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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國依法治區

發布時間: 2021-02-04 10:23:44

Ⅰ 人治與法治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四者的關系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內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容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Ⅱ 如何做好依法治國,依法治疆,依法治校,依法指教

十八屆四中全會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京舉行。這是黨的歷史上首次中央全會以「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召開的會議。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為更好的緊密結合新疆實際,全面推進依法治疆;結合烏魯木齊實際,在全社會形成法治氛圍、提高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激發全民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從今日起,本報特開設欄目「深入學習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五問」,邀請法學領域知名專家學者,從五方面以問答的形式,從不同角度深入闡釋全會精神,幫助各族幹部群眾准確理解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觀點、新思想、新舉措。 受訪嘉賓:自治區黨校法學教研部主任、教授陳奇彪 早在今年5月召開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發表重要講話時就提出,要堅持「依法治疆、團結穩疆、長期建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如何理解「依法治疆」與「依法治國」的關系? 陳奇彪:簡單來講,依法治疆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前者是後者的地域性體現。從哲學角度來說,是個性和共性的關系。依法治疆不僅是依法治國的一個要求,也是落實依法治國重大方針的具體舉措。新疆有著不同於其他省份的實際「區情」,因此,在具體踐行依法治國理念時,要重點考慮到新疆的實際情況。新疆發展的總目標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所以我們在重點領域的立法等工作,就要緊緊圍繞這一目標進行。簡言之,就是要從新疆的實際來落實「依法治國」的理念。 1978年我國只有憲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幾部法律,截至今年3月,現行有效法律已達242部。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建設「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因為我們的法律數量不夠嗎? 陳奇彪:我所了解的數據可能比你掌握的還要多一些。從數量上講,我們的法律法規制定不算少,但這絕不是一個單純數量級的問題。應當說,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完成。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比較健全,但有些不夠完善。 其次,隨著我國的經濟形勢、穩定形勢、民生發展等方面的變化,一些潛在的問題和矛盾逐漸凸顯,有些方面的問題上升為法治問題。比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到的環保問題。由此引申出來比如地方政府單純追求GDP問題、自然資源保護問題等等。還有反腐問題,都要通過形成一整套的法治體系來解決。可以這樣理解,憲法是根基,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不是說簡單的就事論事,遇到哪個問題就出台一部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了之,而是依靠全面的法治體系建設來解決。這就更科學也更嚴謹。 結合新疆的具體實際來看,怎樣依靠法治建設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工作? 陳奇彪:自治區黨委八屆七次全委擴大會議提出,當前最突出的工作就是要深入推進「去極端化」,應當說,「去極端化」是自治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點。 當下,我們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可以簡單概況為「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扼制極端、打擊犯罪」。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也是導致暴恐案件發生的重要根源,就是宗教極端思想的滲透。這一點在以往的案件中都得到了證實。 宗教和宗教極端思想本質上是截然不同的。無論是國家還是自治區層面,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正常的宗教事務活動。尤其是自治區層面,目前已有三個不同的條例,分別對宗教活動、宗教場地和宗教人員的管理進行規范和保護。但經過多年的實際適用,這些條例或規定,已明顯暴露出不夠完善的弊端。比如,現行條例中提到「非法宗教活動」,至於哪些具體行為屬於「非法宗教活動」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明。這就使得具體的基層工作在認識上可能存在模糊。 再如,「宗教極端思想」的認定,在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具體的說明和解釋。 因此,現在亟需制定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自治區級的宗教管理條例,以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宗教管理事務需要。但做好「去極端化」工作,也是不能僅僅依靠某部法律法規就能實現的,仍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體系共同實現,比如就需要同時加強普法宣傳和推進教育發展,以及改善民生等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做支撐。

Ⅲ 以法治國基本國策,有什麼 特點

1、全局性

全國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應該由法法律調整的都要實現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這一方針應成為執政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廣大公民的共同行為准則。那種認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觀點是

首都群眾慶祝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16]

不正確的。法治有古代法治與現代法治之分。

古代法治雖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總是代表著先進的階級、階層以及開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願望,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但當時的統治者往往把法律當做治民的工具。

現代法治與此則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為雖然也要受法律的約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專制政治所決定的。憲法出現在近代就是一個突出的例證。

憲法的內容很多,但主要是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確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設定和約束國家的權力,使其不被濫用。同時,那種認為法治只是一項具體工作而不是一項影響和決定全局的方針的看法也是不正確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制定和實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於以往的方針和政策,其中有四項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遠戰略意義,即:從以階級斗爭為綱轉變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實行計劃經濟轉變為實行市場經濟;從實行閉關鎖國轉變為實行對外開放;從人治向法治過渡,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整體性

依法治國是一項從中央到地方,從地區到行業,從立法到執法、司法、護法、守法、學法的系統工程。應上下呼應,左右協調,前後銜接。那種認為依法治國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學、措施無意義的看法是不正確的。實行依法治國,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從中央機關及其領導成員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從中央一級的層次上實施,這是毫無疑問的,而且實行這一治國方略成敗的關鍵也在中央一級。不強調這一點也是不正確的。但是,我們不應低估從1985年開始的、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和深入開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依法治理包括區域治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縣)、行業治理和基層治理,內容涉及立法(還有行業與基層的建章立制)、執法、司法、護法(法律監督)、普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是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系統工程。它已經超越「學法必須用法」的視角和把依法治理僅僅當做普法的一個環節的眼界,發展成為一個把依法治國方針和措施從中央推向各級地方、各行各業和所有基層單位的宏偉局面。[17]

3、目的性

戰略目標是相對於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國家作為現代一種最進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標模式,其基本標志和要求是豐富的、具體的、確定的、可預測的。它不應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和中國共產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法治國家」概念,在以往黨和政府的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中從未出現過,是一個全新的概念(當然,學者早已提出過)。我們強調狹義上「依法治國」是方針,「法治國家」是目標,主要意義是說明「法治國家」有其具體的豐富的內涵,是一種國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類型與模式,它應具有一系列現代法治原則,不應簡單地將它理解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它應有中國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備現代法治國家的各種共同特徵;它應有自身的性質和客觀規律可循,又可以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發揮主觀能動性予以創新。研究、發展、設計和明確其基本標志及具體內容,以作為前進的目標、努力的方向和行動的向導,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4、長期性

法治國家的建成同整個國家的現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內容與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選擇及其實現,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與發展,而必然受當時當地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的具體條件的影響與制約。同時,人們認識的提高和經驗的積累也須要有一個過程。特別是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情況復雜,歷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使其達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國大約還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時間。這一長期性決定了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性進程具有漸進性、持續性和階段性的特點。在這個問題上,既不能不顧主客觀條件而操之過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實現在觀念更新尤其是制度變革上的持續性,以始終保持這一歷史性進程的發展勢頭;如何在國家的不同發展階段上選擇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響和推動全局的進展,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Ⅳ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有何不同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內涵卻有本質的區別。「版以法治國」是說用法律去治權國,法律是一種用來治國的工具,這是傳統的管理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國家機關,是手中掌握權力的人,治理的對象是人民群眾。「依法治國」是說治國必須依法,即治理國家的方式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是現代的控權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人民,治理的對象是有可能濫用國家權力的當權者。可見,「以法治國」的實質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吏」。

Ⅳ 依法治國和以法治國的區別很大嗎

依法治國和以法治國雖然一字之差,但是它們區別很大,具體區別如下。

一、兩者概念不同

1、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的方略。

2、以法治國是韓非法律思想用語。指的是用法律治理國家。主體是人,根本上還是人治,法律是工具,可用則用,不可用則不用。不強調法律的權威性。因此與依法治國的法治根本性不同。

二、兩者的歷史背景不同

1、以法治國、以法為本是韓非法律思想用語,是秦朝法制的重要思想。法家奉行「以法治國」,主張「國不可一日無法」。即使在獨尊儒術以後,其法治的精神也滲透到儒術之中。尤其是法家的君主獨裁的主張,奠定了秦以後專制主義政治制度的理論基礎。

2、依法治國是對新中國歷史經驗進行深刻總結的結果。建國以後,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一度有過長足的發展,但由於「左」的指導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設的良好勢頭急轉直下,最終釀成十年「文革」的歷史性悲劇。「文革」的教訓極為慘痛和深刻。鄧小平同志提出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三、兩者的意義不同

1、法家反對「禮治」,主張「法治」的重要觀點,對秦朝法制的發展有重大影響,對中國封建法制的確立、鞏固和發展起過重要作用。

2、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志。

Ⅵ 法家的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的聯系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內涵卻有本質的區別。「以法治國」是說用法律去治國,法律是一種用來治國的工具,這是傳統的管理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國家機關,是手中掌握權力的人,治理的對象是人民群眾。「依法治國」是說治國必須依法,即治理國家的方式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是現代的控權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人民,治理的對象是有可能濫用國家權力的當權者。

「依法治國」的「依」是依從、依靠、按照的意思,「依法」就是依從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的意思,「依法治國」就是要求人們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依法治國體現的是法律至上、依法辦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以法治國」的「以」是用、把、拿的意思,「以法」就是用法律、把法律、拿法律的意思,「以法治國」就是要求把法律作為一種工具由統治者來使用;以法治國則更多的強調人的因素,強調統治者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體現的是統治者將法律作為個人專斷、獨裁的「人治」工具。

以法治國有人在法律之上的意思,而依法治國則體現法律至上的原則。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從以法治國到依法治國,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以法」者,是位高權重者將「法」作為一種手段去治理別人,不治自己。即韓非子所謂「法家」,以法治人 。

「依法」者,既治別人,也治自己 。

依法治國,要求的是在治國中國家必須依法。
以法治國,是國家以法律作為武器管理國家。

可見,「以法治國」的實質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吏」。

Ⅶ 如何理解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疆的關系

十八屆四中全會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京舉行。這是黨的歷史上首次中央全會以「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召開的會議。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為更好的緊密結合新疆實際,全面推進依法治疆;結合烏魯木齊實際,在全社會形成法治氛圍、提高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激發全民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從今日起,本報特開設欄目「深入學習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五問」,邀請法學領域知名專家學者,從五方面以問答的形式,從不同角度深入闡釋全會精神,幫助各族幹部群眾准確理解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觀點、新思想、新舉措。

受訪嘉賓:自治區黨校法學教研部主任、教授陳奇彪

早在今年5月召開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發表重要講話時就提出,要堅持「依法治疆、團結穩疆、長期建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如何理解「依法治疆」與「依法治國」的關系?

陳奇彪:簡單來講,依法治疆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前者是後者的地域性體現。從哲學角度來說,是個性和共性的關系。依法治疆不僅是依法治國的一個要求,也是落實依法治國重大方針的具體舉措。新疆有著不同於其他省份的實際「區情」,因此,在具體踐行依法治國理念時,要重點考慮到新疆的實際情況。新疆發展的總目標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所以我們在重點領域的立法等工作,就要緊緊圍繞這一目標進行。簡言之,就是要從新疆的實際來落實「依法治國」的理念。

1978年我國只有憲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幾部法律,截至今年3月,現行有效法律已達242部。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建設「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因為我們的法律數量不夠嗎?

陳奇彪:我所了解的數據可能比你掌握的還要多一些。從數量上講,我們的法律法規制定不算少,但這絕不是一個單純數量級的問題。應當說,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完成。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比較健全,但有些不夠完善。

其次,隨著我國的經濟形勢、穩定形勢、民生發展等方面的變化,一些潛在的問題和矛盾逐漸凸顯,有些方面的問題上升為法治問題。比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到的環保問題。由此引申出來比如地方政府單純追求GDP問題、自然資源保護問題等等。還有反腐問題,都要通過形成一整套的法治體系來解決。可以這樣理解,憲法是根基,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不是說簡單的就事論事,遇到哪個問題就出台一部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了之,而是依靠全面的法治體系建設來解決。這就更科學也更嚴謹。

結合新疆的具體實際來看,怎樣依靠法治建設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工作?

陳奇彪:自治區黨委八屆七次全委擴大會議提出,當前最突出的工作就是要深入推進「去極端化」,應當說,「去極端化」是自治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點。

當下,我們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可以簡單概況為「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扼制極端、打擊犯罪」。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也是導致暴恐案件發生的重要根源,就是宗教極端思想的滲透。這一點在以往的案件中都得到了證實。

宗教和宗教極端思想本質上是截然不同的。無論是國家還是自治區層面,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正常的宗教事務活動。尤其是自治區層面,目前已有三個不同的條例,分別對宗教活動、宗教場地和宗教人員的管理進行規范和保護。但經過多年的實際適用,這些條例或規定,已明顯暴露出不夠完善的弊端。比如,現行條例中提到「非法宗教活動」,至於哪些具體行為屬於「非法宗教活動」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明。這就使得具體的基層工作在認識上可能存在模糊。

再如,「宗教極端思想」的認定,在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具體的說明和解釋。

因此,現在亟需制定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自治區級的宗教管理條例,以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宗教管理事務需要。但做好「去極端化」工作,也是不能僅僅依靠某部法律法規就能實現的,仍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體系共同實現,比如就需要同時加強普法宣傳和推進教育發展,以及改善民生等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做支撐。

Ⅷ 依法治國與以法治國的區別與聯系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內涵卻有著本質的區別。「以法治國」是說用法律去治國,法律是一種用來治國的工具。這是傳統的管理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國家機關,是手中掌握權力的人,治理的對象是人民群眾。而且「以法治國」有法律工具主義的嫌疑。國家的管理者如果把法律當作手中的工具,則有可能任意改變這一工具,或者濫用這一工具。因此,這種觀念的實質是法制而不是真正的法治,甚至是人治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依法治國」是說治國必須依法,即治理國家的方式方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這是現代的控權主義的法律觀念。在依法治國的觀念下,國家的管理者必須依照人民按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出來的法律來行事,並且不得違反這樣的法律。這種「法治」,主體是人民,治理的對象是有可能濫用國家權力的當權者。可見,「以法治國」的實質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吏」。

Ⅸ 以法治國的重要性

已解決問題 收藏 轉載到QQ空間 求教: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原則在現今生活的遺留 [ 標簽:法律 思想,法律,生活 ] 如題。請註明出處,最好能詳細一點。 Gunner鬼見愁 回答:2 人氣:6 解決時間:2009-11-21 22:42 滿意答案 中國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對後世的影響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至少在公元前21世紀左右的夏朝已經建立了國家,形成了法制 .中華法制不僅起源早,而且經過四千多年的發展過程,一直沒有中斷過,這是在世界文明古國中所僅有的。因此中國法制的歷史沿革非常清晰,無論是某一部法典,還是某一項制度 ,都有清楚的源流關系,形成了一個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統。
一。 法制的起源
法制萌生於春秋時期。夏、商、周三代實行的是一種封建制度。國家是在家族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當時的國家的體制是一種家國一體的體制,在社會上是一種宗法制,國家的人際關系都按禮的原則來建立。進入春秋時代以後,封建制開始解體。體現在國家方面就是直接導致了天子、國王力量衰微,諸侯崛起;體現在諸侯國中就是國家內部卿大夫的勢力強大起來,開始控制了諸侯國的權力,接下來開始篡奪君位;體現在封邑層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會這個層面上,從前維系社會關系的這一套綱紀逐漸失效,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表現在國家方面是諸侯力征,同時大國兼並小國,一方面大國要侵佔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國,小國要自衛,天下混戰,國與國之間沒有基本的規則,無論大國、小國都希望富國強兵。法家適應這一時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張,法治的一個基本的東西就是擴張君權,以法治國。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於鼎」(刑即為法),後來,晉國也「作刑書」。鄭國與晉國先後採取了把刑法鑄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這在當時有著劃時代的意義,具體體現在:開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眾公布法律,使得民眾也可按照這種明示的法律來解決社會爭端。而在這以前,法律都有一種隨意性和神秘性。在此之後,法律開始具有公開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韓非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法,就是統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張。韓非子強調治國要有法治,賞罰都要以「法」為標准。法是整個社會的行為准則和規范,任何人都不能獨立於法外。韓非子說:「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也就是說,在「法」面前,不存在貴族和平民之分。「術」就是國君駕御群臣的權術,由國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們摸不清國君的心理,不敢輕舉妄動,背後搞鬼。「術」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韓非子認為,申不害重術不講法,往往造成新舊法令相互抵觸、前後矛盾;商鞅重法不講術,則難於對官吏察辨「忠」和「奸」,導致國君的大權旁落於大臣之手。所以韓非主張「法」和「術」必須結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時,韓非子還認為,「勢」就是國君占據的地位和掌握的權力,也是統治者實行統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勢」的理論最終是由慎到提出的。韓非子吸取了這一理論,他認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權術,必須依靠權勢;沒有權勢,既使是堯這樣的賢明君主,連三戶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韓非子提出「抱法而處勢」的主張,認為只有穩固地掌握了權勢,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術。

法家主張審時度勢,「法後王」,「法今聖」,而不「法先王」。商鞅明確提出:「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這種進化的歷史觀,堅信「當時而言法,因事而制禮」,從而主張「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①。
韓非繼承了商鞅的歷史進化,提出「上古競於道德,中古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②,認為歷史是不斷變化、不斷進步的。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而「明據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則誣也」③。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亂變化的人,反而竭力謳歌先王之法,頌揚先王之書,這只會加劇今世的動亂,絕不會帶來任何益處。因此,「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細分析研究當代面臨的問題,根據現實來制定各項措施。 回答人的補充 2009-11-14 22:14 法家崛起於戰國時代。這個時候,「王者之跡息而《詩》亡」,西周分封制已經崩潰。到戰國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虛設,其地位與一般小國無異。春秋時代的一百餘國,這時也僅存十餘國,整個中國為戰國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規模兼並戰爭,也正在推動著中國從封建割據走向封建統一,在這種不可逆轉的形勢下,維護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沒有任何可能,而且從根本上說,乃是歷史的倒退。法家順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力主普遍推行郡縣制度。商鞅說過:「百縣之治一形,則從;迂者不飾,代者不敢更其制,過而廢者不能匿其舉。」⑤眾多的縣,都實行統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從,奸官就不敢飾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過而貶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飾其錯誤。推行縣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員,把縣變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機構,而不再是獨立、半獨立的王國,這樣就把全國的軍政大權集中到了中央,從而建立起統一的中央集權政體,有利於從劫亂走向安定,從割據走向統一。韓非又進一步主張:「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⑥進一步發展了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

法家主張「一斷於法」,而不論親疏、貴賤、上下、尊卑。《商君書。賞刑》說道:「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敗於後,不為虧法。」從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張的「刑無等級」有兩大特徵: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廢除貴族(不論舊貴族還是新貴族)的赦免和贖刑特權。這兩點都是對西周以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徹底否定。由於破除了貴族人治,代之以國家法治,因而加強了君主集權,不但大大有助於軍令、政令的統一,而且為後來戰勝山東六國,實現全國大一統奠定了基礎。

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將法律公之於天下,「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又別置「法官」作為主管吏民法律的顧問,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進國家的安定和統治秩序的穩定。這種法律觀念,一直為後來歷朝歷代所承襲,對於鞏固國家的統一,維護社會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 廉吏執法與法制建設

中國古代很早就有「國家之敗,由官邪也」的記載。清明的吏治是實施法制的必要條件,也是法制建設的內在要求,它反映了社會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國古代許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認識到治吏對推行「法治」的重要意義。先秦時,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論斷,其實質不在於輕視和否定治民,而在於強調吏治的重要性。孔子「為政在人」的觀點突出強調了君主與官吏在國家治亂和「法治」興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荀子的「有治人,無治法」,更明確地闡述了「法」與「人」的關系。他認為作為統治者的「人」決定著作為國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執行和適應變化,都離不開「人」的靈活、廉潔和清明。荀子重視人治,並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發揮法的作用與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執法是治國之關鍵。唐「貞觀盛世」的出現是與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潔,帶頭守法分不開的。

法制歷史深刻地告訴我們:徒法不足以為治,繁法也不足以為治,制定嚴密完備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諸實施並深入人心則並非易事,它要通過執法者公平的執法和廣大民眾自覺的守法來實現。因此,我們說,良法與廉吏是實現法治必不可少的兩個環節,它們相互聯系,承前接後,內在要求是一致的。在法制建設中,立法要從實際出發,結合社會現實,根據社會要求,能夠真正反映社會生活,指導並規范人們的行為。但是立法只是國家治理的一個前提,只有依靠秉公執法的官員才能夠使國家立法走向現實,如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則無異於虛設之條文。 回答人的補充 2009-11-14 22:23 四。 法治的現代意義

中國古代史上曾經出現過幾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貞觀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現出的共同特徵就是社會秩序穩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階級矛盾相對緩和,封建法制相對健全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為盛世最明顯的標志。法盛則政興,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現所體現的共同特徵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覺或不自覺地服從於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殺臣民,不僭越法律。

封建「法治」與現代法治有著本質的區別。封建法律的服務對象是地主階級,其著力維護的是專制主義統治,法律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廢法,權大於法。盡管如此,封建盛世的出現,內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許多內在規律成為法盛政興的必要條件。深入法制歷史,分析法制現象,從封建法制中我們可以發現許多法制經驗和規律,不失為今天法制建設的有益借鑒。

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會里,皇帝一方面凌駕於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條件下也遵循法律的規范。漢文帝以身作則,奉公守法,才有了張釋之的執法公平;唐太宗有「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思想,才有了功臣屈法而下詔治罪之舉。在保證法令順利實施方面,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法制中最有特色並且歷史悠久,其主要職能是監察百官,糾舉失職,監督司法,以使官吏執法不阿。中國古代的監察機關在維護皇權的前提下,獨立地行使監察權,自成體系,不受行政系統的干涉。為充分發揮其職能,歷代都由皇帝掌握監察御史的任用權。監察御史雖品級不高,權力卻非常大。也正因為如此,在漫長的中國古代,監察機關確實起到了應有的法律監督作用,為封建法制的推行起到了極大的保證作用。在制度建設上,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既有特色,也很有顯示借鑒意義。

依法約束權力,法制就能得以維持,盛世就有出現的可能;權力超越了法律,社會秩就會混亂,衰世就必然出現。以法律約束權力是維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現代也如此。

法制推動社會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保證國家的政治制度,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它對人們的生產、生活有巨大的影響。歷史證明,重視法制就會推動社會的發展,使國家昌盛富強;破壞或淡視法制就會阻礙社會的發展,導致政權的衰敗。可以說,「法治」是盛世的標志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認識到了法治對一個國家盛衰的作用,開始逐步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和法制,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治國方略。這就使得民主法制環境大有改觀,司法執法隊伍不斷擴充,糾正了以往不講法制,強調人治的作法,司法和執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國的司法執法狀況與法治的內在要求仍相距甚遠,長期以來形成的人治觀念仍然沒有根本消除,權大於法的現象仍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貪贓枉法的現象仍很普遍。我們知道,失去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也必然損害法制,影響法制技術的順利進行。立法定製的根本目的在於實施,而嚴格高效地實施法律取決於司法執法機關的活動。依法治國的關鍵之一就是司法和執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嚴格守法、依法辦事才能維護法制的尊嚴與權威,保障社會主義法制技術的順利進行。

注釋:

①《商君書。更法》

②《韓非子。五蠹》

③《韓非子。顯學》

④《韓非子。五蠹》

⑤《商君書。墾令》

⑥《韓非子。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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