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⑴ 超生要徵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版民,應當依法繳納權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超生交納社會撫養費是法定的義務。
⑵ 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按什麼標准徵收
人口普查政策外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培訓班就開展計劃生育執法行為的有關內容進行培訓,重點講解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徵收標准、下達徵收決定書、告知、送達等重點法律程序應注意問題和《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規條例,結合經典案例分析和現場測試等形式,採取理論聯系實際, 泰州市規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市區新橋街道前花社區一居民如實申報了自己的超生情況,她的子女將被按較低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落實戶口。在本次人口普查登記過程中,凡不主動申報,而在今年11月11日後被查實超計劃生育的,將按《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上限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收養的條件。 超生瞞報11月11日後按上限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無法聯系,現依法通過公告形式送達《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廈海計生征決字 2009 第38號、 二、被徵收人林琳(女,身份證,戶籍地:海滄街道濱湖東路424號202室)於2006年1月9日多生育一個子女,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重慶規定婚外生子繳納社會撫養費最高達25萬以上,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行為受到法律懲處 該鄉的何某在第一胎為男孩的情況下又於2008年生育了一女孩,違反了《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2009年9月10日《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給被執行人留置送達後,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 人口普查期間超生人員是否需繳交社會撫養費?,加強社會撫養費 重點講解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徵收標准、下達徵收決定書、告知、送達等重點法律程序應注意問題和《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規條例,結合經典案例分析和現場測試等形式,把原本枯燥乏味的理論和法律條文講得通俗易懂。 社會撫養費徵收有標准,10月8日《江門日報》A02版刊登了一篇關於「不查收入狀況查住房指標」的文章,文章說對在人口普查登記過程中,如實申報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員,可按本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較低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生活困難的家庭,經當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 秦州區首例違法生育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行為受到法律懲處,6月11日召開的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泰州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交通事故。 市人口計生委主任王新華介紹,「十一五」以來,徵收社會撫養費應嚴格執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徵收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徵收標的,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 區人口計生局加強社會撫養費徵收執法培訓,附記:市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處處長喻芳珍答復,《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及相關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有明確規定:夫妻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超過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區人口計生局舉辦社會撫養費徵收執法培訓班,未婚生子,也要繳社會撫養費!據介紹,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等部門於2010年6月12日發布的《關於做好人口普查登記防止漏報瞞報的通知》中規定,「對在人口普查登記過程中如實申報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員,可按本省(區、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較低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關於送達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的公告,蘭州市計生委就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對政策外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釋疑—— 違反該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的;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生育的;違反國家有關收養法律、法規或者該條例規定收養子女等四種行為將徵收社會撫養費。
⑶ 社會撫養費徵收必須依法辦事按照什麼規定徵收
按照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徵收版社會撫養費。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里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⑷ 什麼叫社會撫養費,為什麼要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關於為什麼徵收社會撫養費,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的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拓展資料:
徵收標准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准內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准。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徵收標准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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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計劃生育法第41條
⑹ 中國政府法制社會撫養費新政策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徵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行為無效。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徵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依據。 第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准。第六條 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征基本標准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范圍,不得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務。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第九條 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第十條 徵收機關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之前必須查明事實,事實不清的,不得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第十一條 徵收機關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該決定的事實、理由以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徵收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徵收額度。第十三條 徵收機關發現公民有依法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十四條 徵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十五條 調查終結,徵收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二)事實不清楚的,應當進行補充調查;(三)事實不成立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情節復雜、影響較大或者徵收較高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十六條 徵收機關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應當製作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徵收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事實和證據;(三)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數額和依據;(四)社會撫養費繳納的方式和期限;(五)不服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第十七條 徵收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徵收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徵收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第十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批准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分期繳納協議書,明確分期繳納期限和比例。第十九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減免社會撫養費,對於符合減免條件的,按規定公示後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減免的決定。社會撫養費減免的具體情形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第二十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第二十一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社會撫養費徵收職責,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掛鉤。第二十五條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徵收標准,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總額,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發展改革(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 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有關工作。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第二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一)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范圍的;(二)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三)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務的;(四)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的;(五)向徵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六)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九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⑺ 兩次徵收社會撫養費,合法嗎
這一規定體現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不得因同一事實向應當繳納版社會撫養費的當權事人重復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者追收其差額部分。 而你因超生,已經於「03年一次性繳納過社會撫養費三千元,當時計生辦出具了生育情況證明」,受到了相應的處罰。「07年計生委又重新下發徵收通知書,作筆錄,罰4.5萬元」的做法,明顯違反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你可以按照第九條「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規定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⑼ 如何強制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內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容,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都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超生罰款);
◆社會撫養費由計生部門作出徵收決定;
◆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計生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時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當事人財產(包括當事人銀行賬戶)。
⑽ 社會撫養費如何徵收
依法征來收。根據《社會撫養費自徵收管理辦法》第3 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