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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發布時間: 2021-01-27 02:02:36

⑴ 我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資不抵債破產清算以後,清算組要求我以我的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

問:我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資不抵債破產清算以後,清算組要求我以我的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想問一下,為什麼要我的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呢?我開的雖是一人公司,可也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該適用有限責任制啊。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清算組又稱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間負責清算事務執行的法定機構。公司一旦進入清算程序,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經理即應退任而由清算組行使管理公司業務和財產的職權,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在公司被吊銷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情況下,清算責任主體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清算責任的,應當視為對債權人的財產損失負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清算主體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或在法定的期限內未盡清算責任,或者債權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清算主體有未盡清算責任的行為,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等,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遭受實際損失的,清算責任主體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清算主體應與公司法人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⑵ 什麼人能依法負有清算責任

清算責任人是指對解散的企業法人依法負有清算義務的企業開辦者、投資者或主管部門。

⑶ 破產申請人包括企業清算責任人嗎

答案:A\B\C
《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重整、和解或者答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負責人下落不明 主管部門如何承擔責任

最高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事實上,企業法人與企業負責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獨立的二個民事主體,企業法人的法律責任與企業負責人無關,負責人下落不明的,主管部門也無需承擔什麼責任。該由企業法人承擔的責任,還是由企業法人自行承擔。法律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復》法釋〔2008〕10號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破產的請示》((2007)黔高民二破請終字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並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產案件後,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債務人財產;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並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二年內發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此復。

⑸ 公司依法清算注銷後,債權人是否還能以原出資人(股東)為被告起訴請看清問題後正面回答,和相關法規。

可以!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訴訟的標的。例如公司法解釋:
第十九條版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⑹ 如何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破產清算期間債務人的義務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需要提供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⑺ 民事訴訟中企業法人終止後訴訟主體和責任如何承擔

關於在民事訴訟中企業法人終止後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的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2000]369號
一、企業法人終止後訴訟主體確定的一般原則
(一)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被依法撤銷、被核准歇業或被視為歇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法院在審理中應當以該企業合法成立的清算組織為訴訟當事人。
(二)企業法人未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法院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清算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對終止後的企業法人確定清算責任人,法院應當區分公司法人(系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與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不同形態分別確定清算責任人,並在清算責任人范圍內確定訴訟當事人。
1.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公司登記確定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84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股東大會確定的股東。如股東大會未確定清算股東的,清算責任人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84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企業為非公司的國有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上級主管單位。[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10條規定「……非公司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主辦單位、投資人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
4.企業為非公司的集體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開辦單位。[依據同上]
5.企業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出資人。[依據同上]
6.企業為法人型聯營企業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聯營投資各方。[依據同上]
7.企業為其他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出資人。[依據同上]
(四)企業法人終止後有5個以上清算責任人(不包含本數),法院在審理中可以將主要股東或出資人列為訴訟當事人。當事人申請全體清算責任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予以准許。
(五)企業存有多個清算責任人,各清算責任人對原企業均負有清算義務。部分清算責任人消亡,不影響目前存在的清算責任人承擔清算義務。在有其他清算責任人存在的情況下,對於已經消亡的清算責任人,法院一般不再追加其清算責任人(即對已經消亡的清算責任人負有清算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參加訴訟。
(一)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歇業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了注銷登記,原企業法人消滅。對於以原企業法人名義提起的訴訟,或被告是原企業法人的,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的名義起訴,或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被告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後,其清算責任人或保結人有權以原企業對外享有的債權起訴債務人。
(三)債權人有權以原企業遺留的債務起訴原企業的清算責任人或保結人。
九、企業法人終止後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一)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後,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並以原企業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後,未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法院變更有關清算責任人為被告的,應當判決清算責任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並以清算後的財產承擔責任。清算責任人一般不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清償責任。
2.清算責任人對原企業具有虛假出資、注冊資金投資不到位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清算責任人佔有、侵吞、藏匿、轉移原企業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在其侵佔、藏匿、轉移、處分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清算責任人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的數額限額的,對原企業的其他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1.保結人在《企業法人注銷保結書》中僅承諾對原企業未了債權債務負責處理,一般應理解為對被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清理責任,而非清償責任或對債務的擔保。如企業在被吊銷、撤銷或歇業後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即被注銷,保結人應當承擔清算責任。故在訴訟中,一般僅應判令保結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被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並以清算後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2.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經過適當清算程序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而注銷。債權人以原企業所欠債務起訴保結人的,保結人應當舉證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且已完畢的證據。對債權人的起訴,保結人應當以原企業剩餘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如原企業已無財產或現有財產不足清償的,保結人不承擔責任。
3.企業被吊銷、撤銷或歇業後,保結人對原企業具有虛假出資、注冊資金投資不到位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保結人佔有、侵吞、藏匿、轉移原企業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在其侵佔、藏匿、轉移、處分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結人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的數額限額的,對原企業的其他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5.保結人在《企業法人注銷保結書》中明確承諾對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予以承擔或擔保,應當認定保結人受讓原企業債權債務或對原企業的債務進行擔保,實體處理上應按照債權債務轉讓或擔保作相應處理。

⑻ 如何理解《民法總則》中「清算義務人」的概念

應該是來自破產法或公司法中的概念。

清算義務人是指基於其與公司之間存在的特定法律關系,而在公司解散時,對公司負有依法組織清算義務,並在公司未及時清算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其產生主要基於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兩種形式。

清算義務人則根據企業性質不同而不同,分別為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主體是國家,國家是國有企業的唯一股東,其主管部門代表國家管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終止後,其上級主管部門為清算義務人。具體而言,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清算義務人職責;地方國企由地方各級政府國資委履行清算義務人職責。

(2)集體所有制型公司。集體所有制型公司的投資主體是集體組織,集體組織是集體企業型公司的股東,通常稱為開辦者。集體所有制型公司終止後,其開辦者或者做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應為清算義務人。其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之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上世紀末本世紀初,隨著國家「抓大放小」戰略決策的實施,全國絕大部分集體所有制企業通過出售、合資、募股等方式改造成了一般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純集體所有制型公司在江蘇的華西村、河南的南街村等集體經濟成分較高的地方存在,其他地方並不常見。

(3)聯營公司。聯營公司是不同投資主體共同投資成立的,聯營各方是企業股東。聯營公司終止後,聯營各投資主體為清算義務人。與此相關,合資、參股公司等由多個股東,多個發起人成立的公司,各發起人都是企業終止後的清算義務人。

(4)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全體股東都屬於清算義務人。

(5)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那麼,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如何確定呢?筆者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確定為董事會成員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獨立董事除外;特殊情況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也可能成為清算義務人。

其理由是:

第一,董事會成員由公司的主要股東大會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產生,涵蓋了股東大會的主要成員。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的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該條涵義非常明確:董事人數與股東所持股份成正比,所持股份比例越高,其所推舉的董事會成員越多。董事會成員越多,對公司的控制力越強,權力越大;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其所承擔的義務也應該越多,責任越大。

第二,清算義務人應確定為董事會成員,不宜確定為董事會。原因是,董事會是代表被清算的公司行駛權利,其責任由被清算的公司承擔。如董事會不履行職責,責任由被清算的公司來承擔的話,則大股東便沒有壓力,同時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小股東的利益。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清算義務人並非指董事會成員這個自然人,而是指其代表的股東,當其不履行清算職責或履責不當時,應由其代表的股東承擔責任。

第三,清算義務人不宜確定為獨立董事和股東大會選舉的非董事股東。原因是,獨立董事不是股東,是公司基於其在某一方面有專長而由股東大會決定選聘的工作人員,其可以作為清算組成員,而不應作為清算義務人,當其怠於履行職責或履責不當時,應承擔的是其作為清算組成員的法律責任,而不是清算義務人責任;在股東大會逾期不召開的情況下,股東大會將無法推選非董事股東為清算人,因此非董事股東不宜確定為清算義務人。

第四,由於控股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事務擁有絕對或相對的控制權,即使非董事股東有積極履行清算職責的意願,但往往無能為力,因此將非董事股東列為清算義務人有失公平。

第五,股份公司終止營業後或清算過程中,如發現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有阻礙公司清算,或者有協助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侵吞公司資產、損害債權人和其他股東權益行為的,公司高管也可能成為清算義務人,對其阻礙公司清算或協助行為對債權人或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清算義務人的內涵,筆者認為:清算義務人既是一個整體概念,又是一個個體概念;它有時指所有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個體之集合,有時指一個個負有清算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個體。

⑼ 如何理解「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比如,公司解散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此事清算組可以看作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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