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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的工作有

發布時間: 2020-11-20 17:37:08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我國實行的制度有哪些

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1)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的工作有擴展閱讀

實施無償獻血原因: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願、無報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為。無償獻血是國際紅十字會和世界衛生組織從本世紀30年代建議和提倡的。經過幾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從過去的有償獻血,逐步向無償獻血過渡,最終實現了公民無償獻血。如德國、日本、瑞士、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都先後全部或基本上實現了公民無償獻血。

1984年,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全國倡導無償獻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了無償獻血制度。經過大力宣傳,1996年深圳市無償獻血已達到醫療臨床用血的42%。無償獻血是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一項制度。

但是,由於觀念的影響,無償獻血的良好氛圍在我國還沒有普遍形成,醫療臨床用血還主要靠個體供血和義務獻血。國家通過立法確立無償獻血制度,推動我國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是十分必要的。

❷ 中心血站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民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准,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

❸ 中國紅十字會的熱點事件

微博炫富事件 2011年6月20日,微博上一個名叫「郭美美baby」的女孩,展示自己的生活照,從中能看到,她開瑪莎拉蒂跑車、在別墅開生日會,皮包、手機、手錶都是昂貴的奢侈品。而她微博認證的身份是「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正是這一點,引發了公眾的強烈質疑:一個年僅二十歲的女孩就當上了總經理,並擁有名包豪車,財產來源是否和「紅十字會」有關? 針對公眾關注的郭美美「紅會炫富」事件,根據警方的調查和郭美美本人的供述:她以及她的資金來源都與中國紅十字會毫無關系。
8000多萬賑災款
社會對中國紅十字會的質疑一浪高過一浪。最新的質疑是關於百餘藝術家在汶川地震時義拍籌款8472萬元捐給紅會,此後便不知善款去向的事。對此紅十字會回應說,這些善款雖未按指定項目使用,但「與捐贈人意願總體一致」。至今網路上流傳的對中國紅十字會的大部分責難,最終都被查實屬於造謠,但8000多萬的賑災款問題卻是事實存在的。我們所知道的是錢紅會確實收到了,也花在地震賑災上,但它改變了具體用途,這是違反《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的行為。按照規定,紅會必須尊重捐贈人的意願,因為紅會只有代管捐款和輸送捐款的義務,而不能擅自充當決定者的角色。
違規出租倉庫
2014年5月,中國紅十字會備災中心與企業合作項目已全面終止,截至8月18日,75%用於與企業合作的庫房已經完全清退騰空,剩餘25%也將按計劃於8月31日徹底清退騰空。
2014年8月18日,有媒體對中國紅十字會位於順義區牛欄山鎮的備災救災倉庫進行調查報道,報道中稱,中國紅十字會通過與一家名為「中訊譽華」的公司簽訂「陰陽合同」,以每年90萬的價格將倉庫出租,兩年獲益180萬。而中訊譽華公司之後又以高價轉租給了其他商業公司,從中賺取差價。
2014年8月19日上午,紅十字會總會常務副會長趙白鴿承認違規出租「救災倉庫」,稱是要掙錢養活員工。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災救災倉庫,國家花費上億元重金打造的備災救災倉庫。
2014年8月21日下午,中國紅十字會對此前有報道稱中國紅十字會將備災倉庫進行商業出租,每年賺取90萬元的情況進行了回應。中國紅十字總會常務副會長趙白鴿表示,之所以這么做,是由於「國家沒有給予足夠政策的支持,如果不這么做,備災救災中心連工資都發不出來。」因此不得不採用「陰陽合同」的形式「以捐代租」。
手機簡訊捐款
2014年8月27日,中國紅十字會通報,紅會手機簡訊捐款平台開通8年來已累計籌集2.7億元善款。以手機簡訊捐款為資金來源,紅會正式啟動一項面向農村留守兒童的救助項目,首批1000萬元資金用於中國西部五省區留守兒童的人道救助。
獻血事件
2014年9月,新浪微博出現一條紅十字會獻血獲利的微博,該微博表示「僅2010年,中國無償獻血者高達1180萬人次,無償獻血量達到3935噸。紅十字會200毫升一袋血賣給醫院200元,醫院賣給病人則為500元。只此一項,中國紅十字會獲利39.35億,醫療衛生部門獲利高達上百億元」。
2014年下半年,多個網友發布或轉發了這條微博,這條信息還出現在多個論壇、貼吧、博客。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紅十字會賣血獲利39.35億元」的說法嚴重失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四條、第十七條對紅十字會在無償獻血工作中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根據獻血法規定,多年來,中國紅十字會只參與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和表彰工作。中國紅十字會在參與無償獻血工作中從不收取任何費用。對於血液的採集、化驗、保存和使用等工作均不由紅十字會負責,全國各級血液中心和血站也均不隸屬於紅十字會。
捐助新北市
2015年7月7日,中國紅十字總會捐助的第一批醫用敷料已由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啟運赴台,用於台灣新北市粉塵爆炸事故傷員緊急救治。
7月2日,得知台灣方面急需指定品牌的4種型號的敷料產品,紅十字總會迅速動員有關地方紅十字會,多方查找,核實貨源。經緊急調度,成功籌措到首批敷料產品共1264盒迅速啟運赴台。後續批次正在緊張備貨送運過程中 。

❹ 紅十字會的職責宗旨是什麼

紅十字會宗旨: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

中國紅十字會主要職責

備災救災

中國紅十字會積極開展自然災害的救助工作,除緊急階段實施救援工作外,還進行災後重建。建立了沈陽、杭州、孝感、西安、廣州和成都等6個區域性備災中心,北京、上海、雲南、湖南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省級備災中心,部分地(市)也建立了備災中心或倉庫,儲備救災物資,培訓救災人員,備災救災網路已初步形成。
中國紅十字會應急管理體系逐步完善,全國32個省級(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制訂了應急預案,其中27個應急預案被納入本省級總體應急預案體系。

衛生救護

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基層組織培訓救護員,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衛生關懷及人道救助

協助政府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推動遺體(器官)捐獻工作;開展艾滋病預防宣傳和健康教育。

積極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截至2007年底,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庫容量已達70萬人份。

中國紅十字會已建立社區紅十字服務站點16000多個,博愛超市500多個,以博愛服務站和博愛超市為平台,開展了滿足群眾需求,形式多樣的社區紅十字服務活動。

在全國118個縣開展參與新農合和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援建近600個紅十字博愛衛生院(站),開展富有實效的關注農民健康活動,協助政府改善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紅十字天使計劃」對患有重大疾病的貧困農民和兒童實施醫療救助,協助政府改善貧困鄉村的醫療衛生條件,捐建農村博愛衛生院(站),培訓鄉村醫生。

根據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簽署的合作備忘錄精神,中國紅十字會於2007年3月與北京奧組委簽署《合作備忘錄》並正式參與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服務工作。在奧運會期間,中國紅十字會將做好對奧運志願者的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與社會志願服務及城市應急志願服務、推動無償獻血、宣傳艾滋病預防知識等工作,為北京奧運提供全程生命守護。

紅十字宣傳和籌資

傳播國際人道法、《日內瓦公約》及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開展「紅十字博愛周」、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的宣傳,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

通過簡訊募捐、網上募捐、郵局匯款、銀行轉帳等多種途徑積極開展籌資工作。

紅十字青少年

中國紅十字會在各級各類學校對紅十字青少年進行人道主義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教育,開展社會服務活動,配合學校素質教育,改善學生健康狀況,促進學生的德育發展;開展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國紅十字青少年的友誼。

國際合作

中國紅十字會積極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每年對世界各國遇到的重大災害提供緊急救助。

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中國紅十字會與其他國家紅十字會合作,在27個省(區)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及健康教育、禽流感預防與宣傳、艾滋病預防與關愛、瘧疾預防、白內障復明、鄉村醫生培訓、基礎衛生保健和煤礦救護培訓等項目。

1985年以來,中國紅十字會曾三次擔任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領導委員會成員,1989年曾當選聯合會副主席。

台港澳事務

為海峽兩岸同胞提供查人轉信服務、處理探親衍生問題,見證兩岸之間私渡遣返作業。同時開展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水上救護培訓及紅十字青少年夏令營等多領域、多層次的交流活動。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備災、救護培訓、志願服務等項目,與澳門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地方病防治、災後重建等項目。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民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准,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❻ 義務獻血需要帶什麼證件,程序是如何的


第一次帶上身份證,不是第一次帶上身份證和獻血證


獻血需先驗小血(抽取少量檢查有無相關不適宜獻血的疾病),檢驗合格即開始獻血,一般獻200-400ml,建議體質不是非常好的人一次200ml。現在獻血過程較快,一般5分鍾左右(不含驗血時間)。


獻血後會發一本獻血證,多次獻血建議帶上此證免得證較多,獻完憑證可領取部分營養品,
獻血者健康檢查標准及體檢


一、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1、年齡:18~55周歲


2、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mmHg


4、脈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二、獻血者血液檢驗標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2、血比重篩選:硫酸銅法 男≥1.052,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陰性,或者賴氏法:≤25單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陰性(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酶標法:陰性。


6、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酶標法:陰性。


7、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復檢上述⑴⑵⑶⑷⑸⑹⑺項。


9、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化驗報告為准)。


10、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6)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的工作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准,保證血液質量。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 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住址、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❼ 重慶市獻血條例的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市人民政府下達全市年度獻血計劃;
(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獻血計劃,制定本地
區公民獻血的實施方案;
(三)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獻血計劃的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考核;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獻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獻血辦公
室),具體負責本地區獻血的組織、動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每年應將本地區和各單位及無
工作單位(含暫住人口)的適齡公民數上報所在地獻血辦公室;根據區、
縣(市)人民政府的獻血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完成本地區年度獻血計劃。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做好本居住區內適齡公民獻血的動員和組織工作。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
(一)每年將本單位獻血適齡公民人數上報所在地獻血辦公室;
(二)組織動員本單位適齡公民獻血,支持和協助血站做好獻血工作

(三)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下達的獻血計劃。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擬定全市年度獻血計劃,督促檢查獻血計劃的實施;
(二)制定獻血、采血、供血、醫療臨床用血的管理制度、技術規范
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采供血機構的規劃、審批、校驗、監督等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市醫療機構應急采血的管理辦法;
(五)負責本市與外省市的血液調劑工作;
(六)依據本條例實施獎勵和處罰。
第十二條 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本市年度獻血計劃,擬定本區、縣(市)年度獻血實施方
案,指導和督促獻血實施方案的落實;
(二)負責本區、縣(市)所屬采供血機構的獻血、采血、供血、醫
療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三)依據本條例實施獎勵和處罰。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新聞宣傳
媒體做好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及
血液生理知識的宣傳納入健康教育內容;統計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准確提供
有關獻血工作的統計資料;財政、物價、人事、勞動、公安等行政部門應
積極協助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對積極參加
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❽ 《獻血法》規定,負責組織獻血工作的機構是

《獻血法》規定,負責抄組織獻襲血工作的機構是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

《獻血法》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8)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的工作有擴展閱讀:

獻血注意事項:

1、在獻血以後要注意休息一會兒,不能著急起來,應該用棉球按壓抽血部位,時間應該在5到10分鍾之間,直到不出血為止。

2、在獻血後的當天,還要注意針眼處的衛生,避免污水順著針眼進入血管。

3、在獻血後還要注意補充營養,特別是補充體液,如果有條件,可以多吃一些瘦肉,雞蛋以及豬肝和豆製品,也可以吃一些芹菜,菠菜等新鮮的蔬菜,但不能吃補品,更不能在獻血以後大吃大喝,不然會對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4、在獻血以後的24小時之內,還要注意不能從事劇烈運動,那些從事高溫作業,高空作業以及體育比賽的人群,要注意及時休息,特別是那些獻血以後出現身體倦怠的人,更要保證充足睡眠。

❾ 北京獻血的問題

這不是報不報銷的問題,只要你獻血了的話,不管在哪獻的只要是你的直屬親屬都可以有一定的優惠,至於是怎樣的在醫院的人會告訴你們的。

❿ 獻血法的主要內容

具體條款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民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准,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表彰獎勵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准、許可權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准
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 「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准為:
(一) 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 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 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准為:
(一)單位獎,捐款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血設備、設施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捐款人民幣3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血設備、設施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
(三)特別獎,長年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八條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准為:
(一) 「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
(二) 「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願者;
(三) 「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願者;
(四) 「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願者;
(五) 「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願者;
(六) 「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十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願者。
第九條 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州、盟)。其獲獎標准為:
(一)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當地獻血人群中固定無償獻血者比例達到50%以上;
(三)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其中每日早7時至晚10時廣播、電視等媒體確保播出2次以上;
(五)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免費設置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六)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置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點)。
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軍隊和武警部隊。其獲獎標准為:
官兵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以上、自願無償獻血100%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獨立師)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獲獎標准為:
(一)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
第三章 表彰許可權和程序
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報送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統計、初審工作。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審核、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
(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 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第十五條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促進獎;
(三)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六)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特別獎。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許可權上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二)地市有關部門收集、統計相關申請材料,並報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三)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制定評定合格名單,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後,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對各省和軍隊有關單位上報的合格材料進行復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對曾在不同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提出申報的,各地應認真核對有關獻血者信息,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
第十八條 申報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並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第二十一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采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於中國大陸地區獻血後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9年7月12日發布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同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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