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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突出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2-04 13:13:47

⑴ 當前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工作存在哪些問題

從宏觀層面抄看,目前襲我國稅收立法滯後,立法級次較低,影響和制約著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進。
就基層而言,一些稅務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治觀念、法治意識還不夠牢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行為時有發生,不願執法、不敢執法、隨意執法甚至亂執法等現象時常發生;
從能力上看,一些執法人員學不好、吃不透法律法規的基本原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措施辦法還不多,依法征稅、依法辦事的能力還不強;從制度上看,一些工作事項和權力運行還缺乏制度規范和約束,有的制度簡單抽象,不好用也不管用,有的文件規定相互矛盾、分割沖突,給執法造成了風險隱患;在監督上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夠健全,對執法環節和過程的監督存在缺失,稅收執法風險的防範和化解任重道遠等。要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必須進一步堅定法治理念,著眼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⑵ 我國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一)行政立法的不規范和不完善
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依據是要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法律體系。我國目前行政立法還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問題:一是行政立法不規范。盡管我國二十多年來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但行政立法仍然很不規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須限制行政機關的自我立法,減少地方立法。由於行政立法權在「依法行政」口號下日益膨脹,加上行政立法法治監控機制的殘缺,行政立法顯露出架空、取代甚至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危險傾向,因而行政法律規范急劇增多;行政法律粗疏,由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規章補充、細化,甚至取而代之,這就難免形成行政執法機關為自己製造執法依據的不正常現象,出現了政府既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同時又是市場中的「運動員」和「裁判員」。二是行政立法不完善。一些領域還沒有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來加以調整,致使法律出現了一些空白地帶,特別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迫切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規尚未出台,以至於行政機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嚴重影響了依法行政。 (二)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
首先,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行政執法機關設置不完善。有的法律、法規規定應該設立的機構沒有設置,不該設置的機構、部門又到處設置,致使行政機構重疊、部門林立,層次過多,而機構臃腫又導致人浮於事、運轉不靈,出現工作上互相推諉扯皮、官僚主義以及沉重的財政負擔等弊端。其次,行政執法機構之間許可權不明,職責不清。在我國的執法體制中,長期存在黨政不分、政企不分、許可權不分的弊端。行政職能與企業職能合而為一,管理權、經營權與行政處罰權集於一身,這樣很難做到自己監督自己和公正執法。這樣的後果是,好管的、有利可圖的,各執法部門都要爭著管,出現行政執法的「密集地帶」;不好管的、責任大的、無利可圖的,各部門都不去管,互相推諉,出現了行政執法的「空白地帶」。 (三)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
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和控制,否則就會被濫用。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行政系統內外結合的監督體系,有黨的監督、人大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和行政機關內部專門機關以及上下級的監督,還有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但這些監督卻沒有發揮強有力的作用,並未真正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腐敗現象依然嚴重,行政侵權、越權、違法事件時有發生,阻礙了依法治國建設的進程。目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行政監督立法殘缺。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行政監督法》及與其配套的法規、規章來統一規范行政監督主體與客體的權利和義務、程序和時效及法律責任,我國一些有關法律法規或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或職權重疊交叉而使有關監督主體互相推諉,監督不力。二是執法監督機制不盡合理。不少監督部門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地位低、權力小、權威性差。監督工作未能切實做到經常化、制度化,靠搞突擊檢查,未建立並認真實行監督責任制,當出現執法違法行為時相互推諉、無人追查。三是社會監督、民主監督的力度不夠。人民政協、民主黨派、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往往因經費不足、實際法律地位低等原因不能或不敢去行使監督權。在西方被稱為「第四種權力」的新聞輿論監督,也因種種原因而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監督職能。 (四)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低、數量少
法律需要有人去實施、去操作,而依法行政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管理日趨專業化、復雜化,因此對執法人員的要求很高,不僅要具有較強的專業基礎知識,而且要有較高的法律素質。目前行政人員
的分布極不合理,較高素質的行政人員主要集中在高層行政機關,而基層行政機關的行政人員不僅文化素質低,而且法律意識淡薄。行政人員素質的低下,在執法中往往會出現重視權力和局部利益,忽視執法責任和義務;不依程序執法、隨意性大;野蠻執法、濫用職權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威信,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另一方面,我國執法人員的數量少,而行政執法范圍廣、數量大,任務繁重,這也直接影響到行政執法的數量和質量。一些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頂崗執法,既嚴重影響行政執法機關的形象,又增加了執法的成本。特別是一些邊遠地區,不僅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低,而且嚴重。 (五)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授權不充分是保障不力的重要表現,也是導致權責不對稱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的成本應該由國家來解決,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解決。而目前的情況是不少執法單位實行「自費執法」,即實行自收自支,以收費和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給執法部門分配罰款任務,有些單位將罰款與執法人員收入和獎金掛鉤。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依法行政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遭到人身攻擊和人格侮辱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於對侵犯執法人員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嚴格、不具體,以致在很多情況下嚴重影響了依法行政的順利開展

⑶ 依法行政與法治思維能力 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表現在哪些方面

目前,我國城市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第一,處罰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人為製造了城管與其管理對象之間的對立。作為一個了處罰權以外再沒有其他任何管理職能的部門,「城管」在行政相對人眼裡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不必說城管的管理對象多是生活在社會下層的人群,
第二、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夠高,法律意識不夠強。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法律意識直接關繫到執法的質量問題。目前,我國城市管理執法中運用粗暴、野蠻手段以達到嚴格執法目的屢見不鮮,不按規定執法、徇私枉法現象層出不窮。導致公眾對法律的歪曲認識,覺得法非為保護其權益而制定,而是強迫、壓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對人們各種行為正確與否的衡量標尺,但並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來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文明執法才是根本體現。
第三、不能嚴格按照程序執法、權責劃分不明確。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並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一些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個別人員仍然習慣於圖簡單,撕張罰款單了事,沒有填定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極個別單位適用簡寫程序超過范圍;罰款不給收據或者以其它白條代替;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也有個別單位不按規定辦事,擅自低價處理沒收財物,同時有的地方存在執法不公正,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級的行政機關、同級行政機關的不同部門之間權責劃分不明確,以致遇事相互推諉、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決問題的時間,導致執法效率、質量不高,嚴重影響城市管理的進行和城市的發展。
第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監督。在行政執法中,就是行政執法權在隨行政權擴張後,其權力的行使者即行政執法部門內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外部監督又存在著約束不力的問題,導致整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運行失去應有的效能。客觀地說,僅內部監督力量是不夠的,往往是上級有號召,有要求才會去做。目前各地行政執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視突擊性的監督忽視經常性的監督,重視出了問題的時候監督,忽視預防性的事前事中監督,重視對實體法執行的監督,忽視對程序法執行的監督,重視對行政執法個人的監督,忽視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現象。以致公眾被不文明執法侵權或受損時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第五、執法人員的安全保障措施較為薄弱,被管理對象的救濟途徑不夠暢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順應市場要求的需要而進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進城市的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由於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夠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現執法人員受到厲言威脅、人身攻擊等現象。以致執法人員不能夠放心大膽地投入工作,影響執法活動的效能。同時,對管理對象的救濟途徑也極度缺乏,在這些被管理者中絕大多數是生活無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當他們的行為被禁止時可能他們真的就沒有了其他的謀生方式,所以,我們應該健全相應的救濟措施,幫助他們找到合法、適合的謀生方式。
第六、城市管理的要求標准與當前我國實際經濟發展水平不太相符。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發展的確可以用突飛猛進來形容。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相應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前進,但由於城市中有一大批勞動者是從農村進城打工謀生的農民,他們的文化素養、法律意識不高,能夠從事的行業也非常狹窄,因此,即使當他們觸犯了法律時他們自身也可能意識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標准應該根據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與我國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相符

⑷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著力解決9大問題是什麼

從全局看法治、法治行政、法治金融、法治教科文、法治保障、法治財稅、法治國企、法治公益、法治監督九大問題闡明觀點。
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法治政府「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內涵,為法治政府建設指明了方向。對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我們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深化政府部門學法活動。全面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堅持完善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實行機構、職能、許可權、責任法定化,推進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優化行政權力事項,統一清理公布市、縣行政許可項目清單,清理取消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大力推進綜合執法,完善市、縣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加強行政機關內部權力制,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本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建立和加強政府智庫建設。制定「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
法治行政就是在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進行管理過程中,要以法律法規為行政依據。法治行政的實施必須從社會管理機制出發,注重培育良好的行政生態,注重行政與執法的過程中的機制建設,科學促進法治與司法獨立。國家行政必須以法治為前提,法治行政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涵:首先,法治行政指的是依法行政。一方面行政體體系的建設需要行政法規,也就是行政系統的依法建設,另一方面,只有依法行政才最大程度上體現國家意志,才能杜絕隱患叢生的人治。杜絕人治並不是屏蔽「能人治世」之路,而是更高層次上的利用「能人」。法規也是能人發揮才能的前提與基礎。其次,法治行政的第二層含義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出發點是以社會各系統的存在為前提,以維護社會各系統健康運行為目的,並從國家戰略出發,實施行政管理。第三,法治行政的最重要內涵是注重系統性生態建設。社會各系統的存在方式既要相互補益,也要相互制約,而實現這一點,需要的是社會制衡力的平衡。只有這樣,社會各系統才會形成一個閉合的制衡力圓周,才會達到一個高度穩定的平衡狀態。
從經濟平衡的角度入手,法治金融至少包含內涵:首先,用法規的形式規範金融運營方式將是法治金融的首要內涵。其次,金融的體量是衡量一個經濟體是否健康的指標之一,具體來說,當一個經濟體不斷發展壯大,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之時,既表明經濟發展已進入成熟期,也表明,金融安全問題開始浮出水面。第三,法治金融的第三方面含義是規範金融的運營模式。從金融的基本功能出發,以經濟平衡為著眼點,改變金融自由發展的軌跡,切實發揮金融對經濟與社會的建構作用,並以法治手段來營造安全健康的金融。
教育科技與文化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在教科文中,文化系統的國家經費投入是相對較低的,文化系統系統性改革相對來說較經濟體制改革要落後很多,改革的機制尚不夠健全。教科文屬於社會公共建設,體現的是國家意志與發展方向,是中華復興的關鍵中的關鍵。首先,我們仍需致力於全民教育,並從宏觀政策出發,以適學人口變化為依據,合理建構教育機構,並建立順暢的從教人員進出教育系統的機制。建設法治科教文的一個重要思想就是要從文化復興的角度用未來的目光來看待教科文的發展,並將教科文的發展提高到法治高度,以保障促發展,以發展促繁榮,以教科文的繁榮來提升社會的整體素質與良好的社會風氣。
社會保障既體現著人本主義思想,也體現著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以及社會建構的健康程度與水平。社會保障也需從法治高度來進行合理建構。編織一張橫覆13.5億人口,縱貫養老、醫療、就業、社會救助和福利的安全網,將這個高速發展的經濟社會包在裡面,緩沖各種失速與不平衡帶來的風險。作為社會系統中至關重要的建設,法治是社會保障的基礎與前提,也是社會保障的保障。首先要有科學合理的社會保障法規。從宏觀的角度來說,提高經濟社會的健康水平,縮小收入及財富差距,健康經濟社會運行模式,一方面要充分注重經濟社會運行機制建構,一方面也要充分注重社會保障機制的建構。只有從這兩個方面進行努力,才有可能最大程度上建構一個健康的社會機制體系;從微觀的角度來說,社會保障體系的建構需要的是一個科學立法,以及科學規定與劃分保障條目與保障人群以及科學運營的過程。在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或者說,在整個社會工業化水平以及城鎮化達到穩定狀態前,社會保障將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輔助,而我們致力於推動的社會保障基金建設,必將成為政府聯結社會公眾的重要紐帶,亦必將最大程度上提高政府公信力與凝聚力,並促進社會煥發出生機。
隨著社會各系統的改革,財稅改革亦是一個必然趨勢。目前,我國公共財政的資金來源一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稅收收入;2.債權收入;3.國有資產收益;4.政府費收入;5.其他形式收入。法治財稅就是將法治納入財稅機制建設,實現依法確立財稅體系,依法運行財稅體系,依法監督財稅體系的運行。立法是財稅改革的基礎與前提,依法建構財稅運行機制以及改革財稅規章是財稅改革的核心,依法監督則是財稅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而協調財稅體系與社會各系統的協調關系則是財稅工作的重中之重。
什麼叫法治國企?一是國企的作為、行動和目標是有法律根據的。二是不僅要有法律根據,而且還要有規則性的制度配合,這樣法治國企才能真正行動。在新形勢下,作為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當務之急就是積極培養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企業發展、化解國有企業矛盾、維護國有企業穩定。深化國企改革的全過程,需以法治為框架。維護國企的和諧穩定,需用法治作支撐。面對如今的現狀,國企的領導幹部應更加註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協調企業與國家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特別是在應對企業職工群眾各種訴求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時,既要注意運用經濟、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運用法治手段,確保解決辦法和處理結果經得起實踐檢驗,從而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和諧、穩定。

何為法治公益?社會公益系統建設是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從法治高度出發,從完善社會公益系統性功能的角度依法推進社會公益體系的改革。而從目前的現狀而言,社會公益系統的建設重在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注重提升自身的質量,推進社會公益系統的社會監督體系建設,並注重完善社會激勵機制。
什麼是法治監督?法治監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也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監督也是憲法賦予監督機構的重要職能。此外,必要的監督也是維護社會各系統健康運行的重要手段。而從系統建構的角度來說,法治監督也是保證系統健康的關鍵中的關鍵。推進法治監體系的建構以及推進法治監督的創新是一項持久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監督工作的模式與監督的手段也不可能一程不變,也會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因此,法治監督的創新也是一項因時而宜的工程。從此出發,充分理解法治監督的重大意義,以及充分把握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法治監督的需求,適時調整法治監督的運行模式則是法治監督的生命力之所在。
董志龍認為,從整體來看,推進法治政府的建設要從行政、金融、教科文、保障、財稅、國企、公益、監督等各個方面滲透,只有從根本上惠及、保護了人民的利益,社會才會井然有序,國家才會更加繁榮富強。同時,我們也要從個人做起,遵循法律規章制度,保護好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讓人民在法治的和諧社會里幸福的生活。

⑸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什麼重視不夠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
我國依法行政在當前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順,與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對接;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認識不夠清晰,甚至認為依法行政會妨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依法行政工作講起來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卻往往不容易落實到位。
二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決策程序不完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決策失誤頻頻發生,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著部門利益化傾向,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
四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牟利現象普遍存在,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
五是政府解決糾紛機制不夠完善,信訪、調解、裁決、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制約著政府化解糾紛功能的全面發揮。
六是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沖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治的權威。
七是對行政權制約、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行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相當程度地被濫用,侵犯了人民群眾的權益,影響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依法行政的觀念、能力和水平亟待進一步提高。

⑹ 造成依法行政面臨困難原因是什麼

存在問題的原因

依法行政中出現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產生並非偶然,而是有著深刻的制度、歷史、文化及社會原因。具體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過去由於用人體制上的原因,我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並非從社會儲備的優秀人才中選拔而出,而是通過各種渠道分配或調動過來。而法律是成系統、成體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識,僅僅依靠短期的突擊培訓是難以吸收、消化和具體操作的。這樣,自身素質的不足,加上客觀上學習深度的不夠,造成了執法主體「依法」行政的先天殘缺,暴露出了行政執法人員尤其是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的不足。

2、「人治」思想因素。
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專制意識濃厚,官本位思想、官貴民輕思想、特權思想盛行,這些都是法治的大敵。

3、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因素。
對一些違法的行政行為,有的領導怕影響單位的「形象」、「政績」,不支持有關監督部門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並可能構成犯罪的案件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加之在執法機制上不夠完善,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未及時移送,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

4、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
(一)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力度不夠,上下迎合的多,打不開情面。
(二)是外部監督大都流於形式,媒體監督沒有放開。
(三)是能夠對執法人員起直接監督作用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其享有的權利、司法救濟方式以及投訴渠道不甚了解,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也不敢投訴。
(四)是一些涉及行政執法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大多數是由行政執法部門起草的,容易出現強化部門權力和弱化監督制約機制的傾向。

5、對政府法制機構作用認識不夠。
有的認為法制機構可有可無,設與不設不會影響工作大局,不願在法制機構建設上下功夫,花力氣。

6、部分群眾法制觀念不強,自我意識極度膨脹。
部分群眾的文化水平偏低,民主法制觀念不強,甚至藐視法律制度,嚴重影響基層民主法制建設進程。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⑺ 如何在基層推進依法行政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被普遍認為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一大亮點。
一、在基層推進依法行政意義重大
市縣鄉三級基層政府都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承擔著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管理職責,直面廣大群眾,直面各種利益關系和社會矛盾,其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不僅會關繫到政府的形象,而且還會關繫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對依法治國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和現代化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享了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等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權利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有賴於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運作。行政法通過創設行政公開制度、行政責任制度和對檢舉、揭發、控告、申訴和來信來訪等行政制度的規定,既確保了公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建立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廉潔的政府是廣大人民的希望,也是時代的要求。
由於我國有著的封建專制的影響,缺乏法治傳統,在體制下行政權又不適當地強化,行政權幾乎無所不在,無所不能,政府行為不規范問題嚴重,這些現象已經嚴重製約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建設。因此,我們要切實加強行政法制建設,而行政法治建設的目標,就是要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行政。這對於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全面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二、當期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分析
(一)在一些行政單位尤其是基層,依法行政意識樹立的不夠牢固。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於什麼是依法行政,為什麼要依法行政,怎樣才能依法行政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和作法。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達到目標比手段重要、完成任務比途徑方式重要、看到結果比程序重要,把法治作為自己完成任務目標的方式之一,有選擇的「執法」,有用的用之、有礙的不用或者改之。在基層政府長官意志往往比較嚴重,習慣於傳統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輕視法律手段重個別處理,輕制度管理重協調解決,遇到問題拍腦袋,決策問題拍胸脯,出了問題拍屁股,導致決策失誤無人負責或者推脫推諉時有發生;有的幹部只考慮自己的晉升權在哪、乾的活應該讓誰看到、自己的仕途怎麼走才更順暢,因此往往出現唯上、畏上、唯權、畏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只重視上級領導的講話、批示,忽視法律的規范、引導功能,導致行政執法水平不高;有的得過且過,不思進取,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脫離實際,導致依法行政缺乏具體實際的內容。
(二)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體制有待完善、系統、順暢的。目前,我國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承擔著依法行政工作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重要職責。實踐證明,哪個地方、哪個地區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較好,社會經濟事業的發展也比較順利。目前我國的依法行政工作體制與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還有不相適應的地方。從機構設置情況看,政府法制機構的設置為國家、省、市、縣四級,鄉一級政府未設置專門的機構,這種狀況勢必影響基層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政府法制機構內部人員結構不盡合理。從知識結構看,目前,政府法制機構的部分工作人員是從行政工作崗位轉行而來,沒有受過系統、專業的法律教育學習,在法學理論、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識等方面還不能完全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的法治建設步伐不斷加快,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台,不少政府的法治人員並非科班出身、人員流動比較大,接受培訓時往往應付了事,造成了政府法治機構人員法治水平普遍不高。政府法制工作在一些基層政府看來是不得不設立的一個部門,在開展總做中往往要受地方「發展大局」的影響為地方「發展大局」服務,在對於違法執法人員的處理上只有「建議」權而沒有直接處理權,嚴重影響監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機構的權威,對依法行政工作產生負面影響。這就造成了文件的合法審查、機構的合法性和執法的合法性和力度等審查的確實或者有時的越位。
(三)違法行政問題突出。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最主要的職能,是行政機關履行管理社會職能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規能否在實際生活中產生作用,最終要靠行政執法來落實。同時,執法活動是面向社會的活動,客體是社會上的公民和各種團體,因此行政執法活動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人民群眾往往是通過行政執法來認識和評價政府,認識和評價法律,行政執法是否公正、廉潔,直接關系著政府的威望和法律的權威。目前,一些地方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行政執法權分散;執法主體不合格;部門職能重疊,職能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甚至在一起違法案件出現之後,幾家單位搶著去罰款,誰先罰了是誰的。目前,一些基層執法隊伍經費的一項來源是罰款和收費,而且罰得越多,收的越多,返還的也就越多,使行政執法與執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掛鉤,甚至在一些交管部門在罰款後不開具罰款單,罰款的去向讓人懷疑,在基層往往聽到這樣的話「開單...錢,不開單...錢。」往往差距較大,作為客體的被罰款對象多數選擇不開單,這就促使了違法行政的蔓延,造成了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嚴重背離。執法就是罰款,執法就是收費已經成為個別執法人員的「准繩」。一些部門之間有利爭著上,無利躲著走,爭管轄,爭權利,爭罰款,爭收費。執法程序在一些地方呈現「隨意性」。有的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申辯權;有的不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權利;有的顛倒程序,先罰款後定性;有的該適用普通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該適用簡易程序的,卻適用了普通程序。基層執法人員素質普遍偏低。從文化素質看,基層執法人員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數偏低。大多數執法人員沒有受過法律專業教育培訓,一般也就集中參加幾次法律方面的有關培訓,缺乏行政執法所必備的法律素質, 在基層有一個應該引起關注的現象:不少政府的執法人員一般只知道與自己關系密切的單位的職能,對於關系較遠的單位的職能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分不清人大和政協的性質和職能,不知道憲法是干什麼的,對於一些涉法案件甚至不知道歸哪個司法機關受理,這不能不說是普法活動的一個不足。基層幹部往往把自己宣傳的東西告訴群眾,自己卻只當成一般的任務應付了事,在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群眾法治意識漸強的今天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
三、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行政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教育就沒有思想的轉變,沒有思想的轉變就沒有行為的改善。首先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領導幹部的宣傳教育,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轉變思想觀念,從時代發展的大趨勢出發、從黨的方針政策出發、從正反兩個方面事例出發清除官本位、特權思想等的影響,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權力與法律的關系,法治與改革的關系、法治與發展的關系。牢固樹立法律權威至上、法律大於權力、權力服從法律、沒有法治就沒有大發展、違背法治理念必將受到懲罰的觀念,只有這樣,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才會有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繼續做好面對人民群眾的普法活動。在一些基層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幹的任務,把貼幾張標語、進學校講一次課看成普法的成果,不願也不像話費力氣去開展此項活動,甚至一些基層領導幹部認為人民群眾法治意識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難。他們習慣於落後的「人治」,這個區域是我的天下我說的就是規定,我說怎麼辦就怎麼辦,而法治一旦增強,自己的行為將受到約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地位將動搖,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動。殊不知,普法運動就是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為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好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人民群眾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強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有助於糾正基層政府的違法或者有法不依行為,讓行政變的更科學、更合理。要創新普法性質,變過去的「以教」為中心的「靜態」普法為「動態」普法,雙向互動、有來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實用性,使群眾逐漸地擁有法治精神,改善社會的法治文化氛圍。
(二)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努力改變「倒三角」的工作體制,加強基層政府法制機構設置。在鄉一級政府設置政府法制機構或者鄉鎮一級政府的抽象和具體重要行政行為要經過上級法治部門的合法性審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體制,同時進一步加強地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力量,使地市縣法制機構人員達到一定規模,使「倒三角」為「倒梯形」,進而發展為「正梯形」,為基層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組織保障。同時,市縣兩級的政府法治部門應該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作為本單位的一個部門很難有效的監督級別比自己高、權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錢來源的政府,因此,建議提高市縣兩級法制部門的地位和職權,在用人用錢上或者至少是業務上歸上一級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為、規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門的意見作為生效的要件之一,對於法制部門提出異議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門不應承擔責任,對於法制部門簽字同意認為合法的實際卻是違法行為的政府相關責任人和法制部門簽字人、責任人都應承擔責任,並且設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讓法制部門不再是可有可無的部門,切實強化其職能和責任。
加強政府法制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提升其業務水平。不少人認為,政府法制工作隊伍這一群體不需要專門的職業訓練和專門知識,不過是政府工作人員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安排就可以勝任,不像法官、檢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樣有法定的准入標准。這種忽視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職業特點的認識,導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崗位要求等同於一般政府工作人員。從另一方面來講,由於沒有「門檻」和職業定位,導致社會對政府法制工作認識的缺乏。實際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內容,比一般的公務員要求更高,專業性更強。這一職業群體必須共同經過系統學習而獲得法律理論知識、法律思維知識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議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准入制度,堅持「凡進必考」原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定具有司法從業資格方可上崗的門檻,在人員崗位上不易流動性過大,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使他們成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軍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業務骨幹,力爭成為優秀合格的政府領導的法律顧問和參謀、助手。
通過各種手段增強法制人員工作的獨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員作為行政機關的成員,自然要服從行政機關的領導。從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體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對法律負責。一般情況下,這樣做也符合行政首長的意志。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對法律負責的行動違背了個別行政首長的個人意志,行政首長也不應非法干預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獨立性,或者以此隨意撤換其工作崗位。因此,要通過各種制度來保證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良好素質以及職業的穩定性和專業性。政府領導應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獨立開展工作,讓他們放心放膽去干,不斷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他們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於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三)完善監督機制,強化行政執法的監督。切實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加強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力度,並通過這種專門的執法監督,保證行政執法活動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辦事,要通過監察、審計部門的有效監督,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和行政執法中的不正之風;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執法過錯者予以堅決追究,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調離、清除出執法隊伍。
充分發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強化執法監督力度,促進依法行政。首先,要認真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實踐中,往往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除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外,許多時候是以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為尚方寶劍的。而行政執法中出現的一些亂收費、亂處罰問題,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規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抓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審查政府規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輿論監督是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和措施。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社會新聞媒體要敢於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特殊作用。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新聞單位行使監督權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全社會的支持。建議對於新聞媒體曝光的違法行政案件本級和上級政府應該建立台賬和記錄,改變以往重大輿情事件只是聽聽本級政府匯報、說明一面之詞的簡單做法,應該建立雙方都有記錄、都能說話甚至互相辯論的沖突解決機制。
制定準確的監督標准,增強行政執法監督的實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黨紀、政紀量化監督標准,盡快出台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監督的機關、許可權、范圍、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確規定,使監督本身有法可依。
(作者單位:臨西縣委宣傳部)

⑻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什麼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

我國依法行政在當前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順,與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對接;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認識不夠清晰,甚至認為依法行政會妨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依法行政工作講起來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卻往往不容易落實到位。

二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決策程序不完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決策失誤頻頻發生,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著部門利益化傾向,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

四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牟利現象普遍存在,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

五是政府解決糾紛機制不夠完善,信訪、調解、裁決、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制約著政府化解糾紛功能的全面發揮。

六是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沖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治的權威。

七是對行政權制約、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行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相當程度地被濫用,侵犯了人民群眾的權益,影響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依法行政的觀念、能力和水平亟待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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