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明查
『壹』 微信賺錢擺明了就是騙人的,這些明白張膽的騙子廣告,國家難道就沒辦法依法查辦嗎
說他們完全騙人也不是,畢竟多少還能賺個幾毛幾塊錢。
『貳』 依法執勤文明執勤查擺剖析
依法執勤文明執勤 要堅持標准,把功夫下在抓落實上,切實做到抓緊抓實,常抓不懈,內杜絕「一陣風」現象容。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執行相關規定,切實發揮模範帶頭用。各單位要明確獎懲制度,對切實抓的好的,抓出成效的單位要及時給予表揚;對此項工作不重視的,落實不利的,要及時給予嚴厲批評,並追究責任。要放眼全局、著眼全局謀劃工作,推動工作。要全警動員,全員參與,加強協作,形成合力。要克服近期任務多,時間緊的困難,將依法執勤、文明執勤活動融入於部隊作戰訓練的方方面面,做到在理論學習中抓,在訓練、作戰、講評戰評中抓,在交接班中抓,經常抓、抓經常,反復抓、抓反復,一抓到底、治病去根,堅決杜絕回潮、反彈。
『叄』 企業納稅證明證明怎麼開
企業納稅證明即涉稅保密信息告知書,開具的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用公司的版名義登陸電子稅務局,權進入主界面後,點擊我要辦稅-事項辦理。
『肆』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的事項有哪些
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依法明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伍』 天津無犯罪記錄證明辦理
天津無犯罪記錄證明辦理相關信息如下:
辦理條件:
1. 出國辦理護照。
2. 進入事業單位及很多管制較為嚴格的外企。
3. 其他需要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情況。
辦理材料: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辦理流程:
1.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開證明,居委會相關負責人知道具體的填寫內容,然後蓋章和簽字。
2.報片民警,簽字蓋章(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會協助幫你找到報片民警的姓名,聯系方式的)。
3.到派出所最後簽字、蓋章。或者直接帶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
辦理地點
和平分局解放橋派出所
23315131
承德道6號
和平分局體育館派出所
23394540
重慶道46號
和平分局甘肅路派出所
27305904
新疆路22號
和平分局小白樓派出所
23315428
建設路62號
和平分局南營門派出所
27817710
蘭州道18號
註:需本人前往辦理,若本人無犯罪記錄且資料齊全,則當場發放。
(5)依法明查擴展閱讀:
《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是為了為群眾提供便捷、規范的服務,讓群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而制定的法規。
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對於下列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注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三)對於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