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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依法師

發布時間: 2021-02-01 09:50:23

⑴ 法院的庭長和法官哪個大

庭長是一種長期職務,法官是一個臨時職位,根據「物以類聚」的原則來判斷,二者是不具備可比性的。

一、庭長,是指一個法庭的長官,是一種行政職務。所謂主審法官,是指法院在審理一件案子的過程中,主持該案審判的法官,是一個人。

二、主審法官(或者是審判長)是臨時性的,TA只對審理的本案負責任,案子審判完畢,這個職位也就不存在了。在一個案件較復雜的情況下,需要組成3人以上的合議庭來審理,這就需要一個主審法官。主審法官一般由庭長擔任,也可以由其他資深法官擔任,還可以由院長直接指定某法官擔任。當然,如果某案件的審判工作只由一個法官來完成,那麼TA就是主審法官了。

(1)法官是依法師擴展閱讀: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並受國家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參考資料:庭長-網路法官-網路

⑵ 法官屬於公務員嗎

公務員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據此規定,法官理所當然地屬於公務員

⑶ 法官是否應該依法裁判如不按法律條款是不是就不公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每一位法官都應依法裁判,實現公平和正義。其次,如你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可自接收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⑷ 法官這一職業上需要什麼樣的人

一、要有一個信念,爭做思想上有教養的人。
崇高的理想、堅定的信念,歷來是推動黨和人民事業前進的力量源泉。從主觀上說,放棄世界觀的改造,背棄理想信念,思想蛻化變質,是一些人墮落為腐敗分子的根本原因。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動的「總開關」、「總閘門」,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動搖是最危險的動搖。法院隊伍中的腐敗案件表明,不論是領導幹部還是普通法官,一旦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出現偏差,就抵擋不住名利、地位、金錢、美色的誘惑,就會身不由己地墮入腐敗的泥潭。
自從人類文明史以來,理想信念任何時候都是進步人們的最高追求。對於法官來說,越是改革開放,越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要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想信念。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民法院政治方向不動搖。要融入對人民司法事業的無限熱愛,每一個有理想、有抱負、有志於人民司法事業無私奉獻的法官必須不斷養成和強化事業的崇高感、自豪感和光榮感,以對事業的信仰和忠誠,抵禦形形色色腐朽落後思想和腐朽落後事物的侵蝕,永葆清廉本色。
二、要有一份良知,認真詮釋「司法為民」宗旨。
法律代表了公正與秩序,法官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和正義的維護者,就是社會良知的守護神。西方一位法學家曾經說過:「法官點點頭給人們帶來的得失,都要遠比立法機關的任何一項議案所帶來的更大!」法官不僅僅是一種職業,一種身份,更重要的是一種使命,一種責任!
以人為本始終是黨的宗旨和科學發展觀的核心與靈魂。在我國,司法公正和廉潔的根本目的還是在於實踐「司法為民」。為民司法是人民法官的一種人生境界,也彰顯了中國司法制度的特色。「法乃公器,民為邦本」,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既然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司法為民、利民、便民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職業的主題。
法官為民是司法為民的基本內容。在人民法官的核心價值觀中,公正是靈魂,廉潔是保障,為民是主題。法官應當有崇高的人生境界、培養高尚的情操,要克服特權思想、尊重每位當事人,要從大局出發、為人民司法。要明確司法權源於人民、屬於人民,自當服務人民、受人民監督。始終要以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作為永恆的價值追求和工作的根本宗旨,要以實現廣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為義無反顧的選擇和使命,做到感情上愛民、程序上便民、言行上親民,秉公執法、一絲不苟,不辭辛勞、勇於奉獻,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最大限度地彰顯司法的人民性。真正從人民的角度出發,從人民的需要出發,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做到用心關注民生,悉心體察民情,耐心傾聽民聲,精心排解民憂。
三、要有一種信仰,努力堅持崇法精神和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司法的生命力來自於公正。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的基本價值目標。司法機關運用法律裁斷糾紛,要以公正為基本屬性要求,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制度改革也都是圍繞這個核心進行。只有公正的裁斷才能使正義得到伸張,使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使法的價值和目的得以實現。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實踐者和捍衛者,關於司法公正,人們不論有多少種解釋,法官內心對公正的信仰和尊崇對於司法公正的實現具有根本性意義。在運用職權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能否以公平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各方、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首先取決於對法律的忠誠、對公正的信仰。社會主義法治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公平正義需要法治保障,在審判活動中堅守公平正義,即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的信仰尊崇及重要實踐。
1、要追求案件處理的實體公正。
實體公正,是指裁判結果的公正。實體公正的具體要求是:在刑事訴訟中表現為認定事實、罪名准確,罰當其罰;在民事訴訟中表現為明辨民事法律關系,依法理清權利義務,合理解決爭議;在行政訴訟中則體現為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體公正是人類在訴訟活動中共同的追求,具有最寶貴的價值。法官應當竭盡所能去追求並實現實體公正。
2、要保證司法過程的程序公正。
所謂程序公正,是指司法過程中的公正,即嚴格依照訴訟法的規定辦案,包括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審判公開、執行合法等內容。程序公正又被稱為「看得見的公正」。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切實做到了程序公正,就可以讓當事人和公眾看見公正的實現過程,就可以讓裁判或者執行的過程變為當事人和公眾感受民主、客觀、公正的過程,就可以增強當事人和公眾對裁判和執行的認可度。因此,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可以保證實體公正最大限度的實現,又具有獨立的價值。為了維護程序公正,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時應當切實堅持審判公開原則,應當杜絕單獨接觸當事人,應當保持中立。
3、要注意維護「形象公正」。
法官應當通過自己的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形象公正是存在於公眾內心的對法官和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其雖然不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但卻影響法律的權威性,並影響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一個裁判不公正的案件盡管對司法公信力會造成損害,但畢竟是可以糾正的;而法官在人民群眾中形成的不公正的形象則是很難扭轉的。因此,法官應當謹言慎行,凡是可能引起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的話,絕對不說;凡是可能引起公眾對司法產生合理懷疑的事,絕對不做。
四、要練就一身「武功」,做個專業的執法者。
按照職業主義理論,在現代法治社會,包括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大學法律教師等在內的法律職業是一類必須具備特殊品質的專門職業。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法官是司法體制中最核心的部分,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具有淵博的法律知識、深厚的法學功底、高超的職業技能和清醒睿智的頭腦,職業定位需要法官變得更加專業化、技術化,要求我們的法官擁有轉化性思維、平衡性思維。
專業化是指法官職業群體內部成員所共同具有的經過系統學習而獲得的法律理論知識。法官的審判活動無一例外地要經歷「獲得案件事實→擇取法律規范→解釋法律規范→對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系進行內心確信→形成判決」的思維推理過程。法官的司法活動需要專門的知識和技術。因為司法工作是由法官憑借專業知識與實踐經驗進行的,這種專業知識依託於人類長期以來處理糾紛的經驗及其理性抽象形態——法律規范。尤其是近代以來,隨著法制的建構日趨完善,制定法與判例法的迅猛發展,一個結構龐大而又分工細致的宏大法律體系已形成,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具備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發達的法律實踐經驗。法官的專業化對於司法公正有著最為直接的作用。因為,一個沒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的法官很難對法律的適用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論證;一個不具有嫻熟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審判技能的法官很難高效率地處理案件;一個沒有良好的定向思維的法官很難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和裁決。
技術化是指法官職業群體內部成員所共同具有的經過長期努力而形成的運用程序規則的能力、駕馭庭審的能力與技巧、承襲並積累司法經驗等方面的一致性。司法活動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將法律理論轉化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去,因而需要獨特的思考論證方式。正如美國學者昂格爾所述,這種方式及其所謂的自主性的方法論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徵,它具有一種區別於科學解釋以及倫理、政治、經濟論證的方法或風格。法官的技術化是建立在專業化基礎之上的。法官的技術化對於司法公正具有積極的作用。因為一個不能承襲法律傳統的法官難以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深刻而正確的理解;一個沒有熟練的運用程序規則駕馭庭審能力的法官很難正確把握案件爭議的焦點以及判斷事實;一個不會總結與積累司法經驗的法官難以成為一個法律職業家,更不可能成為一個實現法官職能的「藝術家」。當前,作為法院的領導要不斷地增強司法監督指導能力,作為一名普通法官,則要增強法官「運用法律能力、駕馭庭審能力、司法調解能力、判決說理能力」,這樣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
法官思維的轉化性來自於司法的特殊地位與功能。司法具有把一般問題轉化為個別問題、把價值問題轉化為技術問題等特殊的性質和手法,因發生爭議或矛盾從而可能給政治及社會體系正統性帶來的重大沖擊卻得以分散或緩解。正是由於司法具有這一功能,要求法官的思維具有轉化性,並且每個法官都必須掌握轉化的技能與技巧。要進行轉化性思維,要求法官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要求法官對於無論它們來自何方,無論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都可以運用法言法語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甚至連不容易轉化的政治經濟問題以及社會問題,也完全可能「使之轉化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處理」,使之成為法律問題而提交法院解決。
平衡各種矛盾與利益沖突,將各種利益維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內,保障安全是司法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也是法官思維的一個重要特性。法官在思維方式上會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因為程序是自治的,在其內部的一切活動(包括思維活動)都被視為過去,才可能被認定為是有效的。這是程序自身必要性決定的——對立面的設置以及兩造競爭就是為了排斥任意性,促進理性選擇,形成法官穩妥結論,因此法官習慣於在兩造對簿公堂的狀態下聽取不同意見,做到兼聽則明,而這種兼聽則明是指法官從對立的意見當中找到最佳解決方案,通過程序中的解釋與論證使之成為具有規范效力的共識或決定。這種效果並非是任何人都可以領會的中庸之道,也不是無原則的妥協而形成的作為平衡,而是指只有經過專門職業訓練後形成的法律家特有的資質——技術理性。
因此,法官要更加職業化、專業化,才能適應時代的變化和人民的司法需求,這是對法官職業品質的系統要求,是確保實現公正司法、為民司法的重要條件。
五、要擁有一顆「大心臟」,不斷增強抗壓能力。
法官的職業是神聖的:可以合法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可以決定巨額財產的歸屬,可以決定夫妻關系是否存續等等。然而,不為人所知的是,法官也是食人間煙火的凡人,尤其在中國,法官們背負著重重重壓:繁重的辦案數量,高要求的辦案質量,金錢的誘惑,情與法的碰撞,付出與獲得不對稱的困惑等等,法官被戲稱為「刀尖上的舞者」。
1、案多人少的壓力。
隨著經濟發展和改革深入,各種矛盾糾紛逐漸增多,湧入法院的案件成倍增長,而法官人數卻甚少增加,有的甚至還在減少,一線法官正面臨著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務,一年要辦理上百甚至上千起案件。他們除了平時加班加點之外,還要犧牲周末和假期來處理案件,在審理了80%一審案件的基層法院,更是如此。同時,新類型案件、疑難案件不斷出現,法官在斷案中也經歷著挑戰。
2、當事人的壓力。
法院審理的案件,絕大部分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能自我調和的產物。除去調解結案,總有一方當事人是要敗訴的。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和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的情況下,法官稍有閃失,就會被放大;即使沒有任何瑕疵,敗訴方也可能懷疑法官收受另一方的錢財。於是,指責、謾罵、纏訴、上訪、誣告、誹謗、人身威脅、暴力抗法、甚至自殺等。這,都給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
3、指數的壓力。
為了規范司法行為,各級法院都建立了嚴格的法官績效考評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法官辦案的多少,辦案質量的高低,社會政治效果的好壞,案件的結案率、調解率、上訴率、息訴率、上訪率、發回改判率、審理時限等各項指標,如座座大山壓頭,使法官時刻處於緊張焦慮之中。還有一些規定存在弊端,比如考評機制、錯案追究制中的某些內容,一個法官辦理的案件被發回重審、被改判,要被定性為錯案,那麼這個法官不但顏面掃地,同時一年的成績考核就會受到極大影響。
4、體制的壓力。
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一直採取行政化管理,法官等同於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員,等同於行政機關公務員,在錄用上,必須通過公務員考試;在級別上,套用行政級別。有專家認為,這種級別不僅意味著政治待遇的差別,而且也顯示出一種等級服從的位階和責任的分布,甚至有時被解釋為法官素質的高低。這就造成法官的尷尬:要精於專業,努力使自己成為專家型法官,又要時時考慮領導、同事對自己的評價,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尋求職位的晉升。
5、世俗的壓力。
中國社會是一個講人情、重關系的社會,尤其是在一些基層法院,轄區內往往是一個熟人的社會,人與人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當一個案件進入法院,就會遇到來自上級領導、親友、同事、同學、戰友等各方關系的干擾。如何處理好這些人情世故關系,以及伴隨而來的金錢、名利甚至色情等方面的誘惑,是令人頭痛的問題,使法官倍感頭痛、疲憊。
面對如此沉重的壓力,法官一定要把自己鍛煉地擁有一個強大的「心臟」,不斷增強抗壓能力,才能毫不畏懼地克服這些難題,最重要的是要善於自我調控。
1、正確面對壓力。
必須認識到,在競爭愈來愈激烈、節奏愈來愈緊張、難度不斷增強的審判新形勢下,壓力是不得不面臨和無法躲避的一個問題,現實中有些事情我們不能左右,但我們可以左右自己的心態,去增強對壓力的承受能力,並努力增強內在實力,讓壓力變成推動力。
2、換角度看問題。
當遭到當事人的誤解和無端指責時,我們確實會感到很委屈,有的同志說希望有部門能出面為我們討回公道,或者對那些投訴不實的當事人採取措施。但當我們換個角度看問題時就會理解當事人激烈情緒產生的合理性。因為每個當事人都希望能盡快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判決達不到他們的預期結果或著執行不到位,他們的心情就會變得異常憤怒和沖動,盡管並不是法官的責任,但他們仍會把所有積壓的不滿全部投射至法官。當我們理解了當事人,心情也會變得平靜。
3、熱愛本職工作。
有的同志覺得整天和當事人打交道,沒有意思。由於被動地看待所從事的工作,對工作也產生了無意義和無價值感,同時也會產生浮躁心理。如果我們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認識到自己所從事的工作,不僅是為了滿足個人和家庭生活所需,也是個人自我價值實現需要和社會發展需要時,工作就會有動力,壓力也可能就便成了動力。
4、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
如果業務能力跟不上形勢對我們的要求,我們的底氣就會不足,就難以面對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復雜問題,難以和形形色色的當事人打交道,案件遲遲處理不掉或工作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引起當事人的誤解,都會使我們陷入無窮的煩惱之中,壓力就更大。因此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無疑有助於減壓。
5、適當宣洩情緒。
每個人在工作、生活和人際交往中總會遇到挫折,還會面臨上下級、同事之間等人際關系方面的一些問題,在自我實現方面還會遇到許多不盡如意的問題,我們承受的壓力太多。如果懂得適當宣洩情緒,這對處身於壓力包圍之中的我們來說顯得十分重要,它有助於心理減壓,也有助於我們盡快走出因工作和人際關系等挫折帶來的陰影,擺脫苦悶和抑鬱情緒。
6、多參加集體活動和多鍛煉。
找到能夠給自己帶來挑戰和滿足的活動,既能擴大人際交往,增強集體榮譽感和歸屬感,也有利於調整身心,減輕心理壓力。當你心情愉快、身體健康時,你會感到很自信,感到自己能夠適應生活,包括工作、學習、競爭和來自於其他方面的一切壓力,你會感受工作帶來的正面感覺,會感到工作的成就帶給你的快樂。
7、正確評價自我 。
絕大多數人都有自我實現的需求,都有較強的事業心,都希望自己的價值能被組織認可,然而在我們的前進過程中,並不都是一帆風順的,尤其是晉升審判員和司法考試。此時我們尤其需要正確評價自我,既要看到自己的長處,也要認識自己的局限,同時也要看到暫時的失利並不說明什麼,從容、正確地面對得失。
六、要形成一層「保護膜」,堅決抵禦各種風險。
「法官正在成為一種高風險職業,這有可能造成大量優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以致於威脅到司法隊伍的建設。」是的,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法官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點。
法官面臨著被傷害的風險。司法工作的特性決定了法官職業本身具有潛在的風險。基層法院審理大部分刑事、民事案件,直接面對大量的社會矛盾,同時,基層法院往往由於財政緊張,安全防範設施不夠健全,在突發性事件面前,反應力度不夠,法官很易成為侵害對象。當事人想當然地把希望寄託於法官「包青天」式的明察秋毫上,認為法院無所不能。一旦審判結果與當事人預期的不一致,往往會遷怒於法院和法官。於是,法官輕則被投訴、辱罵,重則人身受到攻擊甚至生命受到威脅。
最重要的是還存在著大量的廉政風險點。廉政風險點是指審判、執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關鍵部位、薄弱環節,結合我們的工作實際,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風險點:
1、在行政管理環節,主要有在非工作場合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以及接受他們以任何名義贈送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讓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或單位報銷應當由自己支付的各種費用,或為個人謀取私利等等風險點。
2、在行政業務工作環節,主要有不加強修養,不嚴格自律;不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覺維護法官形象;接受任何有違清正廉潔的吃請、禮品、禮金和贊助;在糾紛解決中利用法官身份尋求額外照顧,損害法官形象等等風險點。
3、在審判管理環節,主要有審判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錯誤裁判的,因過失導致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等等風險點。
4、在執行管理環節,主要有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超標准或者超范圍收取執行費用;對具有執行條件的案件,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在強制執行時,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員的證件及有關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後果等等風險點。
面對這些廉政風險點,唯有「慎獨」,讓自己形成一層無形的「保護膜」,才能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審理案件,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審判實現了公平正義,法官才算當好了法律的「守門人」。
1、慎始。萬事皆有始。凡事都有第一次。欲善終,當慎始。任何行為的發生,無不與當初不慎而濕了「第一腳」有直接關系。第一道「閘門」一旦被沖開、第一道「防線」一旦被攻破,慾望的「洪水」就會一瀉千里。法官的審判只有忠實於憲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維護,人民才能信賴司法,判決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同樣地法官也必須具備「作為法官的道德」,也就是法官應當具備履行法官職責所要求的個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義的最終保障。
2、慎微。人之常情,多重大而忽小。古人雲:禍患常發於細微。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節。日常工作生活中就是慎習慣、慎嗜好。習慣與嗜好雖說是一些小事小節,但小事小節卻是自身素質的外在表現。歷史和現實的經驗反復證明,良好的習慣和嗜好是存放在人們神經系統中的道德資本。慎用,可以讓人一生受益;濫用,小則禍及自身,大則禍害一方。
3、慎欲。人皆有七情六慾,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是人,既不能遠離塵世,也沒有仙風道骨,更不可能脫離物質利益而空談精神,其合法正當的私人利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因法官是行使公權力之人,要善於控制自己的慾望,非分之欲不可有。用古人的話說就是「欲多則心散,心散則志衰,志衰則思不達」,禍患莫大於私慾。所以,身為法官之人,在滿足個人慾望這個問題上必須慎重。
4、慎權。權力,具有二重性,是一把雙刃劍。公正者能明察秋毫,廉潔者能威信四海。黨的威信,法律的權威,決不是倚仗法官手中掌握的審判和執行權力建立的,而是來自於法官究竟為人民做了些什麼,來自於清正廉明,來自於公道正派,來自於以德服人,來自於以公正服人。法官要常思洪水肆虐之害,方能築牢堤壩;常思貪欲之害,才能築起思想防線。慎獨的日子會讓法官感到生活平淡無奈,但平淡的背後往往蘊育著高尚的節操。
5、慎言。西方有句諺語說:「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就是運用口頭語言和書面語言准確表達自己意思的過程。法官慎言主要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隨意發表對於該案的意見和觀點,以防誤導當事人;在製作法律文書中,對當事人的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等內容要慎重書寫,防止泄密和產生意外後果。歷史和現實中,一些案件案結事不了,當事人反復申訴上訪,往往與法官不注意言語有關。因此,對法官來講,出語一定要三思慎言。這是因為法官這一職業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其言行就被賦予了公眾化的意義。法官的言行是否得體適當,關繫到國家法律的尊嚴。法官對待當事人的態度應慎獨,不應偏聽偏信,先入為主,強詞奪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場上說話,而應時刻警覺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獨立性,不受外來因素的干擾和影響。所以,法官應當隨時注重態度莊重、衣冠整潔、儀表端正、儀態和善、行為審慎廉潔。
6、慎友。在錯綜復雜的人際關系中,人不可以沒有朋友,交友是人際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我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由於血緣關系、地緣關系、親緣關系、工作關系,總能形成這樣或那樣的「圈子」,如老鄉圈、同學圈、戰友圈、朋友圈等等,即大家常講的社交圈。法官作為執行公權力人物,掌握和行使著國家審判與執行公共權力,與什麼人交往,怎樣交往,受到各方面的關注,關繫到人民群眾對法官隊伍的評價。在社會交往中法官一定要堅持講黨性、講原則、守紀律,友在明處交,話在明處說,事在明處辦。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禮,不去不幹不凈的場所,更不能做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權權交易等違法亂紀的事,要依法獨立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權,從而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
七、要學會一份擔當,敢於承擔社會責任。
職業無高下,公交司機是一種職業,法官也是一種職業。任何職業的高下區分之處在於從業者對職業賦予的責任如何承擔。今天的中國,正堅定的向法治邁進,社會轉型階段的利益重組過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審判體系尤為重要!在我們平凡的工作背後,是崇高的事業,神聖的使命。與光榮同在的,是責任!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與正義的時代最強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鑄冶讓法律在現實中熠熠生輝,法院與法官,就會在法治時代,失去存在的價值。所以,法官要堅持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努力承擔、敢於承擔社會責任。
1、要堅持能動司法。
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創新,是新形勢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選擇。法官在履行好審判職能的同時必須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做好審判延伸工作,但是也要注意把握合理的邊界。要正確處理好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去維護和實現實體公正;要正確處理好堅持司法服務與堅持公正廉潔司法的關系,把握好力度和尺度,守好公正廉潔司法這條底線,維護好法官的職業尊榮。
2、要深入推進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
法官最重要的職責就是用最適宜最高效的方式來化解人民群眾的矛盾糾紛,結合工作實際,這就是要求我們的法官要不斷更新自己的調解藝術和調解方法,在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種案件中貫徹調解思路,在訴前、庭前、執行前等各個環節做好調解工作,從而從根本上履行和延伸好審判職能,切實承擔起司法的社會責任,更好地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3、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要。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和重要戰略機遇期,經濟社會領域的巨大變革使社會主體利益高度分化,社會關系日趨復雜,大量矛盾糾紛以訴訟的形式進入人民法院,人民群眾對於公正廉潔司法的關注和期待越來越高。與此同時,人民法官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關切和期待的能力仍有待提高。因此,法官要切實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做到廉潔司法,堅持公正裁判,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維護司法權威。
作為執法者,只有黨在心中,才能做到政治堅定、旗幟鮮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只有法在心中,才能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在廣大人民群眾中弘揚法治精神,在全社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只有人民在心中,才能根除特權思想,杜絕冷硬橫推、吃拿卡要等惡劣作風,真正做到執法為民。只有正義在心中,才能恪守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核心的職業道德,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真正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⑸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的審判人員嗎

是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

在不同法系的內國家中法官的角容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5)法官是依法師擴展閱讀:

法官的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5、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6、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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