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綠地被佔用
⑴ 小區綠地被占我們該怎麼辦
聯合其他業主,搜集相關綠地被占的證據,起訴開發商.
最好是聘請當地較好的律師代理進行訴訟.
⑵ 小區綠化帶被業主私自佔用處理辦法,小區綠化帶種菜合適嗎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自然人佔用小區公共設施,必須經過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浙江民間律師事務所丁律師認為,小區綠化由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業主私自改變小區綠化帶用途屬於違法行為,私改綠化的業主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利益。「業主委託物業公司管理小區,應當由物業告知私改綠化帶的業主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有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物業部門或者小區業主要在綠地上建車位或作他用,首先必須徵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才能改變綠地的用途,不經過這樣的程序就是違法行為。
「一旦有業主發現私改綠化帶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通過勸說、引導等方式阻止,同時報由業主委員會視情況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討論制定相應的合理的小區規則,並徵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蔣銘表示,在封閉式小區內,小區的和諧環境關鍵依靠業主自覺和物業自治。如果小區業主確實存在違法事實,且物業公司勸阻無效,可報由執法部門提前介入調查處理。
小區綠化帶被業主私自佔用處理辦法:
可根據物權法來對該業主進行相應的處罰。
物權法 第六章 第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可根據物權利權法執行,有關條文如下:
第六章 第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第六章 第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業主會議制定的管理規約。業主會議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侵佔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施放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建設規劃、環境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區劃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處理。
⑶ 小區綠地被物業私自佔用怎麼辦
可以參考
物權法
小區綠地是整個小區居民的財產,雖然不是公攤部分,但是是小區居民的公有財產
居民有共同的持份權
物業如果沒有在開發時就與開發商簽定任何合同條約證明他們有所有權
他們就不能非法佔用
⑷ 小區公共綠地被占,怎麼辦
去物業反映
⑸ 小區內公共用地佔用的問題。
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綠地,為小區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其擁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王先生擅自在小區綠地上鋪設人行道的行為,是對小區業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對其給予制止是正確的。
我國《物權法(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的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准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⑹ 業主佔用小區公共綠地該找誰
土地管理局 直接拆他的房
⑺ 小區公共綠地被侵佔,個人業主可以起訴違法業主么
小區的公共綠地屬於業主共有,業主或它人不得隨意改變共有部分的設施和結構,不得侵佔共有部分。如果某一業主在未經全體業主共同決定而佔有改變公共綠地原狀,其行為實際上侵害了其他業主對公共綠地的管理、使用權。
單個業主到底能不能對其他業主的侵佔公共綠地行為起訴?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原則,既然公共綠地是由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那麼侵佔小區公共綠地,就等於是侵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任何業主都有權起訴。
⑻ 佔用小區公共綠化帶違反什麼法律
可根據物權法來對該業主進行相應的處罰。
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可根據物權利權法執行,有關條文如下:
第六章第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第六章第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業主會議制定的管理規約。
業主會議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侵佔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施放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建設規劃、環境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區劃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處理。
(8)小區公共綠地被佔用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七十三條的規定,社區的綠地原則上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況是:
1、如果這些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除外,比如社區與城市公園或城市綠化帶相鄰部分,屬於政府財政投資的公共綠化,不屬於社區業主共同所有,而屬於國家所有;
2、如果產權證書明確記載綠地屬於個人所有,則該綠地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哪些情況屬於「明示屬於個人」的綠地?確定方法唯一的依據就是業主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所記載的土地幅度范圍是否包括該綠地。如果產權證沒有記載,則該綠地就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對於全體業主所有的綠地,個人不能侵佔;對於城鎮公共綠地也不能擅自侵佔。在實踐中,許多物業公司非常為難:業主擅自破壞公共財產,物業只能勸阻不能採取強制措施。物業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託,代人「管」財。
簡單說來,物業公司是商業服務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沒有法定的強制執行權,也沒有政府的授權,不能對擅自拆建違法行為採取強制措施。許多物業從業人員在咨詢法律專業人員時,總有一種無奈之感,好像自己非常想把事情制止住,但是認為「沒有這個權力」或「權力不夠大」。
物業管理方需要摒棄這種「包辦」的心態,因為任何「權力」都是與「責任」相對應的。物業公司只要盡到勸阻的義務,只要沒有懈怠履行物業管理職能,物業公司對綠籬被破壞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由破壞人去承擔。
⑼ 佔用小區公共綠化用地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可以請求他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如果有損失還可以請求他賠償損失。這種行為侵犯了你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根據物權法小區所有業主對公共區域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