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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

發布時間: 2021-02-05 11:04:51

Ⅰ 貴州二胎准生證和一胎的樣本是一樣的嗎

國家和貴州計生政策都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位子女, 家庭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辦理准生證和審批手續,實行免費登記服務。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辦理《計劃生育證》。

Ⅱ 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金龍是人事處長嗎

這人不認識

Ⅲ 貴州的怎麼在網上辦准生證啊

1、在電腦任意一瀏覽器上網路搜索「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並在搜索結果中點擊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

Ⅳ 黔衛計健用證字 是什麼意思

【釋義】:是是由貴州衛生計劃生育委批準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回的編號。

Ⅳ 貴陽火車站到貴州省衛生計生委科研所幾路車到

公交線路:72路,全程約5.9公里

1、從貴陽火車站步行約920米,到達體育館站

2、乘坐72路,經過7站, 到達八鴿岩路口站

3、步行約290米,到達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指導所

公交線路:1路環線,全程約6.2公里

1、從貴陽火車站步行約330米,到達火車站

2、乘坐1路環線,經過8站, 到達博物館站

3、步行約1.1公里,到達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指導所

Ⅵ 貴州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強制結扎嗎

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年修正本)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路,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路,配備必要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並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服務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暫住證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的營業執照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個體工商戶落實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督促用工單位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 建設部門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築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編制部門應當穩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九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者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三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孕期內憑《結婚證》和相關證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經治癒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三)男到獨生女無兒戶家結婚落戶的。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是農民,通過其他方式轉為城鎮居民已經領取生育證並懷孕的,生育證繼續有效;未懷孕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民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台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一)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特殊情況未經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引產的;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四十一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一)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查孕、查環、查病、隨訪服務工作和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四十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堅持避孕為主,推行綜合節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葯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葯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應當定期免費接受孕情、環情檢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七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八條 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採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十九條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

第五十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並按照節育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五十一條 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確認。

第五十三條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手術並發症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了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其費用在生育保險費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開支;受術者是農民、城鎮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 接受節育手術後,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申請再生育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第五十五條 經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農民、城鎮居民,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項目、資金、信息、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應當為農村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費。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第六十一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100元至500元,並從領證當月起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滿14周歲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加發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的100%,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農村獨生子女戶的女孩考生、二女結扎戶的考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

(四)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酌情補助或者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並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六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六十三條 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累計工作20年以上,並獲得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後給予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並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是農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是城鎮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五條 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比照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符合生育規定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辦理結婚登記後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六十六條 對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外,應當收回延長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懷孕後,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征夫妻標准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照其社會撫養費應征金額的50%預征。

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後全部退還;造成生育事實的,沖抵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 突破當年人口計劃的地區和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第七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為無生育證明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的患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服務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五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鑒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鑒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並賠償相應損失。

第七十六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七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以及阻礙育齡夫妻採取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檢查的;

(二)為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三)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八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Ⅶ 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指導所可以做試管嬰兒嗎

貴州省經批准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機構名單有8家,您可以隨時到衛生部網站查詢的;目前「試管嬰兒」技術可幫助幾乎所有類型的不孕症患者,但由於其費用較高,尚難以在國內普及,但我們認為如果存在需要進行「試管嬰兒」技術助孕的指征,應及早來診治,以提高其成功率。 一、試管嬰兒手術流程【做試管嬰兒需做的准備】做試管嬰兒,必須有結婚證、夫婦身份證及准生證。男方需化驗精液,女方亦需完成一些基本的檢查,如婦科檢查、診刮、輸卵管通透試驗、抗精子抗體、肝功能和乙肝兩對半、血常規分析和出凝血時間及基礎內分泌激素測定(月經第3天)等。若無異常,大夫會為您建立一份病歷,告訴您何時進入周期,開始試管嬰兒治療。一般黃體中期即月經第21天開始用葯,使體內促性腺激素處於低水平,用葯8天左右月經來潮,月經第3-7天,開始肌肉注射促卵泡發育的葯物,3天後B超監測卵泡發育情況,調節用葯劑量,促卵泡發育葯物應用10天左右,卵泡發育成熟,這時經B超引導下經陰道穹窿穿刺可取出卵子,在體外人工受精,培養3天後受精卵發育成胚胎放入宮腔,移植後卧床休息2-4小時。整個過程痛苦很小,一般不需住院。國內試管嬰兒一個周期大約需花費3至7萬元不等【可網路搜索「試管嬰兒的費用」即可知道國內各地醫院的大概收費狀況】,其中,前期檢查,男的和女的共計5000元左右,促排卵打針吃葯1萬~1.5萬(國產葯1萬元以內),個人身體情況不同,用葯不同,費用也就不同,取卵子加培養1萬,移植5000,總計3萬以上……取卵造成的卵巢過度刺激,很常見的;幾乎每一例做試管者都有發生——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OHSS)為體外受孕輔助生育的主要並發症之一!網路相關問題就可知曉……處理並發症的費用得另外計算啊……【試管嬰兒進行的步驟】 1、控制性超排卵 2、監測卵泡 3、取卵 4、取精 5、體外受精 6、胚胎體外培養 7、胚胎移植 8、胚胎移植後補充黃體酮 9、胚胎移植後第14天驗晨尿確定是否妊娠10、妊娠後14天,B超檢查胎兒數及胚胎著床部位【患者就診前的准備工作】首先要明確不孕的病因,了解是否適合做「試管嬰兒」。就診時最好攜帶過去檢查及治療的資料及證明,以免浪費時間做重復檢查。資料包括:1.輸卵管通暢性檢查的報告:子宮輸卵管碘油造影的X光片、B超下通液的報告或腹腔鏡檢查或開腹手術的醫院證明均可。2.是否排卵的檢查:一年內的子官內膜病理報告和近期三個月的基礎體溫單。3.近半年來丈大的精液常規實驗室檢查報告。4.夫婦雙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抗體、e抗原抗體和核心抗體,丙肝抗體,肝功能、血型化驗報告,女方血沉、結核菌素試驗;血清愛滋病毒抗體。上述資料齊全後,可到不孕症治療中心就診,正式進入周期前,在預期月經來潮前十天就診,再次婦科檢查,進行試驗移植,探測子宮腔深度及移植胚胎時導管方向。【「試管嬰兒」的成功率】「試管嬰兒」的成功率是准備接受「試管」嬰兒技術治療的人們所關注的問題。從20多年前「試管」嬰兒誕生到今天,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有了很大的發展。特別是最近的幾年中,因為各項技術的成熟,包括細胞培養液的完善,也包括醫務人員經驗的豐富,「試管」嬰兒的成功率在世界范圍內逐漸提高,從原來的20%—25%左右已經提高到60%甚至更高的水平。「試管」嬰兒的成功率取決於很多方面,取決於內分泌及實驗室的條件,取決於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當然也取決於病人的年齡,病人的子宮和卵巢條件以及有沒有其他的疾病等等,這都是影響成功率的因素。比如受女方年齡的影響,這是一個最大的影響因素。在25歲到35歲的女性「試管」嬰兒的成功率要高於30%—40%的平均水平,有的能達到50%,或者更高一些,但是到了35歲以後成功率逐漸下降,到40歲只達到20%左右,原因是年齡大了以後,卵的質量和數量都有所下降。 二、補充說明:1、自然受孕或人授的前提是至少有一側輸卵管是通暢的;您的懷孕生育能力依然存在;最關鍵的是排卵時機的掌握是否恰當?其次,精液是否處理得當?精子獲能是否到位?2、人工授精指用器械將精液注入宮頸管口、內或其周圍甚至宮腔內,以取代性交使女性妊娠的方法。試管嬰兒是人工受精的通俗說法,注意「人工受精」與「人工授精」的「受」「授」一字之差!體外人工受精與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即試管嬰兒。通常的流程是:葯物誘發排卵→B超監測→取卵→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移植後處理人工授精的費用隨地方及醫院的不同而不同。其費用包括夫婦雙方的檢查、排卵的監測、人工授精的操作等費用。有的甚至包括精液的洗滌及促排卵等費用。費用從幾百到幾千甚至上萬不等。當然,越早成功,花費就越少,但患者應當有治療幾療程而不成功的精神及經濟准備,尤其在男方精液異常時。具體的費用和准備還是咨詢您所就醫的醫院為好。請搜索「人工受精」、「人工授精」、「人工授精的費用」、「試管嬰兒的費用」即可知道國內各地醫院的該項目收費大概狀況與治療成功率。3、如果急於懷孕生育的話,建議您來山西運城用我們創造、改良並實踐多年的輔助生育技術;這是一種優選改良技術,把試管嬰兒的技術流程簡化了,優化了,直接把處理獲能好的特定數量精子移植入排卵期婦女特定時刻的輸卵管特定部位內,與試管嬰兒技術中的「配子輸卵管內移植術」類似。程序簡化優化,受孕環境更接近自然生理,更符合自然規律,孕囊著床率反而大大提高了。請網路搜索「配子輸卵管內移植術」相關詞目,就能理解了……每個月經周期之中受孕醫療總費用5000元。有當月成功懷孕者;大都在三四月之內成功懷孕。遠遠高於人工授精的17%成功率!也高於試管嬰兒的37%平均成功率。這樣花費較少,速度快,可以盡快解決您們的懷孕生育問題;不論精子多少,活力如何,只要有精子就有解決辦法的;精母細胞或者幼稚精細胞甚至未成熟的精細胞也有部分是可行的。十餘年互聯網經營口碑,不讓您花冤枉錢。也可以簽協議治療確保您懷孕生育!祝您好孕!您們到大城市醫院去看病,不管有沒有問題,那裡的大夫都讓您做各種檢查,齊齊過,恨不得把她醫院內所有的醫療設備都使用一遍,讓您多掏點錢……那些大夫就根本不用腦子思考該不該做這項檢查!哎!也許就沒有時間思考…請您就您的人生經歷分析思考,因為幾十年改革趨勢所逼,國內醫院的普遍現狀是:大醫院憑檢查收費,小醫院憑賣葯掙錢!每次就醫都給您弄幾大編織袋中草葯,讓您扛回家吃!哪管您能不能懷孕啊…我們醫院走的是另一條路-------憑技術實力立足社會,確確實實解決患者的實際問題,做事精益求精,盡力做到治一例好一例,不做量的。否則,那是白忙活了。吹牛解決不了實際問題,還浪費大家的精力、財力、物力與時間,誰干?來我們這里不用排隊等的。因為不管什麼情況,原則上排卵者優先,排卵時機不等人啊,所以……請看您的網路私信,有更詳細內容您們的懷孕生育能力依然存在!女方只要沒有絕經,不論年齡大小,月經不調,結扎與否,男方不管精子數量多少、活力如何,只要有精子就有辦法讓您們懷孕生育的!如果急於懷孕生育的話,建議您來山西運城用我們創造、改良並實踐多年的輔助生育技術;這是一種優選改良技術,把試管嬰兒的技術流程簡化了,優化了,直接把處理獲能好的特定數量精子移植入排卵期婦女特定時刻的輸卵管特定部位內,與試管嬰兒

Ⅷ 貴州計生辦離婚後女方帶三個小孩還可以生嗎

根據2016年《貴抄州省人口襲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女方帶三個子女,不可以再生育。

Ⅸ 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村居早婚早育規定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訂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為在我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富民興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環境,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 第十三條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暫住證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辦理。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部門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的營業執照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辦理;應當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個體工商戶落實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督促用工單位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辦理。 第十六條建設部門應當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築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濟。 第十八條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人事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穩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並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 第二十一條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四條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五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八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者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九條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孕期內憑《結婚證》和相關證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經治癒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 第三十一條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

Ⅹ 黔衛計健用證字 是什麼意思

【釋義】:是是由抄貴州衛生計劃生育襲委批準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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