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制約因素有哪些
A. 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什麼
執法必嚴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執法必嚴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必要保證。
B. 法的實施過程中有哪些制約因素
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的兩個基本條件是:制定好的法律,並嚴格實施這種法律。 制定好的法律與嚴格實施法律兩者密切聯系,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實施以及實施的效果如何,固然受到法律實施的外部環境的影響,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自身素質的制約。制定得好的法律就容易得到實施並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反之,制定得不好的法律就無法得到很好的實施甚至根本無法實施,並產生消極的效果。因此,法律自身品質的優劣是制約法律實效的重要因素。 一、法律實效的含義 何為法律實效,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實效即是法律的功能和立法的目的實現的程度和狀態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實效是指人們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去行為,法律被人們實際遵守、執行或適用 。這兩種觀點中,前者側重於法律實施的效果,即法律實施後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以及法律的價值、立法的目的實現的程度,後者側重於法律實施的狀態,即法律被人們實際施行的狀態、程度,而將法律效果與法律實效分離開來。筆者基本同意第一種觀點,法律實效不僅僅指法律被人們實際施行的狀態和程度,更包括法律實施後所產生的實際效果。 法律實效作為法律實施的效果,可以有正面、負面或零效果三種情況。如果是正面效果,意味著法律的實施實現了法律的價值和立法的目的。如果是負面效果,則法律沒有實現其價值,且還會給社會或個人帶來危害或其他負面效應。零效果是指法律實施之後,並未在社會上引起相應的反響或給個人帶來任何後果,一切依然如故。負面效果和零效果意味著法律沒有效益,運用經濟分析方法對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效果進行度量,立法和法律的實施作為一種投入,總會消耗一定的社會資源,總有一定的成本,則必然要求有一定的並且是最大的社會產出,即法律效益。當然法律效益具有多方面的內容,除法律的經濟效益外,還包括政治效益、倫理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因此,從更深層次上講,法律實效還包括有法律效益的含義,要求立法活動和法律的實施講究效益,以更好地實現法律提高全民福祉、實現社會正義之價值,實現法律效益的最大化,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 法律實效與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約束力,而法律實效則是這種約束力在現實生活中實現的狀態和程度,法律效力屬於法的「應然」的范疇,法律實效則屬於法的「實然」的范疇。但兩者也有密切的聯系,只有法律具有實效,被人們嚴格地實施,才能實現法律的約束力,同時,只有有效的法律才能得到實施並產生實際的效果。因此,法律實效與法律效力互為前提。 從法律實效的角度研究法律,可以幫助我們從更廣泛的空間和時間上去觀察法律,進而更充分地發揮法律的社會功能。 美國學者康馬傑在其《美國精神》一書中提出:「法律是為實用而制定的,應根據目的而不是根據起源來理解法律。」法律缺乏實效,只能成為具文。研究法律不能僅僅限於靜態的法律條文,更應研究動態的法律實施的情況,法律對人們生活的影響等等。法律實效的有無是法治社會與官僚社會的重要區別之一,「一切官僚社會都是講形式的,許多法律往往不是為了實行,而是為了裝飾或掩飾。」 強調法律實效,一方面能夠強化法律的實施,另一方面可以根據法律實施的情況和實際效果對法律進行校正,及時地修訂、廢止舊法,制定新法,從而加強立法工作,建立良好的完善的法律體系,使我國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二、制約法律實效的內在因素 法律實效獲得充分的實現,首先需要法律實效的主體能夠普遍地、自覺地以法律為基本的活動准則,維護法律尊嚴,保證法律實施,其次需要有一個良好的適宜的法律實施的外部環境。法律實效獲得充分的實現,更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律自身內在因素的制約。法律作為功能系統,其效用的正常發揮,受內部和外部兩方面因素的影響。一部移植自他國的法典,可能因與繼受國的文化環境不合而減損其效用,一部制定後無人知曉的法律可能成為具文,這些是制約法律效力之發揮的外部因素。只有來自法律內部的妨礙其效用正常發揮的因素,我們才稱之為法律的局限性。 制約法律實效的法律自身的內在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是否反映社會的客觀現實需要。馬克思指出,法律應當是事物的法的本質的普遍和真正的表達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質不應該去遷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應該去適應事物的法的本質。 他所說的「事物的法的本質」,是指法所調整的各種客觀的社會關系的必然性和規律性,法律要適應「事物的法的本質」,就是要求立法必須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以事物的本性為前提,以客觀發展規律為依託,充分考慮客觀需要與可能,而不是憑主觀臆斷,任意妄為。所以馬克思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達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 當客觀環境並沒有提出制定某種法律的需要時,單憑主觀意志去立法,其結果只能歸於失敗。同樣,違背客觀規律所制定的法律終歸要被唾棄。 2、法律是否具有明確性和可預測性。明確性是相對於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則性而言的,明確性要求法律規定具體、明確、肯定、完整。法律只有具有明確性,當事人才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認識自己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法律對自己行為的評價態度,預測自己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進而決定自己行為的取捨。當事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受到制裁的,也才能令其信服。法律只有具有明確性,法律的適用者才能嚴格適用法律的規定處理有關問題,避免法律適用上的主觀的、隨意的因素,保證法律適用結果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法律含糊其辭、模稜兩可的規定必會對法律的實施造成困難,降低法律的實效。法律的明確性同時要求法律規范之間、法律與法律之間的內容必須協調一致,法律規定互相矛盾、互相沖突,只會使人們感到無所適從。 3、法律是否體現和貫徹現代社會法治道德基本要求。立法的過程,包含著立法者關於正義與非正義、合理與不合理、善與惡等方面的價值判斷,反映了支持什麼、反對什麼的價值取向,是道德通過立法活動外化的過程。立法者的道德意識越接近現代社會的現實狀態,法治的理想狀態就越能在社會中實現。而傳統的道德觀念如特權道德觀念、官本位道德觀念、權力崇拜道德觀念等,是與現代民主社會不相容的,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嚴重障礙。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堅定的反傳統的意志力和對現代法治道德要求充分理解和接受的精神。 立法過分拔高道德要求,法律目標難以實現,同樣的,立法如降低道德要求,與傳統道德相妥協,則將使法律失去效用,立法目的無法實現。法律只有體現和貫徹現代社會法治道德基本要求,才能適應現代民主和法治社會的發展趨勢,同時也才能體現現代社會大多數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才能得到人們的信賴和自覺遵守,樹立法律的權威。法律的權威並不是單靠國家強制的暴力來維護的,「法規乃是因為其合理性的內容才得保持其權威,換句話說,各種法規有社會性、倫理性方有其價值,不論法規怎樣完美,如違反人類之道德觀、倫理觀、社會觀者便不能完全其使命」。 法律的權威主要依靠法律自身內容與施行方式的優良品質,依靠法律深得人心、深入人心,依靠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崇敬和自願服從來樹立。違背現代社會法治道德基本要求的法律得不到大多數人的支持和維護,必將歸於失敗。 4、法律用語和立法技術是否大眾化。徐國棟教授對《法國民法典》的評價是:「用簡單、無技巧、通俗易懂,如同聖經一樣簡明的文體寫成,以便同廢除法律的專業化、技術化、復雜化的現象一起,廢除法學家的作用,使公民無需請教律師和法官就能讀懂法律。」 守法是法律實施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從一定意義上講,執法和司法只是法律實施的最後的保障,如果人人都能自覺遵守法律便無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存在的必要。要使人們自覺遵守法律,當然需要守法主體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但首先更要使他們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不能指望一個對法律規定一無所知的人會去自覺地遵守法律。而法律用語和立法技術的大眾化則使普通民眾掌握法律成為可能,法律如用模糊難懂的語言寫成,它就會由公共的和一般的變成私有的和特殊的,法學家就會成為人民仰其鼻息的法律的壟斷者,法律的實施便失去了民眾的基礎,法律實效也就無法得到充分的實現。 三、實現法律實效的立法對策 要使法律實效得到充分的實現,需要做一系列的工作,如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加強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隊伍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執法、司法人員隊伍;完善法律實施的監督體系和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體制等等。要使法律實效獲得充分的實現,當然也應完善法律自身,建立良好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就立法工作而言,應採取如下對策: 1、立法要從實際出發。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立法工作從實際出發,是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在立法工作中的運用。立法工作者應當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進行科學的論證,去發現和把握客觀規律和社會客觀現實需要,將其反映到法律上來。同時,當制定法律的現實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對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時,應及時地對法律進行修改、補充或制定頒布新的法律。當然,法律並不總是被動地反映客觀規律和現實需要,立法活動是一種能動的活動,體現了立法者的主觀的能動的創造。法律是客觀性與主觀性的對立統一體,法律的客觀性是指法律反映了客觀規律的要求,其調整對象是客觀的,並且一經制定出來就獨立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外。法律的主觀性是指法律由人們依據其意志和願望以及他們自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把握而制定出來的。為使法律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不因客觀現實的發展變化而朝令夕改,立法活動應有一定的科學的創見和預見。這就要求立法者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規律及其發展變化的趨勢,把現時雖尚未明朗,客觀現實尚未提出立法需要的問題事先在法律中加以規定。立法活動中,應辯證地處理好反映客觀現實需要和適度的超前性、預見性的關系。 2、立法要體現民主精神和原則,走群眾路線。為了使法律能夠符合客觀存在的「事物的本質」,馬克思提出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他說:「要能達到這一點,只有使法律成為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也就是說,它應該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並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立法工作走群眾路線,不僅僅由我國政治制度的性質所決定,同時也是保證立法科學性的必然要求。立法工作只有體現民主精神和原則,走群眾路線,才能真正體現和反映人民的意志,法律才能深得人心、深入人心,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自覺遵守和維護。也只有這樣,才能集思廣益,吸取群眾的經驗和智慧,使法律符合客觀規律和社會現實需要。立法工作中,應特別注意徵求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部門的要求和意見。 3、建立嚴格的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動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立法活動從立法動議的提起到法律文件最終通過頒布往往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嚴格而完善的立法程序,一方面使法律的制定經過充分的醞釀和斟酌,使法律的規定具體、詳細、完整,並切實反映客觀實際。另一方面,它提供了一種程序的機制,讓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討論,協調他們的意見,避免法律體現部門利益的偏面規定,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體現民主精神的原則。因此,嚴格而完善的立法程序,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立法的科學性。 4、法律結構的科學化。法律結構的科學化有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法律規定具體、嚴謹、完整;二是要求法律規定之間、法律文件之間協調一致;三是要求法律文件互相銜接、互相配套。近二十年來,我國制定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但不可否認,法律規定交叉重復,法律文件間互相矛盾、互相沖突的情況也大量存在,從而影響了法律整體實效的實現。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法律文件進行清理、修訂,消除其中的重復規定以及互相矛盾、互相抵觸的內容,按照法律自身嚴密的邏輯結構,形成完善的統一的法律體系。法律文件間的銜接配套的問題也值得重視,法律一般只規定和解決基本的問題,不可能也不應該在法律條文中規定和解決細小的問題。因此,在法律公布之後,需要適時地制定和公布有關的實施細則,各地也可根據立法許可權,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同時就其他相關的問題也應另外製定配套的法律文件,從而使各種法律文件間互相銜接和配套,形成統一有機的整體,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實用效果。 5、重視立法監督。我國的各種立法機構有其各自的立法許可權,只能在其立法許可權內制定有關的法律文件。由於立法機構不同,法律文件的效力層次也不同,低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不得與高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相抵觸。但在實踐中,越權立法,低效力層次法律文件的內容與高效力層次法律文件的內容相抵觸的情況也往往有之。因此應重視立法監督工作,下一級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應按法定的程序報上一級立法機構備案或批准,由上一級立法機構對立法許可權、法律文件的內容等方面問題加以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法律文件有權要求解釋、責令修正甚至予以撤銷,以保證法制的統一。 6、加強法律解釋。法律規定雖然應當具有明確性,應當具體、肯定、完整,但抽象性、模糊性、原則性的規定有時也往往在所難免。這一方面源於語言文字表達本身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有時也是立法技術方面的要求。因法律文件應避免龐雜繁瑣,法律規定不可能窮盡一切事理,模糊性和原則性的規定則留有一定的餘地,以利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實現個別正義。但法律的模糊性、原則性的規定往往又給法律的實施造成困難,並有令法官肆意,妨礙法的安全的危險。為此,法律解釋實屬必要。同時,客觀現實總是變動不居,而法律制定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總是保持穩定,這就有可能造成法律落後於現實的狀況,一味強調嚴格執法,無異於削足適履。法律要適應變化的社會情勢而保持原有的形式和結構,可以採用解釋的方式。解釋就是通過類推及運用法律的方法來發展法律。 通過解釋,賦予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以適應變化了的客觀現實,實現法律之實效。應當說明的是,法律解釋不僅僅是立法機構的工作,司法機關作為立法者的助手,對法律進行司法解釋,即所謂「法官造法」,是立法活動的延伸,對於充分實現法律的實效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C. 制約因素,約束條件 是什麼意思啊
意思就是說你要做一件事情,有幾個方面的條件會限制你的事情的完成,這幾個方面就是制約因素。比如說你要辦一件事情,要5萬,但你只有3萬,那錢就是你要做事的一個制約因素了。
D. 在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過程中會遇到什麼困境或阻礙
我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會領域的治理問題仍然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顯著短板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
▶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還要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法治中國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中國。現實表明,社會領域的治理問題仍然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顯著短板。建設法治社會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舉,是法治一體建設的重中之重。要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首先必須清醒認識當前法治社會建設中的諸多矛盾,並從對矛盾的分析入手,釐清法治社會建設的進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權利意識覺醒與維權理性不足之間的矛盾。表現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卻不滿法律程序上的種種限制;一方面認為他人違法侵害其權益,另一方面自己卻坦然違法、鑽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為武器,另一方面卻容易以極端方式維權。這些矛盾導致維權與違法往往交織難辨。
二是對公權力機關的訴求日益增長與對公權力機關的服從、配合與支持日益淡化之間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決的習慣,而且在新的形勢下其訴求愈加多元復雜。與此同時,由於缺少對公權力機關必要的信任,對其服從、配合、支持的程度則日漸降低。這種下降狀態又反過來削弱公權力機關滿足人民群眾訴求的能力和資源。
三是對依法治國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則的抽象認同與人情、關系、私利、政績大於「國法」的行動之間的矛盾。在我國,厲行法治早已是共識,憲法法律至上也獲得了最廣泛的觀念認同。但在具體的行動中,特別是關繫到自身利益的事務上,人情、關系、私利、政績等不正當考慮迅速成為行動者決策的主要考慮因素,處於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仍不成熟之間的矛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是公權力機關退位和歸位,理性再定位的過程。但由於市場機制仍不健全,社會組織仍不規范,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擔當起合格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導致公權力的進退維谷。
五是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法律質量整體上仍不理想之間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已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層級的法律規范質量不高、類型化不夠、科學性不足,將執法和司法帶入或難以實施,或實施沖突,或實施背反的多難困境。
六是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較高之間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徵,嚴厲制裁違法行為是保障法治權威和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但是現實中,在一些方面,由於責任設置過低,特別是查處率不高,導致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並導致普遍違法。
七是中國當下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和獨特性與應對方式的簡單化、低效化之間的矛盾。社會事務日新月異,紛繁復雜,情況和形勢與以往任何時候相比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社會改革進入攻堅期,社會發展進入黃金期,社會矛盾進入漩渦期,治理難度在加大,復雜性在加深,利益沖突在加劇;然而社會管理模式仍然滯後,不少應對方式過於簡單、低效,難以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
要應對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統治理。
第一、價值建設,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會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內化於人心,成為社會成員決策和行動的基本指引。當前人民群眾已經有一定的法治意識,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確立。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著力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統一意識、責任意識,還要透過多途徑、全方位的理念引領價值觀建設,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第二、基層調整,使治理暢達「末梢神經」。體制問題具有決定性。我國傳統上從中央到基層的縱向層級化管理體制倚重「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存在著在「最後一公里」失靈的問題。建議以確立社區的法律地位為主要方式,重塑我國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確保國家與其成員之間的「感測」途徑暢通。
第三、制度改進,使規范體系管用。高度重視法律規范質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視法律規范的針對性、系統性以及可實施性的問題。積極完善社會領域的法律體系,推動構建和完善社會自治規則,合理配置實施資源,努力創造實施條件,保證國家法律和社會規則相互配合協調發揮作用。
第四、秩序建構,有效控制不當社會行為。在簡政放權的同時要強化對市場活動的監管和市場秩序的維護。在培育社會組織的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外部行為的規范和內部治理的引導。要切實解決專業中介組織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場規則的問題,要全面提升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誠信和公信,透過秩序的建設和維護持續規范市場行為和社會行為。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負面清單:一種新的治國理政模式
王利明
▶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只要不是負面清單列舉的事項,政府無權進行審批,這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有效的規范和制約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十分透明、公開,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進行煩瑣的審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謂的負面清單,也稱為「否定清單」、「負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現在有關國際貿易投資法的領域,後來作為一種國家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模式確定下來。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規列舉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事項,對於法律法規沒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舉事項之外的領域,可以由市場主體自由地進入,法律不作干預。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實際上就是在這個決議里,已經把負面清單管理,作為一項國家治理的一種重要的方式方法確立下來了。從管理模式上來說,為什麼說它是我們新時期治國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負面清單管理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行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場主體的潛在活力。現代社會任何國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時所無法預見的,立法者不知道什麼是好的,從而無法相應的強制性要求別人去做。市場主體能否進入這些領域,必然成為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大量的是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也有人把它稱之為「法律的沉默空間」。
在這樣的一個空白地帶,正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完全採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單管理這樣的模式下,它實際上受傳統的計劃經濟的影響,對這樣一個法律沉默的空間,並不允許市場主體就可以直接地進入,能否進入,很大的程度上,實際上還是要由政府來決定,這樣市場主體的行為的空間其實是受到了很大的壓抑和限制。但是負面清單管理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或限制的領域,市場主體才無法進入,凡是清單沒有列明的領域,市場主體均可以進入。因此,與正面清單相比,負面清單模式賦予了市場主體更充分的行為自由。凡是法無禁止的,即推定市場主體有行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間」,政府機關也不得設置額外的審批程序,實際上就給了市場主體非常大的行為自由,這種自由其實就是經濟活力的保證。
第二,為什麼說它是一種新的治國理政的模式?就是因為它能夠有效地限制和規范公權,尤其是規范審批權。審批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權力的一個最集中的體現,它直接決定了針對誰,能夠干什麼,其實也是對資源的一種分配。在正面清單管理模式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但是政府依然還是在管理,政府實際上通過規章等各種規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著領域的進入,我們的許多規章其實都有幾個特點,首先就是宣布這個事歸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報批,三是不報批我就要處罰。
那麼一旦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以後,凡是負面清單之外的,凡是法律沒有限制,沒有禁止的,所有這些部門領域,不得再進行審批。這就意味著只要不是負面清單列舉的事項,政府無權進行審批,這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有效的規范和制約。所以它體現了法制的一個基本的精髓,這就是規范公權。
第三,這種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為更加公開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公開的、透明的、可預期的效果。負面清單管理可以說在很大的層面上實現了這樣的效果。
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之下,負面清單的內容本身是公開的,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也是公開的,除負面清單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市場主體原則上都可以自由進入,例如,在負面清單管理的模式下,一個企業要進行投資,應當首先去找一名律師咨詢,看看現在要進入的投資領域,是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限制禁止的領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規禁止限制之列,那麼其就可以放心地進入。這樣對於行為的結果,企業也能夠產生一種合理的預期,所以它能夠達到這樣的一種公開預期的效果。
第四,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能夠真正使經濟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到機場去坐飛機都要經過安檢,我發現了一個問題,大家每次進入安檢的時候,屏幕上顯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這些東西列舉出來,其實這種做法就是典型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即明確列舉法律法規要禁止攜帶的物品,如果我們不採用這種方法,而是採用正面清單管理方法,即明確列舉哪些物品是可以攜帶的,則機場可能需要將所有可以攜帶的物品列出來,如果採用這樣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個安檢人員每天要檢一個人,都要檢幾個小時。這必將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會給安檢人員極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十分透明、公開,其也更有效率。規則和空白地帶,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進行煩瑣的審批,這就會非常有效率。
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方面看,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就是我們所要強調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職權法定原則相結合,這兩項原則正是我們所說的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的內容。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院長)
下一階段法治要解決的三個問題
吳志攀
▶改革進入深水區,就必須開大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
▶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國,首先要治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同步的。離開了法治,市場就會混亂,經濟就不可能起飛,更不可能平穩、高速地發展。這是我們改革開放的一條最基本、最核心的經驗。今天,當改革開放進入到了新的階段,當我們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了比較成熟的一個新的時期,就不得不更加強調法治。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治,已經有一代人的實踐(中國的傳統,三十年為一代),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而在下一個階段,我認為要通過加強法治來解決三個問題。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劃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權、事權。中國是一個大國,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噴氣式飛機,從海南島坐飛機到烏魯木齊,也要好幾個小時,這么大一個國家,維護統一、維護中央權威,同時照顧好各個地方的不同特點,調動各地的積極性,這是執政興國的一個基礎。分稅制改革之前,我們的中央財政略顯單薄,而一些地方財大氣粗。那時的地方政府,還沒有在「土地財政」和「地方融資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稅制改革之後,中央和地方實際上重新劃分了財權,中央財政大大充實了,同時,城鎮的房屋市場化改革也在這個時候開始。這些改革,影響深遠。但任何一項改革,不可能只有好處,不可能沒有一點消極面。我們現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問題,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賣地,房地產成為主要支柱產業,但泡沫大了,有問題,老百姓也受不了,國務院三令五申平抑房價,先後出台《國十條》和《國五條》,但收效都不明顯。還有地方債的問題,這個問題同樣復雜。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首先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這裡面要算經濟賬,還要有法治。我們現在比過去更加強調依法治國,治國首先就要治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這個大的框架當然是憲法,是我們的根本政治體制所確定下來了的,但還有很多具體的問題,在各個部門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輪的法治建設與改革,要在這方面下力氣。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劃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政府是市場行為的「裁判員」,企業是市場的「運動員」,兩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兩者不能混同。還有,運動員也應該分分類,有的是跑長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裡有便宜可占就到哪裡去比賽。例如,很多央企進入房地產市場,央企掌握國計民生的命脈,實力雄厚,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經濟基礎。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業,拚命往房地產市場里鑽,到處拿地,而且把地價抬得很高。政府辦企業,當然要實現保值增值,但辦企業的目的不止是為盈利,還有承擔很多社會責任,特別是央企,應該多花一些精力去發展那些中長期的、戰略性的、風險大一些、利潤可能不那麼高的大項目,只要有利於國計民生長遠發展。而不是房地產這樣的,利潤高,見效快的競爭性項目。地方政府當然特別歡迎央企去拿地,怎麼拿他們都高興,一切可以開綠燈,但這樣一來,市場就可能有點亂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這樣演算法治嗎?不好說了。未來著力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領域,加強法治建設。
其三,要更加強調,把促進公平正義作為政府的基本價值追求。我個人有一個看法,中國社會對公平的敏感,超過了西方。對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應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這么復雜的一個社會,維護公平不容易。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盡量多考慮弱勢群體,不能被利益集團綁架了。現在對城鎮低收入群體提供的經濟適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工程,全民覆蓋的醫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等,都是體現社會公平的政策。這些方面還要加強。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市場經濟條件下,摸著石頭過河是成功的,但進入了深水區,有可能摸不到石頭了,這個時候就必須開大船,要開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這樣船才穩當,才能乘風破浪。
(作者為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不斷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李 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
▶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頂層設計的立法模式轉變
當前,我國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形成,但立法不當問題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後不能用、不管用、難執行、難適用、難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虛設。為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形勢下,應進一步推進民主科學立法,不斷完善我國立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轉變立法觀念和立法模式。立法應當充分代表民意、體現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決社會問題、分配社會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權力滋生的腐敗,從制度和規范的源頭上維護人民利益。一是應當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立法觀,轉變為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從片面追求立法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和實效的立法觀,轉變為立法質量和實效第一的立法觀;從重立法效率、輕立法民主的立法觀,轉變為民主優先兼顧效率的立法觀;從只管法律制定不顧法律實施的立法觀,轉變為兼顧立法與法律實施並以法律實施為導向的立法觀。二是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強領導、科學規劃、頂層設計、協調發展的立法模式轉變。從立法項目選擇的避重就輕、拈易怕難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頭、迎難而上、攻堅克難轉變,使立法真正成為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關系和處理社會矛盾的藝術。
第二,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職能。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轉變被動立法局面,使立法與全面深化改革協調推進,積極主動地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為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法律依據和法治保障。一是推進人大常委會常委的年輕化、專職化、專業化,讓人大常委會委員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更好履行職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期制度,適當延長每年的會期,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時間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聽制度,讓公民、媒體和社會組織能夠更加直觀地了解、參與和監督立法過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彌補人大常委人數少、時間少、專業知識不足等欠缺。五是進一步擴大人大常委會委員、專門委員會、立法工作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委託專家學者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比重,增強立法的全局性,從源頭上預防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推進民主立法。擴大不同利益群體公開主張、表達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訴求,通過立法博弈實現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廣泛的立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立法事項,原則上都應當向全社會公布,並建立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和反饋制度。完善立法聽證制度,對影響重大、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項,要通過舉行聽證會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確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全面參與立法、有效開展立法博弈,保證人民群眾立法訴求的充分表達和宣洩。推行律師和法學專家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提供專業立法咨詢、參與立法聽證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進立法公開,建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旁聽制度,旁聽代表有權發言,保證人民群眾對立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E. 法的實施過程中有哪些制約因素
雖然在普遍意義上為人們所知道或者熟悉的法律條文是相對比較單一,很少變化的,但是當這些看似單一的法律條文真正運行起來的時候,卻會因為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呈現出多元化的結果。這就是將法律放置於社會這個大的環境中來實施時,法律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運行過程中的多樣性,遠遠比條文復雜和多變。正如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不同時間發生的兩例幾乎相同的案件會受到完全不同的審理和判決;由不同的人所實施的兩例相似度極高的案件也會不知不覺中受到區別對待;而同一案件若發生在不同的地方,那麼法律最終給出的結果也會是有所差異的。類似的情況數不勝數。下面就是對社會因素對法律的多樣化的運行情況所作出的分析。
一、法律的運行受到人的因素的影響
從法律的本質屬性和根本起源上來看,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立場和統治利益。這也就表明,法律若離開了人,便沒有了任何的意義。而在針對案件進行審判的過程中,人是除了書面存在的法律基礎條文之外的第二決定因素,甚至在有些情況下,因為現實的需要,針對案件所作出的判決甚至會和條文的規定和約束是不相符合的。法律是社會的產物,也是一種社會存在,社會歸根到底或者從本質上來講就是人的活動。所以,社會中的人這個因素對法律的施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影響作用。在法律運行的過程中,影響法律運行的人的因素又可以分為三類:引發法律紛爭的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國家機關中參與實施法律的人,社會成員中關注此案例的人,其中第三類人在法律運行的過程中主要體現出社會輿論的影響作用。人是最具有特殊性和差異性的,每一個個體都表現出不同的狀態和特徵。所以,由於人的這種個體差異性,一些很細微的變化則有可能引起整個運行過程的變化,甚至對其最終的發展走向到決定性的作用。這並不是表明法律的運行會因為人的因素而導致不公正待遇,相反,這是在公正的基礎上產生影響。
(一)引發法律糾紛的人的不同影響
法律運行的最初引發者是產生紛爭並且被公檢法機關所受理的人們,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代表其各自利益的代理人。最終影響判決結果的遠遠不只是那些法律糾紛的事實和情節,而原告和被告原來在社會上的地位高低,原告和被告兩者相對的強勢和弱勢,以及原告和被告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態度表現,還有兩者原本在社會中的角色等多方面的因素,都將在很大程度上引起案件判決的不同走向。例如就有這樣一個案例:一位年輕的母親駕車去接自己的孩子放學,自己的孩子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吃雞蛋,突然小孩的雞蛋掉了,這時這位母親雖然還在開著車,卻彎下腰去幫小孩撿雞蛋,失手開車撞上了一塊大石頭,導致自己的小孩死亡,這位母親自己卻沒有任何損傷。訴諸法律的時候,這位母親未被追究責任。這就反映出了社會人中的因素對案件判決的極大影響。試想這件案件中,這位母親載的如果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別人的小孩呢?那麼在中國社會,她一定會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制裁。但是現實就發生了一點改變,這點改變卻決定了整個案件。正是因為兩位當事人的至親關系,正是因為他們兩位的角色,社會價值觀給予這位母親的更多的是同情而不是譴責,發生這樣的不幸,這位母親自己也會自責和痛苦的。這是兩者的角色關系導致的不同結果。而同樣還有很多情況,譬如社會地位高的人侵害社會地位相對低的人會受到制裁,而反過來呢?社會地位相對低的人同樣程度的侵害了社會地位高的人,法律給予的制裁一定是與前者有差異的;而很多案件中,代理人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代理人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表現會在很大程度上引起案件判決結果的多樣性。
(二)參與法律運行的實施者的多樣影響
作為法律運行的重要參與者或者說是決定者,國家機關中參與法律運行的人的作用和影響是不可忽視的。從法官到陪審團,到公訴人等工作人員的意志和價值傾向會對案件的最終結果有決定作用。然而,這種影響因素在很多時候是不表露在外的,多為實施者的內在體現。例如他們的性格,他們的喜好,他們在成長過程中所經歷的一些事情和記憶,他們各自的家庭教養,文化修養和價值觀的迥然不同,或者在判案時的情緒,在業餘生活中的經歷等,他們眼中的善惡觀,甚至於陪審團的組成結構(這一點在國外尤為明顯)等等,這些潛意識中的東西,很多時候就會不知不覺的影響到整個案件的法律運行過程,而很可能他們自己卻完全不能夠察覺到這些看似細微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是不可能被消除的,因為人都是具有社會性的,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每個人都是被一定的文化環境等打上烙印的,其價值觀等也是多年養成的被內化的特質。要讓參與法律運行過程的工作人員人人都完全做到價值無涉和價值中立是一件十分困難或者不可實現的事情。這樣看來,這些影響都是必然的。
(三)社會輿論的推動作用
每一件案子特別是那些影響重大的案件,都會引起社會其他方面和成員的廣泛關注,於是,就有社會輿論以及輿論所產生的種種壓力,特別是在信息發展程度如此高速快捷的現代社會,公眾的關注和社會的輿論有著很大的作用。實施法律的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判決後,如果招致社會上很多不滿和譴責以及呼籲等等,為了使判決結果能夠被社會道德等公眾價值觀所接受,比較符合社會的一致呼聲,往往會在稍後對原判結果予以改變,而做出偏向於公眾呼聲的判決結果。這就是社會輿論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強大的作用。例如,2006年發生的許霆案件,在最初審理時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接下來卻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前後的判決差別之大讓人驚訝,而造成這種變化和差異的原因便是公眾對此案件的普遍關注以及對最初判決的強烈質疑和不滿。正是因為社會這種輿論的影響,還有許多的案件的判決中,前後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一件案件的判決結果必須做到讓公眾折服和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應該的,反之,輿論的強大力量會阻礙或者是阻攔法律程序的接下來有效地運行。這就可以理解為法律的道德化。當輿論覺得相對公正或是可以為其所接受了,法律才有更高的司法威性。
二、地域文化的差異帶來法律的多樣運行
橫向的研究法律的運行,除了考慮法律在一固定地區的運行之外,也不能夠忽視其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文化中的運行的差異和多樣性。這就好比這樣一種情況:同樣的案子,放在不同的地方,法律給予的最終的制裁會產生差異。雖然中國實行的是屬地原則,但是有些例如交通肇事的賠償責任在不同地區也是做出了不同的規定的。因為法律是習慣的再規范化,而習慣又是人們良知和文化所認同的長期行為方式和規則,所以,法律的運行結果必須是符合習慣的。不同的地域往往會有不同的文化要求和氛圍,所以,法律在作出實施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顧及到當地的文化和習俗的要求,或者在較大的程度上,需要考慮到文化和地域的差異性。這就表明,在某些時候,當法律條文的規定和現實社會中的習慣和文化對判決結果合理合情性的要求有沖突的時候,法律的運行會偏向於社會特定地域文化的需求,而不惜與法律書面條文相違背。
三、社會發展變遷縱向影響法律的運行
社會總是在不斷的發展變遷的,法律也是社會的產物,所以它也是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以符合社會的需求為前提不斷的發生著變化的。這是時代的發展需要。雖然規則永遠不能夠窮盡行為,但是在不同的社會時期或者是不同的時代中,對於出現的新的行為,往往還是有法律的最終判決結果的。同樣的,在這個時期,一種行為不被允許或者不允許被違背,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時代的發展以及社會的變遷,在下一個時期,它又是被允許的甚至是被提倡的。譬如說,在新中國解放初期,個人私自做生意是被認為投機倒把的,要受制裁的,然而,後來,這卻是被大力倡導和需要的。這就表明了社會的變遷對法律運行的重要影響。
綜上可以看出,法律的運行是要被放在社會這個大的環境下進行的,它受社會多方面的影響。這些影響包含著方方面面,上面所討論的只是筆者認為的幾種主要的影響方面。例如社會中參與法律運行過程的人的差異性會影響法律的運行,社會隨著時間的發展以及變遷程度會影響法律的運行,而社會的地域文化差異等和法律具體的實施也有很大的關聯,所以法律的運行在社會因素的影響下會呈現出多樣的特點。法律既然是一種社會事實,就必然是發生在社會范圍類的,要受到社會制約的行為,而不僅僅是一紙法律條文,所以,賦予法律社會意義,才能最終實現法律的價值。
F. 政治學原理 政治參與的制約因素有哪些
政治參與的制約因素有:
1、經濟與教育的落後,客觀上限制了公民政治參與必備的物質和文化條件 經濟是基礎,離開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就不可能有現代化的騰飛,也不可能有高度發 展的政治民主。我國是處在現代化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不高,經濟尤其是 商品經濟還相當落後,客觀上妨礙了人民大眾有效地參與政治。
2、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抑制了人們的主體意識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在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不斷地進行了分野與匯流,形成了以儒家 政治思想為主線的政治文化傳統,在深層次上成為封建政治倫理綱常。它在中國民眾心 理積淀成了「權威崇拜」、「清官思想」、「與世無爭」等復雜的以小農意識為主體的 政治意識和政治思想。至今還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政治觀念和政治行為。 權威崇拜,作為一種政治文化現象,表現在人們獨立個性和政治自由意識很差,造就 了專制政治文化基礎。
3、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震盪、政治變遷,使人們對政治變化感到難以捉摸,甚至對參 與政治感到不安和恐懼 當今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強大沖擊波,不僅震盪著社會的經濟、文化,而且也震撼著政 治體系。就政治體系來看,我國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的政治結構是一種建立在自給自足 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以家庭宗法關系為紐帶的高度集中的政治權利結構。
4、在政治參與的一些具體制度上不夠完善和健全,沒有形成健全的政治參與的民主運 行機制和程序 在現代民主制國家,公民的政治參與是靠一整套健全的制度來實現的。我國在公民政 治參與上建立了諸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 、基層群眾民主自治制度等,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然而在這些制度的具體措施及貫徹執 行的實踐中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偏頗,一些具體制度還不夠完善和健全。
5、在人民代表大 會制度方面: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制度還不夠完善,如提名制度,確定侯選人制度等; 現有的選舉制度在選舉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行使,選舉走過場,不尊重選民或代表意 願的現象,在個別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G. 制約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因素有哪些
第一,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群眾。首先,這是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正如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力都屬於人民,治理國家的權力當然也屬於人民。其次,這也是由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決定的。社會主義民主本質上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既然是由人民當家作主,當然就只能由人民依法治國。再次,這還是由人民的地位所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成為了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就表明了人民群眾在治理國家上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依法治國的客體是國家權力和公共事務。國家權力必須依法而治。依法治國必須體現為人民群眾的依法治權。公共事務則是一個統稱,在現代社會中,首要的公共事務就是國家事務,其次是經濟文化事業,再次是社會事務依法治國,在根本上就是要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三,依法治國的根據是法律制度。依法治國的根據是法律制度,而不能是其他的任何事物。從法律制度的含義上講,依法治國,首先就是要依照憲法來治理國家。其次,還必須遵守和服從其他法律制度。法制是一個整體,如果其中的某一個方面或者某一個制度甚至某一個規范被違反,都將涉及整個法制的效力,都會損害整個法制和法治的權威。所以,我們說依法治國必須在嚴格遵守憲法的前提下,還應該遵守其他所有的法律。依法治國的根據是整個法律制度的總體而不是其中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第四,依法治國的方式是多種而可行的。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人民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對於人民治理國家的途徑和形式,必須予以足夠的法律保障,使人民能夠通過這些途徑和形式來實現自己的主體權力和權利。如果對於人民治理國家和社會的途徑和形式限制過多,就必然會限制人民民主,使人民民主形同虛設,人民依法治國的權力就會在實際上被取消。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的途徑和形式不僅是多種多樣的,而且還應當是切實可行的,這是由社會主義國家依法治國的本質所決定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治國在本質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是人民民主的要求。 第五,依法治國的目的在於實現人民民主。依法治國最終的目的在於實現人民民主。依法治國,就是要通過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在依法治國的歷程中,我們必須深刻理解人民民主才是法治的歸屬,才是依法治國的歸屬。依法治國在政治上的目標就在於實現人民民主。
H. 黨的自身建設方面有哪些制約因素
第一,黨建理論研究滯後,受傳統觀念束縛較多,不能有效地指導黨組織和版黨員的行動以及黨的建設實權踐
第二,部分黨組織還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還難以擺脫舊環境中形成的慣性思維和老框框,缺乏解決新問題的新思路新辦法
第三,黨的建設還未形成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民主政治建設和依法治國要求的體制和機制
第四,黨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黨員教育管理面臨的新問題還不能有效解決
I. 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什麼
1、首先是中國特色,因為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種成果,也是治理國家的重要方式,我們黨選擇依法治國,實際上代表我們要走一條法治的治國之路。各個國家在治國的理念上選擇依法治國是理念的一種進步,但是具體方式應該結合各國的不同情況,因地制宜。所以,我們國家要走的是一條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之路。
2、第二個關鍵就是堅持問題導向。整個依法治國在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已經做了非常全面的部署,實際上包括了公民的守法,國家的科學立法,政府的依法執政,司法的公正司法,再有就是加強法律監督,這五大任務實際上在推進過程中還是遇到了很多的問題,這次推進依法治國關鍵是要從問題入手,要從解決這些已經存在的問題入手,使得依法治國更加深入。
3、第三個關鍵:依法治國重在治理公權力。就是要把權力放進制度的籠子里,讓它受約束,讓它規范行使,讓它受到監督。所以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重在治權。為了重在治權,我們既要強調權力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比如享有公權力的部門之間要互相的監督和制約。同時也要讓老百姓的私權力對公權力形成制約和監督,治權應該是依法治國的根本。
4、最後一個關鍵體現為中國特色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負有法律監督職責,而且《憲法》對國家的檢察機關也是這樣定位的,它是一個法律監督機關,對於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負有不可推卸的職責,在推進依法治國的時候,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也是讓依法治國之路更有中國特色的一種表現。
5、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大創造,因為從過去重視以政治手段治理管理社會,到這次以法律手段管理社會是中國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轉變。同時,他認為,全面依法治國標志著以法治來治理社會取得重要進展,因為中國歷史上雖然也講過依法治國,但是都是人治下的法治,現在講全面的法治,這是歷史的很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