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屬於國家行政法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頒布實施的,屬於全國性法規,所以,屬於國家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指的是各地區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制定:
199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 當陽城管通知我門面違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第一款,要對我們罰款2000元,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並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准。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簽不簽字並不影響處罰是否生效,但作為法律文書當事人是不會有錯的,只能理解為要處罰的是另外一個人,而不是你們。
3.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門內玻璃也不可貼畫報嗎
由於各省的情況有所不同,具體的行政規定也有所不同,因此,你可以查閱版你省的《城市權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的「法律責任」部分,對照上面的條款,結合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你就會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繳納多少的罰款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4. 市容環境衛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士、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士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刑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務院發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實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中央法規)
5.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什麼時候有的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國務院於1992年6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版101號頒布,為了加強城市市權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的城建環保條例,於1992年8月1日實施。
6.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50522 【實施日期】 19950522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潔、環境優
美,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
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包括市、建制鎮、工礦區,下同)內的一切單位
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主管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地)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工作;已經設立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市,由該部門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環境
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根據當地實際
情況,努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並負有維
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破壞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
生設施的行為,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
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務。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重視和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研究
,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技術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 第七條 對於認真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在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
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
獎勵。 【章名】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城市的建築物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
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
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九條 城市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
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使其保持完好的整潔,與周
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因地制宜,選用以綠化
為主的透景、半透景圍牆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 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臨街的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
、鑄塑像和各種街頭建築小品等的管理,使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臨街建築物或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
貌標准,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陽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
美觀的物品。 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不準亂塗、亂畫、亂刻,不準隨意張
貼布告、通告、牆報、標語和戲曲、電影海報等宣傳品。在城鎮設置標語
牌、畫廊、招牌、櫥窗、燈箱、霓虹燈等,應做到內容健康,外形美觀,
定期維修,保持整潔。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徵得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
管理的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主幹道和供車輛、行人過往的主要通道,不準擺攤設
點和出店經營。在主幹道和主要通道以外的街道、路旁設置商亭、攤棚、
貨架和流動貨車,必須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並按有關
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固定售貨攤點不得出攤經營。 第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各種
形式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有特殊需要的,須經負責城市市容
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進入大
中城市的車輛進入市區前,車身不清潔的。應同駕駛人員自行沖洗除塵或
到沖洗站沖洗除塵。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
設施,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五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堆
放整齊,建築垃圾應按照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
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
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平整和鋪裝場地。 【章名】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
生標准。 第十七條 城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在城市主次幹道、旅遊景點、飯店、旅館、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
、飛機場、港口、公共汽(電)車始末站、醫院、各類市場等場所,建設
對公眾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建築的形式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應設立醒目的引路標志,
化糞池應設在糞車能通行的地方。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應
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經
審定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一、二類水沖式公共廁所可適當收費,具體收費
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建設大型公用建築,應當依照
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公共廁所和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
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在多層和高層建築中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
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從城市維護建設費、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等費用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街道兩側和居住區,均應按規劃設置果皮箱、密封式
垃圾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並配備專人定期清掃、沖洗、消毒。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移動、佔用、損壞和拆除各種環境衛生設施
,確屬國家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負責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
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城市居住區、街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區內的專用道路、停車場和橋梁由管理單位負責
清掃保潔。 第二十三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用汽(電)車的始末站、影劇院、
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
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城市市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按照
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劃分的門前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城市市區內的集貿市場,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人員清掃
保潔。各種商業攤點,由從業者自行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批准,在街道兩側
裝卸散體、流體物品的,事後應立即將作業場地清掃干凈。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閘口及其作業范圍內的岸坡、灘
地,由經營使用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停泊的各類船舶產生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
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
、運輸和處理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規定
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及時清運垃圾、糞便。自行清運有
困難的,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清運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凡委託環境衛生專
業單位清掃保潔、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交付服務費。服務費的
具體計費標准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凡從事城市有毒、害物質廢棄物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
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經營。 第三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液化氣、天
然氣和集中供熱,改變燃料結構;商業、物資回收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
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來源。 第三十二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嚴禁
混入生活垃圾,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由責任單位使用專門容器自行收集,進
行消毒處理;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按國家規定的標准統一處置。 第三十三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準亂丟煙蒂、紙屑、瓜果皮核等廢棄物; (三)不準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 (四)不準從樓上向地面拋撒各種廢棄物; (五)不準在非指定場地沖洗車輛; (六)不準在道路上篩選、堆放煤、土等雜物; (七)不準在出殯中沿街拋撒紙錢、紙花; (八)不準在城區焚燒各種廢棄物; (九)不準在街道上從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環
境衛生的活動; (十)不準從車內向車外拋撒廢棄物; (十一)不準將門前垃圾掃入道路; (十二)清掏的上水道污泥要及時運走,不準在道路兩旁堆積。 第三十四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不準飼養雞、鴨、鵝
、兔、豬、羊等家禽家畜;因科研、醫用和其他特殊業務需要飼養的,須
經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批准。 【章名】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
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單位,依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採取補救措
施或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車身不清潔的,責令立即打掃或沖洗干凈
,並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運載物質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立即改正,
並按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共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200元
至1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賠償,逾期未賠償的,可由環
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採取改正措施,其一切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處以2
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改正,並處
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五元到二百元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以
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罰沒收入的管理依照《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執行
。 第三十七條 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
生工人和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
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
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
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
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各類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罰款多少錢
罰款數額,條例沒有具體數額。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城市管理千差萬別,本意是給各地制定實施辦法時留個自由裁量幅度,由各省實施辦法做出一個具體數額。比如《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做了具體規定。例如: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以每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不足1噸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超過1噸的,處以每噸200元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每車處以30元罰款或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後,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 武漢市環境衛生市容管理條例裡面有關於亂簽亂掛、便民晾曬相關條例分別是第幾條條例在線等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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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上空及住宅、
樓宇之間或版者樓頂設置架空管線、無權線電基站、塔(桿)的,
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堆放、晾曬、
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9.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35條,與物權法沖突嗎
個人認為不沖突
10.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是什麼
1、沒有被廢止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1992年8月1日生效)
城市回市容和環境衛答生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修正版鏈接:http://www.lawxp.com/statute/s1122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