池時應提前兩天通知公共事務部,由公務部通知有關用不著水部門和用戶做好儲水準備。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1)在水池內作業時,光源需採用36V以下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2)抽污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並確認開關可靠。
(3)水池消毒人員需戴防護眼鏡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內感到頭暈、氣喘,則應馬上離開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上下水池時應把緊扶手、踩穩不銹鋼梯,嚴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備工作
(1)1:100滅菌凈水溶液或市衛生防疫站配製的消毒液。
(2)潛水泵、應急照明燈或手電筒。
(3)掃把、尼龍刷、尼龍繩、膠桶、眼鏡、口罩、膠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應提前關閉水池進水閥,讓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費;為確保用戶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時間應控制在1.5小時以內。
(2)清洗消毒
清洗:鏟出水池內泥沙及各種沉澱物;
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頂部、四周牆壁、底部依次反復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凈應再進行刷洗直至干凈為止。
消毒:用掃把或尼龍刷蘸取1:100滅菌凈水溶液(或防疫站配製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復刷洗消毒;之後將水池蓋好封閉半小時;
用清水沖洗一遍整個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復用清水沖洗一遍並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後,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開閘閥向水池內注水,達到調定的水位後加蓋上鎖。
5.取樣送檢
(1)用干凈的礦泉水瓶從水也中部提取500ml水並在瓶子中部貼上標簽,標簽上應寫明送栓單位及送樣日期。
(2)水樣當天由機電處主管安排人員送至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測。
(3)如果檢測不合格,則應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為止。
6.記錄存檔
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後,應完整、規范、清晰地把情史記錄在《水池清洗消毒記錄表》內,並於每次小區全部水池清洗消毒工作結束後三天內由水泵房組長把記錄整理成冊交機電處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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