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繳
Ⅰ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必須要是抄本人所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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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屬於本人所有的工具,按照規定收繳處理。這里規定的工具不是違禁品,是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普通的生產、生活工具,如扳手、鉗子、水果刀等。法律對收繳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的范圍作嚴格、明確的限制,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在執法活動中任意擴大收繳的范圍,將與違法行為有關無關的一切工具都予以收繳。治安違法行為不同於犯罪,其社會危害性較輕,將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貴重物品,如賭博所在的房屋、接參賭人員所用的車輛、通訊工具等一律收繳,會影響違法行為人的生活,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Ⅱ 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有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Ⅲ 不定項選擇題,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有()A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B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C
A、B、C、D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Ⅳ 對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而被處罰人拒不當場繳納罰款怎麼辦
沒有辦法,只要他事後到指定銀行交就可以了,不交到法院起訴
Ⅳ 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公安機關做出取締決定後,可以依法收繳其營業執照
只有工商部門按要求進行依法查封,並且一般都是以聯合執法方式 的,公安機關單方面無法取締及收繳營業執照。公安的職能是維護、偵查、抓捕!
Ⅵ 公安機關依法收繳的現金該如何處治
首先就違法,執法人員是不可以直接收現金的,只要收了你就可以告他。
其次,收繳的現金、贓款等必須經過法院下發文書才可以進行,而且之前都是有審核備案的,警察只是當一個跑腿的,然後立刻上交國庫。
Ⅶ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款、贓款和沒收物質、贓物的變價款如何上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款、贓款和沒收物資、贓物的變價款一律作為國家「罰沒收入」或「追回贓款和贓物變價款收入」,如數上繳國庫。任何機關都不得截留、坐支。對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財政機關有權扣發其機關經費或通知銀行從其經費存款中扣交。除因錯案可予以退還外,財政機關不得辦理收入退庫。
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物價管理機關和各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查處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處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Ⅷ 賭博被抓,身上的錢警察也強行收繳這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
(一)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二)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等強制措施。
根據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一)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二)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8)依法收繳擴展閱讀:
賭博罪的認定:
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賭博罪的,可處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並處罰金。
賭博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2、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