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依法
⑴ 法院執行庭和執行局的區別與任務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託執行案件,辦理受託及委託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執行庭是法院內設立的專門負責對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的組織機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財產部份的執行事項。
目前,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設有執行庭,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執行員若幹人組成,並配有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庭除負責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外,還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生效的仲裁裁決等。
兩者有以下區別:
1、功能不同
執行局的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庭辦理民事案件判決、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財產部份的執行事項
2、許可權不同
執行局的許可權高於執行庭的許可權
(1)執行局依法擴展閱讀:
法院執行局的職能: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
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法院執行局受理范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⑵ 法院執行庭和執行局是什麼
各級法院按照規定設立有相應的執行局,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屬於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然後根據法院的自身情況,可以在執行局下設立執行庭,如執行一庭、二庭等。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託執行案件,辦理受託及委託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執行庭是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行為即是代表法院進行,所以如果說是法院對判決行進行強制執行,那麼只能是執行庭來作出。但是這個組織機構存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因為法院不是執行機關而是審判機關,只適用法律。當然廣義的法律執行也包括法律適用,但這里強調的是狹義的執行,以區別於審判活動。既然法院不執行法律,那麼法院作出的作為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判決肯定也不能由法院執行了,因為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與規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規)在性質上都是法。鑒於此,便將執行庭從法院中獨立出來成立執行局專門負責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從性質上說,執行局應該屬於行政機關。
⑶ 法院執行局權利大嗎
就那樣吧
執行復下列生效法制律文書:
(一)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
(三)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四)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五)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⑷ 執行局是干什麼的
執行局的機構職能: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內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容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4)執行局依法擴展閱讀
執行局的許可權:
1、執行局代表執行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2、有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以及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
3、有權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而拒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⑸ 法院執行局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
法院執行局的工作職能如下: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5)執行局依法擴展閱讀
法院執行局執行許可權:
1、執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則強制執行。
2、執行局代表執行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有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以及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有權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而拒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4、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⑹ 執行局有權利拘留人嗎
法院有司法抄拘留決定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⑺ 法院執行庭和執行局的區別是什麼
1、功能不同
執行庭是法院內設立的專門負責對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的組織機構。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
2、職責不同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財產部份的執行事項。
法院執行局,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許可權不同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庭除負責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外,還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生效的仲裁裁決等。
執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則強制執行。
(7)執行局依法擴展閱讀
執行庭是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行為即是代表法院進行,所以如果說是法院對判決行進行強制執行,那麼只能是執行庭來作出。但是這個組織機構存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因為法院不是執行機關而是審判機關,只適用法律。
當然廣義的法律執行也包括法律適用,但這里強調的是狹義的執行,以區別於審判活動。既然法院不執行法律,那麼法院作出的作為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判決肯定也不能由法院執行了,因為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與規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規)在性質上都是法。
鑒於此,便將執行庭從法院中獨立出來成立執行局專門負責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從性質上說,執行局應該屬於行政機關。
法院執行局的受理范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⑻ 法院執行局有權利對被執行者拘留嗎
可以。但執行局本身無權直接作出決定,司法拘留,應當經法院院長批准。
法條回鏈接:《民事訴訟法答》
1、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⑼ 執行局如此執行是否違法
你好,就你的描述,我回答的個人意見如下,僅供參考:
一、 執行局在收到錢之後,是否應向我出具結案通知書或口頭通知此案結束?
收錢必須要有收據,這是對你自己負責。不給收據和法院公章的公信力書面收據才可。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
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基層人民法院、中級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的職責由最高人民法院
規定。
二、 執行局此執行明顯是否決了法院的一審判決,他們有這個權利嗎?
他們沒有這個權利。他們的執行行為沒有,據以執行的判決文書。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
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現在的問題是他們根本沒有據以執行的裁判文書。因為判決的債務非你的債務。
你完全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該院執行局非法。或者請求中院指定其他方便的法院指定管轄該案!因為該執行局的法院的全部人員都須迴避!
三、 執行員明明調查到前夫有財產可用作執行卻不去執行,而通過拘留我的手段來迫使我父母拿錢出來償還不屬於我的債務,這樣做合法嗎?
這個作法在實踐中是常有的,這個作法是合法的,因為判決的責任人是你,他們沒有必要去非難你的前夫。
四、 我可以起訴法院執行局嗎?
可以起訴。起訴確認法院執行程序違法,向上一級法院起訴。
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加大了對違法執行行為程序審查的規范力度。司法解釋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五、 我可以通過起訴請求法院糾正執行局錯誤做法,責成執行局嚴格依法辦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歸還我父母的錢,賠償我的損失(誤工、精神和衣物損壞)嗎?
衣物可以,誤工可以,精神不可以。
六、 如果第五條成立,我應該怎樣上訴呢?
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中院告執行法院非法執行。執行沒有依據,即據以執行的判決文書並沒有判決該債務由你執行。
而且在民事訴訟的原告未上訴推翻一審判決的情況下,主動強制執行,有違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你也可以向中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執行程序司法解釋》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