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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政府對公共

發布時間: 2021-02-08 15:04:42

服務型政府的現實意義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應對全球化趨勢,適應加入WTO新形勢的迫切需要
入世最大的挑戰是對政府的挑戰。不管是世貿組織的非歧視原則、市場開放原則,還是公平競爭原則,都體現了一種政企分開前提下的社會本位、公民本位、市場本位、企業本位的精神,因此,面對全球化和「入世」最積極的應對只能是加快政府改革。政府必須盡快的還權於市場,還權於社會,還權於企業,盡快實現從生產者的角色向安排者、監管者的角色轉變,從運動員向裁判員轉變,從審批者向服務者轉變。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政府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
中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制型政府,長期以來由於過於強調自身管治的政治職能,而弱化和忽視了社會服務職能,造成政府大量越位、缺位、錯位。因此,政府要重新樹立自己的威信,維護自己的合法性,就必須用公共管理的理念改造政府,就必須重新調整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眾的關系,政府內部組織、運作程序,變革政府治理觀念、手段、方式和方法。構建服務型政府將是政府實現自身革命的一個重要載體。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實現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
中國政府長期以來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主要任務,這是由其特殊國情所決定的,但是,從改革的要求和整個進程來看,這只能是一個過渡。政府的終極目標是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實現效率兼顧公平的可持續發展。政府長期以經濟建設為主,極易導致政府變成經濟發展的主體,只是一味的追求GDP的增長,很容易忽視本該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從而造成經濟社會不能協調發展,進而造成跛足發展的局面,特別是,當前階層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貧富不均,兩極化傾向嚴重,如果不能對之及時糾偏和調控,將嚴重影響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執政為民,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中國共產黨是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中國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堅持執政為民是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要求。這就決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須是也只能是為人民謀利益、為人民服務。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從政府結構、職能轉變、流程再造、管理方式等多個方面為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而設計的,相對於傳統計劃體制中的政府體制,已經具有了體制轉軌的色彩。尤其是服務型政府的有限性、法治性,將為未來重構政府與代議機關、司法機關的憲政關系留下餘地。服務型政府所要求的政府放權和權力下移,也將為重構國家與社會、中央與地方憲政關系留下空間。總之,通過建設服務型政府,將使中國的政治制度更加合理,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廣泛,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和管理國家事務的范圍和權利不斷擴大,基層社會自治更加自主完善,從而向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找到了一個合適的突破口。

㈡ 在傳統的公共管理體制之下,政府在生產物品方面的利與弊

以下是一篇有關研究性論文: WTO下的政府經濟行為研究 關於中國加入WTO的《中國議定書草案》十九個條文,全部針對國家政府行為而確定,這一嚴峻的現實要求我們還對WTO規則的本質——限制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具有深刻而透徹的理解。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幹預經濟運行規則的經濟法學,直接以政府經濟行為為研究對象。因此,WTO中關於政府經濟行為的若干規則,將對中國現行的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產生巨大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WTO與經濟法具有目的一致性、功能互補性以及規則契合性[1]。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並為將政府經濟行為作為研究的重點,只是在近幾年才開始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2]。我們認為,目前關於經濟法理論中對於經濟法最為重要的主體——政府及其經濟行為的關注是極為不夠的。中國加入WTO以及WTO規則的本質則為經濟法學在新的視角下研究政府經濟行為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學在未來若干年內應該遵循與WTO本質一致的原則,廣泛深入地展開對政府經濟行為的研究。 一、WTO對政府經濟行為的挑戰 WTO是一個以市場為走向的,提倡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 通過對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來鼓勵國際貿易的自由化。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映了這一價值趨向。從總體上看,WTO規則最直接的影響在於限制了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WTO的四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非歧視、互惠、市場准入和公平競爭,以及它的五項功能——促進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運作、為已涉及的議題提供談判場所、執行爭端解決的諒解、執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與世界銀行和IFM合作達到全球經濟政策決策的進一步融合。這些原則和功能首先提供了其對成員國的制度性安排框架和范圍;其次,WTO體制中各項有約束力的條約或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具體領域的制度性要求。如:依WTO的規則體系,任何政策均可能被一個成員作為廢棄或損害市場准入的承諾而對之提出異議和反對。在「准自動性」的爭端解決機制下,任何一方均無法阻止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的通過,從而導致要麼自行修改與WTO規則不一致的國內措施,要麼面臨賠償性措施的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加入WTO以後,中國現有的政府管理經濟的權力將會受到巨大挑戰。根據我們已經作出的承諾,中國政府的經濟行為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甚至是重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學者才認為「關貿總協定的規則是對我國政府權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3]。 加入WTO對中國政府經濟行為的挑戰是全方位的,從經濟法研究的角度,我們將其歸結為四個方面: (一)政府經濟行為范圍、手段和方式的轉變 WTO的核心是貿易自由化,這一基本原則要求賦予市場主體自由的選擇權與自決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經營,在市場機制下自由貿易。這一原則首先對中國傳統的政府經濟行為的范圍和手段提出了挑戰,要求我們徹底改變長期以來政府對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進行直接管制的方式和對經濟活動全面干預的經濟管理范圍。比如按WTO的要求,成員國的企業凡是注冊登記後,除了有在國內市場上的銷售權以外,都享有進出口的權利。而我國現在並不是所有企業都有外貿經營權,除了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只有一些重點企業和大型企業經過國家批准有進出口權。同樣,在進口產品的數量限制上,中國一直實行的是非關稅控制,包括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這些做法不僅違反貿易自由化的原則,也違背了公平貿易原則。現在,我國已作出承諾,外貿經營權要由審批制變為登記制,同時改革不規范的進口行政管理措施。同時,政府經濟行為除採用傳統的直接管制、命令與服從手段外,亦需採用一些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柔性而非強制性的手段,如指導、契約、計劃(指導性、非約束性計劃)、預警、服務等,讓市場主體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二)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政府經濟行為的實施必然會給市場主體的貿易活動及其結果帶來影響,最終影響貿易自由化的實現。因此, WTO對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僅確立了以程序公正來保障實體公正的原則,而且有相當多的關於程序的具體規定,如知識產權保護、許可證的發放、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稅的徵收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政府行使經濟管理權必須遵循既定的程序,並公開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這一方面可以控制政府經濟行為,解決權力過程的失控問題,防止政府經濟行為對貿易主體經濟利益的侵害,即使是有損害後果發生,也給受害主體提供補救的渠道;另一方面,貿易主體可以合理預測政府經濟行為對自身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以便作出有利的經濟決策。而在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與透明度都十分有限,這將是更大的挑戰。 政府經濟行為中最為大量和最具影響力的是通過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進行管制。而目前可能扭曲市場功能的重要途徑也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紅頭文件」。根據我國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發布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地方組織法》第61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決定和命令。這些「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它們的范圍廣、數量大、層次多。過去,這些規范性文件公布的范圍有限、有的甚至就沒有公布、也沒有法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方式。但是,在加入WTO以後,凡是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都將接受透明度原則和貿易審查機制的約束,如果不符合WTO規則,極有可能引發貿易爭端,啟動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有可能引發貿易制裁。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政府經濟行為如何實現程序化和高透明度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三)政府經濟行為終局性的喪失 WTO為了保證自由貿易目標的實現,規定了較為全面的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作為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也就是說,與WTO成員國政府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均可以請求成員國國內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尋求救濟。這一原則對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終局權威性提出了挑戰。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侵害公民財產權、人身權的行為;司法審查的內容僅為合法性審查,不涉及行為的合理性或適當性。並且,我國法律還規定有一些行政終局裁定的行政行為。這些規定與WTO的司法審查原則是直接沖突的。WTO司法審查的范圍既包括抽象的政府經濟行為,如GATS第6條第2款(a)項規定,「每個成員應維持或按照實際可能,盡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並在請求被證明合理時給予適當的補救」。根據GATS的上述規定,中央、地方或者行使行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在作出影響服務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時,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又要求將部分終局裁決行為須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關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主要如商標法第22條、第27條、第29條、第35條的規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14條、第30條第2款的規定等。根據WTO和中國的承諾,應當接受司法審查的行為包括獲得或者頒發進出口許可證、許可或配額有關的行為,為保障措施或國際收支目的或針對不公平貿易而採取的措施,以及TRIPs和GATS有關條款所指的行政行為等。當事人如果對這些行為不服申請國務院裁決後,應當可以申請司法審查,除非國務院放棄接受申請並作出裁決的權力。 (四)政府經濟行為統一性的強化 自由貿易必須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統一的市場規則,WTO的各種規則最終都為統一的國際大市場而建立,因此,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的一項義務就是保障WTO規則的統一實施。《貨物貿易總協定》第34條第12款明確規定:「締約方應當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適當措施,保證在它的領土以內的地區政府和當局、地方政府和當局能夠遵守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中國議定書草案》也專門承諾:「中國政府保證WTO協定以及本議定書在其整個關稅領土內,包括國家一級以下政府部門,統一實施。」從理論上講,我國的國家結構、立法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為WTO規則的統一事實提供了保障。但從現實上看,愈演愈烈的地方保護主義對WTO規則的統一實施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地方保護主義表現在經濟方面,是地方政府從當地的經濟利益和財政利益出發,對於本地與外地的貿易和其他經濟往來進行不適當的干預,如對本地資源的輸出加以禁止、對外地產品實行打壓或封鎖,以圖保護當地的局部利益。地方保護主義造成國內的統一市場遭受嚴重破壞,各地區自成體系、各自為政、各自為戰,市場分割,互築藩籬、阻塞流通、重復建設、盲目發展。地方保護主義也使競爭的公平性破壞殆盡,各個地區、各個行業、各個企業的條件、環境、實施的政策都不同,在地方的庇護下,優勢企業不能參與競爭,劣勢企業和劣勢產品可以安然度日,無需面對競爭。地方保護主義在執法和司法中的表現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名,保護本地的非法產業,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標;一些地方制定「土政策」,實行區域性或行業性保護,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等。從本質上講,地方保護主義是人為的而不是經濟發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強制性封鎖而不是市場的自發運動。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從根本上違背了WTO的貿易自由原則,不利於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也不利於中國參與國際大市場的競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與WTO的公平競爭原則、不歧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基本原則相沖突,必須堅決加以糾正。 二、政府經濟行為規范的經濟法意義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WTO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機制,它的直接目的在於排除政府行為對自由貿易的干擾,是對各成員國政府經濟權力的一種限制,它所設計的各項制度以及以貿易報復為手段的爭端解決機制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服務的。在中國,如果沒有與WTO規則體系相適應的法律規則,我們加入WTO以後將十分被動。 但是,只要我們簡要回顧一下中國現代史,就可以看到政府經濟行為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以及按照政府經濟行為規范為核心的新思路構建經濟法理論框架的重要意義。 (一)對中國政府經濟行為的基本認識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作為以計劃經濟為主要特徵的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一直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並形成了一種高度行政化的經濟運行體制。在這種體制中,所有重要和重大宏觀經濟決策的理論突破和方案出台都源於中央政府內部,並通過行政網路和強制手段迅速擴散到經濟各領域,各經濟主體為貫徹中央政府決策而啟動;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生產資料所有權歸各級政府掌握,人事任免權也在各級政府手中,一旦宏觀經濟形勢出現緊急情況,政府則依據龐大而有效的行政網路迅速強制地進行緊急剎車,宏觀經濟形勢的控制權又回歸到政府手中。換言之,啟動中國經濟的主體是中央政府,制動中國經濟的主體還是中央政府。在啟動之後,制動之前的中國經濟是行政約束下的「不完全」經濟運行。沿著這一線索,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樣一個事實:政府——中國經濟運行的中樞。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政府經濟行為直接左右著中國經濟的啟動、運行、剎車的全過程。現實的中國經濟不能忘記,也無法完全擺脫歷史的慣性。 中國現階段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質上也就是各種市場經濟主體與國家之間權力的調整與再分配,即企業自主權的不斷擴大,對應於政府對企業行政干預和調控權力的逐步萎縮。但不能因此就把這種政府對企業行政干預和支配權力弱化的趨勢推演為政府經濟行為和經濟職能總體弱化,並據此認為,體制改革將逐步否定政府經濟行為的意義。我們知道,改革作為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新構造,必須首先樹立一個絕對權威的主體來制定政策,操縱各種經濟桿杠,推動改革的進程。毫無疑問,這個主體只能是國家。也就是說,經濟管理的許可權過於集中於政府,但改革這種狀況還是只能依靠政府的干預與權威,政府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行為特點仍極大地影響著經濟改革的進程。且不論在市場發育成熟的私有制國家,由政府經濟行為所體現的國家干預仍然是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單就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企業在過去舊體制下完全依附和從屬於國家的這種狀況雖然在改革中有了很大變化。然而,無論是現在企業模式轉換階段,還是將來企業模式成熟、定型階段,企業的完全自主獨立都是不可想像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改革的事實就表明,企業行為仍是處於從屬和次生的地位。改革的實際進展取決於政府權力的讓與。在改革初期的擴權、放權中,企業只是擴權、放權的客體;在後來廣泛推行的承包制中,雖然給予企業討價還價的權力,但從本質上說,承包制仍然是企業對政府要求的一種允諾。此外,企業自發的各種改革要求也只有在政府的許可下才具有意義。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問題不在於政府是否允許企業獨立,而在於企業實際上不能完全獨立。這除了宏觀上分層管理的緣故外,還由於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國家直接控制著資源所有權、資產所有權這樣的事實。只要國家所有權不完善,就不會有完全發達的生產要素市場,而只要生產要素市場不完全,企業就不會中斷對國家的依賴。更何況,國際經驗已經證實,不發達國家實現工業化必須參加國際競爭,但從其與世界市場和國際分工的關系來看,這些國家同目前各發達國家相比,明顯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這正是不發達國家實現工業化所面臨的一大矛盾。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從世界一些後起國家的工業化經驗看,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加強國家的作用,即充分發揮政府 在工業化過程中的作用,前蘇聯、日本、前西德、東南亞國家等都是這方面的例子。中國是世界上生產力不發達的國家之一,我國的國內企業生產水平同發達國家、甚至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都存在著很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各企業自身力量在國際市場上競爭是很難有所作為的,必須依靠政府通過一系列措施以及雄厚的資產實力來扶植國內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可以斷言,政府經濟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被忽視。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說在改革以前,政府經濟行為主宰著整個社會經濟運行過程的話,那麼,在改革中政府經濟行為仍然是決定著改革整個進程的核心與中樞力量。 (二)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經濟法意義 現代市場經濟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政府承擔著廣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同時,政府又以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一道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由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以及多重角色所決定,政府本身即作為經濟體系結構中的「內生變數」而存在,成為社會制度演進、變遷的內在動力。因此,政府在影響經濟運行中的巨大作用要求設置完備的制度框架和行為規則來保證政府經濟行為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正確性,作為研究國家干預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經濟法,當然要研究政府經濟行為及其法律規范問題。然而,在過去相當長時期內,經濟法學界對於政府經濟行為卻研究不足,重視不夠,諸多經濟法論著幾乎沒有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內容。這種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現象不僅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而且與現代法學由「法即規則」向「法即行為」[4]重心發展的道路相左,亦與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日趨重要的現實不相符合。事實上,研究規范化運作的政府經濟行為具體作用領域、方式與手段等問題,即是對現代經濟法政府(國家)干預、調控經濟運行這一本質的詳細闡釋與分析,例如,政府經濟行為的發動階段體現政府幹預、調控經濟運行的動機與目標;實施階段體現政府在一定動機驅使和目標引導下所採取的行為方式與手段;完成階段體現政府目標得以滿足、實現的程度與效果。從政府經濟行為這個嶄新的角度考察經濟法的觀念與制度,能夠確立政府經濟行為作為核心范疇的地位,在相當程度上突破、拓寬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傳統研究領域。 注釋: [1] 參見呂忠梅、鄢斌《面向WTO發展中國經濟法》,載於《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期。 [2] 我於1994年開始申報有關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課題,但始終被認為不是法學研究的內容而遭淘汰,經過三年多的努力,1997年司法部批准了這一課題。課題申報的過程清楚地反映了經濟法學界對政府經濟行為研究意義的認識程度。現該課題成果:《規范政府之法——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規則》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3] 沈敏榮《WTO與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載於《現代法學》2001年第4期。 [4] 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頁。 太多了,您可以到以下做參考: 希望對您有幫助吧。 回答時間:2011-10-24 0:13:10

㈢ 我國對公共產品及其財政補貼非效率的原因是什麼,具體表現在那些方面

我國自市場化改革以來之所以能夠實現公共產品的政府壟斷供給方式向市場化多元供給方式的不斷轉變,與政府職能的變化是分不開的,政府改革其供給公共產品職能的原因主要是:
1,由於大量的公共產品由政府直接生產,數量和范圍越來越多,各種弊端逐漸顯露出來。首先,是公共產品生產的無效率與低質量,由於政府長期以來是公共產品的壟斷供給者,其自身缺乏動力去降低成本和進行技術創新,從而導致了X-非效率現象的出現;其次,是由虧損所引起的財政困境,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產品的高成本引起了大量公營事業部門的虧損,進而對財政形成了強大的支付壓力,例如,我國郵政的虧損就是個老大難問題,根據25年發布的經濟普查第三號公報顯示,24年我國郵政業虧損額高達11億元;最後,公共產品壟斷供給導致的尋租和腐敗現象也引起了社會公眾的極大不滿,迫使政府對這種行為進行治理。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活動主要集中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而不同的政府職能理念則決定了政府在公共產品上的供給范圍和介入的程度,2世紀8年代興起的「新公共管理」對我國政府職能理念的轉變起著很大的影響。從上世紀8年代開始,西方各國相繼掀起政府改革的浪潮,走向一種稱為「新公共管理」的模式。「新公共管理」的理論基礎是公共選擇理論,它的基本觀點是「通過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重新界定來解決政府面臨的困境;打破政府對公共服務的壟斷,全面引入市場機制,私人企業、非盈利性公共組織、半獨立性公共公司、政府機構等各種類型的組織都可以提供公共服務,在公私之間形成競爭」。我國在公共產品供給上逐漸打破政府壟斷局面,引入市場機制,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新公共管理」思想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㈣ 非政府組織對公共治理效應表現在哪些方面

非政府組織(常被直接稱為NGOs)近年來已成為全球社會和政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在各種場合越來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組織(NGO)與非營利組織(NPO),把非政府組織與非營利組織看作在公共管理領域其作用日益重要的新興組織形式。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NGO)一般用在聯合國的文件和其他許多國家的官方文件中,是指那些在地方、國家或國際級別上建立起來的、以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多用於第三世界國家。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於政府。非政府組織是在地方、國家或國際級別上組織起來的非贏利性的、自願公民組織。非政府組織面向任務、由興趣相同人們推動,它們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和發揮人道主義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關心的問題、監督政策和鼓勵在社區水平上的政治參與。
非政府組織提供多樣化的公共服務,向政府反映公眾需求,提出合理意見或建議,影響政府政策制定。它具有組織性、民間性、公益性、自治性、志願性、非營利性、合法性、非政黨性等特徵以及社會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管理等基本功能。它又被稱作「第三部門」、「非營利部門」、「利他部門」。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非政府組織日益廣泛地參與國際事務,它們在聯合國體系內外的作用和影響不斷增大,在各個領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認。1997 年9月初,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向第52屆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中,列舉和闡述了影響當前全球發展的八大因素,其中的第五大因素即是:跨國性的民間社會組織的迅速發展,非政府組織的作用越來越大。在其之前的四大因素依次是:冷戰結束後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的重組;世界經濟的全球化;信息技術革命;生態環境的保護。非政府組織在國際事務中所發揮的作用和影響主要有:
1. 從事咨詢和信息活動,提供和宣傳非政府組織的觀點與思想。聯合國吸收非政府組織參與其活動並建立起制度性的聯系機制時,首先考慮的是發揮非政府組織在咨詢和信息處理方面的作用。像經社理事會和公共信息部對非政府組織參與所作的安排,也是著眼於既能發揮非政府組織的咨詢與信息處理的作用,又能限制它們在其他方面的影響。在聯合國的會議場所、特別是會議的准備過程中,各國政府可以從非政府組織那裡,得到有關特定專業領域的、技術的、法律的以及政治等方面的專門知識。
2. 對政府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行為進行監督。非政府組織可以對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條約、承諾、計劃和項目的落實進行監督,還可以對各政府間國際組織所通過的決議和條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促使各國政府遵守其在國際上作出的承諾。
3. 參與執行國際組織的項目,協助政府間國際組織提供特定的產品與服務。近十多年來,聯合國各機構一直在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各發展項目的實施。聯合國體系通過分包合同等方式,將操作性的責任轉移到非政府組織身上,非政府組織通過締結協議和簽訂合同的方式承擔提供特定產品和服務的工作。
4. 影響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決策過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至今,在全球發展決策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一直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體系內的各組織。以往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體系中的主要作用是促進決議和條約的實施,而近十多年來,非政府組織不再僅滿足於在聯合國體系中提供信息和服務,而是試圖對決策過程施加影響。它們積極爭取參與決策的制定,對國際決策過程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聯合國體系在確立議程、制定政策以及執行政策等方面越來越多地吸收非政府組織參與。
5. 在不同的利益沖突角色之間促成協調和妥協。在許多國際事務中,當事各國政府往往會由於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原因而爭執不下,互不相讓,有時甚至兵戎相見。在這種場合,非政府組織可以利用其民間的身份,在當事國政府之間進行斡旋,緩和緊張氣氛,促進相互溝通與理解,打破僵局,推動問題的解決。
總起來說,聯合國體系與非政府組織兩方面相互吸引、相互支持,目前已形成了較密切的合作關系。從聯合國方面看,它試圖通過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去實現其在各個領域里的目標。非政府組織則通過聯合國體系爭取有較多的發言權,力求對國際上的重大決策有較大的影響力,同時謀求從聯合國體系中獲得盡可能多的資助。但是,非政府組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有時也會出現甚至很嚴重的沖突,有些政府間國際組織並不總是歡迎和支持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的。例如,1999年,非政府組織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的民間抗議活動導致西雅圖世界貿易組織會議的失敗。2001年在義大利熱那亞召開的「八國首腦會議」所遭遇到的大規模街頭示威,非政府組織也是重要參與者。非政府組織已成為全球治理體制演變進程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不過,盡管非政府組織已進入了現存的全球治理體制,已經能夠對一些重大的決策過程施加影響,但是總起來看,非政府組織仍處於現存國際體制的邊緣,對決策的影響是有限的。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政府仍然是全球治理體制的主要角色。盡管如此,非政府組織的興起打破了長期以來一直由政府獨占國際治理領域的局面。為了使全球發展和全球治理體制的變革能夠朝著健康的方向演變,有必要重視對非政府組織及其在全球治理體制中所引發的各種關系的研究。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從事管理與發展的非政府組織相當活躍,據估計,發展中國家的非政府組織所服務的人數,在20世紀80年代初約有1億人,其中6000萬在亞洲,2500萬在拉丁美洲,1200萬在非洲。而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1993年《人文發展報告》中估計,20世紀90年代初發展中國家非政府機構服務的對象達到2.5億人。

㈤ 公共管理在中國興起的體制背景簡答

(一)新公共管理興起的時代背景 新公共管理運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興起的時代背景和社會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全球化對政府公共行政的挑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以計算機廣泛應用為主要標志的信息革命以摧枯拉朽之勢將人類帶入了一個全球化的時代,全球的、地域的、地方的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空前增強。在全球化環境中,一個國家的發展與世界的發展的關聯度不斷趨向復雜化,信息、知識以無與倫比的速度擴展開來,社會生活的需要也日益多樣化,且變化的周期日益縮短,決策的隨機性、時效性大大增強,處於政治系統核心和敏感部位的政府公共行政,少不了要受全球化大潮的沖擊和影響。這要求政府必須保持高度的敏感和准確的辨別力、判斷力,具備隨時捕捉客觀環境發生變化的信息的能力,並據此迅速調整管理戰略,制定相關對策。固步自封、僵化保守、按部就班的政府將導致國家失去競爭力,並最終使政府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另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種思潮、文化相互碰撞,也使社會利益和價值目標日益多元化,人們在思想上的共識逐步喪失,統一的、普遍認可的標准不斷模糊,每一種主張、理論、主義、意識形態都可以自成體系,自行其事,自己就5是裁判,而不再仰仗傳統意義上的『真理』和作為『真理』的載體的那種權威。①工業化時期形成的大多數統一意志的民主,已經被日益凸顯的個性化特徵所取代,各種社會利益、價值取向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社會分化為各種亞文化群各有自己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各自看電視中不同的節目,各自在不同類型的店鋪買東西,各自駕駛不同類型的汽車,我們已經由具有涵蓋廣泛而相當劃一的中產階級組成的大眾社會轉變為甚至在中產階級內部也有很大文化差異的『馬賽克社會』。②這種多元化社會必然要求政府具有整合多元利益的能力,以維持既有秩序和社會穩定。
2、信息技術革命對政府管理的影響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衛星通訊、計算機和互聯網等信息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步入一個以信息化為特徵的新時代。在這個時代,規定世界上權力與財富性質的游戲規則已經改變。權力不再以諸如某個辦公室或某個組織的權威之類的傳統標准為基礎,財富的含義正在從諸如黃金、貨幣和土地之類有形的東西轉移開去。一個比黃金、貨幣和土地更靈活的無形財富和權力基礎正在形成。這個新基礎以思想、技術和通訊占優勢為標志,一句話,以『信息』為標志。③信息化改變了人們的思維方式和思維習慣,也不可避免地對公共行政的各個層面產生了深刻影響。一方面,信息技術的發展打破了長期以來政府對公共信息的壟斷,普通百姓取得信息的速度幾乎和政府領導者一樣迅速,長期以來蒙在政府臉上的面紗被揭開了,民眾對政府的神秘感便隨之消失。政府不再是公眾行為的單向控制者,公眾也不再是政府信息的被動接受者,公民和社會團體更容易參與公共管理活動,並對公共行政的回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公共行政趨向靈活、高效提供了技術支持。藉助於信息技術,政府辦公趨向於自動化、電子化、網路化,使信息共享更為便捷,為在信息處理和傳遞過程中減少中間環節提供了可能。正如奈斯比特所評價的,電腦將粉碎金字塔:我們過去創造出等級制、金字塔式管理制度,現在由電腦來記錄,我們可以把機構改組成扁平式。④此外,信息技術的運用大大提高收集與處理信息的效率,相應地提高了決策速度,為政府快速了解掌握公眾的需求並及時作出回應提供了條件。

㈥ 諾獎得主迪頓的福利經濟學對中國福利改革有何啟示

2008年留下的刺激後遺症近年來正在得到正視,盡管人們對經濟減速等問題的恐懼,還是按捺不住凱恩斯式手腳,但長歌當哭,新晉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安格斯·迪頓的研究,多少能夠為大家提供新的思考,即便是財政刺激,把社會福利當大事是個不錯的選擇。如何做大與如何分配蛋糕,是經濟研究的兩大課題。過去30多年中國強調做大蛋糕,甚至為經濟增長而犧牲社會福利。過高的宏觀稅負、過度向政府與企業傾斜的收入分配製度、為資本積累而忽視社會福利的應盡之責、未能有效重視貧富差距帶來的代際不公和社會階層的固化等,如今此類問題凸顯,成為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羈絆。當前中國經濟社會中累積的諸多問題,尤其是起點公平、程序正義和代際公平問題,是一個經濟體發展過程中必然歷經的陣痛。福利經濟學在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的興起,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一種解釋和建構框架,這一框架經阿羅、布坎南、阿馬蒂亞·森以及迪頓等人的探索,正在不斷完善。中國之幸在於,當前有關福利經濟學的解釋和建構框架比過去更豐滿,為中國經濟社會轉型升級提供航向。以收入分配與貧富差距為例,阿馬蒂亞·森和迪頓等經濟學大師都給出了近乎一致性的解答,不以結果立論,強調起點公平、程序正義。經濟社會陣痛和經濟周期,都帶有資源錯配等印跡。按照迪頓對消費行為的研究範式,中國人收入增長與消費增長的關系相對更平坦,即中國公眾的可行自由並未隨著收入的增長而獲得顯著提升。其實,不論是阿馬蒂亞·森,還是迪頓等關注中國的經濟學大家,都指出中國經濟增長和在消除貧困方面所取得的積極成就,與中國曾在教育方面降低文盲的努力,及在公共衛生醫療方面的投入,具有明顯相關性。當前中國經濟社會遭遇轉型困惑,與長期以來政府在公共服務、社會保障計劃和透明性擔保方面投入不足等直接相關。因此,當前中國需要一場社會福利大改革,以通過經濟社會基礎架構的重新梳理和不斷完善,為其轉型發展提供基礎性防護性保障,進而放活經濟社會的活力。這需要國內在公共服務和體制機制上進行一場深刻的變革,基於中央層面推出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社會保障服務包,適度推進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在公共服務領域等引入多元化的參與主體,推進公共服務購買和外包改革,解決國內公共服務的供給缺口。如在教育領域,在引入私人資本的基礎上,推廣公共教育券模式,即政府向適齡兒童發放教育券。適齡兒童家庭可以拿著教育券選擇中意的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論是公立還是私立學校,可拿收繳的教育券向各級政府部門申請公共財政資源撥付,進而既激發學校的競爭,又增加並促進優質教育資源的均衡分布。

㈦ 如何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首先要進一步提高社會的危機意識,尤其要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危機意認。長期以來,我們的災害意識淡溥,對突發事件是否發生,心存僥幸,使得我們對突發事件的應對不夠,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為此一要普及應對危機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加群眾危機意識和自救知識;二要要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應急管理能力設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二要把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幹部培訓總體計劃,提高幹部應對危機的意識和管理水平。
其次要做好預防工作,從源頭上縮減突發事件的發生。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對於自然根源的突發事件,我們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會,減少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對於社會根源的突發事件,我們要做好社會矛盾的排查調解工作,解決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同時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福利政策,減少不穩定不和諧因素。
其三,要落實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一要保證必要的物資籌備財政投入,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質保證;二要建立應急預案並進行模擬演練,提高應對反應能力;三要加強應急信息平台建設,對各分散指揮系統的信息業務進行整合和修理,打造應急管理的神經中樞。四是重視發揮專業人才的作用,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五要發揮志願者等民間組織的力量,做好與他們的組織、協調、培訓等工作。
其四,在突發事件到來時,政府應有條不紊的組織應對,危機結束後,政府要做好災後重建等後續工作,同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並吸取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未雨籌謀,有備無患。應對突發事件,我們只有思想重視了,預防工作做好了,准備工作做扎實了,才能在危機中從容應對,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從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保證人民群眾幸福安康。

㈧ 要寫篇關於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論文,請問政府經濟行為包括哪些提供公共物品算嗎

以下是一篇有關研究性論文:

WTO下的政府經濟行為研究

關於中國加入的《中國議定書草案》十九個條文,全部針對國家政府行為而確定,這一嚴峻的現實要求我們還對WTO規則的本質——限制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具有深刻而透徹的理解。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幹預經濟運行規則的經濟法學,直接以政府經濟行為為研究對象。因此,WTO中關於政府經濟行為的若干規則,將對中國現行的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產生巨大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WTO與經濟法具有目的一致性、功能互補性以及規則契合性[1]。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並為將政府經濟行為作為研究的重點,只是在近幾年才開始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2]。我們認為,目前關於經濟法理論中對於經濟法最為重要的主體——政府及其經濟行為的關注是極為不夠的。中國加入WTO以及WTO規則的本質則為經濟法學在新的視角下研究政府經濟行為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學在未來若干年內應該遵循與WTO本質一致的原則,廣泛深入地展開對政府經濟行為的研究。

一、WTO對政府經濟行為的挑戰

WTO是一個以市場為走向的,提倡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 通過對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來鼓勵國際貿易的自由化。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映了這一價值趨向。從總體上看,WTO規則最直接的影響在於限制了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WTO的四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非歧視、互惠、市場准入和公平競爭,以及它的五項功能——促進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運作、為已涉及的議題提供談判場所、執行爭端解決的諒解、執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與世界銀行和IFM合作達到全球經濟政策決策的進一步融合。這些原則和功能首先提供了其對成員國的制度性安排框架和范圍;其次,WTO體制中各項有約束力的條約或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具體領域的制度性要求。如:依WTO的規則體系,任何政策均可能被一個成員作為廢棄或損害市場准入的承諾而對之提出異議和反對。在「准自動性」的爭端解決機制下,任何一方均無法阻止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的通過,從而導致要麼自行修改與WTO規則不一致的國內措施,要麼面臨賠償性措施的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加入WTO以後,中國現有的政府管理經濟的權力將會受到巨大挑戰。根據我們已經作出的承諾,中國政府的經濟行為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甚至是重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學者才認為「關貿總協定的規則是對我國政府權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3]。

加入WTO對中國政府經濟行為的挑戰是全方位的,從經濟法研究的角度,我們將其歸結為四個方面:

(一)政府經濟行為范圍、手段和方式的轉變

WTO的核心是貿易自由化,這一基本原則要求賦予市場主體自由的選擇權與自決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經營,在市場機制下自由貿易。這一原則首先對中國傳統的政府經濟行為的范圍和手段提出了挑戰,要求我們徹底改變長期以來政府對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進行直接管制的方式和對經濟活動全面干預的經濟管理范圍。比如按WTO的要求,成員國的企業凡是注冊登記後,除了有在國內市場上的銷售權以外,都享有進出口的權利。而我國現在並不是所有企業都有外貿經營權,除了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只有一些重點企業和大型企業經過國家批准有進出口權。同樣,在進口產品的數量限制上,中國一直實行的是非關稅控制,包括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這些做法不僅違反貿易自由化的原則,也違背了公平貿易原則。現在,我國已作出承諾,外貿經營權要由審批制變為登記制,同時改革不規范的進口行政管理措施。同時,政府經濟行為除採用傳統的直接管制、命令與服從手段外,亦需採用一些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柔性而非強制性的手段,如指導、契約、計劃(指導性、非約束性計劃)、預警、服務等,讓市場主體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二)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政府經濟行為的實施必然會給市場主體的貿易活動及其結果帶來影響,最終影響貿易自由化的實現。因此, WTO對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僅確立了以程序公正來保障實體公正的原則,而且有相當多的關於程序的具體規定,如知識產權保護、許可證的發放、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稅的徵收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政府行使經濟管理權必須遵循既定的程序,並公開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這一方面可以控制政府經濟行為,解決權力過程的失控問題,防止政府經濟行為對貿易主體經濟利益的侵害,即使是有損害後果發生,也給受害主體提供補救的渠道;另一方面,貿易主體可以合理預測政府經濟行為對自身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以便作出有利的經濟決策。而在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與透明度都十分有限,這將是更大的挑戰。

政府經濟行為中最為大量和最具影響力的是通過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進行管制。而目前可能扭曲市場功能的重要途徑也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紅頭文件」。根據我國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發布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地方組織法》第61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決定和命令。這些「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它們的范圍廣、數量大、層次多。過去,這些規范性文件公布的范圍有限、有的甚至就沒有公布、也沒有法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方式。但是,在加入WTO以後,凡是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都將接受透明度原則和貿易審查機制的約束,如果不符合WTO規則,極有可能引發貿易爭端,啟動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有可能引發貿易制裁。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政府經濟行為如何實現程序化和高透明度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三)政府經濟行為終局性的喪失

WTO為了保證自由貿易目標的實現,規定了較為全面的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作為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也就是說,與WTO成員國政府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均可以請求成員國國內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尋求救濟。這一原則對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終局權威性提出了挑戰。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侵害公民財產權、人身權的行為;司法審查的內容僅為合法性審查,不涉及行為的合理性或適當性。並且,我國法律還規定有一些行政終局裁定的行政行為。這些規定與WTO的司法審查原則是直接沖突的。WTO司法審查的范圍既包括抽象的政府經濟行為,如GATS第6條第2款(a)項規定,「每個成員應維持或按照實際可能,盡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並在請求被證明合理時給予適當的補救」。根據GATS的上述規定,中央、地方或者行使行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在作出影響服務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時,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又要求將部分終局裁決行為須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關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主要如商標法第22條、第27條、第29條、第35條的規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14條、第30條第2款的規定等。根據WTO和中國的承諾,應當接受司法審查的行為包括獲得或者頒發進出口許可證、許可或配額有關的行為,為保障措施或國際收支目的或針對不公平貿易而採取的措施,以及TRIPs和GATS有關條款所指的行政行為等。當事人如果對這些行為不服申請國務院裁決後,應當可以申請司法審查,除非國務院放棄接受申請並作出裁決的權力。

(四)政府經濟行為統一性的強化

自由貿易必須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統一的市場規則,WTO的各種規則最終都為統一的國際大市場而建立,因此,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的一項義務就是保障WTO規則的統一實施。《貨物貿易總協定》第34條第12款明確規定:「締約方應當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適當措施,保證在它的領土以內的地區政府和當局、地方政府和當局能夠遵守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中國議定書草案》也專門承諾:「中國政府保證WTO協定以及本議定書在其整個關稅領土內,包括國家一級以下政府部門,統一實施。」從理論上講,我國的國家結構、立法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為WTO規則的統一事實提供了保障。但從現實上看,愈演愈烈的地方保護主義對WTO規則的統一實施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地方保護主義表現在經濟方面,是地方政府從當地的經濟利益和財政利益出發,對於本地與外地的貿易和其他經濟往來進行不適當的干預,如對本地資源的輸出加以禁止、對外地產品實行打壓或封鎖,以圖保護當地的局部利益。地方保護主義造成國內的統一市場遭受嚴重破壞,各地區自成體系、各自為政、各自為戰,市場分割,互築藩籬、阻塞流通、重復建設、盲目發展。地方保護主義也使競爭的公平性破壞殆盡,各個地區、各個行業、各個企業的條件、環境、實施的政策都不同,在地方的庇護下,優勢企業不能參與競爭,劣勢企業和劣勢產品可以安然度日,無需面對競爭。地方保護主義在執法和司法中的表現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名,保護本地的非法產業,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標;一些地方制定「土政策」,實行區域性或行業性保護,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等。從本質上講,地方保護主義是人為的而不是經濟發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強制性封鎖而不是市場的自發運動。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從根本上違背了WTO的貿易自由原則,不利於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也不利於中國參與國際大市場的競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與WTO的公平競爭原則、不歧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基本原則相沖突,必須堅決加以糾正。

二、政府經濟行為規范的經濟法意義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WTO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機制,它的直接目的在於排除政府行為對自由貿易的干擾,是對各成員國政府經濟權力的一種限制,它所設計的各項制度以及以貿易報復為手段的爭端解決機制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服務的。在中國,如果沒有與WTO規則體系相適應的法律規則,我們加入WTO以後將十分被動。

但是,只要我們簡要回顧一下中國現代史,就可以看到政府經濟行為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以及按照政府經濟行為規范為核心的新思路構建經濟法理論框架的重要意義。

(一)對中國政府經濟行為的基本認識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作為以計劃經濟為主要特徵的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一直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並形成了一種高度行政化的經濟運行體制。在這種體制中,所有重要和重大宏觀經濟決策的理論突破和方案出台都源於中央政府內部,並通過行政網路和強制手段迅速擴散到經濟各領域,各經濟主體為貫徹中央政府決策而啟動;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生產資料所有權歸各級政府掌握,人事任免權也在各級政府手中,一旦宏觀經濟形勢出現緊急情況,政府則依據龐大而有效的行政網路迅速強制地進行緊急剎車,宏觀經濟形勢的控制權又回歸到政府手中。換言之,啟動中國經濟的主體是中央政府,制動中國經濟的主體還是中央政府。在啟動之後,制動之前的中國經濟是行政約束下的「不完全」經濟運行。沿著這一線索,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樣一個事實:政府——中國經濟運行的中樞。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政府經濟行為直接左右著中國經濟的啟動、運行、剎車的全過程。現實的中國經濟不能忘記,也無法完全擺脫歷史的慣性。

中國現階段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質上也就是各種市場經濟主體與國家之間權力的調整與再分配,即企業自主權的不斷擴大,對應於政府對企業行政干預和調控權力的逐步萎縮。但不能因此就把這種政府對企業行政干預和支配權力弱化的趨勢推演為政府經濟行為和經濟職能總體弱化,並據此認為,體制改革將逐步否定政府經濟行為的意義。我們知道,改革作為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新構造,必須首先樹立一個絕對權威的主體來制定政策,操縱各種經濟桿杠,推動改革的進程。毫無疑問,這個主體只能是國家。也就是說,經濟管理的許可權過於集中於政府,但改革這種狀況還是只能依靠政府的干預與權威,政府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行為特點仍極大地影響著經濟改革的進程。且不論在市場發育成熟的私有制國家,由政府經濟行為所體現的國家干預仍然是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單就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企業在過去舊體制下完全依附和從屬於國家的這種狀況雖然在改革中有了很大變化。然而,無論是現在企業模式轉換階段,還是將來企業模式成熟、定型階段,企業的完全自主獨立都是不可想像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改革的事實就表明,企業行為仍是處於從屬和次生的地位。改革的實際進展取決於政府權力的讓與。在改革初期的擴權、放權中,企業只是擴權、放權的客體;在後來廣泛推行的承包制中,雖然給予企業討價還價的權力,但從本質上說,承包制仍然是企業對政府要求的一種允諾。此外,企業自發的各種改革要求也只有在政府的許可下才具有意義。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問題不在於政府是否允許企業獨立,而在於企業實際上不能完全獨立。這除了宏觀上分層管理的緣故外,還由於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國家直接控制著資源所有權、資產所有權這樣的事實。只要國家所有權不完善,就不會有完全發達的生產要素市場,而只要生產要素市場不完全,企業就不會中斷對國家的依賴。更何況,國際經驗已經證實,不發達國家實現工業化必須參加國際競爭,但從其與世界市場和國際分工的關系來看,這些國家同目前各發達國家相比,明顯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這正是不發達國家實現工業化所面臨的一大矛盾。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從世界一些後起國家的工業化經驗看,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加強國家的作用,即充分發揮政府 在工業化過程中的作用,前蘇聯、日本、前西德、東南亞國家等都是這方面的例子。中國是世界上生產力不發達的國家之一,我國的國內企業生產水平同發達國家、甚至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都存在著很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各企業自身力量在國際市場上競爭是很難有所作為的,必須依靠政府通過一系列措施以及雄厚的資產實力來扶植國內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可以斷言,政府經濟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被忽視。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說在改革以前,政府經濟行為主宰著整個社會經濟運行過程的話,那麼,在改革中政府經濟行為仍然是決定著改革整個進程的核心與中樞力量。

(二)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經濟法意義

現代市場經濟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政府承擔著廣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同時,政府又以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一道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由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以及多重角色所決定,政府本身即作為經濟體系結構中的「內生變數」而存在,成為社會制度演進、變遷的內在動力。因此,政府在影響經濟運行中的巨大作用要求設置完備的制度框架和行為規則來保證政府經濟行為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正確性,作為研究國家干預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經濟法,當然要研究政府經濟行為及其法律規范問題。然而,在過去相當長時期內,經濟法學界對於政府經濟行為卻研究不足,重視不夠,諸多經濟法論著幾乎沒有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內容。這種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現象不僅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而且與現代法學由「法即規則」向「法即行為」[4]重心發展的道路相左,亦與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日趨重要的現實不相符合。事實上,研究規范化運作的政府經濟行為具體作用領域、方式與手段等問題,即是對現代經濟法政府(國家)干預、調控經濟運行這一本質的詳細闡釋與分析,例如,政府經濟行為的發動階段體現政府幹預、調控經濟運行的動機與目標;實施階段體現政府在一定動機驅使和目標引導下所採取的行為方式與手段;完成階段體現政府目標得以滿足、實現的程度與效果。從政府經濟行為這個嶄新的角度考察經濟法的觀念與制度,能夠確立政府經濟行為作為核心范疇的地位,在相當程度上突破、拓寬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傳統研究領域。

注釋:
[1] 參見呂忠梅、鄢斌《面向WTO發展中國經濟法》,載於《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期。

[2] 我於1994年開始申報有關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課題,但始終被認為不是法學研究的內容而遭淘汰,經過三年多的努力,1997年司法部批准了這一課題。課題申報的過程清楚地反映了經濟法學界對政府經濟行為研究意義的認識程度。現該課題成果:《規范政府之法——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規則》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3] 沈敏榮《WTO與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載於《現代法學》2001年第4期。

[4] 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頁。

太多了,您可以到以下做參考: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792

希望對您有幫助吧。

㈨ 長期以來,我國面臨這公共文化服務短缺,城鄉之間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不同收入群體之間的文化消費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地方公共文化服務困難很多,特別是解決人才問題不可一蹴而就。建設一支數量合適、結構合理、能夠勝任地方公共文化服務發展需要的優秀文化人才隊伍,需要黨委政府科學決策,全力推進。
1.制定規劃。要明確文化人才隊伍建設的目標、重點、路徑和保障措施,以現有公共文化人才隊伍為基礎,根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功能設置和服務人口,適當增加編制,同時發展文化輔導員、文化志願者和文化活動積極分子,擴大公共文化服務的人才總量;制定和實行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標准和准入制度,通過學校教育和繼續教育,提升公共文化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服務能力。
2.拓寬思路。建立文化服務人才的發現、培養、使用、評價制度,專兼結合,發揮現有文化人才作用,發揮鄉土文化能人、「非遺」傳承人、離退休文化工作者、大中專學校學生和文化活動積極分子的作用。落實我省《關於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中關於設置農村鄉村兩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和文化活動專管員的規定,吸引優秀高校畢業生到鄉鎮從事基層公共文化服務。
3.完善機制。一是「管辦分離」,賦予國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以獨立事業法人地位和相應的人事權,放寬准入條件,鼓勵民營資本和個人投資公共文化事業,將民營文化機構中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人員納入相關人才統計。二是深化改革,推進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和績效掛鉤的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打破文化人才進出瓶頸和平均主義「大鍋飯」。三是理順關系,允許鄉鎮綜合文化站實行「條條」垂直管理與「塊塊」屬地管理的試驗和競爭,最終將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納入社區自治,實行民辦公助,由城鄉居民自主決定如何實現自己的文化權益。
4.加大投入。政府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投資重點從對硬體設施、設備器材的投入轉向對人的要素的投入。一是增加收入。兌現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工資政策,給鄉鎮等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發放津貼;應聘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崗位的高校畢業生納入「三支一扶」范圍,享受同等政策優惠;農家書屋管理員、村級文化活動室專管員,也應參照村級其他聘用人員領取相應誤工補貼。二是加大培訓。發揮學校教育的主體作用,建立基礎教育、高校職校、培訓機構和文化服務機構組成的公共文化人才教育培訓體系,實施基層文化隊伍培訓項目、文物博物館人才隊伍能力提升工程、美術館專業人才培訓項目。
5.嚴格考核。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今年《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將文化建設尤其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列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將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列入黨委人才工作的評價考核體系,科學設置考核科目、指數和權重,引入第三方參與,保證考評的客觀公正。科學運用考核結果,將發展文化的「軟任務」轉化為硬指標,保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不因領導者個人的興趣愛好和關注重點轉移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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