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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例子

發布時間: 2021-02-07 05:06:39

㈠ 關於法治的經典事例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

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

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1)依法治國例子擴展閱讀:

一個好的案例應該具備以下三大特點:

1、故事性

案例之所以為人所青睞,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它本身包含了一個典型的故事情景。自然而然地就把人們無形中帶入一種身臨其境的情景當中,一起與事件中的主人公思考,一起共鳴。這表明,案例本身是帶有一種交融情景的事件陳述。

2、戲劇性

案例的戲劇性與人們常見的戲劇性感受不大相同,案例的戲劇性是這個故事當中有事件發展的高潮之突破,即故事當中有明顯的沖突環節,和主人公是如何化解沖突的行為和思考。正是這些沖突環節和矛盾呈現破解細節讓人耐人尋味,因此,一個好的案例是一個好的戲劇片段。

3、意義未盡性

所謂意義未盡性,是指案例當中含有多種可能性,能啟發人們更多的思考,啟發人們產生人類的某種共同情懷和不一般的感受,從這一點來看,不是所有事件都可以成為一個好的案例。它在人們的廣泛生產生活當中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是人為不可造就的。

㈡ 依法治國的案例

所有的案例都可歸為法治案例,都是法治進程的一部分

㈢ 西方依法治國的例子(含古代西方)

請網路辛普森案,絕對夠你用的啊。資料太多,沒法貼出來,請採納

㈣ 請您多列舉一些依法治國政治方面的例子。

秦漢時期的黃老學一個主要特徵是「守法而無為」,所謂「無為」,不是毫無作為,也不是漫無邊際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規定。「法」是「無為」的界限,而無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廢」,就是指立法之後不輕易變更,要「循守成法」。
漢初統治者堅持黃老之學「賞罰信」的思想,主張嚴格執法,即使皇帝也只有「執道生法」的權力,而不得犯法。漢文帝就是一位不以個人意志破壞法律規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一次,文帝出行中路過渭橋,有人從橋下走出,使文帝乘車的馬受驚而跑。廷尉張釋之判處此人「罪金」(罰四兩金)。文帝要求處死。張釋之向文帝說:「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我們輕易地改變法律,就會使人們對法律失去信任,不知怎樣做才對。」文帝終究表示廷尉做得對。
黃老思想雖然吸收了法家的「執法」「守法」思想,但基於「安民」「惠民」的立場,對法家的「重刑輕罪」主張並不首肯。黃老思想不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在這種思想作用下,漢初統治者堅持除秦苛法。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除「收孥連坐法」。明令宣布:「廢除一人犯罪,家人收為奴婢及各種株連的法律。」這是對舊傳統的否定,對成法的改革。
②改革刑制
文帝最重要的改革是廢除肉刑,改革刑制。改革的起因是緹縈救父。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齊太倉令淳於公犯了罪,應當受刑。漢代的肉刑主要由黥刑(臉上刺字)、劓刑(割去鼻子)和斬左右趾(砍去左足或右足)。淳於公因為做過官,所以要押解到長安去受刑。淳於公幼女緹縈非常悲痛,便隨父到長安,上書文帝,說:「臣妾願意入官府為奴婢,來抵贖父罪。」文帝憐憫她的一片孝心,下令赦免了淳於公的肉刑,令其攜女歸家,並且下詔廢除肉刑,改革刑制。
對漢文帝廢除肉刑,後世有許多評說,大多是認為出於「悲憐」緹縈,體現了文帝的「德政」。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意義是重大的,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標志。這一改革,為刑制向新「五刑」(笞、杖、徙、流、死)的過渡奠定了基礎。
③廢除過關用傳制度
漢代在軍事重鎮或邊地要塞,都設關卡以控制人口流動,檢查行旅往來。出入關隘時,要持有「傳」,即通過關卡的符信(憑證),方可放行。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文帝取消出入關的「傳」,從而有利用於商品的流通和各地區間的經濟聯系,對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④令列侯歸國
文帝即位之初,列侯多居長安,遠離所屬食邑,造成「吏卒給輸費苦」,給人民增加了一項新的轉輸負擔。文帝二年(前178年),即詔令列侯回歸封邑,做官吏的及有詔令特許的,要將太子送歸封邑,其他任何人不許留居長安,以減輕人民的負擔。

㈤ 古代依法治國的例子

海瑞,狄仁傑,李世民(部分時間)

㈥ 如何實現依法治國,以聶樹斌案為例

一、聶樹斌案改判無罪具有重大意義,堪稱我國刑事司法歷史中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聶樹斌案改判無罪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中實現的。案件從2005年王書金出現、聶樹斌母親張煥枝不斷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復查、聽證、決定再審到最終宣判,雖然步履艱難,但始終在向正確的方向推進。冤錯案件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法律尊嚴。中央政法委於2013年7月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2014年10月中央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要求完善再審制度,解決再審啟動難、改判難問題。沒有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聶樹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聶樹斌案再審無罪,彰顯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重塑司法公信力、糾正冤假錯案的堅定決心,以及敢於直面錯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負責復查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承辦人多次表示,聶樹斌案件的復查、再審要經得起真相與歷史的檢驗。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從不缺席。改判體現了一種審慎的司法觀念。雖然聶樹斌已無法復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對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聶樹斌案再一次為「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作了有力的背書。據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近三十餘件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許多案件是按「疑案從無」的原則改判的。「疑罪從無」是人權保障理念的內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是遵循司法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範冤錯案件的唯一選擇。聶樹斌案案發時間長、證據滅失多,查清事實和證據的難度極大。在案件復查過程中存在多種不同意見與觀點。從公布的現有證據來看,既不能證明王書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機關認定聶樹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堅持「疑罪從無」改判無罪,為未來的司法活動提供了准則和標桿。
第四,聶樹斌的復審、改判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堅定立場。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以審判為中心,人民法院堅守司法中立,樹立司法權威。聶樹斌案長期以來受到社會、媒體和法律學術界的關注,輿情復雜多變。無論輿論如何,審判活動關注的核心始終是證據和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異地復查、再審過程嚴謹、審慎,堅持證據裁判,對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觀的態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正無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聶樹斌案改判過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義的各項制度探索,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是使案件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序推動。提審作為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已經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為數不多,足見其對提審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本案,是對此案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序推動,也是對民聲民意、社會關切的有效回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復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錯自糾和久拖不決。因聶樹斌案在河北省一審、二審,被告人家屬多年申訴無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歷史上非常罕見。聶樹斌案被異地復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復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聶樹斌案開啟了疑案異地復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錯案糾偏的示範路徑。
再次,復查、再審環節充分保障當事人參與權、閱卷權和公眾知情權,召開聽證會等有益形式,為處理社會有廣泛影響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復查過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師閱卷權,確保其能夠完整復印、拍攝聶樹斌案及與之緊密相關的王書金案卷宗。舉行聶樹斌復查工作聽證會也是一種有益的制度創新。聽證會邀請了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監督員、婦女代表和基層群眾代表等廣泛參與,檢察院派員監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圖文直播,聽證人員填寫不記名意見表等做法,都體現了處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總結聶樹斌無罪案的沉重教訓,完善刑事冤錯案件預防與糾錯制度
刑事誤判、錯案的後果極為嚴重,不僅會對那些被錯誤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傷害,也會對司法公信力乃至國家形象造成嚴重傷害。特別是對錯殺、冤殺的情況,其代價是無法挽回的。聶樹斌案無罪案,再一次警示嚴格規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堅持從司法規律出發貫徹落實刑事訴訟制度,消除冤錯案件發生的土壤。
聶樹斌案的出現,固然有著上世紀90年代辦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執法規范化建設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時期發生冤錯案件,都同樣是一個悲劇。查辦該案過程中存在的不當、錯誤的執法理念、執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對聶樹斌案定罪主要依據是聶樹斌本人口供,凸顯了口供為中心的辦案思路和「筆錄中心主義」的證據審查模式。以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和「兩個證據規定」的出台為標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確立了保障人權、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從嚴掌握死刑案件證據標准等原則和制度。但是,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著過於重視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訊逼供、變相刑訊逼供等不當理念和行為,應當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不再制訂「命案必破」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違反司法規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標,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辦案效率而造成冤錯案件。
其次,以聶樹斌案的平反為契機,推進完善刑事案件糾錯機制,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和證明標准體系。
聶樹斌案雖然平反了,但是應該看到,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書金這個「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網、招供,並進入輿論視野後才成為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而無論是此案「真凶落網」還是其他案件「死者復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錯案的糾正不能依賴「偶然」。要明確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證據標准。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有錯才糾」是目前我國司法在再審程序上的基本觀點,其對於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極高。而「有疑即糾」對於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顯然降低。聶樹斌案成為多年的「疑案」,在復審、聽證階段控辯雙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證據的證明標准問題,應當明確「疑罪從無」的「疑點」需要證明到何種程度即可作為無罪處理。為確保有錯必糾,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查閱聶樹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為困擾該案代理律師的最大難題,當事人、辯護人依法享有的閱卷權等程序性權利要充分保障。對於重大、有社會影響力的案件,要將聽證程序進一步規范化、常態化,保障公眾知情權。

再次,正視和正確認識冤錯案件的存在,特別是疑罪從無案件,要「權責統一」明晰錯案責任,完善司法責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無冤」。但是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完全避免冤錯案件幾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國,根據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統計,1989年到2013年之間,至少有1188名曾經被判處有罪者因出現新證據被改判無罪,每年約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無罪,但這只是冰山一角。對於保留死刑的我國和美國等,都存在著錯殺的可能。而兇殺、強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佔有相當比例。對於冤錯案件,追責程序是督促和預防冤錯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時「權責統一」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對冤假錯案的追責,要公開透明,主動回應社會關注。冤假錯案的追責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明晰責任。

望採納我的回答。

㈦ 依法治國講的是什麼故事

依法治國理念基本含義是依據法律而不是個人的旨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確立以憲法和法律為治國的最具權威的標准。樹立依法治國理念,需要准確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具有三個方面的含義: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現實生活中,有的習慣於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對不同身份的人給予差別待遇。這種思想和做法實際上是封建等級觀念的殘余。
其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體現,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將自己凌駕於黨、國家和人民之上。那種認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別人,不管自己,將自己視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從根本上背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三,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依法受到追究。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違法者必須受到追究是法律尊嚴的重要體現,也是法律權威的重要保障。在一個社會中,如果有人違了法卻能逍遙法外,那麼,法律在社會公眾心目中就不可能樹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
法律權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嚴、力量和威信。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迫切需要。
維護法律權威,必須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基本行為准則的觀念。在一個社會中存在著許多不同的社會規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習慣、宗教規范等等,都對人們的日常行為起到一定的規范和約束作用。但是,必須明確,在一個實行法治的社會中,法律是對人們的社會生活起著最基本的、同時也是最有力的規范和約束作用的准則。整個社會和全體公民都必須樹立法律意識,自覺將法律作為指導和規范自身社會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
維護法律權威,必須首先維護憲法權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權威的淵源和保障。因此,維護法律權威首先要維護憲法權威。
維護法律權威,必須努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任何法律、法規、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觸,地方性法規不得同全國性法律相抵觸。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是法律權威的重要標志。當前,有的地方和部門從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制定和實施一些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法治原則的「土政策」、「土辦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對策」,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也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必須堅決反對和有效制止。
維護法律權威,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過執法司法來實現,法律的權威也要通過執法者的權威來體現。因為在社會上一般人心目中,執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著法律權威與尊嚴。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需要從兩個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國社會公眾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責眾」、「只要有理怎麼鬧都行」等不講法制的傳統觀念,從嚴執法,對一切違法行為嚴肅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樹立執法者的權威;另一方面,執法者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切實解決執法和司法不公的問題,提高執法部門的公信力,讓執法司法行為令人信服,用公正贏得權威。
(三)嚴格依法辦事
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區別於人治的重要標志。對於一切國家機關特別是專門履行執法、司法職責的政法機關來說,嚴格依法辦事意味著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職權由法定。職權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嚴格執法的合法性基礎。職權法定原則要求,執法機關的權力必須來自法律具體而明確授予,執法機關必須在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內履行職責。
有權必有責。即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有權必有責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行使權力要對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法律授予了權力,同時也就意味著賦予了責任;二是被法律賦予了權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盡職、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政法幹警都必須堅決克服那種權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的錯誤觀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權力,還要用好手中權力。
用權受監督。權力必須受到監督是一切法治社會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要受到監督的原則。政法機關掌握著與公民人身、財產以及其他權利密切相關的執法大權,這種重要權力一旦被腐蝕濫用,將直接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政法機關的權力必須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行使,整個行使過程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
違法受追究。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權威與尊嚴的重要體現。在現實生活當中,對執法者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建立起對執法犯法者的嚴厲追究機制。只有執法者的違法行為都毫無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懲罰,才能給整個社會樹立依法辦事的良好示範。

㈧ 歷史上有什麼依法治國的例子急!!!!!!!!!!!!!!!!!!!!

孟子說過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出師表裡有
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

約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劉邦率領大軍攻入關中,到達離秦都咸陽只有幾十里路的霸上。子嬰在僅當了46天的秦王後,向劉邦投降。劉邦進咸陽後,本想住在豪華的王宮里,但他的心腹樊噲和張 良告誡他別這樣做,免得失掉人心。劉邦接受他們的意見,下令封閉 王宮,並留下少數士兵保護王宮和藏有大量財寶的庫房,隨即還軍 霸上。為了取得民心,劉邦把關中各縣父老、豪傑召集起來,鄭重地向 他們宣佈道:「秦朝的嚴刑苛法,把眾位害苦了,應該全部廢除。現在 我和眾位約定,不論是誰,都要遵守三條法律。這三條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抵罪,盜竊者也要判罪!」父老、豪傑們都表示擁護約 法三章。接著,劉邦又派出大批人員,到各縣各鄉去宣傳約法三章。百姓們聽了,都熱烈擁護,紛紛取了牛羊酒食來慰勞劉邦的軍隊。 由於堅決執行約法三章,劉邦得到了百姓的信任、擁護和支持,最後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漢王朝。--出處《史記·高祖本紀》

㈨ 關於依法治國的案例

案例一:江西贛南某貧困縣,年財政收入不到一億元。十五年裡,換了四任書記縣長,新城開發的位置依次從北至南,再從南至北,改動了三次,光規劃費用就花費了兩千餘萬。至今南北兩處新城,都是半拉子工程,境內怨聲載道。
依法治國,首先要求各級領導幹部樹立法制觀念、學會法治思維,帶頭遵守法律。從漫長的封建社會各個王朝來看,比較繁榮的治世,諸如文景、貞觀、康乾等年代,都以皇帝和臣子們能夠儉約自愛、奉公守法為先決條件,才使得百姓安居樂業,天下較為太平;反過來,眾多干戈四起、生靈塗炭的亂世,又無不以統治者放縱私慾、踐踏法律、蔑視公理為濫觴。古今一理,建國60多年來,在各項建設欣欣向榮、穩健發展的五六十年代和近三十年來,靠得就是我們大多數領導幹部嚴於自律、模範守法。如今,在步入改革開放的攻堅期和深水期的關鍵時刻,之所以要把依法治國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在中央全會上進行研究討論,並加以重大完善和改進,特別是提出依法決策五個程序,還有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就是為了有助於各級領導幹部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樹立法治思維。而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也是為了有力地規范行政決策行為。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要切實自覺地學法守法用法,做遵紀守法的模範,在決策和施政當中,善於應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學會用法律的眼光看問題、置身法律的框架下做決策,堅決避免「領導批示就是法」、「領導拍板就是法」「領導支持就是法「的錯誤意識和違法行為。要始終以法律容許不容許、法律追究不追究來考量問題,最大限度杜絕「一個將軍一道令」「新官不理舊賬」等唯我獨尊、自行其是的法盲行徑,從源頭上避免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要習慣於一任接著一任干,多做一些民生工程、基礎工程,從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案例二、山西呂梁某縣,2003年7月。青年劉某酒後闖到與其有情感糾葛的王某家鬧事。110趕到後,劉某不聽勸告,對穿便衣的副隊長,推搡了一下。110隊員當即劉某押回縣公安局,將其雙臂拷在暖氣管上,一頓暴打,導致劉某左眼失明,至今未做一聲道歉,賠償更無從談起。
依法治國,其次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和執法執紀部門要奉公守法、嚴格自律,模範執行法律。政法機關作為國家法律載體和具體執行部門,理應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職權。然而,當下的許多亂像表明,為數甚多的政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注重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局部利益,有法不依執法不公執法不嚴以罰待法的案例時有發生,霸氣幹警糊塗法官和刁橫執法人員時有曝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部門的形象,滋長了黑惡社會的蔓延坐大。一些執法執紀部門,則是圍著當地主要領導和部門利益轉,利慾熏心,肆無忌憚,公然知法犯法,深為群眾所詬病。「打鐵必須本身硬」,要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各級政法機關和執法執紀部門理應深懷對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覺學法、帶頭守法、嚴格執法,甘於淡泊、恪守原則,不搞潛規則,不越雷池一步,時時處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自身的形象,讓法紀觀念蔚然風行。

案例三:2014年11月3日下午,安徽省含山縣孫某帶著妻子戴某到巢湖市康平婦產醫院做無痛人流手術後,闖進手術室,質問護士長:為什麼有男的(醫生)在?護士長解釋,「他是麻醉師,為了患者安全,麻醉師必須在場觀察。」孫某不由分說,對麻醉師拳腳相加,隨後拿出刀子刺到高醫生右側腰部,李強當場倒下,孫某立即逃離。(騰訊網)
依法治國,更主要的廣大人民群眾從我做起、學法守法,以遵紀守法為榮。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很大程度是老百姓的參與和自律。在過去,普法工作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是,與社會經濟事業的飛速發展和錯綜復雜的社會形態相比,普法工作依然空白很多,大有可為。社會上各種權大於法、拳頭大於法、家法大於法的不正常現象相當常見,遇事每每從自己的角度出發,意氣用事,盛怒之下,出言不遜,乃至拳腳交加、拔刀相向的場面,不止在深受網路暴力毒害的未成年人之間經常發生,在青年人、中年人、乃至老年人之間,也多次上演著。依法治國,就是需要廣大公民,都有明確的法制觀念,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遵紀守法,規范自己的言行,恪守社會道德底線,不鑽制度的漏洞,既不做恃強凌弱、窮凶極惡的霸王,也不怕胡攪蠻纏、沒理強佔三分的賴皮,更要避免口無遮攔、動手動腳的粗野行徑,要相信法律,牢固樹立「任何事情只要是違法的,不管做成什麼效果,都是不可行的」法治意識,遇到問題首先從法律角度看一看,習慣於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問題,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共同營造一個公平正義的法治大環境。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
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人民當家做主根本保證。
2014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首次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10月28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

參考:http://ke..com/view/509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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