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預評價
Ⅰ 安全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
一、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2.04.10):
第三條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程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和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一)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產生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85)中危害程度為「高度和極度危害」的化學物質的;
(三)可能產生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的;
(四)可能產生石棉纖維的;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危害范圍的。
第四條 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一)可能產生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衛生審核、竣工驗收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衛生驗收;
(二)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除應當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衛生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二、設立安全評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11月3日):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根據中央編辦,目前職業危害評價已移交給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門負責社會流行病。《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文件將會有修訂。
Ⅱ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
1.總則
1.1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
1.3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評價的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規范的規定。
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1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承擔評價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a.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
b.可行性研究資料(含職業衛生專篇);
c.其它有關資料。
2.2 評價機構按照準備、評價、報告編制三個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程序見附件1。
2.3 准備
准備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對建設單位的總平面布置、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衛生防護措施、組織管理等,進行初步工程分析;
b.篩選重點評價因子,確定評價單元;
c.編制預評價方案。預評價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概況;
b).預評價目的、依據、類別、標准等;
c).建設項目工程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內容和方法;
d).預評價工作的組織、經費、計劃安排。
2.4評價
評價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工程分析;
b.職業衛生調查;
c.職業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評價。
2.4.1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基本,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b.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技術路線等;
c.生產過程擬使用的原料、輔料、中間品、產品名稱、用量或產量,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部位、存在形態,生產設備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密閉化程度;
d.擬採取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
e.擬配置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f.擬設置的衛生設施;
g.擬採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職業衛生調查
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等技術資料不能滿足評價需求時,應當進一步收集有關資料,進行類比調查。
2.4.2.1收集資料
對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應收集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前運行期間的職業病危害監測、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評價等資料。
2.4.2.2類比調查
對新建建設項目,應選擇同類生產企業進行類比調查,內容如下:
a.選址
同類建設單位自投入使用以來,其選址與國家現行衛生法律、法規的協調情況。
b.總平面布置
同類建設單位工作區、生活區、居住區、廢棄物處理、輔助用地的分布,尤其是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場所布置、運行、相互之間的影響情況。
c.職業病危害現狀
同類建設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性質,近年來工作場所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平均濃度(強度)。
d.職業病防護設備
同類建設單位防毒、防塵、防高溫、防寒、防濕、防雜訊、防振動、防電離和非電離輻射等各類防護設施配置和運行效果。
護耳用品、防護口罩、防護服、急救箱等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情況。
休息室、衛生間、洗眼器、噴淋裝置等衛生設施的配置、使用情況。
e.職業病發病情況
同類建設單位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發生的情況,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案例(包括原因、過程、搶救、整改措施)。
f.組織管理
同類建設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人員設置。
g.專項經費
同類建設單位職業病防護設備建設和運行經費投入情況。
2.4.3 分析和評價
2.4.3.1評價依據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准等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主要評價標准見附件2。採用評價標准時應注意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2.4.3.2評價方法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特點,採用檢查表法、類比法與定量分級法相結合原則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
a.檢查表法
依據評價標准、規范,編制檢查表,逐項檢查建設項目職業衛生有關內容與國家標准、規范符合情況。
b.類比法
利用同類和相似工作場所監測、統計數據,類推擬評價的建設項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職業危害後果和應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c.定量分級法
對建設項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勞動者接觸時間進行綜合考慮,計算危害指數,確定勞動者作業危害程度等級。
依據有關標准,新建建設項目根據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和同類企業類比調查,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根據已有測定資料,分別取得勞動者接觸粉塵、化學毒物、雜訊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時間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等數據,計算勞動者作業危害等級指數。計算方法按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執行。
對目前尚無分級標準的或無類比調查數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依據國家、行業、地方等職業衛生標准、規范等,結合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配置方案,預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是否符合有關衛生標准。
2.4.3.3評價內容和指標
2.4.3.3.1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評價
根據工程分析和類比調查資料,確定建設項目各評價單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描述其理化特性、毒性、對人體危害、工作場所最高容許濃度、接觸人數、接觸方式,評價勞動者作業危害等級。
2.4.3.3.2選址、總平面布置按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准。
2.4.3.3.3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
a.採用無毒、低毒或避免勞動者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
b.在生產許可的條件下,隔離含有害作業的區域,使其避免對無害區域或相互之間的污染和干擾;
c.有害物質的發生源,布置在工作地點機械或自然通風的下側;
d.放散大量熱量的廠房,熱作業應設在建築物的最上層;熱源應盡可能設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有天窗下方。
2.4.3.3.4建築物衛生學要求
a.建築物容積應保證勞動者有足夠的新鮮空氣量,設計要求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
b.建築物的構造應使產生粉塵、毒物的車間結構表面不易積塵沾毒,並易於清除;熱發散車間應利於通風散熱;高濕車間應設置防濕排水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c.建築物採光、照明符合現行《工業企業採光設計標准》、《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准》等。
2.4.3.3.5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主要包括:
a.除塵設施
b.排毒凈化設施
c.通風換氣設施
d.事故應急設施
e.雜訊控制設施
f.防暑設施
g.防寒設施
h.防濕設施
i.振動控制設施
j.非電離輻射防護設施
k.電離輻射防護設施
2.4.3.3.6應急救援設施
2.4.3.3.7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4.3.3.8衛生設施
2.4.3.3.9職業衛生管理
2.4.3.3.10職業衛生經費概算
2.5 預評價報告編制
預評價報告編制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匯總、分析各類資料、數據;
b.做出評價結論,完成預評價報告。
2.6 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按規定格式編寫(格式見附件3),其主要內容包括:
a.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目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方法;
b.建設項目概況,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c.對建設項目選址和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作業場所、勞動者健康的影響進行分析和評價,主要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主要產生環節、對人體的主要職業危害、可能產生的濃度(強度)及其職業危害程度預測等;
d.對擬採取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進行技術分析及評價,主要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築物衛生學要求、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衛生設施、職業衛生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
e.對存在的職業衛生問題提出有效的防護對策;
f.評價結論:對評價內容進行歸納,指出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的建議,確定職業病危害類別,建設項目是否可行。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3.1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委託評價機構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3.2 評價方案編制
評價單位依據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預評價報告內容和工程建設及試運行情況編制竣工驗收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方案。
評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目的、依據和范圍;
b.工程建設概況,各項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試運行情況;
c.現場調查與監測的內容與方法,質量保證措施;
d.組織實施計劃與進度、經費安排。
3.3 現場調查
評價單位在接受評價委託後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職業衛生學調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3.1生產過程的衛生學調查:了解生產工藝的全過程和確定生產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a.化學因素(有毒物質、生產性粉塵):原料、半成品、中間產物、產品和廢棄物的名稱、生產和使用數量、理化特性、勞動者接觸方式和接觸時間;
b.物理因素:雜訊、高溫、低溫、振動、電離和非電離輻射等;
c.生物因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體。
3.3.2作業環境衛生學調查: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築學衛生要求、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衛生設施等方面的衛生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3.3.3調查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現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規定進行施工,是否落實各階段設計審查時提出的職業衛生審查意見。
3.3.4職業衛生管理調查
a.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b.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完善情況;
c.職業健康教育、職業病危害因素測定、健康監護情況;
d.職業衛生資料歸檔情況。
3.4現場監測:測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
3.4.1測試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准執行。
3.4.2測試條件:按設計滿負荷生產狀況。
3.4.3測試頻次:根據生產工藝、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性質、變化情況以及危害程度分類,一般連續采樣測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點不同時間內測定,採取樣品不得少於三個,測試結果取其均值(放射、雜訊等物理因素測試結果除外)。
特殊情況按相應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執行。
3.4.4化學因素、物理因素測試點的設置原則見附件4。
3.5職業性健康檢查
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根據職業危害因素確定職業性健康檢查項目,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
3.6評價結果
a.評價選址、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b.工程防護設施及其效果;
c.計算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個測試點濃度(或強度)的均值,其中粉塵濃度的測試數據計算幾何平均數,毒物濃度計算算術平均數或幾何平均數(其測試數據如為正態分布計算算術平均數,如為偏態分布則計算幾何平均數),雜訊測試數據不計算均值;每個測試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未超過標準的為合格,超過標準的為不合格;
d.依據上述計算結果,評價各項職業衛生工程防護設施的控制效果;評價因生產工藝或設備技術水平限制,對一些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的崗位所採取職業衛生防護補救措施效果;
e.評價個人衛生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警示標識配置情況;
f.評價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人員、規章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3.7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評價目的、依據、范圍和內容;
b.建設項目及其試運行概況;
c.建設項目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及其濃度或強度,職業病危害程度;
d.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實施情況,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築物衛生學要求、衛生工程防護設施、應急、救援措施、個人防護設施、輔助衛生用室、職業衛生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e.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效果評價;
f.評價結論及建議。
3.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按規定格式編寫,格式見附件5。
附件5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格式
1、封頁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
評價機構(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2、封二
評價機構開展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資質證書影印件
3、封三
項目名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
承擔單位:評價機構
法人代表:
項目負責人:
報告編寫人:
報告審核人:
4、封四
目錄,按照評價目的、依據范圍、內容、方法、標准、建設項目概況、職業危害因素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控制效果分析與評價、評價結論、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內容的順序排列。
5、正文
按照目錄內容編寫,紙型規格A4紙,字體為國標仿宋體,標准4號,30行/頁,30字/行。
6.附件
Ⅲ 職業病危害評價 分預評價、現狀評價嗎
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現狀評價、竣工驗收評價、整改符合性評價等: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和《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煤礦除外,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對分類結果進行技術復核。
1.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實行備案管理。
2.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應當對其組織驗收。
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對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應當對其組織驗收。
所以,根據新的精神,相應有: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竣工驗收評價(報告);
對於,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評價不合格、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安全監管部門再次申請驗收。此類情況,包括已經投產的可以做現場評價,然後申請驗收(組織專家評審)。
Ⅳ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有什麼區別
建設項目職復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制效果評價的區別如下:
1、評價階段的區別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在項目的擬建階段,項目還屬於規劃階段,並未實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是在竣工驗收階段,就意味著控制效果評價需要在試運行階段編制,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2、有無類比項目的區別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需要有類比項目,通過對擬評價項目相同或者相似剛才的職業衛生調查、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檢測以及對擬評價項目有關的文件、技術資料的分析,類推擬評價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不需要類比項目。
3、編制內容的區別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主要是根據前期一些設計文件進行編制,基本上沒有檢測數據,按照類比項目編制數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效果控制評價在竣工驗收階段,主要依據該項目的預評價和實際情況,主要是看預評價中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並針對現行狀況提出新的整改意見,對試運行階段進行實地檢測,得出檢測數據進行評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
Ⅳ 職業衛生預評價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應分別在什麼時候上報
職業衛生預評價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應分別在什麼時候上報
這兩個工作需要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就開始做,項目動工之前就必須拿到安監局的批文。否則就是違法的
Ⅵ 職業衛生預評價由誰評審
按照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1號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版」監督管理暫行辦權法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聘請專家庫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實踐經驗和有關業務背景及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所參與的項目提出審查意見,並對該意見負責。
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以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每項工作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的專家不得少於3人。
專家庫專家實行迴避制度,建設單位及參加建設單位有關工作的專家,不得參與該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等相應工作。
所以,職業衛生預評價由職業衛生專家庫的專家時行評審。
Ⅶ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包括哪些內容
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導則的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 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名稱、性質、規模、擬建地點、建設單位、項目組成、輻射源項及主要工程內容等。對於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還應闡述建設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基本情況以及工程利舊的情況。
2 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措施評價:概括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來源、理化性質,以及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相關的工作地點、作業方法、接觸時間與頻度、可能引起的職業病以及其他人體健康影響等。按照劃分的評價單元,針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相關工作地點,給出各個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期接觸水平及其評價結論;針對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散)源或生產過程,給出擬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合理性與符合性評價結論;針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給出擬配備個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及其合理性與符合性評價結論;針對可能存在的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給出擬設置應急救援設施及其合理性與符合性評價結論。
3 綜合性評價:給出建設項目擬採取的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輻射防護措施、建築衛生學、輔助用室、職業衛生管理、職業衛生專項投資等及其法規符合性評價的結論,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項。
4 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建議:提出控制職業病危害的具體補充措施;給出建設項目建設施工過程職業衛生管理的措施建議。
5 評價結論:確定擬建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類別;明確擬建項目在採取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價報告所提防護措施的前提下,是否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Ⅷ 職業衛生預評價項目都有哪些
關於職業衛生預評來價自項目所包括的項目有:
1、屬於原國家計委為制定的《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GB5044-1985《職業性接觸毒物程度分級》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會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他由有關部門確認的危險、有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Ⅸ 哪些項目需要做安全評價和職業衛生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1、《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2、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3、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4、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9)職業衛生預評價擴展閱讀:
安全評價和職業衛生評價的區別:
1、安全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都需要通過工程分祈來識別分析生產過程及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親或職業病危害因素。兩種評價都將從原輔物料、中間產品及產品、工藝過程、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場所、安全衛生投入等方面進行工程分析,但工程分析的側重點由子評價內容不同而存在差異。
2、如對原輔物料、中間產品及產品的工程分析,安全評價關注其易燃易爆性、活性、毒性及腐蝕性,而職業病危害評價關注的是其毒性和腐蝕性。
3、對生產工藝和設備設施的工程分析,安全評價分析其工程技術、工藝過程中各項參數(如溫度、壓力、速度、流量、材質等)可能導致的設備故障,入、物、環境和管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導致的泄漏、火災、爆炸和各種人身傷害事故;而職業病危害評價則分析有工人操作的工藝過程或設備設施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揮發、溢出或意外泄漏及雜訊等危害因素對工人健康的影響。
4、此外,為了保護員工的健康,更准確地掌握工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職業病危害評價還需要對衛生用室和輔助用室、工時制度等進行分析。五、評價方法的選擇
Ⅹ 職業衛生預評價的名詞解釋
預評價是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建設回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答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響、防護措施等進行預測性衛生學評價,以了解建設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為職業病防治管理的分類提供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