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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辦事

發布時間: 2021-02-03 18:00:41

『壹』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答案:B

評析:本題考「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選項A符合此意;(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選項C符合此意;(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兩部分,選項D符合此意。選項B講的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與使用自由裁量權的關系,不是該原則的基本涵義。因為該題要求選出不是該原則基本涵義的選項,故答案為B。

盡管題目也答對了,可仔細一思考,這個問題可並不是這樣簡單。

因為《憲法》第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將這些規定與與選項C「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司法活動」相對應,看出問題來了吧?

對,C項中少了「行政」(機關),這樣的答案就未必正確。

因為,

1954年憲法開始規定法院對相應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時,有關部門似乎曾經意識到其後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設第78條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僅服從法律。雖然沒有明言,但試圖讓蘇維埃式的司法體制盡量向英國的議會主權原則靠攏的立場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遺憾的是,後來的幾次改憲卻把這樣的慎思和遠慮都拋到九霄雲外了。現行憲法第126條所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文本雖然極其簡略,然而與54年憲法的規定相比較,從中還是可以隱約看到其內在涵義上實際上已經發生了三點變化,即(1)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僅以法律規定為限度(法律實證主義的審判觀);(2)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審判權的干涉並未受到憲法上的制約(法律民主主義的審判觀);(3)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服從的規范不限於法律(法律政策主義的審判觀)。前幾年出現的所謂人大「個案監督」,雖然引起很大爭議,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從54年憲法第78條到82年憲法第126條蛻變的自然結果,其實不足為奇也。

當然,有人還認為這裡面還包含有黨對司法領導的問題,因分歧較大,尚無定論。

我們知道,在社會主義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訴訟、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辦事,除服從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有關處理具體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的組成部分,屬於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立法權、行政權並非鼎立關系,也不是政治原則,而是一種工作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非法干涉。實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其在加強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審判、檢察工作的干涉。

其實,這個題目在各種公務員和法律考試中頻繁出現,對如C項答案者總讓我反復再三,對與不對,只能憑運氣了。

真不能琢磨出題人的思路。

『貳』 依法辦事的司法機關是什麼

公安局 檢察院 法院 這三個部門都是依法辦事的司法機關
至於實際工作中是否依法,看人品.

『叄』 「你們怎能違反國家規定」淮安區法院法官莫名驚詫:「法官就一定要依法辦事嗎!」

【淮安區法院法官莫名驚詫:「法官就一定要依法辦事嗎?!」】
一句話:該法官無良,應當依法扒去該法官的那身黑皮。

『肆』 我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訴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周儉不依法辦事

最高人復民法院紀律檢查委員制會地址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舉報中心,郵編100745。如果有舉報線索,可以直接撥打最高人民法院的舉報電話:65290999和65299844。如果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請採納!如還有疑問可進本人法律工作室在線咨詢或電話咨詢,祝你好運!

『伍』 法院為什麼不保護弱勢群體,法官為什麼要不依法辦事

弱勢群體都是窮人,沒錢送法院。
如果法官依法辦事了,他就是好法官了,好法官就是相對窮法官。
所以個別法院和法官就不會保護弱勢群體,不會依法辦事了。

『陸』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和目標,以嚴格依法辦事為理性原則,表現為良好的法律秩序,並包含著內在價值規定

(1)頒布《1787年憲法》,國家權力實行三權分立;實行聯邦制。(4分)
(2)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私有財產。 (2分)影響:維護了資產階級革命成果;成為資本主義世界的法律經典;對世界產生廣泛影響。 (3分)
(3)意義: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成文法;(2分)用法律形式否定了獨裁專制的君權,賦予了國民自由權利;體現了中國資產階級的利益和願望,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民主要求,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4分)基本精神:按照西方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在中國建立一個實行議會制和責任內閣制的資產階級共和國。(3分)
(4)法制伴隨社會發展不斷進步與完善;法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2分)(言之成理即可)

『柒』 法院院長不依法辦事誰來管

法院院長一般一辦案,但法院院長有權審批延長審限,最長6個月,但必須是案情較復雜的版重大疑難權案件。現實中,由於法院人少案多,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案件超審限,可以催一下辦案人員,或到法院信訪辦找一下,看超審限的原因是什麼。

『捌』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幾點思考

公正廉潔執法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公正廉潔執法,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中將「公正廉潔執法」作為今後一段時期內政法工作「三項重點工作」之一,其意義極其重大和深遠,既為我們司法機關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給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我們各級法院在公正廉潔執法過程中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和一些新情況、新任務的出現,各種利益沖突日益突出,新的社會矛盾不斷出現,人民法院作為處理各種矛盾的終端機構,無疑把法院推向了風口浪尖。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當今法院改革進程中面臨的共同課題。全國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點,筆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並求教於同仁。
一、正確理解和深刻認識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真實內涵和深遠意義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廉潔:就是不損公肥私,不貪污。公正廉潔是指廉潔奉公,不循私情。個人認為所謂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就是指人民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清正廉潔,秉公辦案,不徇私情,依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當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主力軍,在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職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機關所不能替代的。要完成社會和諧穩定的重任,必須首先明確我們需要實現的是什麼樣的社會和諧穩定?首先是公民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尊重與保護就是指合法的私權和私人利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社會是由每一個個體的自然人組成,只有每一個具體的個人合法的權利與利益得到尊重與保護,社會穩定才能實現。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護,而且應予譴責甚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次是社會公共秩序不僅要得到治理與維護而且還要採取「科學」手段使社會公共秩序得到科學治理與維護。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進行「社會管理創新」,解決有法無序的狀況,靠什麼才是「科學」的,鄧小平說得好「還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會穩定的科學方法與途徑就是靠法治。最後強調的是司法和執法權威得到高度理解與認同基礎上的穩定。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通過我們執法者的公正廉潔執法,讓民眾信仰法律、信賴法律、信任司法,從而使司法和執法權威得以樹立。這一指示對我們正確認識與處理維穩與維權的關系意義十分重大。不能為了少數人的私人利益影響乃至破壞整個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犧牲法律和司法與執法權威去換取暫時的、靜態的穩定。主動創造的穩定比被動維護的穩定更有價值。主動創造穩定,簡單說就是堅持依法辦案不動搖,堅持公正司法不動搖。消極設防、窮於應付甚至花錢買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負收益的行為,不僅是對法治的褻瀆,也破壞了社會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義標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關鍵。
公正廉潔執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和保障。英國大哲學家培根說過:「作為法官,應當具有高度的法律修養,我們應該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破壞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凈,才能理直氣壯地對別人進行監督。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不僅要以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為目標,全面加強和改進審判執行工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和執法腐敗等問題,而且要著力解決制約自身公正廉潔執法的突出問題,強化法院隊伍素質建設,提升執法能力和執法形象,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執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促進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提升整個社會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徑。
公正是類人社會的永恆追求。只有當法律得到公正的、規范的執行,當執法者對於法律表現出了足夠的尊崇,當法律在實踐中顯示出巨大的威力,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體現時,人們才會對法治產生信心,進而尊重和服從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對於宣傳法治,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就有著重要的意義。事實上,人們通過人民法院的執法實踐來樹立法治理念確實是一種生動有效的學習方式,人民法院的公正執法就是最好的法治宣傳。所以,人民法院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廉潔奉公會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也會得到相應的提升。但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司法與執法權威三者之間的關系也是非常困難的,這對我們執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標准和要求。特別是在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能否做到公正廉潔執法至關重要,對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矯正功能,從而化解糾紛,處理矛盾,糾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為社會消除不和諧因素。
二、新形勢下,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面臨的新的挑戰
公正廉潔執法是人心所向,理所應當,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公正廉潔執法方面所面臨的形勢和挑戰卻不容樂觀,甚至是十分嚴峻的。
一是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望日益提高。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社會物質財富總量有了極大的增長,綜合國力顯著提高,這給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隨著國家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廣大群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的期望也與日俱增,越來越多的人要求實現共贏、雙贏和多贏,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然而現實情況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現象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雖然,有些地方經濟發展上去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氣卻增加了。因此,擺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面前的任務是:盡快適應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和強烈願望,努力實現和維護公平正義。相反地,如果無視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訴求,對各種社會不公熟視無睹,就會失去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最終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造成不利的影響。在這種形勢下,法院幹警就必須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切實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
二是人民群眾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日益增強。隨著物質生活的改善,以人為本理念不斷深入人心,人民群眾對自身權益的實現和保護也越來越重視,試圖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願望也越來越強烈。在新形勢下,廣大人民群眾對同工同酬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愈來愈重視;對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愈來愈重視;對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社會政治權利愈來愈重視;對公正執法能否實現愈來愈關注。人民必須注重全面認識和深刻分析當前人民群眾對保障合法權益的新情況、新變化和新要求,正確運用法律途徑,依法辦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應當享有的各項權益。
三是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監督的方式日益多元。當前,除了傳統的來信來訪、電話舉報等方式外,網路正日益成為一種新型的監督載體或途徑,並得到迅速發展。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從實際效果來看,網路監督也發揮著實實在在的作用,許多執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過網路曝光、網友熱議、網上提供線索等方式發現的,網上言論甚至對案件的處理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網路監督已成為暢達民意、鞭撻司法腐敗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給人民法院的執法活動帶來了新的挑戰,人民法院必須正確面對來自群眾監督的這種壓力,變壓力為動力,努力實現和提高法院工作高效化和規范化水平。
四是各類公共事件的突發和頻發也對人民法院的執法能力的挑戰日益加大。近些年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頻繁發生,給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害,甚至危及社會穩定安全。當前的群體性事件有一些共同的規律和特點,如首先是社會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然後一旦有適當的導火索,往往迅速爆發,呈現出沖突升級快,對抗激烈,社會破壞力強,因而處置難度大。然而,與當前群體性事件發生仍然保持著多發的態勢不相稱的是,目前部分法院在應對這些突發事件時,缺乏足夠的經驗和必要的應對能力,或對突發事件瞞而不報,或僅僅在小范圍內公開。當人民法院對這些突發公共事件無法從容應對和處置的時候,其執法效果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因此,如何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三、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自身執法尚不規范。主要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一是執法思想主觀認識有偏差。執法不規范的問題首先體現在主觀認識層面上。有的法院幹警對規范執法的意義、目的認識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觸思想、厭煩情緒;有的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不夠,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有的不能正確處理「打擊與保護」,「配合與監督」,「數量與質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只顧埋頭辦案,不考慮大局穩定和社會影響。二是內部監督不得力。一些基層院在進行內部自我監督工作中存在畏難情緒,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有的執法活動不規范,對證據審查以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把關不嚴;有的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不慎重。一些基層法院對訴訟活動中執法不公、違反訴訟程序等違法情況監督糾正不力,有的不擅於監督,有的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三是隊伍整體素質參差不齊。部分法院幹警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不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執法為民意識不強。有的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作風粗暴,漠視甚至侵犯群眾利益。部分幹警執法能力不適應形勢和工作發展的要求,辦案基本功不扎實,甄別證據能力不強,適用法律不當;有的應變能力不強,部分法官不能獨立辦案。基層法院幹警的文化、專業結構與法官法的要求還存在明顯差距。少數基層法院領導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有的駕馭全局能力較差,有的開拓意識和進取意識不強,導致一些基層法院的工作處於落後狀態。四是質量管理亟待加強。基層法院案件質量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一是缺乏專門的案件質量管理機構,仍有部分法院基本上沒有專門的案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配備較弱,履行職能的部門分散、不統一。二是缺乏統一的案件質量標准,目前的案件質量標准原則性多、可操作性差,且標准沒有完全統一。三是缺乏案件質量考核結果的運用。這是案件質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實到具體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預期效果的關鍵點。四是案件質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濃厚。案件經過層層審批,造成案件辦理職責不清,責任難以追究。
(二)制度規范尚不健全。1、規范化體系不完善。一是執法責任制度規范不完善。在執法辦案的各環節、崗位尚存在職責不分、責任不明的情況,對如何正確履職規定不具體,缺乏規范統一的標准。二是執法流程運行機制不完善。執法環節相互銜接不緊密,對執法流程各個環節的適時監控、檢查和監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評價機制不完善。考核評價標准不夠科學合理,存在重結果、輕過程的問題。四是執法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不細化,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執法不規范問題難以分清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制度。2、制度落實不到位。其一,執行規范性制度缺乏自覺性。有的幹警不重視對執法規范和制度的學習,滿足於自己的經驗做法,對新的規章制度不學習、不了解、不掌握,導致規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其二,執行規范性制度存在隨意性。執法活動中對規范性制度斷章取義、各取所需,導致執行規章制度出現偏差。
(三)監督制約尚不完善。法院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還需加強。一是上下級人民法院監督不夠。由於目前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在幹部管理、經費保障方面的領導不能真正地予以體現。雖然上級法院的領導,理論上沒有人提出異議,實際上只限於業務上的領導。這種鬆散的、單純的上下級領導關系顯得十分軟弱。二是缺乏總體規劃。雖然我們制定了為數不少的關於法院權力運行及監督制約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有的關於某項審判執行業務,有的關於某項工作,而沒有關於監督制約的總章程,這樣使整個機制顯得不夠完整,相互重復交叉,整體封閉性差,在實際工作中監督制約乏力。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對於監督制約的內容規定過於原則、過於抽象,甚至似乎過於口號。在實際運用中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取所需,使監督制約流於形式。四是存在空白。特別是缺少有關辦事程序等規范權力運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證實體制度得以實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體規定。
(四)執法保障不足。1、經費保障增幅與財政收入增幅的比例不協調,只能維持機關行政管理,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快速發展。各級政府習慣於把法院等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在年初安排財政預算(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指標時,只考慮上一年的基數,沒有考慮到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法院審判業務經費的實際需要。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不協調的矛盾就顯得尤為突出,辦案成本高,資金缺口大,難以維持人民法院正常運轉和辦案需要。2、基礎設施建設落後,難以適應「科技強院」和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要求。當地財政基本沒有安排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經費預算,所需裝備的維護、維修和消耗也沒有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中。特別是貧困地區、邊遠山區基層院的基礎設施建設才初具規模,交通工具只能維持運轉,不能滿足業務需要,通訊設備和技術裝備投入較少,這嚴重製約了法院審判職能的發揮,與「科技強院」和信息化建設的要求相差甚遠。3、法院工作人員待遇低,收入差別較大,極大地影響了法院幹警的工作積極性,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和諧發展。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人員經費不能按時撥付,且各種捐助活動頻繁,生活相當困難,有的家屬下崗,幹警被迫為生計操心,造成幹警不能安身、安心、竭盡全力地投入工作。4、法院經費基數低,經費保障不平衡,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協調發展。在發達地區,經費確有保障,而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有時人員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幹警出差辦案自掏腰包,自墊費用,且不能及時報銷。從法院系統橫向縱向比較,分地區、分院級,都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職能,追求統一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經費保障情況卻極不平衡,飢飽不均,極不協調,從而影響了貧困地區、邊遠山區法院幹警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
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機制。1、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構建立體縱向的綜合目標量化考核機制。結合各業務工作重點和實際,將部門考核與法院工作人員個體考核結合起來,將素質考核與績效考核結合起來,在案件督察活動中正確區分辦案疏漏與違紀違法行為。通過對幹警個人及個案目標管理與量化考核的調控作用和激勵作用,藉以增強各業務部門辦案人員整體的辦案質量意識、規范意識,從而達到幹警辦案效能的最大化。2、建立健全流程規范機制。按照各個辦案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特點,以符合法院工作規律為原則,有針對性的規范辦案環節的內容和具體要求,明確細化各業務工作流程,輔之以工作制度,繼續推行流程監督、「網上監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對辦案流程管理和動態監督,抓好案前、案中、案後的監督。同時,密切關注執法中值得注意的問題,研究提高加強和改正內部執法監督的對策措施,形成辦案工作的規范化,確保在法律的框架內高效運行。3、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首先要解決「兩個標准」,即執法辦案質量標准和考核評估標准。執法辦案質量標准要有層次性特點,既要根據法院工作特點和辦案規律、質量要求,突出案件實體因素,辦案環節的程序,制定統一的辦案質量標准,又要按照各類案件的特點及其具體情況制定類案質量標准。考核評估標准,就是以辦案工作實效和辦案效果作為評估依據。辦案質量考核評估機制,既要以激發辦案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為目的,又要以辦案質量標准和考核評估結果標准為基礎,以落實辦案責任制為落腳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質量評估機制。4、建立健全獎懲激勵機制。通過對案件執法辦案質量的考評,給予高質量案件承辦人精神和物質獎勵,樹立典型,激勵辦案人員公正執法,辦好案件。同時,對存在問題的案件承辦人給予相應懲罰,對造成錯案的應嚴格依據錯案追究責任制進行懲處。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監督部門審查同意辦案部門意見後造成的錯案,由案件管理監督部門與辦案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審委會討論決定後的案件質量問題,由審委會成員負責,以切實增強審委會成員的責任感。
(二)強化監督制約。1、要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的職能作用,重點加強對關鍵環節的監督,規范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把內部制約工作前移,在加快辦案節奏的同時確保辦案質量;認真落實重要執法活動集體研究制度,堅持對重大執法活動實行黨組會、審判委員會集體決策;繼續完善審判執行流程管理監督、「案件回訪制度」以及執法檔案建設,針對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察,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2、要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建立健全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經常性聯系機制,認真聽取對法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積極拓展人民監督員開展監督的新途徑,組織參與執法檢查、案件回訪、信訪接待、公開聽證、巡迴審判等活動,擴大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繼續深化審判公開,通過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案件辦理查詢機制、聽證制度,為人民群眾監督法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強化審務保障。1、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審務保障工作。要堅持以「保障有力、服務到位、促進發展」為重點,高度重視審務保障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領導機構,確保審務保障工作領導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財政等相關部門統籌與協調,正確處理好改革、穩定與發展關系,通過專題匯報、人大報告等多種形式,反映審務保障中遇到的困難,爭取黨委政府關心審務保障,改善審務保障,從政策、經費給予更多的傾斜。2、落實《人民法院財務管理辦法》。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全部財務收支活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法院業務費開支范圍和標准》,制止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堅決反對鋪張浪費,節約辦公及辦案經費,使有限的資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3、創新經費保障體制。從這幾年來經費保障的運行情況看,基層法院經費保障中的地方配套部分,往往是只有政策,其資金無法得到落實和兌現,嚴重影響了法院工作全面、正確、有效地履行法院審判職能。為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地區基層院經費保障窘困現狀,建議將縣區級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建立統一的經費保障體制,實行財政垂直管理。但實現該經費保障體制確有一定難度,因此可以分步進行:第一步中央保辦案。即全國法院辦案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其餘各項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第二步地方保供給。即法院工作人員經費行政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辦案經費裝備經費和基礎設施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第三步中央全部負擔。即法院所有經費都由中央財政統一負擔。這樣才能確保人民法院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切實改變基層法院審務保障中的突出問題和矛盾,促進法院經費保障的良性發展。
(四)強化隊伍建設。1、以開展執法培訓為抓手,全面提高幹警綜合素質。法院幹警的執法能力,直接代表了法院形象,影響著人民法院的社會公信度。要把落實三項重點工作納入實踐科學以展觀活動中來,要帶動法院幹警開展崗位練兵,提高把握運用法律政策能力、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實戰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輿論引導能力,提升法院幹警立得住、審得好、判得了的水平。突出教育培訓重點,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注重教育培訓實效,全面提高法院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律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2、以規范執法行為為重點,全面提升辦案質量。像企業抓產品質量那樣抓辦案質量,把辦案質量作為「立法為公、執法於民」的生命線。通過細化執法辦案標准、嚴密執法辦案流程、規范執法辦案環節,確保幹警在執法辦案中有法可依。通過制訂完善立案標准、證據標准、法律統一適用標准,規范法院幹警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3、以強化執法監督為突破,樹立公正廉潔執法形象。正確對待來自群眾的批評,勇於從群眾的批評中發現、改正自己的不足,學會在監督下工作。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推行「陽光審判」,保障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加強對有案不立、久拖不決、錯判亂判、久拖不執等問題的監督,尤其是對容易發生執法問題的崗位和環節要嚴密監督,堅決防止徇私枉法、權錢交易、違法違規辦案。每名法院幹警都要講黨性、重品作行、表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乾乾凈凈做事,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當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在實踐中還需不斷的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創新與努力,才能真正意義上的保障和實現執法的公正和廉潔。

『玖』 如何做到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

努力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提高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 提高黨員幹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把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養和法治意志的治國理政幹部隊伍。結合柳州市的工作實際,我認為要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重點是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一)認真學習法律。法治理念是法治的靈魂,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要提高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首先要加強法治教育和培訓,在學習中著力解決自身法治精神缺失、法治意識淡化、法治素養低下、法治底氣不足等問題,讓法律法規進腦入心、進言入行、進崗入責,確保每項工作、每項建設都能在法律法規規范下高效有序運轉,把已習慣的行政思維、領導思維、管理思維轉變為法治思維。並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幹部一種自發的心理需求,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遵循法治原則,堅守法律底線。 (二)深入研究法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需要法學理論的指導和支持,作為研究法律的主力機構是各級法學會。近年來,柳州市法學會立足本職工作,不斷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有力地推進了法治柳州建設。工作中,做到「五個堅持」,即:堅持法學研究與推動柳州經濟建設相結合;堅持法學研究與服務民生需要相結合;堅持法學研究與激發群眾參與熱情相結合;堅持法學研究與營造法治環境相結合;堅持法學研究與推進依法治市相結合,全面推進法治柳州建設向縱深發展,為傳承法學文明,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應有的貢獻。2013年11月,全區首個地市級校園法制教育示範基地在柳州市建成。2014年9月,全區法學會現場會在柳州市召開。 (三)時刻運用法律。近年來,柳州市政法系統不斷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積極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不斷探索破解信訪工作難題。一是搭建一個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平台。目前,全市117個鄉鎮(街道)已經全部建立了綜治信訪維穩工作中心,1191個村委(社區)全部建立了綜治信訪維穩工作站。在中心和工作站里普遍配備「四員」,即信息員、接訪員、調解員和為民服務辦事員,「四員」在鄉鎮司法所、人民法庭的指導下,緊緊圍繞「依法化解矛盾糾紛」主題:即由信息員收集農情民意信息,接訪員重點做好接訪工作,調解員負責調解各種矛盾糾紛,為民服務辦事員負責做好重點信訪戶的互幫互助工作。基層聯調平台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糾紛依法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從源頭上減少信訪量。二是建立判後答疑制度,實行陽光司法。隨著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日趨復雜,法院案件受理的數量逐年增加。在執法過程中,法律文書的表述不到位,是導致當事人不斷上訪的根源之一。2013年起,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入開展判後答疑工作,即主審法官在案件判決後對當事人進行答疑,運用權威的法理解釋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引導當事人服判息訴。2014年度經過判後答疑的案件,一審服判率在91.2%,二審服判率在99.4%,大大提高了審判質效。判後答疑將執法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讓司法在陽光下運行,有效的減少了涉訴信訪。 (四)堅決維護法律。要提高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項執法司法制度,確保制度的系統性、完整性和科學性,確保法律的權威。一要健全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要進一步提高執法司法考評標准,通過高標准、嚴要求,帶動辦案質量的提高,確保每一起執法司法案件都能經受得起法律和實踐的檢驗。要進一步加大案件評查力度,依法糾正執法辦案中的過錯、瑕疵,堅決防止發生冤假錯案。二要進一步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要帶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既嚴把證據關,又嚴把法律關;既確保實體公正,又確保程序公正。不搞有罪推定,杜絕違法調查、違法取證。同時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設置隔離牆、通上高壓線,誰違反制度就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讓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成為領導幹部的新常態 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缺失。各級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遵守憲法和法律要作出具體規定,建立剛性約束機制。要將提高法治思維作為對黨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政治要求,像抓作風建設和懲治腐敗一樣抓依法辦事。要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加強對領導幹部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健全問責制度,規范問責程序,對違法枉法、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責任。黨員幹部觸犯法律規定的,必須依法處理,不能用黨內紀律處分代替依法追究責任。執法部門的執法過程和環節要置於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必須有效地防止執法中的權錢交易和「暗箱操作」。總之,要通過加強激勵約束機制建設,督促領導幹部真正做到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決不允許以權壓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真正讓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成為領導幹部的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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