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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學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2-01 23:56:29

❶ 請結合實例論述如何科學地在制定公共政策

從字面意思出發,公共政策即公眾政策。作為公眾概念,其內涵相當龐雜。根據不同角度與層次,公眾有男人/女人、老年人/年青人、富人/窮人、官員/百姓、知識分子/文盲、個體/群體、前人/後人、本地人/外地人如此眾多諸如此類的劃分。然而,就公共政策研究來說,作為社會全體成員的公眾概念常常被分隔為多數人(majority)與少數人(minority)、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實體類別。這是因為公共政策現實中經常存在著多數人與少數人之間或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兩極張力,公眾的數量狀況和勢力大小不可避免地影響公共政策的性質,進而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公共政策是根據多數人的意願和利益制定的。多數人的意願所達成的共識謂之為「公意」,它是多數人意志偏好的整合,而不是個人意志偏好的簡單相加。公共政策便是根據公眾意志表達機制――投票規則來實現的,這種投票規則並非總是帕累托最優的一致同意規則(unanimity rule),而經常表現為多數人決策的多數票規則(majority rule)。也就是說,幾乎任何一項公共政策基本上都是在「少數服從多數」的狀況下制定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遵循的規則便是簡單多數規則與比例多數規則。於是,「多數人」在簡單多數規則下具體細化為超過1/2的人員數量,比例多數規則下則具體量化為大於或等於2/3或3/4或3/5或4/5的人員數量。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均是根據多數制規則而達成的。由此觀之,一個好的公共政策是多數人意願和利益的產物,它不是少數人意志和利益的合成。因此,「當政治分析家談論縱向民主時,他感興趣的不是任何可以想像的實質性少數,而僅僅是那些構成某種控制集團的少數」[1]。如果由那些「可以想像的實質性少數」操縱和決定了某項公共政策,那麼該項公共政策將不具備「公共性(publicity)」。離開了公共性,公共政策就可能變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因而也就不成其為公共的政策。
但是,我們在強調「多數人至上」理念的同時,並不是一味地排斥少數人。因為「少數人」不管它是「善」還是「惡」,都是社會整體內的一部分。排斥了「少數人」,公共政策可能無法完美,也就無法真正地顯現它的公共性。在公共政策決定中,「少數人」雖然被置於邊緣化狀態,但不能忽視他們的存在,特別是那些「構成某種控制集團的少數」,他們的良知、理性、智慧、經驗更能起作用,因為公共決策過程難免不出現「多數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和「投票悖論」(voting paradox)的惡果。在公共政策施行進程中,「少數人」既是公共政策作用的對象,也是公共政策的受益者,何況少數人之中也有強弱之分。對於少數強者,公共政策的傾向不是扶持,而是合理地加以限制與引導,如所得稅政策;對於少數弱者,公共政策的傾向不是歧視,而是積極地加以幫助和扶持,如社會福利政策。因此,公共政策之於公眾便是「滿足多數、保護少數」。公共政策既是多數人的政策,也是少數人的政策,一方面它應該最大度地滿足多數,另一方面也應該盡可能地保護少數;在對於強勢群體特別是由少數人組成的強勢群體加以限制的同時,也應該對於具有正當利益要求的弱勢群體加以保護。「政府存在一個主要理由就是確保所有個人都能得到保護,以免受有權勢的個人或集團的強制」。[2]
然而,不可隱諱的是,在公共政策運行現實中,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由政府體制內外的「少數人」完成的。而這部分少數人顯然代表政府行使政策制定的職能,他們也被學者們稱之為「政策精英(policy elite)」,有的也稱之為「政策企業家(policy enterpriser)」[3]。他們受政府的委託,代理行使決策權,政府在理念上被定義為公眾委託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機構。於是,政府對全體國民負責構成了現代民主國家憲法的基本通則之一,為國民服務相應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進而成為政府一切公共政策的出發點。[4]由此可知,公共政策是根據多數人的意願和利益而由「少數人」代表決定的,這就是公共政策所謂的「公共悖論(public paradox)」。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首先,民主政治的最徹底形式是公眾直接管理國家事務,但這需要經歷一個從代議制民主向直接民主過渡的漫長過程。人人參與的全員決策耗時耗費,委託代理制顯然是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唯一辦法;其次,相當多的公眾尚未具備參與決策所需的知識技能,科學而又合理的政策規則只能由具有一定知識基礎和科學方法的「少數人」(精英)完成;再次,對於民主政治發展不成熟甚至不太習慣的國家中,公眾還不太可能完全自覺地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有時甚至表現為冷漠和消極。因此,政策精英代表公眾規劃和制定公共政策,決定下來的政策交由行政機關和執政人員去執行。但我們不可忽視的是,一些政策精英往往內含著自利的動機,容易從自身的立場、觀點出發,在決策中反映自己的價值觀,很難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從而導致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缺失。克服這種現象的辦法就是建立和完善意見表達機制、決策參與機制和輿論監督機制。在決策過程中吸納部分公眾代表參加,重視智囊團或思想庫的作用,暢通信息流通渠道,開展公眾、媒介、政黨、團體等方面的監督,從而使「少數人」能真正地代表多數人。 何種政策?
日本學者葯師寺泰藏曾經簡明扼要地指出:「公共政策」的意思與其字面意思相同,即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5]。公共性是公共政策運行的出發點和歸宿,是評判一切公共政策的基準性價值。筆者認為,公正性、公平性、公開性是公共政策公共性的三個基本維度。據此,公共政策應該是公正的政策、公平的政策和公開的政策。
公共政策應該是公正的。公共政策的公正性表現為公共政策內容的公正即實質公正和公共政策形式的公正即程序公正。實質公正在公共政策中主要表現為科學性、合理性。在公共政策問題的建構中,要求科學地察覺問題和診斷問題,必須明確四個方面的內容:問題到底是什麼?問題的緊迫性如何?問題的重要性怎樣?誰應對問題負責?[6]對可能存在的組織機構、意識形態、信息通道、環境條件、制度文化等影響問題因素進行診斷和分析。公共政策制定中最為致命的錯誤就是為解決一個錯誤的問題進行決策,這必然會浪費許多寶貴的精力、智力、時間和其它政策資源,而且這種浪費又是以將真正的政策問題擱置起來不加解決為代價的。在公共政策規劃和決策中,要求政策規劃者和決策者知識廣博、經驗豐富、聰穎睿智、多謀善斷,資料信息力求充分、全面、准確、客觀,重視數字和數據,建立數學分析模型,邏輯推理嚴密,未來預測盡量減少不確定性。在公共政策執行中,能夠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講究科學管理,層級清楚、職責明確、組織協調、監督有效、命令統一,執行者的責任是中立的、客觀的、理性的和科學的。公共政策貴在執行,執行不力或執行失范,只能使政策紙上談兵、束之高閣,徒損政府威信和政策信譽。在政策評估中,必須堅持效能、效率、充分和理性的標准,能夠站在客觀、中立的立場上,運有熟絡的專業知識和專門的方法與技術,准確地測定公共政策的效果與效益,能夠科學地對「政策病理」(policy pathodlogy)作出診斷,就公共政策失效的原因進行分析。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認為:「公正防止了偏見和自私的歪曲,知識和自居力保證了別人的志願將得到准確的評價」[7]。而公共政策程序的公正則要求公共政策的議程建構、規劃設計、執行評估等環節必須按照科學客觀的原則和法定的程序開展,任何超越既定「游戲規則」和法定程序的政策,將是喪失合法性和公正性的政策。
公共政策應該是公平的。公平管理學派認為,公平是每個人擁有的基本權利,這種權利不受制於政治的交易和社會利益的權衡。同時公平不僅是一種倫理價值,而且也是法律、社會制度和社會結構的體系。羅爾斯認為,作為一種公平的正義觀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原則:第一個原則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認為,如果社會和經濟平等只要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8]公平即平等是公共政策調節權利與義務、貢獻與報酬的基本准則。在公共政策規劃中,就需要建構公平的理念與原則。美國學者亞拉伯·卡普蘭(Arabam Kaplan)曾經提出了政策規劃的公平原則:(1)公正無偏原則,即持無私無偏的態度,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大眾等,均應予通盤謹慎的考慮;(2)個人受益原則,即無論採取何種行動方案解決問題,最終的受益者必須落到一般人民身上;(3)劣勢者利益最大化原則,即應考慮使社會上居於劣勢的弱勢群體及個人,能夠得到最大的照顧,享受最大的利益;(4)分配普遍原則,即應盡可能使受益者擴大,盡量使利益普及於一般人,而非僅僅局限於少數人。……[9]如前所述,公共政策要兼顧社會絕大多數人的需要,不能對一部分或團體持有政策歧見,有意忽視其利益,或者通過犧牲一部分人及其團體的利益以成全另一部分人及其團體的利益。同時,公共政策要優先考慮處於社會底層的最劣勢的一部分人,盡可能使受益擴大,而不僅僅局限於特殊個人或特殊階層。另外,「公平問題不僅存在於公共政策消費方面(誰受益),而且存在於其產出方面(誰支出)……,與平等和不歧視相連的基本原則是應該近乎一致地對待人們,除非存在區別對待的充分理由。」[10]這就是說,公共政策一方面要考慮受益公平,即「得到的怎麼樣?」;另一方面也要考慮支出公平,即「付出的怎麼樣?」。再者,公共政策既要考慮橫向公平,即「平等地對待平等的代內人」;又要考慮縱向公平,即「著眼於可持續發展的代際問題」。
公共政策應該是公開的。公共政策是在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的共同空間——公共領域之上達成的。「在公共領域中,整個社會透過公共媒體交換意見,從而對問題產生質疑或形成共識」。[11]公眾具有對公共政策及一切重大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公眾能就政策問題與制定者達成磋商意見,能夠通過民主的程序表達和整合自身利益,通過意見表達機制和特定的規則(如投票規則)決定公共政策的選擇,決定公共物品的供給或公共服務的提供。公共政策的形成不是「密室謀劃、暗箱操作」,而是光明正大、講究透明的產物。公共政策決定最終作出之後,通過一定的法定或約定俗成的方式,如新聞發布會、文件、白皮書等,進行政策宣示,政府正式向公眾曉以政策決定。政府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開展政策動員有助於政府意志自由得以落實,有助於激發公眾的勞動熱情和政策落實的積極性。公眾具有對公共政策的話語權,圍繞公共政策的善與惡、利與弊、對與錯等問題進行討論,整合並表達公眾意見,形成強大的公眾輿論,能夠對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施加強大壓力,可能迫使政府採取修改與調整、終止與退出的政策行為。此時,公眾輿論的壓力成為了公共政策的一種評判和治療的手段。因此,除法律特別規定保密外(如國防政策、外交政策等),現代公共政策講究內容的公開和程序的公開,講求公眾發表意見的公開而又合法途徑,強調公眾輿論監督。只有具備了一定的公開性,公民及公民團體才可能了解公共政策是否合理、合法和符合公眾利益。公共政策是公眾的願望和利益在公共領域基礎之上的公開表達。 政策何為?
美國學者加布里埃爾·A.阿爾蒙德(Gabriel A.Almond)和小G.賓厄姆·鮑威爾(G.Bingham Powell,Jr)在其所著的《比較政治學:體系、過程和政策》中指出,公共政策通過提取、分配、管制、象徵四種實際作為的輸出類型而使公眾獲得福利、安全和自由等三種政策結果。由此可見,公共政策的功能就是提取性、分配性、管制性和象徵性;通過這些功能手段,公眾獲得了福利、安全、秩序和自由等方面的公共政策產品。
公共政策提取能力的大小反映著國家或政府汲取能力的大小。資源的提取包括金錢(如稅收)、產品(如征糧)、人員(如服兵役)或服務(如義務勞動)等,而在現代政體中,稅收是最普通的提取形式。稅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為國家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管理等活動及其目標提供資源、籌措資金,是調控宏觀經濟活動的重要杠桿。同時,還是國家實施再分配或轉移性支付的主要手段。而且,政府還經常設計出各種稅收政策來限制人們使用某些產品,如煙、酒等;也可以能過用免稅的辦法來鼓勵慈善捐款或符合政府要求的投資之類的行為。公共政策的分配活動指的是把金錢、商品、服務、榮譽、地位和各種機會分配給社會中的個人和集團,諸如工資收入、醫療保健、教育、住房、就業等。政府的絕大部分開支構成了分配,分配的目的就是滿足公眾基本的生產和生活需要,實現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的公平供給,從而維系社會的公正和穩定。公共政策管制所體現的是對社會中的個人和集團的行為施加控制。政府制定能源保護、環境保護、計劃生育、交通安全、財產保護、護照管理、義務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強迫或誘導公眾的行為,強制人們履行責任和義務,懲處犯罪,准許開展各種活動等等。公共政策管制的輸出應該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1)人類行為和交互作用的哪些方面受到了管制,受管制的程度有多大?(2)社會中哪些集團受到這樣的管制,執行管制時受到什麼程序限制?(3)為強迫或誘導人們的作為,使用了哪些類型的獎懲法令?[12]公共政策管制的目的是確保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排除對公共秩序的集體威脅,增強公眾的權利和義務意識以及對公共政策的順服程度。此外,公共政策還通過典禮、儀式、人物、演講等方式展現象徵的功能,增強公眾信心和團體意識以及公眾自由平等的價值理念。
公共政策提取、分配、管制、象徵的功能並非截然分野,它們也常常圍繞一項政策採取幾種組合的手段。在實行一項稅收政策時,一般至少要使用或表現這四種功能。稅收政策的直接目的為了獲得執行福利和國家安全計劃所需要的資源(提取),但它也實行轉移性支付而重新分配以支持貧窮地區和個人(分配),同時政府也通過稅收對其鼓勵的行為實行減免稅(象徵),對不提倡或反對的行為給以重稅(管制)。比如1977年美國卡特政府提出了一項主要包括對財政鼓勵和抑制措施的能源政策:對「耗油」的汽車徵收重稅、對省油的汽車減少征稅、對從燒天然氣和燒油轉成燒的工業部門和對屋內備有熱絕緣裝置的戶主准許緩繳稅款,以及提高對天然氣和石油所征的稅。這項政策的目的是管制性質的,但其手段卻是提取性、分配性和象徵性的。[13]公共政策的提取性、分配性、管制性、象徵性特徵和功能,使人類的自由、公正、平等的普適價值得以實現,並促使人類安全、和平、繁榮。公共政策使公眾在共同體內通過一般的、可強制執行的規則來容忍某些行為並禁止另一些行為。公眾能在一定范圍內享受保護的自主權以追求其自選目標,對他人自由表示尊重和保護,因為無規則約束的自由是放縱。公共政策使用統一的標准對待共同體內的所有人,不論階級、身份、種族、貴賤,對同樣環境的人一視同仁,以規則充分給予公眾以權利,同時也充分規約每個人的共同義務。公共政策保障公眾的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使公眾在共同體內免受暴力侵犯和非法干涉,並且也免受外界的侵襲和不測事件,給人一種充分的信心,公共政策為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建構應付不測的警覺和反應能力。公共政策通過控制通貨膨脹和在一定程度上穩定收入來保障共同體較長時期的繁榮。經濟福利或繁榮與滿足人類物質需要的產品和服務的可獲得性相關,公共政策恰恰充當著社會繁榮的催化劑和破壞繁榮的「警察」。「繁榮不僅確保著純物質性滿足,而且也確保著文化和精神充實、保健、養老和其他保證舒適生活的事物」。[14]
說到底,公共政策的目的是追求、實現、維持和保障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政府的任務通常被聲明為服務或提升公共利益。法令有時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信守是公務人員行為的指南」。[15]因此,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評估者信守的諾言和行動的信條。不管是誰的政策,不論是何種政策,公共利益都是公共政策的最初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正是因為對公共利益的追求、實現、維系和保障,公共政策才能形成個人偏好和集體選擇的制度安排,成為公共的、好的政策。約翰·C.古德曼(John C.Goodman)和艾德溫·G.都蘭(Edwin G.Dolan)在《公共政策經濟學:一個微觀的視角》中明確地指出:「一項政策如果是有益於社會整體的,該項政策是好的政策;一項政策如果是符合多數人偏好的,該項政策是好政策;一項政策如果是動員或強制人們做應該做的,該項政策也是好的政策。」[16]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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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85頁,第14頁。
[9]轉引自張成福、黨秀雲:《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08頁。
[10][美]卡爾·帕特、大衛·沙維奇:《政策分析和規劃的初步方法》[M],孫蘭芝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年,第202-203頁。
[11][美]查爾斯·泰勒:「公民與國家之間的距離」[A],汪暉、陳燕谷主編《文化與公共性》[C],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200頁。
[12][13][美]加布里埃爾·A.阿爾蒙德、小G.賓厄姆·鮑威爾:《比較政治學:體系、過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第361頁,第336頁。
[15]James E.Anderson,Public Policy—Making(3rd Edition)[M],Holt,Rinehart& Winston, Inc. 1984.p.165.
[16]John C.Goodman and Edwin G.Dolan, Economics of Public Policy:The Micro View(3rd Edition)[M].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85.p.8.
Abstract:Public policy,which belong to not only the majority,but also the minority,is not a tool for some persons or a specific class to seek selfish interest ,but the policy of the public.It should be just,fair and open.Justice,fairness and openess are its standard value and basic dimention that reflect publicity.According to some basic functions,such as drawing,distribution,control and symoblism,the public policy can realise freedom,safety,order and prosperity,and finally preserve public interests.From three questions,this article reveals that the essence of the public policy is a systematic arrangement of personal partiality and collective choice.
Key words:public policy whose policy which policy how policy
計劃生育、交通安全、財產保護、護照管理、義務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強迫或誘導公眾的行為,強制人們履行責任和義務,懲處犯罪,准許開展各種活動等等。公共政策管制的輸出應該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1)人類行為和交互作用的哪些方面受到了管制,受管制的程度有多大?(2)社會中哪些集團受到這樣的管制,執行管制時受到什麼程序限制?(3)為強迫或誘導人們的作為,使用了哪些類型的獎懲法令?[12]公共政策管制的目的是確保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排除對公共秩序的集體威脅,增強公眾的權利和義務意識以及對公共政策的順服程度。此外,公共政策還通過典禮、儀式、人物、演講等方式展現象徵的功能,增強公眾信心和團體意識以及公眾自由平等的價值理念。
公共政策提取、分配、管制、象徵的功能並非截然分野,它們也常常圍繞一項政策採取幾種組合的手段。在實行一項稅收政策時,一般至少要使用或表現這四種功能。稅收政策的直接目的為了獲得執行福利和國家安全計劃所需要的資源(提取),但它也實行轉移性支付而重新分配以支持貧窮地區和個人(分配),同時政府也通過稅收對其鼓勵的行為實行減免稅(象徵),對不提倡或反對的行為給以重稅(管制)。比如1977年美國卡特政府提出了一項主要包括對財政鼓勵和抑制措施的能源政策:對「耗油」的汽車徵收重稅、對省油的汽車減少征稅、對從燒天然氣和燒油轉成燒的工業部門和對屋內備有熱絕緣裝置的戶主准許緩繳稅款,以及提高對天然氣和石油所征的稅。這項政策的目的是管制性質的,但其手段卻是提取性、分配性和象徵性的。[13]公共政策的提取性、分配性、管制性、象徵性特徵和功能,使人類的自由、公正、平等的普適價值得以實現,並促使人類安全、和平、繁榮。公共政策使公眾在共同體內通過一般的、可強制執行的規則來容忍某些行為並禁止另一些行為。公眾能在一定范圍內享受保護的自主權以追求其自選目標,對他人自由表示尊重和保護,因為無規則約束的自由是放縱。公共政策使用統一的標准對待共同體內的所有人,不論階級、身份、種族、貴賤,對同樣環境的人一視同仁,以規則充分給予公眾以權利,同時也充分規約每個人的共同義務。公共政策保障公眾的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使公眾在共同體內免受暴力侵犯和非法干涉,並且也免受外界的侵襲和不測事件,給人一種充分的信心,公共政策為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建構應付不測的警覺和反應能力。公共政策通過控制通貨膨脹和在一定程度上穩定收入來保障共同體較長時期的繁榮。經濟福利或

❷ 如何保證公共政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如下:

  1. 公共政策質量與政策執行力密切相關,政策本專身的不完善是限制執行力提升的重要屬因素,而加強政策的可行性研究是提高政策質量的有效途徑。

  2. 政策的可行性研究應該包括政治、法律、組織、經濟、技術等內容,當然,不可行性分析也是不可缺少的內容。在實際操作中還應警惕可行性分析的異化與具體政策制定環境的不同影響因素。以政策的可行性研究為著眼點,從政策質量提高的角度探討政策執行力提升的路徑。

  3. 公共政策質量是影響政府執行力的重要因素公共政策本身的科學與否與政策執行的效果緊密相關。政府執行力之所以出問題,很重要的原因是政策本身不完善。高質量的公共政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明確性、協調性、穩定性、連續性、科學性、目標具有彈性、公共政策之間能夠良性循環等特徵。

  4. 加強可行性分析可以有效提高公共政策質量加強公共政策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是在制度環境難以迅速改變的條件下相對比較容易提高公共政策質量的途徑。對一項政策進行可行性分析是指運用各種技術和方法對規范研究中所提出的方案進行考證,在客觀現實的基礎上分析決策是否可以實施,是否具備了條件和能力,確定決策實施後獲得成功的可能性,以供決策者進行選擇的過程。

❸ 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徑有哪些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參與機制的重要作用

社會利益結構的變化給傳統政治體制帶來了壓力,從而也對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個成熟的公共政策制定體系,必須具備較強的適應和包容能力,能夠及時接受並同化新的參與主體,並在制度化的框架內接受他們合理的價值觀念和權利要求。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的參與機制,直接關繫到科學的公共政策制定體系能否順利建立。
1.政治參與的制度化是民主制度的重要體現
民主制度是公共政策公共性的保障,其中政治參與是一個重要體現,民主制度的實質就是對公民政治參與活動的保護、疏導和規范。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和米歇爾·哈蒙認為:公共性是指在民主政治過程中,個人和團體不斷互動形成的利益格局。它強調政策過程的互動性是維持與獲取公共利益的必要條件。所謂政治參與,是「旨在對政府決策施加影響的普通公民的活動」[1],即普通公民通過合法的政治渠道來表達政治意願,影響政府決策,從而實現特定政治經濟利益要求的政治行為與過程。權力是一種稀缺資源,誰擁有權力,誰就處於支配他人的主動地位。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主體,本身具有權力擴張的慾望。公共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如果缺少了公民的參與,容易導致權力壟斷,造成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控制政府利益擴張不能依靠政府自身的道德約束和良心發現,公眾必須依靠自己的力量實現對政府政策行為的監督。因此,伴隨著民主制度化而日益完善的政治參與制度正成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強有力的保障。
政治參與影響著社會公平。根據民主理論,「參與代表著確定目標及對所有社會問題選擇手段的過程」[2]。社會目標通過參與來確定,必然會最大限度地分配社會的利益,以符合公民的需要和願望。「較高水平的政治參與常常導致國民產品更平等的分配。」[3]政治參與程度的高低與效能的優劣已成為現代社會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水平的尺度。正如英國學者戴維·赫爾德所言:「當公民享有一系列允許他們要求民主參與並把民主參與視為一種權利的時候,民主才是名符其實的民主。」[4]可見,對於政策系統而言,有自主性公眾參與保證的公共政策過程,至少在程序上更多地符合民主,在結果上更多地符合民意。政治參與可以穩妥地矯正政府的行動與公民的意願和選擇之間的矛盾。
政治參與的制度化過程就是民主制度的不斷完善。亨廷頓把「制度化」看作是組織與程序獲得價值和穩定性的過程。通過不斷的制度創新,使逐漸復雜的民主制度規范體系不斷適應公民政治參與日益增長的需要,使政治參與逐步組織化、有序化、理性化,也就是通過不斷的法律化和內化,使這個規范體系日益穩定。完善的政治民主機制、參與機制將促進政治的動態穩定。良好的政治參與不僅是一國民主化水平的指標特徵,而且也是公民自我提高民主素養與民主能力的現實途徑,「對智力活動的唯一充分的誘因,是智力活動的結果有被實際採用的希望,人們只有自己親自發現真理才能懂得真理」[5]。參與政治生活不僅是保護個人利益的需要,而且是創造、發展完善公民政治參與民主制度的需要。政治參與可以增加公民對政治的關心程度,從而提高對政治體制的歸屬感,這同時也有助於提高公民對現存政治體系的認同和增強政府的威信。
2.有序的政治參與可以滿足轉型期多元利益群體的政治訴求
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利益結構趨向多元化,利益結構的轉型帶來了政策制定過程中政治參與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利益分化激活了利益載體,利益結構變化造就了一大批有參與願望和參與能力的個人和群體。到2001年6月底,民政部門宣布全國有各類社團超過20萬個。這些社團的活動顯示出中介組織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正在不斷增強。[6]

❹ 公共政策中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1、所謂的公共政策民主化,主要是指必須保障廣大公眾和各種社會團體回以及政策研究組織,答能夠充分參與公共決策的整個過程,從而在公共政策中反映廣大公眾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並在決策系統及其運行中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制,營造一個良好的民主參與的程序和社會環境。
2、所謂公共政策的科學化,主要是指決策者及其他參與者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及方法,特別是政策科學的理論和方法來進行決策,並採用科學合理的決策程序,嚴格地按照客觀規律辦事,從而確定一個明確而正確的政策目標,並且選擇一個完全能夠實現該政策目標的有效方法。

❺ 怎樣保證政策制定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一、少數民族地區公民參與政策制定過程的必要性

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制定的首要環節,是政策科學的核心主題。「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更是有助於公共政策制定過程的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有助於增強公共政策與公民需求之間的相互適應性,有助於公民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項目的規劃,有助於公民幫助政府組織推行公共項目的實施。」公民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只有重視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作用,才能減少政策的失誤,制定出正確的公共政策。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是實現公民權利的基本途徑。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在信息不充分的條件下,公民只有充分參與政策的制定,個人的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實現。在少數民族地區,由於民主政治的構建還不全面,因此,公民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有利於有效的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也有利於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的和諧穩定。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實質上是一個利益分配的過程。利益的分配不均,利益受損的公眾會對政策進行抵觸。因此,公民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有利於緩和各方面的沖突,促進社會的穩定。
我國的少數民族地區都是比較偏遠落後的,多個民族聚集、多種民族文化碰撞的地區。相對於東部地區而言,少數民族地區在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發展水平、政治文化氛圍、教育等方面都顯得與眾不同。這就促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就必須考慮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風民俗的公眾的利益需求。不同的文化背景與不同的民風民俗的公眾對相同的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有時,一些公共政策還有可能觸及少數民族居民的禁忌,嚴重傷害民族感情。例如,在我國西南地區的一些少數民族至今仍然保留著一些原始的生活方式,如持有槍支,獵殺國家級保護動物,亂砍亂伐,違背倫理道德的儀式和宗教信仰活動;有些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但確是少數民族長期保持的風俗習慣。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相關的管理政策時,要因地制宜,照顧到民族習慣,防止獨自壟斷行政信息資源及對公共政策進行壟斷決策,擴大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公民參與。否則就會影響到少數民族地區的和諧穩定與各個民族的團結。因此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增強了公共政策與自身需求的相互適應性。

二、影響少數民族地區公民參與政策制定過程的影響因素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少數民族地區公民政策參與的影響因素
在少數民族地區,雖然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影響著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公民的權益也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我們也發現存在影響少數民族地區公民政策參與行為的障礙因素,這些因素制約了少數民族地區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1.公民參與公共決策制定過程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公民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密切相關。政治生活總是要以一定的經濟生活為基礎。在不同的經濟條件下,公民的參與程度與政策的偏向性都不相同。從世界各國的政治發展的長遠過程來看,經濟發展程度越高,公民參與公共決策過程的程度越高。在我國的大部分的少數民族地區,地理環境惡劣,自然條件較為艱苦,經濟發展滯後,公民的經濟地位不高,這就嚴重影響了公民的參與程度。科恩曾在其《論民主》中說到:「嚴重貧困的群眾,根本無法獲知參與公共事務的足夠信息,對公共事務進行有效的討論。」可見個人的經濟地位嚴重地影響到了公民的政策參與。
2.公民參與政策制定過程與其傳統文化背景密切相關。少數民族地區是一個多元民族文化匯集的地方,各個民族都有著不盡相同的文化傳統與思維方式,對於政治都有著或多或少的忌諱。例如,我國歷史上就曾經多次出現過封建統治者對少數民族的迫害政策,這使得少數民族對政治有一定的偏見與忌諱。這種情況在我國的西南地區頗多,明朝萬曆四十年,明朝廷在湘西修了一條三百六十餘里的防苗邊牆,將苗漢分開,互不來往,後人稱之為「南方長城」。這使得西南苗族地區的居民對政治都有所忌諱,形成一種對政治的隔閡感,不利於其參與政策的制定。還有,許多少數民族都是全民信仰宗教的,宗教已經成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其也影響著少數民族的政策參與。例如,佛教就要求信徒自我修行,超越輪回。因此。受其出世思想的影響,信佛教的少數民族的政策參與意識可能就會弱一些。
3.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與教育水平相關。公民的素質高,對民主的要求就越高,對參與到政府管理的過程就愈發有興趣;公民的素質不高,就很難形成一種政治文化意識,也很難攫取政治信息,對政府出台的政策全然不知。因此,個人的素質也是影響著公民參政的障礙之一。但在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發展還是相當落後的,無論從入學率、師資力量還是從基礎教育設施建設來講,西部的多民族聚集地都落後於東部的發達地區。
4.與政府的引導相關。我國當前的政策制定模式是在社會沒有利益多元化的條件下,由政府精英代替人民進行利益的綜合與表達的。然而,政府往往把制定政策看作是自己的事,無視公民的參與。還有一些政府官員往往只重視公民形式上的政治參與,局限於對民意代表、官員的選拔和監督上,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就有可能以自身的利益為價值取向而置公共利益於不顧。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就有可能利用各種手段阻止公民對政策制定的參與,提高公民參與成本,設置公民參與的壁壘。這種情況在越落後的地方就越嚴重,當公民的參與意識不強時,政府的引導是很重要的。

❻ 如何推進我國公共政策的科學化民主進程

當前,我國正處在改復革的攻堅制階段,一些深層次問題日益顯露出來,各種利益矛盾錯綜復雜。能否解決好改革和發展所面臨的一系列重大戰略問題,直接關繫到改革和發展的大局。推動政府公共政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能有效化解各類矛盾,對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大意義。

實現決策科學化要從組織設計、決策程序方面入手。

一、實現組織設計科學化。要重新定位政府的職能。把政府的決策職能和執行職能適當分開,某些執行職能應由社會經濟組織和中介組織承擔。政府承擔的職能過多,任務超載,必然影響政府的政策決策效率,結果是許多應該由政府制定政策來解決的社會問題不能進入政府的政策議程,造成政策盲區。中央政府的機構改革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提高政府對社會問題反應的靈敏度和准確性。要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界限,使政策決策任務適當分流。

二、推動決策程序科學化。主要有(1)完善和建立政策議程程序。(2)完善政策規劃的程序。(3)完善政策合法化程序。

三、提高決策科學化程度。要建立健全政策決策系統,以決斷系統為核心,充分發揮信息系統、咨詢系統、監督系統的作用。同時,應優化決策及執行人員的素質。

❼ 怎樣才能保證政策制定的科學化民主化

2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公民社會的興起和民間組織的大量涌現,民間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它們或者與政府合作或者是獨自承擔起社會的某些管理職能,這種社會管理過程不再是原有的政府統治模式,而是治理模式。這種新型的治理模式體現在公共政策制定上就是強調民間組織參與,這對公共政策制定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推動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學化、民主化 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使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之上。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征詢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制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任務,科學化和民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決策質量的高低。民間組織參與是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有力保證。一方面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向決策者提供了政策制定所需的豐富信息,尤其是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學術研究團體為決策者提供了專業知識,發揮了智囊團的作用,有力地推進了決策的科學化;另一方面,
3 決策的民主化有賴於決策主體的多元化。民間組織在社會中具有廣泛的基礎性,它能夠整合所代表群體的利益訴求向政策制定部門進行利益表達,這樣一來民間組織的廣泛參與直接加深了決策的民主化程度。政策體系只有在廣泛吸取了各階層利益之後才能進行綜合和協調而尋求一致,通過兩者之間的互動而使政策體系更能正確反映社會各階層利益要求,作出公平合理的決策。 2、為公共政策制定系統提供信息支持 全面、准確的信息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前提條件和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保證。而當今社會問題的復雜性以及決策者獲取的許多信息在傳遞過程中被人為地改變使政策制定部門在獲取決策信息的充分性、准確性、全面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難度。民間組織恰恰可以彌補這些不足,它們大多立足於基層,與公民有著緊密的接觸,具有廣泛的基礎性,對社會信息有著較為具體的掌握;另一方面,它們聯系著政府,能夠對公民分散的利益訴求和相關的政策問題信息進行整合並轉達給政府,從而為決策者獲取信息提供了一條捷徑。大量的民間組織參與政策制定過程,避免了因信息不完整而帶來的政策低效。 在為政策制定系統提供信息咨詢和參謀方面,專業性較強的民間學術研究組織能夠發揮較大的影響。它們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在政府
4 制定公共政策中起到「智囊團」作用。這類組織對於轉型中的一些社會重大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咨詢與參考。 3、有利於加強對公共政策制度者的監督和制約 十七大報告指出:「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實現民主監督,保障公民監督權的行使,民間組織在政策制定中對決策者的監督和制約作用就顯得格外重要。任何組織都有自身的利益,政府作為特殊組織,其利益除了包括人民利益外還有著自身利益,這就有可能出現一種情況,即政府在制定政策過程中,利用手中權力為政府組織謀取利益,決策者也有可能在決策中遇到自身利益與公民利益之間存在矛盾時傾向於把利益的天平偏向自己。決策者按照個人的意志濫用權力就會導致公共權力產生負效應,給人民帶來危害。正如公共選擇學派所指出的那樣,從事政治活動和從事經濟活動的都是理性自利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政策制定人員手中的權力為他們牟取私利提供了機會。他們進行權錢交易,以公共政策背離公共利益的代價換取個人私利的滿足。任何人的權力都不應該無限擴大,不能不受監督和制約,失去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只有對權力以及運用權力的人進行監督和制約才能有效預防權力的濫用。

❽ 如何實現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學化

一、重視民間組織

1
、推動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學化、民主化
2
、為公共政策制定系統專提供信息屬支持
3
、有利於加強對公共政策制度者的監督和制約
二、信息公開制度
1
、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
2
、廣開言路,設立「政策窗口」
3
、完善公共政策議程的制定程序
4
、倡導良好的社會責任觀念。
三、發揮民主黨派的作用

❾ 公共政策制定主要分為哪些基本步驟

①、政策問題的界定,其主要包括思考問題、勾勒問題邊界、尋求事實依據、列舉目的和目標版、明確政策范權圍、顯示潛在損益、重新審視問題表述等7方面;
②、構建政策議程,其主要途徑主要有:政治領導人、公共組織(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利益集團、大眾傳媒、公眾突發事件、技術創新和變革、政治運動、原有的政策、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9個途徑;
③、政策方案規劃,主要指決策者為處理政策問題為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法、對策和措施的過程,具體涉及確定目標、擬定方案、預測方案後果、抉擇方案的目的;
④ 政策合法化,主要包括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查、 領導決策會議的討論決定、行政首長簽署發布政策,其過程主要包括提出政策議案、審議政策議案、表決和通過政策議案、公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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