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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與律師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2-08 02:15:29

① 淺談如何規范法官和律師的關系

第一、強化法官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要讓法官、律師務必珍惜來之不易的權力。既然選擇了法官職業,就要嚴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種不得有的行為」、遵循「法官行為規范(試行)」基本准則、最高人民法院「四項制度」和河南省法院「十條禁令」,以及上級法院和本法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規章制度。既然從事律師的職業,就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八種行為和中華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律師執業行為,認真履行律師的義務,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主導作用。目前,在法官與律師收入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下,容易形成「權錢交易」,但這種交易是見不得人的,會帶有很大風險的。法官可能因為一次與律師的不正當交易而自毀大好前程,不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連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車之覆,後車之鑒」,要經常教育法官、律師務必牢記在心。
第二、建立獨立審判的運行機制,減少法官與律師不當交易的機會。目前,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的不規范,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運行機制,法官與律師的交易機會隨時隨處都有可能發生。所以,必須建立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運行機制,一切訴訟問題都必須在法庭上解決,把法官與律師做交易的機會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擴大監督渠道,不斷完善監督機制。「沒有監督,法官難免專橫跋扈,司法難免失去公正」。人民法院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讓審判活動置於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除內外部監督外,法官作為黨員幹部,既要接受黨政紀檢部門的監督,人民法院應歡迎廣大律師來監督法官,因為律師是案件審判的親歷者,對法官的所作所為最了解。又要使法官和律師之間保持互相監督。互相監督是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系的保證,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逐步推進,在未來司法體系中,律師不僅是不可替代的參與者和游戲規則的議定者,還是司法主體的人才和智慧來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職業監督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發的《關於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律師對於法官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向有關人民法院反映情況,或者署名舉報,提出追究違紀法官黨紀、政紀或者法律責任的意見。反之,法官同樣可以將發現律師的問題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要把律師與法官在訴訟活動中的行為置於相互監督制約之中,從而有效推動了律師與法官在互相監督中的良性互動。
第四、加大對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懲罰機制。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盡管要靠市場經濟下的律師與法官的法律職業道德規范來調整,但是在職業道德規范不足以調整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關系行為時,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約束律師與法官的非正常關系行為。筆者認為,建立一種「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懲罰制度」是遠遠不夠的,關鍵是要形成一套使「懲罰制度」能執行下去的有效機制。對於那些違法進行交易的法官與律師,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關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兩者的非正常關系。在建立法官與律師懲罰制度的同時,也應考慮建立「法官與律師良性關系的激勵機制」,使那些公正、誠信、博學、正義的法官與律師而獲得更大的利益。
第五、建立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公示制度。為了促進公正廉潔司法,規范司法行為,進一步落實司法公開,建議有關部門可充分利用「中國法院網」的技術平台,建立一個技術先進、功能完善的「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公示欄」。凡是涉及到律師在執業中向法官行賄、法官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委託的律師,以及法官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辯護人等行為的數據都可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公示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當然,建立這個公示制度,必須首先嚴格界定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數據公開的范圍、程序和時限,並要認真嚴格地審查當事人和人民群眾舉報信息的真實性。
第六、大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確保隊伍純潔。人民法院既要認真貫徹執行各項黨風廉政紀律規定,不斷完善院、庭、局、室、隊領導的「一崗雙責制」,強化歸口管理。院長與副院長,副院長與各部門負責人之間分別簽訂目標管理和廉政責任狀,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還要規范隊伍八小時外的管理和法官與律師關系,加強社會監督等制度,嚴格審判紀律和工作紀律,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確保隊伍的純潔。同時嚴格執行最高法院、司法部關於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意見,防止法官與律師結成利益同盟。同時,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輿論宣傳作用,通過電視、報紙、網路、微信、微博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大力宣傳新舉措、新典型。還要設立舉報電話,號召當事人一旦發現法官和律師的不正常交往行為,嚴格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對責任人嚴肅追究處理。只有這樣,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制度才能得到正確實施,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才能得到很好貫徹落實。

② 依法治國與以法治國的區別與聯系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內涵卻有著本質的區別。「以法治國」是說用法律去治國,法律是一種用來治國的工具。這是傳統的管理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國家機關,是手中掌握權力的人,治理的對象是人民群眾。而且「以法治國」有法律工具主義的嫌疑。國家的管理者如果把法律當作手中的工具,則有可能任意改變這一工具,或者濫用這一工具。因此,這種觀念的實質是法制而不是真正的法治,甚至是人治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依法治國」是說治國必須依法,即治理國家的方式方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這是現代的控權主義的法律觀念。在依法治國的觀念下,國家的管理者必須依照人民按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出來的法律來行事,並且不得違反這樣的法律。這種「法治」,主體是人民,治理的對象是有可能濫用國家權力的當權者。可見,「以法治國」的實質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吏」。

③ 如何充分發揮律師在依法治國的重要作用

1、律師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行中,應當對依法治國有一個深刻的把握,尤其是結合我國目前在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的國情來理解。
2、在主題教育中應澄清兩個方面的認識。
1)、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尤其是各項改革與創新,在處理改革與創新時對現有的法律制度有所突破,這種突破能夠促進社會進步,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精緻規避法律的專業人士。
2)、在司法改革中尤其是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共同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來考慮問題時,不宜過分以經濟作為考核其成功的標桿。
3、律師在依法治國中的專題教育應當與司法改革結合起來,從內部進行剖析,從中發現律師隊伍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藉助於司法改革來解決一些長期不能解決的問題,從而轉變嚴格律師執業紀律和切實轉變律師法律服務的作風,樹立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良好形象。

④ 法治國家與法律職業的相互關系、。

  1.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版中「法治國家」即包權括實質意義的法治內涵,也包括形式意義的法治要素,其目的在於保證國家權力運作的有序化,使國家活動依照法律進行。法治國家的生成與發展有其依賴的社會土壤和一定的制度環境,其形成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可以分為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兩個方面。

  2. 法律職業包含在法治國家的制度條件之中。法律職業在我國主要包含法官職業、檢察官職業、律師職業和公證員職業,通常中的法律職業指的是前三者,其構成法律職業共同體。

  3.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制度條件不僅應有完備的法律和系統的法律體系而且必須有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的司法系統和一支高效的司法隊伍,因為法律的尊嚴在很大程度上靠司法機關的工作來維護,如果司法機關不能獨立作出判斷,法律難以執行,那麼法律權威也不復存在。同時,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健全的律師制度。依法治國不等於人人知法、懂法。全面依法辦事的法治國家必須具有一個能夠造就優秀律師並為社會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律師制度,使律師成為維護法律的重要力量。

⑤ 律師與律師所之間的關系

如果不是合夥人的話,是明確的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及制約。

⑥ 律師在法制國家中的地位

律師屬於上層建築,它不是一個有組織的團體,不是國家機關,是唯一的民間性質的上層建築,是代理型的上層建築。代理型上層建築的力量依賴於被代理人在整個社會和國家中的法律地位。律師要實現上層建築的法律工具的功能,提高被代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就需要一個施展工具功能的舞台,就必須認可律師在法治社會中的作用。
第一,律師精通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備對案件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律規范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觀性和說服力的主張,並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於自身委託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並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一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系。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於訴訟的實際事務。做一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這不單是個知識的問題,還包括經驗和技巧。這顯然是當事人所不具備的。
第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說,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而律師則因案件本質上屬於他人的問題,能夠保持一定距離,較客觀冷靜地把握情況。
第五,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范制約。雖然他與法官同屬從事法律專門職業,但律師畢竟不是司法機關的附屬部分,他以一種中間的獨立的立場參與訴訟。
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具有不可替代性。這里更多地從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從司法的過程來思考,則律師的必要性,更多地體現在它對司法正義的保障作用上。

⑦ 如何發揮律師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

一方面,積極探索制定保障和規范律師執業權利,提升律師職業尊嚴,認真落實刑法、刑事內訴訟法關於容律師執業權利的相關規定,為律師執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另一方面,可以嘗試將勞教所、派出所、交警中隊受理的全部或部分勞資、治安、交通肇事糾紛外包給某個律師所,然後,由律師所派出專業律師服務人員負責調處 相關糾紛,這樣可以大大緩解有關行政部門和法院的工作壓力。再就是要通力合作,政治上對律師要有信任感,牢固樹立「志同道合」的思想,尤其是要通過制度層 面的改革,努力減少矛盾產生的溫床。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以使律師自覺消除後顧之憂,在實踐中完全承擔「化解矛盾」的社會責任。

⑧ 如何正確處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

在法律人之中,法官和律師扮演著兩種不同的角色。法官是代表著國家審判機關,行使的是國家的公權力,進行裁判定奪案件,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國家的政權,保持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師代表的是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職責是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兩者的身份地位、權利義務是不相同的,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事業的進程中發揮著各自的效用,正確處理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它關繫到司法審判的權威性,以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和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我們應慎之又慎,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使之發揮最大的司法效用。 一、兩者的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可知,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的職責是依據法律和事實,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糾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但法官的義務是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基礎上,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官的一切行為都應在法律的允許范圍內,否則就是違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可知,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的職責是在當事人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辯護權、以及調查取證的權力,他的一切行為都是在授權范圍內,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的義務是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行使自己的代理許可權和辯護許可權,維護自己代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由上可知,法官與律師在職責、義務方面是有區別的,法官是直接依據憲法、法律行使自己的審判權,處於居中裁判者的地位,維護的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的是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律師是依據當事人的委託授權,在法律的允許范圍內,協助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維護自己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與正義。 二、 二者的關系。 法官與律師是維系司法公正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重要角色,兩者的關系不是隔絕、緊張、對立、防範,而是互相協作,理解和包容、相互交流。法官和律師雖在法律活動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為法律人,應在各自實踐中同守一條底線,共擔一份責任,實現良性互動。為此,應在完善制度、倡導誠信、加強溝通、互相監督等方面作出細致努力。英國著名思想家培根說過:法官與律師的關系不可太密,否則就難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但兩者的關系不是隔閡,而是理解;不是緊張,而是交涉;不是對抗,而是包容;不是防範,而是交流。法官和律師雖在法律活動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為法律人,應在各自實踐中同守一條底線,共擔一份責任,實現良性互動。 完善制度是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系的前提。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律師的執業保障制度、司法獨立制度,這是理順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的前提。首先要從司法體制上確立律師應有之地位和權利,保障律師意見的充分表達與被聽取。其次要切實依法保障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改革法院目前的財政撥款體制,取消法院行政級別,防止司法行政化,等等。 倡導誠信是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系的基礎。法官和律師不是天生的親家,也不是天生的冤家,而是同為法律人的本家。管子曰:誠信,天下之結也。意思是說,誠實和信用是聯結天下所有人的紐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要緊緊依靠學術界和律師界攜手建設司法,因為如果建設司法不靠學術界和律師界的貢獻,律師和法院對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 加強溝通是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系的渠道。建議藉助法官協會與律師協會,積極搭建平台,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交流與合作,比如相互協助開展法官、律師評議活動,相互通報違法違紀查處情況,開發利用法學教育資源,互派專家開展培訓、研討活動,探討研究共同關心的法律理論與司法實踐,提高法官和律師的業務能力,舉辦有關聯誼活動,以此不斷增進法官和律師之間的溝通交流,實現工作互聯、資源共享、載體互融。 互相監督是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系的保證。隨著法治進程的逐步推進,在未來司法體系中,律師不僅是不可替代的參與者和游戲規則的議定者,還是司法主體的人才和智慧來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職業監督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發的《關於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律師對於法官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向有關人民法院反映情況,或者署名舉報,提出追究違紀法官黨紀、政紀或者法律責任的意見。反之,法官同樣可以將發現律師的問題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進一步完善這一規定,使之更具體、便捷、可操作,力求把拓寬監督渠道、加強制約的力度落到實處。 三、法官和律師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科學水平的不斷提高,互聯網已成為當今信息傳遞的重要平台,法官與律師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為被炒作的對象,特別是法官的言行舉止,代表了法院的形象,我們的使命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在新時期的新要求、新期待,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百姓對我們的期盼是很高的,正如最高院院長周強同志在全國法官紀律作風電視會議上所講的:我們要讓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我們在辦案時,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不能在辦案當中給當事人合理懷疑的空間,我們與律師距離太近,或者過度接近的,就會給當事人懷疑的空間,即使我們之間是正常的工作需求,我們與律師之間的合作應是公開、透明的,要經得起群眾的眼睛的考驗,司法公信力需要我們法官與律師共同維護,要擺正各自在工作中的位置,共同維護法律的實施,共同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平與正義。 總之,正確處理好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是構建法治社會的需求,我們要依法治國,沒有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是不行的,加強兩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法制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共同推動社會的繁榮穩定與和諧,為著我們偉大中國的復興之夢,各自貢獻著自己的力量,這是社會之福,也是人類之福,我們的中國夢一定會早日實現。

⑨ 在依法治國背景下律師的作用

第一,律師精通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有對案件如何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規范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觀性和說服力的主張,並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於自身委託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並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一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系。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於訴訟的實際事務。做一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這不單是個知識的問題,還包括經驗和技巧。這顯然是當事人所不具備的。
第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說,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而律師則因案件本質上屬於他人的問題,能夠保持一定距離,較客觀冷靜地把握情況。

第五,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范制約。雖然他與法官同屬從事法律專門職業,但律師畢竟不是司法機關的附屬部分。他以一種中間的獨立的立場參與訴訟

⑩ 法律與律師的關系是什麼

律師運用法律為公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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