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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決定逮捕

發布時間: 2021-02-04 19:29:07

依法認涉嫌行賄罪對xxx決定逮捕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 「依法認定涉嫌行賄罪對xxx決定逮捕」。上述提問中少了一個「定」字。專

這是《逮捕通知書》等屬法律文書中使用的一句文字。意思是:依據法律規定,認定×××嫌疑行賄罪,予以逮捕。

被逮捕的人,證明初步認定當事人涉嫌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賄罪),查證完全屬實後會被判刑。

㈡ 檢察院批准、決定逮捕的區別,以及公檢法在此問題上的聯系

這涉及公檢法之間的職能分工,相互之間配合及制約的問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拘留、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在此過程中公安機關有權拘留犯罪嫌疑人,但是若要逮捕須向檢察院審批,由檢察院最終批准,待偵查終結向檢察院提交要求起訴,檢方審查認可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審判。
對於其他刑事案件,諸如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則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院偵查中需要若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均可自行決定;
對於刑事案件,法院在一般情況下,都是被動接受檢察院的公訴,但是對於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則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直接向法院提起,此事法院認為需要對某人拘留或逮捕,則可以自行決定。

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㈢ 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一、應當逮捕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版,採取取權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6、可能判處10年有期以上;
7、可能判處徒刑以上,曾經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二、可以逮捕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

㈣ 批准、決定逮捕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逮捕的程序如下: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第二、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權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㈤ 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最高人民抄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襲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㈥ 哪些機關有權力決定逮捕

現實困惑

韓某和凌某是某市一所高中的學生,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韓某將凌某打傷。凌某的父母知道後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韓某的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黃某在做了筆錄以後,深感氣憤,對凌某的父母說:「真是太可惡了,我們公安機關決定將韓某逮捕。」黃某立即填發了一張逮捕證,並獨自一人執行了對韓某的逮捕。黃某的做法是正確的嗎?律師點評

黃某的做法是違法的。逮捕,是指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羈押起來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逮捕以後,除非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限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可見,有權批准或決定逮捕的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但是,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本案中,黃某身為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沒有決定逮捕的權力。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權力批准或決定逮捕,公安機關是執行逮捕的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特別提醒

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所以逮捕的審批程序也非常的嚴格。有權批准或決定逮捕的只能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並且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逮捕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與執行權是分離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司其職,分工明確。

㈦ 哪些機關有權決定或批准逮捕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如果是在偵查、起訴階段,版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權或批准逮捕。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還必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可決定或批准逮捕。

逮捕的執行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已經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㈧ 法院決定逮捕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屬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決定依法逮捕

㈨ 有權決定逮捕的機關是:多選

c、d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

提請批准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 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9)依法決定逮捕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並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

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製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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