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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是什麼時間提出的

發布時間: 2021-01-27 19:26:54

① 按照公共選擇理論代表人物布坎南的思想什麼

一、方法論個人主義
布坎南強調,無論是在集體活動還是在私人活動中、在市回場過答程還是政治過程中,個人都是最終的決策者、選擇者與行動者,而不管產生總體結果的過程與結構有多復雜,
二、經濟人理性原則與利己主義本性
布坎南認為:理性原則並不總是意味著利己主義或一味追求個人主義,但另一方面,他在理論分析中又實際上把利己主義因素放在主要地位,認為個人即使在公共選擇活動中也主要是追求個人物質利益,只是可能比在私人市場活動中要弱一些,但決不是象傳統理論中認為的那樣,只存在公共利益而不存在個人利益,不過,布坎南也指出理想行為假設有其局限性,第一,與經濟活動相比,政治活動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從而難以做到行為理性化,甚至連理性行為的定義都難以給出,第二,與經濟活動相比人們在政治活動中對活動的結果承擔的責任要輕的多,因而不大會進行理性的比較計算。
三、政治的交換過程性質
布坎南認為民主政治活動中的個人活動也具有交換的性質,人們在政治活動達成協議、協調沖突、制定規則無不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因而類似市場中的交換,另外,布坎南也特別強調把政治作為一種過程來理解,理解為一個在解決利益沖突時進行交換達成協議的過程。

② 布坎南在公共選擇理論方面做出的貢獻是怎樣的

布坎南「因為在公共選擇理論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獲得1986年諾貝爾經濟專學獎。瑞典皇家科學院肯定了屬他的「經濟與政治決策理論是對契約與制度基礎的發展」。這樣,皇家科學院承認了以「公共選擇理論」而聞名的一個正在發展的多科性思想流派。這個將經濟學與政治學結合在一起的理論,把傳統經濟學家們常常用來闡述私人部門的基本經濟原理——個體決策者的利己原則——應用於公共部門。然而,假定私人個體採用利己原則促成了更大的利益,而部分選舉出的官員和官僚們出於同樣的動機卻會引起有害的社會影響。因此,為了改善政府的職能,布坎南進一步發展了一種制度理論,這種理論強調規則對產生令人滿意或不令人滿意的經濟政策的重要性。

③ 公共選擇理論的概念分析

公共選擇理論至今仍存在著一些爭辯,這些爭辯主要集中於如下幾個焦點:
(一)效用的衡量准則
公共選擇理論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對社會福祉函數的研究。對社會福祉函數的研究在相當程度上吸取了(舊)福利經濟學到新福利經濟學的成果。
(舊)福利經濟學有三個核心假設:第一,個人福利可以採用基數的形式進行衡量;第二,不同人的福利可以加總,並得到社會總福利;第三,補償檢驗。在通常情況下,一些政策會使一些人的福利改善,使另一些人的福利惡化。英國經濟學家卡爾多、希克斯等人提出的補償檢驗認為,如果受益者在充分補償受損者以後,還能夠有所剩餘,那麼這種政策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這實質上就是社會總福利的增加。
1930年代以後,以羅賓斯、薩繆爾森、希克斯等人為代表的新福利經濟學家強勢崛起,特別以羅賓斯的名著《經濟科學的性質與意義》為標志,對舊福利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基數效用和人際比較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效用作為一種主觀感受,無法用具體數值來衡量,更不能進行人際比較。
總之,新福利經濟學主張把福利經濟學建立在邊際效用序數論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邊際效用基數論的基礎之上。
(二)社會福祉函數
公共選擇理論界對社會福利函數爭辯的焦點在於社會福利函數是否存在,特別是1950年肯尼斯·阿羅提出著名的「不可能定理」以來,許多人認為社會福利函數已被宣判死刑。
阿羅「不可能定理」橫空出世,指出符合阿羅條件的社會福利函數之不可能性。對於這個結果,社會選擇理論研究的幾位大師,並未採取絕對化的觀點。阿羅在《社會選擇:個性與多准則》「效用和」中說:「在2.1節中我們已經拒絕了將效用和量化的想法,尤其是拒絕個人間效用的比較,現在所採用的方法也就排除了這種福利函數形式。但是,假定效用和僅僅依賴於個人排序而不是效用指標,它還是可以重新形成的。伯格森關於社會福利函數的討論中似乎已隱含了此意」。
丹尼斯·繆勒(DennisCMueller)對理論界所研究的社會福利函數作了經典的歸納,將業已提出的社會福利函數概括為四種基本類型:「(1)實值的社會福利函數,以伯格森·薩繆爾森的社會福利函數(bergson-samuel-sonsocialwelfare function)為代表,該理論認為,社會福利值w(用序數表示)取決於被認為影響福利的所有可能的實值變數zi,即w=w(z1,z2,…)。但這僅是一個概念化的函數,沒有給出函數的具體形式;(2)公理性社會福利函數,以威廉·維克里等為代表;(3)社會契約型,以約翰羅爾斯等人為代表;(4)功利主義契約型,以豪爾紹尼等人為代表。」 丹尼斯·繆勒通過旁徵博引,對若干有代表性的實值型社會福利函數優、缺點作了較詳細的剖析。
當今公共選擇理論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馬蒂亞·森(AmartyaKSen)概括了「不可能性定理」的一個新突破口:1940年代以來,偏好或者其相應的保序函數——效用函數——作為解釋個人選擇行為的基礎已經逐漸成為經濟學家的共識。
(三)投票規則———多數同意抑或一致同意
在投票規則設計上,長期以來存在著多數規則與一致同意規則的爭論。1956年,美國政治學家達爾(DahlR)對多數原則產生懷疑的原因在於:「多數原則是按人頭論多少,於是它把不平等的強度平等化了。因此多數原則是建立在一種虛構上,即十分軟弱和不現實的約定上:讓我們假設各種選擇的強度是一樣的。」 規則不能反映投票人的偏好強度,投票的結果不能達到最優。
盡管多數法則遭受了許多責難,但一方面,它有著悠久的歷史習慣;另一方面,作為社會選擇的一種具體方法,人們對它已有了可觀的研究成果。其中一系列研究成果揭示出多數方法在社會福利函數研究中有著重要的地位:阿馬蒂亞·森在《集體選擇與社會福利》中介紹「關於多數規則的條件」;「多數選擇與相關系統」堅持認為多數規則(雖存在著一些重要缺陷)在公共選擇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所有的集體選擇規則中,多數決定方法可能比其他任何方法都得到更多研究,… …容易理解它具有廣泛的吸引力」;「關於選擇規則的條件」中對多數規則予以理論上的高度概括,「梅(May)證明了,惟一確定的具有無限制定義域的、無關方案獨立的、同時具匿名性、中立性、中立性和正響應性的CCR是多數方法。若一個人贊成所有這些條件而不願意接受多數規則,那麼他就麻煩了,因為他至少必須要丟棄這些判斷中的一個。…多數決定方法像帕累托擴展規則那樣,滿足獨立性、匿名性、中立性、非負響應性、強帕累托原則,以及無限制定義域條件。」 另一方面,其他學者對一致同意規則的討論主要有:1896年,瑞典學者克努特·威克塞爾(JohnGustavKnutWicksell)從獨特的視角提議「把所有人從集體行動中受益的可能性與全體一致性通過規則聯系起來」、提出「一致性規則是惟一能確定地導出滿足帕累托條件的公共物品數量和稅額的選舉規則」
1962年,布坎南(JamesMBuchanan)與戈登·塔洛克(GordenTullock)在其名著《一致同意的計算》中論證了在公共選擇中,由於信息不對稱,一致同意需要極大的成本。現實中的政治程序多採取間接民主制(代議制)或多數票原則(簡單多數或比例多數),但政府行為和政府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政治官員的動機支配……但多數原則是否就必然提供了合理性呢?或者多數人是否有剝奪少數人權力和自由的正義呢?這顯然是個爭論更深層次的問題。 與阿羅的觀點相同,布坎南認為,在相互沖突的主體間形成一致的規則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求其次,通過多數人規則來實現,這就必須理解多數人規則的實質:並不在於讓多數人接受而形成決策的規則,而在於讓所有人都接受決策的規則。布坎南認為,多數主義政治會導致多數人聯合體利用政府權力為自己的利益而重新分配資源,對經濟和社會產生負面效應。他主張,放棄簡單多數規則,而建立一個可以包容更多人的規則,即一種「普遍性的限制」(constraintforgenerality),從而使政治家在決策時按照公眾的利益公平的處理社會福利的分配。 1971年,戈登·塔洛克認為,在現實世界中,投票者的個數總是大大超過備選方案個數。這時,出現投票悖論的概率是如此之小,以致於在實際上可以不考慮它。這時,出現一致的概率就很高,而再提出或擁護另一個選擇方案的成本會高於該方案能帶來的利益。如果實際的多數投票結果確實靠近中間狀態,則該結果將被大家所接受。
1994年,休·史卓頓(HughStretton)和奧查德(LionelOrchard)的分析表明:由於投票過程中理想最優的一致同意的直接民主無法實施,實際中採取的間接民主投票仍不是理想的民主決策方式。間接民主投票存在如下缺陷:(1)多數票規則難以獲得均衡結果;(2)多數票規則會導致對公共決策控制權的爭奪;(3)多數票規則會導致選民對公共選擇活動的冷淡。 可見,現代公共選擇仍處在左右為難的境地中。

④ 求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的政府失敗理論

公共選擇與政府失靈 公共選擇理論是布坎南等人創立的一種不同於凱恩斯主義的新公共經濟理論,其突出的特點是把政治決策的分析和經濟學理論結合起來。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在政治學中的應用,公共選擇的主題就是政治科學的主題:國家理論,選舉規則,選民行為,黨派政治,官僚體制等等」。公共選擇是指通過集體行動和政治過程來決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給和產量,是對資源配置的非市場選擇,即政府選擇。布坎南解釋說:「公共選擇理論只是明確提出公共經濟一般理論的一種努力,它可以幫助我們在集體選擇方面從事人們長期以來在微觀經濟學方面所做的事情,即用一種相應的盡可能合適的政治市場運轉理論來補充商品與服務的生產與交換的理論。該理論是這樣一種嘗試,它要建立模擬今天社會行為的模式,其特點是根據個人是在經濟市場還是在政治市場活動,採取不同方式處理人類決定的過程。一切傳統模式都把經濟決定視為制度的內在因素,而把政治決定視為外部因素,人們拒絕就這些外因的規律及其生產進行探討,在這種情況下,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卻是把人類行為的兩個方面重新納入單一的模式,該模式注意到,承擔政府決定的結果的人就是選擇決策的人。」 「政府失靈」研究根據「經濟人」的分析模式,布坎南的政府理論研究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幹預行為的局限性或政府失靈問題。這是公共選擇理論的核心問題。政府失靈是指個人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現代議會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滿足,公共部門在提供公共物品時趨向於浪費和濫用資源,致使公共支出規模過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動並不總像應該的那樣或像理論上所說的那樣「有效」。在布坎南看來:「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並使各經濟人所做決定的社會效應比政府進行干預以前更高。否則,政府的存在就無任何經濟意義。但是政府決策往往不能符合這一目標,有些政策的作用恰恰相反。它們削弱了國家干預的社會『正效應',也就是說,政策效果削弱而不是改善了社會福利」。於是就提出了一個問題:為什麼政府幹預會產生「負效應」以及如何從制度上彌補這些缺陷。布坎南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就構成了公共選擇理論的政府失靈說。布坎南對政府失靈的幾種主要表現形式及其根源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剖析,並就如何補救這種「失靈」提出了具體的政策建議。政府政策的低效率。布坎南認為,所謂政府政策的低效率是指所執行的政策不能確保資源的最佳配置。一般說來,美國政府的政策在理論上可分為三類:一類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擬定方案,最後由選民投票確定的政策,像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對國家前途影響較大的對外政策的制定等。第二類是由政府的高級領導層擬定方案,如聯邦政府或地方州政府擬定的方案。第三類是由政府部門全權獨立制定與實施的政策,這種政策的合理性通常是由憲法等法規來保障的,政府部門的職責是照章辦事。這里僅以第三類政府政策擬定的方案作為政策低效率的考察對象。這類政府政策而言,因為每個政府部門所遵循的政策,通常是由該部門領導人根據自己對公共利益的理解來決定的,所以,一方面是由於這些部門的政治家的行為具有相當大的自由,使得他們有意或無意地被自身的「經濟人」動機所左右,以至於對公共利益的理解經常難以符合實際;另一方面,由於該部門政治家行為的靈活性與他們的自利動機的強刺激性,使得他們的行為實際上不是傾向於為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服務,而是依據自己獲得的信息和個人效用最大化原則來決策。布坎南認為,產生這一政府行為的外部原因是缺乏一種約束機制來制約政府行為方式。如果約束機制不能提供一種良性壓力,以確保任何人處於某一特權地位時均不能過多地牟取私利,那麼,再高尚的執政官也不能保證公共利益不被他人或他的後繼者有意或無意地損害。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公共選擇理論強調,不應該把增加社會福利與保證個人平等的權力隨便交給某一特權機構,然後再虔誠地等待它的恩賜。理性的做法是,使這些特權機構或特權人物受制於某一硬約束機制,並且由公民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地掌握該約束機制的最終決策權。政府工作機構的低效率。政府失靈說認為政府機構低效率的原因在於:1、缺乏競爭壓力。在美國的政府機構里,由於相當一部分官員和公務員,受終身僱傭條例的保護,沒有足夠的壓力去努力提高其工作效率;在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機構里,也往往因只此一家,別無分店,而使其不注重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2、政府行為趨向於資源浪費。布坎南認為,首先,官員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就像弗里德曼所說的「用他人的錢,為別人辦事」,由於沒有產權約束,他們的一切活動根本不必擔心成本問題。官員行事時無成本壓力,自由度比市場中私人企業家還大,使不計成本的政府行為不斷發生。其次,政府行為也沒有利潤含義,官員從個人的得失出發,為追求選票和政績,盡量滿足來自方方面面的要求,結果使公共產品超量供應,社會福利費用過高,造成了資源浪費。還因為官員的權力是壟斷的,有「無窮透支」的可能,他們一旦決策失誤,由此造成的資源浪費可能遠遠大於一個企業家的投資失誤。3、監督信息不完備。從理論上說,政治家及公共服務機構並不能為所欲為,而是必須服從公民代表的政治監督及司法、審計監督等,以保證政府運行的效率。然而在現實中,這些監督的效力很可能因為信息的不完備而降低、甚至失去。這是因為監督者為了有效履行其職能,必須對被監督者的情況了如指掌,但向監督者提供信息的往往是被監督者,由於政府部門對其經營業務有著自然的壟斷性,可以利用其壟斷地位來封鎖一部分公共產品所涉及的有關資源和成本的信息。因此,監督者根據被監督者提供的不完備的信息所進行的監督,其實效是大打折扣的。政府的尋租活動。根據布坎南的定義:「尋租是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團,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說和行賄等,促使政府幫助自己建立壟斷地位,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如紡織業尋求政府的關稅與配額的保護,將外商拒之於國門之外,維持本行業的壟斷地位,而高額壟斷利潤超過平均利潤的部分被稱為經濟租金。可見,尋租者所得到的利潤並非是生產的結果,而是對現有生產成果(利潤)的一種再分配。因此,尋租行為具有非生產性特徵。同時,尋租的前提是政府權力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介入,政府權力的介入導致資源的無效配置和分配格局的扭曲,產生大量的社會成本,這些成本包括:尋租活動中浪費的資源,經濟尋租引起的政治尋租浪費的資源,尋租成功後所損失的社會效率。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常見的尋租行為有四種:一是政府定價;二是政府的特許權;三是政府的關稅和進口配額;四是政府訂貨。因此,布坎南等公共選擇學派對西方現行民主制度,對國家和政府深表懷疑。正如布坎南所說的:「公共選擇理論以一套悲觀色彩較重的觀念取代了關於政府的那套浪漫、虛幻的觀念。公共選擇理論開辟了一條全新的思路,在這里,有關政府及統治者的行為的浪漫的、虛幻的觀點已經被有關政府能做什麼、應該做什麼的充滿懷疑的觀點所替代。而且,這一新的觀點與我們所觀察到的事實更為符合。」

⑤ 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

內容提要: 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從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擴展。這一擴展所依託的理論基礎及採用的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相比在分析框架上有顯著特徵。公共選擇理論仍然堅持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而在遇到個人需求偏好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便主張通過「政治程序」來解決經濟問題。這種「選擇」既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面臨困境時的選擇。社會歷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經濟學分析框架之外,否則,便不能充分說明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
[關鍵詞]公共選擇;分析框架;主流經濟;政治市場

以經濟分析方法著稱的當代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認為,「經濟學的發展已經進入第三階段。在第一階段,人們認為經濟學僅限於研究生產資料的生產和消費結構;到了第二階段,經濟理論的范圍擴大到全面研究商品現象,即研究貨幣交換關系;今天,經濟研究的領域已囊括人類的全部行為及與之有關的全部決定」。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從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正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擴展,而這一擴展所依託的理論基礎及採用的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貝克爾所強調的那樣,「經濟學之所以有別於其他社會科學而成為一門學科,關鍵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對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本文通過對公共選擇理論分析框架的解析,進一步說明公共選擇理論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跨越的邏輯推理過程。

一、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分析框架

公共選擇理論(publicchoicetheory)是介於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的新的交叉學科。它以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尤其是理性人假設)、原理和方法作為分析工具,來研究政治市場上的主體(選民、利益集團、政黨官員和政治家)行為和政治市場的運行。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丹斯·繆勒給公共選擇理論下的定義常常被西方學者引用:「公共選擇理論被定義為非市場決策的經濟研究,或者可以簡單地定義為把經濟應用於政治科學。公共選擇的方法仍然是經濟學的方法。」但其與主流經濟學在分析框架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第一,西方主流經濟學研究經濟市場上的供求行為及其相應的經濟決策,而把政治決策視作經濟決策的外生因素或既定因素。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認為,在經濟市場上,個人受利己動機支配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場上,個人的動機和目標是利他主義的,超越了個人利益。公共選擇理論試圖把人的行為重新納入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論模式,用經濟學的方法和基本假設來統一分析人的行為的兩方面,從而拆除傳統的西方經濟學在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豎起的隔牆,創立使二者融為一體的新政治經濟學體系。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由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黨官員、政治家(供給者)。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效用的私人物品;但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上活動的是同一個人,沒有理由認為同一個人會根據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動機進行活動;主流經濟學分析方法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這種政治經濟截然對立的「善惡二元論」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主流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都是以微觀的個體為起點,按照方法論的個人主義進行政治經濟分析的,但二者在理論上卻存在著分歧。公共選擇理論強調他們的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不同於主流經濟學的個人主義。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一致同意的計算:憲法民主的邏輯基礎》中寫道:「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不應當和作為組織社會活動規范的個人主義相混淆。前一種個人主義表示試圖把政治組織的所有問題簡化為個人面臨各種選擇以及他在這些選擇中所做的選擇。而指導他選擇的目標或標准在這種分析中不佔任何位置。相反,作為一種組織規范的個人主義包含明確認可一定的價值標准。」主流經濟學的成本效益分析目標是客觀的,公共選擇理論的成本效益以及選擇都具有主觀性質。公共選擇學派強調,任何外部觀察者都不能確定社會的福利情況,只有個人才知道他們自己的效用,因此,必須給個人充分的選擇自由。而主流經濟學則認為,資源配置是否有效率,可以由客觀標准確定或可以從物質上進行計算,函數的最大值也是客觀確定的。

第三,自1932年羅賓斯發表《論經濟科學的性質和意義》以後,經濟學是研究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或有競爭性目標中怎樣配置稀缺資源的科學,這成了經濟學教科書中的標準定義。根據這個定義,人們的選擇行為和選擇結果似乎與制度結構和憲法秩序無關。分析框架以資源稀缺性為基本前提。公共選擇理論試圖重新構造經濟學的理論大廈,他們對主流經濟學的挑戰就是從經濟學的定義開始的,認為經濟學不是一門選擇的科學或資源配置理論,而是一門交易的科學,把市場交易作為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分析的重要工具,分析框架以市場交易為基本條件,並在此基礎上得以展開。

二、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形成的理論基礎

公共選擇理論是以公共財政理論為理論之源的,因為財政理論是關於政府稅收和政府支出的理論,涉及到公共產品的供給與消費。政府稅收和政府支出是政府或集體的活動,在政府的收支過程中,消費者面對的是國家或政府,而不像在經濟市場上,他面對的是企業。這些特點把財政學與經濟學中的其他分支區別開來。經濟學理論大都集中研究非政府的決策人(如消費者、生產者)的活動,財政學則把公共經濟引入解釋私人經濟活動的分析體系。為此必須研究稅收和支出選擇的政治決策機制,而政治決策則是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主題。

19世紀末,瑞典經濟學家維克塞爾提出了政治自願交易學說和一致性原則。他認為,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任何利益。人們正是基於自身利益,通過自願的交易來形成所需要的政治過程的結構。在市場上,個人用一種物品交易另一種物品;在政治上,個人交易他們同意的公共需要的成本份額。由於政治行為人是在一定的規則內做出選擇的,所以規則是極其重要的。如果判斷規則是否重要,就需要確立某種標准來進行檢驗。用全體一致的原則來檢驗政府活動的效率是最好的檢驗原則。在維克塞爾之後,另一位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提出了公共產品理論。林達爾在1919年發表的《公平的賦稅》一文中,根據維克塞爾的自願交易學說,認為公共產品的生產同私人產品的生產一樣,都是社會成員各自交易的獲益的行動。人們通過公共產品的消費獲得滿足,人們繳納的稅款則是為公共產品的生產支付的成本價格。政府在一定時期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數量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不同利益的社會成員進行相互交易的均衡點來決定的,並由此確立了公共產品市場與政治市場相均衡的理論基礎。

19世紀在歐洲大陸流行的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政治學說,尤其是社會契約理論也構成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的思想來源之一。社會契約理論家們認為,人類曾經生活在一種沒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狀態中,並且由於這種自然狀態缺少一個公正的、強有力的裁判者而相互為敵。於是人們便通過相互訂立契約,把部分自然權力讓給社會,從而產生了國家和政府。政府的權力不是無邊無際的,它受憲法的制約;統治者也必須遵守社會契約,否則選民有權推翻他。這種自然法思想和有限政府學說構成公共選擇理論中的國家學說的基礎。

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致力於分析市場的缺陷,強調政府幹預的合理性,把糾正市場失靈的希望寄託於政府,把政府看成是一部超級機器,是集體利益的體現。公共選擇理論並不認為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而是只有通過政治程序或在「一致同意」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公共利益目標。塔洛克發現,資本主義企業和行政部門的區別在於個人在其中的表現不一樣,而在規定他們追求個人目標時自治程度的行為准則和制度約束在私人企業中要比在政府部門中嚴格得多。由此產生了一個反常結果: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私人企業中的個人活動最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而在行政機構中,人們卻有可能恣意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管這些個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這不但為「政府失靈」提供了微觀分析基礎,而且成為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特徵。

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都認為,市場機制並不象古典經濟學所說的那樣,是一架運轉良好、能夠自動調節的機器,市場的解決辦法並不總是最優的。政府(或集體)干預應該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這些缺陷是傳統的完全競爭模型的假設和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如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信息不完全以及規模經濟的存在和出現,完全競爭模型並沒有把這些情況納入它的分析框架。因此,他們提出國家應當更多地擔負起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使社會資源得到最優配置的責任。但公共選擇理論從「經濟人」的自利性,推出了由這些人組成的政府必然是失靈的結論。這對凱恩斯政府幹預理論是一次重大的修正,並使經濟學分析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延伸,公共選擇的政治程序化有了邏輯基礎。

公共選擇理論在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中,只強調了「經濟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對「經濟人」在政治市場上的政治利益及政治集團利益並未做出解釋。將個體置於政治市場中,應當存在一個「政治人」或「社會人」。這往往需要藉助於政治經濟分析方法對政治人的政治利益進行描述,否則「投票」中的政治民主就失去了邏輯基礎,也不能很好地說明利益集團政治訴求的動因。

三、對方法論個體主義的評價

主流經濟學的所謂制度心理個體主義,是包括以下幾個命題的分析方法:一是只有個體才能有目標和利益,因此,任何制度分析除了個體之外不可能找到其他科學的解釋基礎;二是社會整體是個體行動的結果,所以社會整體必須歸結到個體行為上才能形成一致性的理論;三是個體行為的動力是由個體主觀效用最大化構成的,個體行為的性質是由認知結構決定的,因此,對制度等整體范疇的認識必須從個體心理出發。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體現在它們對社會秩序和個人行為的看法以及對政府和政治的見解上。在公共選擇理論家看來,個人只是社會秩序的基本組成單位,而政府只是個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復合體,個人通過制度復合體做出集體決策,來實現他們相互期望的集體目標,同時也通過制度復合體開展與私人活動相對立的集體活動。公共選擇理論把個人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把社會存在看作是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認為應當根據個人來解釋社會和政治,而不是根據社會來解釋個人。布坎南曾經把他的公共選擇理論看作是「政治過程的個人主義理論」。但是公共選擇理論對政治程序的解釋,只是一種邏輯推理,與主流經濟學一樣,在分析框架方面面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

一般認為,方法論個人主義是門格爾提出的。1883年,門格爾出版了《關於社會科學尤其是經濟學方法的調查研究》,提出了關於人類行為的假設。他認為,經濟理論的最簡單因素是個人的評價,以此為出發點,可以形成實際生活中可觀察到的更為復雜的經濟關系。把方法個體主義加以系統闡述,並把它作為基本原理來加以推崇的人是與門格爾屬於同一奧地利學派的米塞斯。米塞斯指出,構成方法論個人主義原理的內容有三項:第一,任何行為都是由一些個人做出來的。一個集體有所作為,總是經由一個人或多個人做些有關集體的行動而表現出來的;一個行為的性質,決定於行為的個人和受該行為影響的各個個人對於這個行為所賦予的意義。第二,人是社會動物,但社會過程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個人行為的不斷變動就是社會過程的進展。第三,集體是無法被具體化的。由於個人的行為才賦予集體以具體的意義,米塞斯給「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下的定義是,一切行為都是人的行為;在個體成員的行為被排除在外後,就不會有社會團體的存在和現實性。這個定義不但把個人和個人有目的性作為理論分析的出發點, 主張對社會現象的分析應當是從個人到社會,而不是相反,而且承認社會機構和社會團體也具有某種意識或目的。盧瑟福認為,只有個體才有目的和權益,社會制度及其變遷只是個人行動的結果。在他看來,個體分析方法,對理解任何一種經濟制度或組織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這一方法對理解企業尤其是對理解市場制度或組織,更是不可替代的。因為市場行為以及企業中的契約行為,恰恰就是個人行為的一種直接結果。

筆者認為,整體雖然是由個體組成,但它決非是個體簡單相加的產物。個體本身並非是抽象的存在物,而是特定的綜合和多樣性的統一。因此,單純從個體出發來認識制度,一則無法清楚地把握個體本身的性質,而只能從抽象而又含糊的人類行為理論出發;二則無法判斷個體間各種直接和間接的相互作用的性質,而只能把個體的相互作用比擬成抽象的契約談判行動,從而無法把握各種個體間契約談判行動的外部影響,以便從個體相互作用中總結出社會作用方式的規律性。這些缺陷體現為:第一,無法把握人類行為中各種價值目標的形成過程,特別是意識形態的起源方式;第二,無法解釋歷史上許多集團行動產生的原因,以及一些非利他主義行為廣泛存在的現實;第三,無法真正解釋許多社會整體現象起源的過程,而只能給出某種邏輯性的理論假說。

公共選擇理論分析框架解析 來自: 免費論文網
主流經濟學的方法論個體主義錯誤地理解「自由選擇」的內涵,從而將各種行為限制、行為強制以及行為能力排除在分析之外。這表現在:第一,最大化分析框架直接排除了個體選擇的過程機制。選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目標不確定以及目標效用結果不確定的存在。如果用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化行為和不確定性條件下的貝葉斯選擇模型來代替人類行為,那麼實質上就排除了行為選擇的可能性,而將社會演變為個體決定論的世界。第二,人的意願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考慮其實現意願的可能性以及實現能力等條件時,選擇必須以可實現的客觀能力為基礎。因此,在沒有給予任何主觀實現能力的條件下採取的某種違心的行動不是選擇,而是一種被強制行為。因此許多社會結果不能被視為是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應是相互作用的結果。如果強調人的相互作用,那麼它必須分析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意識指導下的行為作用方式;二是由該行為通過各種機制產生的間接作用。如果要洞悉各種間接作用的性質,則必須考慮社會結構以及個體所在集團的性質。而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它僅僅分析了效用最大化動機引導下的直接行為作用方式,而忽視了後者。

過分強調理性最大化行為方式,可能會將人類行為中非意識性、非目的性的行為排除在分析之外。因為最大化行為方式要求主體的效用偏好必須滿足一致性、傳遞性等條件。但事實上,許多偏好根本無法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如許多非財富化價值目標根本不能同財富目標相協同,具有非連續性、跳躍性、間斷性的特點;強行將一些社會價值目標和人類各種行為基礎都納入理性最大化行為模式中,必定抹殺這些范疇的內涵,忽視它們在制度變遷、制度績效中的作用。

從包含了意識形態在內的個體行為模式來分析制度,容易導致反復,因為意識形態中的各種規范和價值准則本身就包含了制度的維度,本身也是社會相互作用過程中的產物。而從單純的抽象的個體出發,則又容易陷入「社會決定個人,個人決定社會」這類爭論之中。

一般認為,方法論的整體主義者在於他們強調以下三點:首先,社會的整體大於各個部分的總和;其次,社會整體顯著地影響和制約著它的各部分行使職能的行為;最後,個體行為將從宏觀的或社會的規則、旨意或力量而推斷出來,而這些都是獨特的適用於作為整體的社會系統的,從個體在整體中的地位(或職務)中推斷出來。

從整體出發來理解社會形態與制度結構是十分重要的。因為,人不可能僅僅是一個生物形態下的自然人,他還是一個社會中的具體人。既使我們進行最抽象的個體分析,也需要就這個人的生存環境作一個或一些前提假設。這些假設本身就不能不具有社會的、文化的或道德的含義。如果我們假定一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人,那麼,這個假定比如在原始社會就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在那個歷史條件下並不存在單純的可分的個人利益。在管理學中的霍桑實驗是說明這一問題的典型案例之一。梅奧在霍桑實驗的第四階段的結果表明:如果人是為了追求個人最大利益化的人,那麼工人將會按照計件工資尤其是累進的計件工資的要求,努力爭取完成大的生產定額。但這個適合於市場制度的假設,在企業組織內部卻並不成立。在班組中的工人寧可完成大部分工人所完成的生產定額,既不願意超額,尤其不願意過多地超額。為什麼同樣的人在同一市場中,所做的行為選擇會如此不同呢?因為一個人處於不同的制度結構中,他的行為選擇就會有所不同。制度決定個體行為,而不是個體行為決定製度。

繆勒認為,公共產品的特性構成了公共選擇存在的理由。從公共產品的個別特性中推論出整體的特性的方法,由於忽視了公共產品供給中的社會歷史意義,特別是尚未將社會歷史分析方法納入分析框架之內,公共選擇的理由是很不充分的。如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公共產品的本質特徵決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其基本邏輯分析是: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徵是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決定了人們在消費這類產品時,往往都會有不付費的動機,而傾向於成為免費搭乘者。在一個經濟社會中,只要有公共產品存在,「免費搭車者」就不可避免。這樣,私人企業如果提供公共產品,就無法收回成本。同時,由於公共產品的個人消費「量」是不確定的,價格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競爭市場上一般無法提供這類產品,因而需要公共經濟部門介入。

對於公共產品的政府提供,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從不同的分析視角和運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給了出不同的理由:從社會學的觀點出發,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可能是構成政府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由於生產工具簡陋,文明程度太低,人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是非常弱的,只能依靠國家集中全國的資源和人力來進行,而且在人類歷史上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所以,隨著歷史的延續和發展,組織和管理這一共同體活動,促成了政府的產生並構成政府活動的主要內容。魏特夫據此得出了「東方專制社會」主要起源於乾旱半乾旱地區的結論。馬克斯·韋伯在分析到這一問題時也指出:「在埃及、西亞和中國文化演進中灌溉是具有關鍵性的問題。治水問題解決了官僚階級的存在,依附階級強制性勞役以及從屬階級對帝王的官僚集團職能的依附」,闡明了官僚政治存在的基礎;馬克思談到政府這一職能時,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論述:「節約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這種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蘭德和義大利,曾使私人企業家結成自願的聯合,但在東方,由於文明程度太低,幅員遼闊,不能產生自願的聯合,所以就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來干預,因此亞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執行一種經濟職能,即舉辦公共工程的職能。」魏特夫、馬克斯·韋伯及馬克思都從公共工程的組織的角度闡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也明確地區分了東西方社會在進行公共產品提供時的不同制度安排。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於人類(集體)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才導致了政府的產生或形成了這一制度安排。所以,社會歷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經濟學分析框架之外,否則不能充分說明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

四、結論

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的突出的區別是:主流經濟學把利益沖突和利益集團放在了經濟學之外,留給了政治學;公共選擇理論由於研究視角向政治領域的延伸,對利益集團及其利益關系進行了探討,但並沒有把利益沖突及矛盾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納入分析框架之中,而是仍然堅持方法論的個體主義,在遇到個人需求偏好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便把經濟問題上升為通過「政治程序」解決。這既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面臨困境時的選擇。但問題到此並沒有結束,如何把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能置於一個合理的分析框架內,把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就需要引入新的分析方法。

研究社會經濟制度問題必須採取「利益———沖突———矛盾」的政治經濟學方法。因為:第一,公共選擇理論「理性———最大化———選擇」和「成本———效益」分析框架在納入制度因素時,必然會產生許多該分析框架不可解決的理論沖突,也不可能真正地把握制度的本質和市場交易的根源。第二,政治經濟學的本質是一種「社會經濟學」,它為分析各種社會經濟制度提供了一個內在邏輯相一致的理論分析方法。而公共選擇理論首先構建了行為理論(包括奧爾森的集體行為理論),在行為理論的基礎上構建了理性選擇理論,在理性選擇理論的基礎上構建了交易理論,從而構建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大廈。具體表現為:一是在修正古典「經濟人」行為假設的基礎上,將有限理性、機會主義以及各種非財富最大化價值目標納入行為理論之中;二是將新古典的「理性—最大化」模式進一步拓寬,運用於整個社會范疇,認為每個人都進行著選擇,即便是在一個政治市場上,也是每個人都在一定約束內「自由地」選擇。由於抽象地從人類個體出發,因此,公共選擇方法論只能將人類不同的個體視為無差別的、平等的原子體,從而只能將人類相互作用過程中的利益沖突歸結為機會主義式的沖突,而無法看到個體談判與個體談判相互的間接影響。因此,集團間的利益沖突就被排除在理論分析之外了。這決定了公共選擇經濟學無法將它的分析深入到社會生產系統中。公共選擇理論雖然對利益集團及利益關系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但並沒有揭示利益沖突的結果,也沒有認識到個體沖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宏觀結構的沖突決定的。因此,分析公共行為與公共利益必須採取「利益———沖突———矛盾」的政治經濟學方法。馬克思主義對社會經濟的分析,採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利益———沖突———矛盾」分析框架。正如克萊因所指出的那樣,馬克思研究經濟問題的方法完全不同於凱恩斯和古典派的方法論。馬克思並未研究單獨的個人行為,而是直接研究各階級的行為,馬克思體系的宏觀單位不僅是生產者和消費者,而且也是工人和資本家。這兩個集團是相互排斥的,他們的利益的基本沖突成為經濟體系變化的推動力之一。

方法論個人主義與方法論整體主義都堅持著一個片斷,堅持著觀察世界、觀察人類社會的一個視角,因此都是不正確的。個體分析方法與整體分析方法應當是互補的;只採用其中任何一種分析方法,都不可能獲得完整全面的認識。經濟學的研究中應當採取的是整體分析與個體分析相結合的規則。

⑥ 公共選擇理論的提出者是誰

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布坎南。
布坎南1919年10月2日生於美國田納西州的穆爾弗里鮑爾。他1940年畢業於中田納西州師范學院,獲理學學士學位,並在田納西大學完成了一年的研究生課程,1941年獲文學碩士學位。1948年,他在世紀頂級學府芝加哥大學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3] 。1956年以前,他在田納西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加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英國劍橋大學、倫敦經濟學院等校任教。現任喬治·梅森大學經濟學教授 [3] 。
1949年,布坎南接受田納西大學的聘請,成為該校的教授,並開始了他的學術生涯。1955~1956年,布坎南靠富布賴特獎學金在義大利進行了為期一年的研究,受到了歐洲財政學派的影響,使他進一步堅定了關於政府不是一種理想的制度的觀念。
從義大利回國後,1956~1968年,布坎南在弗吉尼亞大學任麥金太爾講座經濟學教授,他與W?納特建立了研究政治經濟學和社會哲學的托馬斯·傑斐遜中心,並於1958~1969年擔任該中心主任,在這期間逐步奠定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基礎。
1962年,他發表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奠基著作——《贊同的計算》(與戈登·塔洛克合著),並與塔洛克一起創建了公共選擇學會和出版名為《公共選擇》的雜志。1968~1969年,布坎南在洛杉磯的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任教。1969年以後,布坎南在弗吉尼亞理工學院任教,與塔洛克一起創建和領導了公共選擇研究中心。1982年他隨該研究中心遷到弗吉尼亞的喬治·梅森大學,任該校經濟學教授。
布坎南是該中心主任並冠有霍爾伯特·L?哈里斯大學教授稱號。布坎南曾獲得兩個榮譽博士頭銜,一個是梅森大學於1982年授予的,另一個是澤里奇大學1984年授予的。自1976年以來,他還是美國企業研究所的名譽學者和美國科學藝術研究院院士。1983年,他成為美國經濟協會的有突出貢獻會員。1983~1984年擔任了美國北部經濟協會的會長,1984~1986年,擔任了M?T?皮萊林協會的會長。他在1971年還擔任過美國經濟協會副會長的職務。
2013年1月9日,詹姆斯·布坎南在美國弗吉尼亞州辭世,享年93歲 [3] 。

⑦ 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歷程

戰後,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盛行,政府過多干預市場經濟運行,導致巨額政府赤字及持續的通貨膨脹。然而,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無法完美的解決赤字和通脹問題。這為公共選擇理論創造出了客觀的經濟環境,加之布坎南的開創性工作,最終使公共選擇理論展現在世人面前。 公共選擇理論產生於20世紀40年代末,並於五六十年代形成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原理和理論框架,60年代末以來,其學術影響迅速擴大。
關於該理論的淵源。學者張健(1991)認為,芝加哥學派的思想淵源主要有:斯密的經濟理論、維克賽爾的經濟思想、義大利公共財政學派的理論。 這些僅是布坎南個人思想的由來,其他學者有不同的見解。陳招順、汪翔(1990)認為,公共選擇理論的理論淵源有斯密的經濟理論和休謨的政治哲學、義大利公共財政學派的經濟思想、瑞典學派奠基人維克賽爾的經濟思想。 公共選擇理論是以1938年伯格森的一篇探討福利函數性質的文章《福利經濟學可能前景的重述》( A Reformul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WelfareEconomics)作為起點,在阿羅1951年的著作《社會選擇和個人價值》(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al Values)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大批著作和文章則在20世紀50年代後期才開始相繼涌現,例如布萊克的《選舉和委員會理論》( The Theory of Committee and Election ),布坎南和圖洛克的《同意的計算》(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等等。他們或著重於研究如何將個人偏好進行加總以實現社會福利函數的最大化,或者研究在外部性、公共物品、規模經濟出現的場景中如何實現合理、有效的資源配置。
由此可見,公共選擇理論和公共支出理論可以說是「同宗同源」,正因為此,維克塞爾18%年的《公平稅收新原理》( A New Principle of Just Taxa-tion)和林達爾1919年的((公平稅收:一個積極的方案》( Just Taxation APositive Solution )被公共選擇理論的學者們一致認為對公共選擇理論作出了基奠性的貢獻,以研究財稅問題聞名的維克塞爾和林達爾還被視為公共選擇理論的祖師爺。
不過,如果真這樣追根溯源的話,也許公共選擇理論產生的歷史還可以再向前推一百年,法國的著名數學家博爾達和孔多塞18世紀80年代就完成了和阿羅同樣的工作。
應該說,公共選擇理論一開始並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或者學派,真正作為獨立的一支屹立於學術之林,是在布坎南和圖洛克《同意的計算》出版之後。此後,布坎南又將公共選擇理論向前推進了一大步,《自由、市場和國家》( Liberty , Market and State ) ,《憲法經濟學探索》( Explorations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等著作的先後出版使公共選擇理論不但在經濟學界受到推崇,而且還被政治學界視為圭桌。 現代的公共選擇理論開始於政治學家鄧肯·布萊克(DuncanBlack),他在1948年提出了一套後來成為中位選民理論(medianvotertheory)的概念,他也寫下(1958)
一書。經濟學家戈登·塔洛克(GordonTullock)將他稱為是公共選擇理論之父(1987,p.1040)。公共選擇理論的領袖人物當推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布坎南是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從事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他發表的第一篇專門研究公共選擇的文章是《社會選擇、民主政治與自由市場》(載《政治經濟學雜志》第62期,1954年4月號)。布坎南與戈登·塔洛克二人合著的《同意的計算——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被認為是公共選擇理論的經典著作。布坎南因在公共選擇理論方面的建樹,尤其是提出並論證了經濟學和政治決策理論的契約和憲法基礎,而獲得1986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
此外,著名經濟學家阿羅和唐斯對公共選擇理論的建立和發展也做出了重要貢獻。
肯尼斯·約瑟夫·阿羅在1951年所發表的《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SocialChoiceandIndivialValues)一書也影響了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其它重要的作品還包括了公共行政學家AnthonyDowns所著的《民主的經濟理論》(AnEconomicTheoryofDemocracy,1957)以及MancurOlson所著的TheLogicofCollectiveAction(1965)。

⑧ 公共選擇理論實際上提出的是一種什麼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是一種以現代經濟學分析民主立憲制政府的各種問題的學科,傳統上是版屬於政治學的范權疇(對此更為普遍的稱呼則是「政治經濟學」,但應該注意這不可和馬克思主義對這詞的定義混為一談)。公共選擇理論研究選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員們的行為,假設他們都是出於私利而採取行動的個人,以此研究他們在民主體制或其它類似的社會體制下進行的互動。公共選擇理論也採用許多不同的研究工具進行研究,包括了研究對效用最大化的局限、博弈論、或決策論。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方式很大一部分是根基於實證分析的方法上(「這是什麼」);但卻是將此作為研究規范(「這應該是什麼」)的工具,以探索問題的所在點、並研究如何在憲政體制內改善這些問題。公共選擇理論提出的主要公式之一是理性選擇理論

⑨ 公共選擇理論實際上提出的是一種什麼理論

應該選擇B
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是一種以現代經濟學分析民主立憲制政府的各種問題的學回科,傳統上是屬於答政治學的范疇(對此更為普遍的稱呼則是「政治經濟學」,但應該注意這不可和馬克思主義對這詞的定義混為一談)。公共選擇理論研究選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員們的行為,假設他們都是出於私利而採取行動的個人,以此研究他們在民主體制或其它類似的社會體制下進行的互動。公共選擇理論也採用許多不同的研究工具進行研究,包括了研究對效用最大化的局限、博弈論、或決策論。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方式很大一部分是根基於實證分析的方法上(「這是什麼」);但卻是將此作為研究規范(「這應該是什麼」)的工具,以探索問題的所在點、並研究如何在憲政體制內改善這些問題。公共選擇理論提出的主要公式之一是理性選擇理論

⑩ 「公共選擇學派」是眾多財政理論學派之一,其代表人物是布坎南·圖洛克嗎

公共選擇學派是以經濟學方法研究非市場決策問題的一個重要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詹姆士·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公共選擇學派由經濟學家創立。它的誕生可以追溯到阿羅 (Kenneth J.Arrow,1921)1951年發表的《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內容與公共行政學、公共政策和政治學重迭。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共行政學願將公共選擇學派囊括入自己的「勢力」范圍。塔羅克(Gordon Tullock,1922)和布坎南(James Buchanan,1919-)於1965年成立了公共選擇學會(Public Choice Society),他們認為公共選擇理論是用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去研究習慣上由政治理論家研究的問題。現在的公共選擇年會大約有16個國家的300名學者參 加。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及作品除阿諾外有:布坎南與塔洛克合著《贊同的計算:憲法民主的邏輯基礎》(1962);科斯(Ronald Harry Course,1910-)《社會成本問題》(1960);盪斯(Anthony Downs,1930-)《民主的經濟理論》(1957);布坎南(William Niskanen,1933-)《官僚政府與代議政府》(1971);奧聖(Mancur Olson,1932-1998)《集體行動的邏輯:公共商品與團體理論》(1965)。

公共選擇學派主張,可以根據公共服務的類型選擇適當 的社會組織進行生產,即將公共服務類型與社會組織類型進行理性組合。因為,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都可證明在私人企業、非營利機構、半獨立性的政府公司以及政 府機構等各種類型的組織,都可以提供公共服務,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對特定的服務來說,某一類組織會比其它組織乾的更好。過去的錯誤是在對政府組織過分 的依賴,盡管沒有證據表明它在效率和服務質量方面比其它組織更勝一籌。

公共選擇學派主張,以市場機制來選擇。即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之間,當然也在公共機構之間開展競爭,就像顧客通過對私益物品的選擇來決定企業的命運一樣,也可以通過公民對服務機構的選擇決定對單個公共機構的存亡。

為擴大公眾自由選擇的范圍和便利性,他們還主張允許不同組織之間在職能和管轄區域的重疊交叉,這是一種權威分剖(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的分權化,和公共服務組織的小規模化。因為規模小數量才能多,數量多了,選擇才會更為便利。規模多小為宜,他們提出四條考慮原則:便於控制;利於提高效率;政治代表性和體現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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