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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作者

發布時間: 2021-01-25 08:08:52

『壹』 關於世界歷史上推動法治進步的人物有哪些

中國
1商鞅
商鞅的法律思想具體來說,可以歸納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治國的思想。這是商鞅最根本的法律思想,也是商鞅的其他法律思想生存的基礎。作為前期法家的代表,肩負著反對「禮治」、「德治」和「人治」的使命,商鞅在論證依法治國的合理性上是不遺餘力的。他的理論邏輯大概是這樣的:首先,他認為,人人都有「好

利惡害」或「就利避害」的本性,這是法治思想的理論基礎。「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1]。正因為「人好爵祿而惡刑罰」,所以只能用賞罰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義道德來統治。法家的人性論是是當時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商品等價交換在人民權利義務方面的反映。法家正是利用這種人性論來否定溫情脈脈的宗法關系和儒家的「禮治」、「德治」、「人治」,並為實行法治的必要性提供依據的。[2]與此同時,商鞅強調了反對復古保守的觀點,主張「不法古,不循今」,「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3],「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4]。他之所以這樣強調,是為了在理論上說明,即使是伏羲、神農、皇帝,他們都是「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因此,「仁義用於古而不用於今」,「古今異俗,新故異備。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悍馬,此不智不慧也。」總之,現今的社會只能用以力量為特徵的法治。[5]由此,商鞅論證了推行法治的必要性。

由於商鞅得到了秦孝公的支持,因此,其依法治國的思想在變法中得到了實踐,其內容筆者認為可用章太炎的一句話來概括「盡九變以籠五官,核其憲度而為治本」[6]。

二、嚴刑峻法的思想。或者說是「重刑主義」,是商鞅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思想。這一點從很多方面都可以得到驗證:「不告者腰斬」,「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被刑」「禁奸止過莫過於重刑」商鞅的重刑思想是出名的,那麼為何其要選擇與傳統的明德慎罰思想迥然不同的道路呢?筆者認為,這和商鞅的統治方略有關,而非其思想的落後和殘暴。商鞅為秦國臣民設計的是「自治」的道路,也就是主動擇利避害的道路,而為國家設計的是用賞導,用刑督的「禁使」之法。二者的統一,只有一個方法,那就是:使賞足以使民擇而不旁求他利,;使罰足以禁而民不得避其害,從而實現法治所要追求的目的。當然,在厚賞和重罰之間,商鞅雖也重視厚賞,如「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10],但無疑,他更加重視的是重罰。商鞅認為,「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治,而治莫康於立君。立君之道莫廣於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深於嚴刑。姑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他把重刑的意義說得很清楚,也就是去「奸」,「以刑去刑」,可見,商鞅的重刑論就是預防論。

三、刑無等級的思想,或者說是法的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先秦法家普遍強調法的平等性,而商鞅最為堅決。他聲稱,「聖人之為國也,一賞、一刑、一教;一賞則兵無敵,一刑則令行,一教則下聽上。」一刑,則就是「刑無等級的思想。這一點在「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中體現得更加明確:法的實施不因出身、地位的不同而有輕重,法律根本不能屈從權貴。從而否定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

商鞅緣何會堅持「刑無等級」?筆者認為,原因有二。其一,很顯然,這是廢除奴隸主貴族特權的需要,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重新分配權利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強烈願望,事實上,也正是奴隸主貴族反對最多,「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族多怨望者」;其二,應該是商鞅樹立法律威信的需要。變法之初,法必不能馬上為民所信,商鞅對這點也非常重視,此後著名的「徙木賞金」也正是為了取信於民。而此時假如法律再不能平等待民,要推行法律幾乎是不可能的,商鞅說的「一刑則令行」也正是這個道理。

以上是我認為商鞅最重要並且是影響最深遠的三點法律思想,當然,他的法律思想遠遠不止這些,還有一反前朝「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思想的法必須「布之於百姓」的思想;法令必須統一、穩定、沒有溯及力的思想:「法莫如一而固」,「刑罰已錯又移之,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定分止爭,即確定名分,防止爭奪,維護等級制度也是商鞅的法律思想,「法定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

2韓非子

一)本體領域------道的無為和奉法治國的「體道」無為的關系

韓非認為,奉法而治是符合道的無為原則,是「體道」的具體表現。韓非是道本體者。認為道是宇宙本體和萬物本原。對此,他說「道者,萬物之所以成也。」他還說,道是一種「無狀之狀,無象之象」的存在,之所以成為宇宙萬物的總根源,是由於道虛靜無為、能放任自然而無所不為。人們要成功,必須要效法道的虛靜無為。這便是「體道」。「體道」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行動的原則。對於君主來說「體道」的最好方法是無為而治。其具體方法是:擺脫喜惡之心,做到無喜無惡、任其自然。「喜之,則多事;惡之,則多怨。故去喜去惡,虛心以為道舍。」韓非告誡君主,治理國家應該清靜淡泊,不存喜惡之心。那如何做到呢?就是:奉法而治。

(二)人性領域------人的性情和「緣理」推導出法治的必要性

韓非從人性的角度論證,君主奉法而治是「緣理」的表現。按韓非的思想,世間萬物都是稟道而生的,萬物稟道所獲得的內在規定性(德)反映在外部屬性上就是「理」。「體道」的原則要求人們在對待萬物時應「緣理」而為,因循萬物的本性。君主統治天下必須因循人性的本來面目和事實情況。他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在他看來,人性好逸惡勞、自私自利。在此基礎上,如果奉行法治,就能避免犯罪,杜絕混亂。而且法治迎合了「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的人性趨利的本性。奉法而治是「體道」「緣理」在政治領域的具體表現。

(三)價值領域------法的功能性、效益性伸張了法治的合理性

韓非指出,法家主張法術,並非好法而法,而是為了治理好國家。實行法治,暫時痛苦而可長久的利;實行仁政,苟樂而後患無窮。君主採用法治並非出於殘忍,而是出於長久的考慮。君主奉法而治是應為法治的合理性,依靠法治治理國家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四)歷史領域------時代的變遷與道德的軟弱共同印證了法治的優越性

在「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的問題上,針對儒家所說的古代聖賢德治而國富民豐的傳說,韓非反駁說,古今的社會狀況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古代資源多、人口少,生活不費力就有充足的資料,人們所以不爭。如今人口越來越多,致使財貨短缺,紛爭激烈。時代發展了,社會環境和物質情況也隨著發生變化,治國之策也要隨之變化。如果再用老辦法應付新問題,就會顯得力不從心、束手無策。應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出新方法、新對策。這就是他所說的:「古今異俗,新故異備。」「世異而事異」,「事異則備變「。具有非凡的現實主義的韓非不恪守陳規,而是強調時代和歷史的變遷,要求因時制宜,不斷更換、調節新的統治政策,這就是法家所遵循的」法後王「原則。韓非的」法後王「原則是其社會變化論的必然結果,也是他治國方針的理論依據。道德手段也許適應於古代,卻不適應於當今。對當今來說法治優於德治。

總之,為了證明自己的奉法而治的思想,韓非進行了多方論證,涉及到本體哲學、人性哲學、歷史哲學、道德哲學多個方面。而在論證中,韓非更堅定了他的治國理念,他的法治信心,建立了他在中國思想史上的地位。成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3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這個最厲害
該書所倡導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權力分立是對神學和封建專制的有力抨擊,成為此後資產階級大革命的政治綱領。特別是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理論,對近代以來的資產階級政治實踐和政治思想產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經過法、美資產階級革命的實踐,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構建民主制度和政權體制的組織原則。孟氏所集中討論的不是具體的法律規範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於決定地位,認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專制則是對人性的蔑視和對自由的踐踏。他進而深入探討了自由賴以存在的體制條件,並藉此找到恢復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權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主張憲法統率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與憲法結合起來,奠定了憲政理論的基本框架,這也是孟氏對政治理論最傑出的貢獻。

我就想起來這三個人,其他的你再找找。

『貳』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疫情期間如何體現

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越是危難時刻,越要高舉法治利劍,讓一切違法行為無處遁形。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依法執政、依法處理、依法追究,完善處罰程序為防疫工作提供安定有序、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法者,所以禁民為非而使其遷善遠罪也。」法治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從嚴從重從快處罰是強化公共安全的保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是對仍懷叵測之心的警示。懲前毖後,以儆效尤,體現了以法治鞏固人民主體地位、維護人民合法權利的宗旨。

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社會文明是社會的開化狀態和人類的進步程度,是政治文明、國家文明、人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統一體,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是法治精神融入核心價值、規范社會行為的一次實際檢驗。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人民堅定信心、同舟共濟,凸顯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政治優勢與「全國一盤棋」的大局意識。在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下,各級黨組織積極開展疫情防控普法宣傳,增強人民群眾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也出現了因隱瞞信息、拒不配合導致傳染擴散的情況,甚至發生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治理既要有溫度,更要有力度,不僅要引導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自覺遵守者,還要依法排查處置,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堅持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相結合中,為建設法治中國築牢群眾基礎,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注入新的動力。

依法治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治國治眾者,不可以圖利。」我們黨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對群眾不滿意、防控不力的幹部,對擅離職守、推諉扯皮、臨危退縮、消極應付的幹部,依規依紀依法處理。相反,對在防控期間發揮關鍵少數作用的幹部,對堅守崗位、率先垂範的幹部火線提拔。賞罰分明,正向激勵,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水平。以有效問責強化制度執行,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叄』 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什麼

主體:廣大人民群眾
前提:在黨的領導下
依據:憲法和法律
核心:依憲治國
地位:是治國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國策
中心環節:有法必依

『肆』 依法治國的地位

第一,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有利於加強和改版善黨的領導
第二,依法治權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第三,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
第四,依法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伍』 依法治國,為什麼要講林肯

依法治國,為什麼要講林肯?
作者:田雷
20人參與 4評論

林肯對我們今天的最大啟發或許就是,如要通過法治來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也即林肯所講的」政治制度永世長存「),那就要建設一種保守主義的法治實踐和意識形態,讓守法成為政治信仰。

今天為什麼要講林肯,尤其要解析青年林肯在1838年的一篇演講文,首先應當給出一個簡要的說明。首先是,國內法學者思考法律問題時擺脫不了一個作為範式的美國,很多時候,我們是把美國法的某些實踐或學術結論當作了思考自己問題的出發點,而根本沒有去追問這些美國的結論多大程度上是一種歷史的偶然生成或暫時性的存在。由此造成的結果是對思想的禁錮,失去了直面中國法律問題並獨立思考的能力,失去了追問根本理論問題的視野。
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講林肯,這裡面有種以彼之道還施彼身的邏輯,青年林肯的這個長篇演講,就構成了我們打破枷鎖而解放思想的美國文本。說到這里,必須指出,國內法學者雖然近年來非常關注美國憲政的實踐,但卻對林肯並沒有給與應有的關注,這很奇怪。簡單地歸納原因,或許就是,法學者更願意關注他們所熟悉的「言詞」,而不是讓他們陌生的「實事」。比如,我們經常以為讀了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就找到了民主憲政的真意,但忘記了托克維爾不過是在美國走馬觀花半年多些的記錄,為什麼不去關注美國歷史上公認最偉大的總統在大約同期所做的演講呢?原因也許就在於托克維爾是我們學者的同行,說的都是學者熟知的話,在此意義上,我們的研究對象都不是」美國憲法「,實際上不過還是」美國憲法學「。
林肯的這篇演講題為《我國政治制度永世長存》,發表於1838年,林肯當時尚且未滿29周歲,是伊利諾伊州的眾議員,也許是因為他剛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所以這篇演講的主旨講的就是」法治「:什麼是法治?為何要法治?如何可能法治?他的核心觀點可以概括為,只有通過」法治「,才能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也即林肯所講的」政治制度永世長存「。而關鍵要看,林肯是怎麼展開這個問題的。
演講開篇,林肯就指出,我們現在所用的政治制度是先輩們所創立的,並非我們這一代的創造,現在先輩與世長辭,而」我們的任務就是要把美好的國土和政治大廈傳諸千秋萬代「。而如要實現我們這一代的任務,危險不是來自於外部,而是內部。那麼這個內部的危險在林肯看來是什麼,就是共和國的公民普遍地不守法,不尊重法律,越來越傾向於用粗暴的情感去替代法律。為什麼法律不受尊重會危及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因為在林肯看來,「政府最堅強的堡壘「就是「人民對政府的深厚情感」,而民眾普遍不守法最終就會摧毀這種共和國政治制度賴以存在的堅強堡壘,因此長治久安之道就在於教育公民要去守法,」違反法律就是踐踏他父輩的鮮血,就是撕碎他自己的和他子女的自由憲章」,要通過家庭、學校、教會組織的教育,法律成為「國家的政治信仰」。
而在演講收尾之處,林肯又講到了一個對於我們今天特別關鍵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他要在1838年提出「法治」問題,因為從1776年《獨立宣言》起算,到林肯演講正是美國建國62周年之際,美國政治制度已經存在了半個世紀之久,在此前,政治制度之所以得到維持,在於獨立戰爭對人民的教育,獨立戰爭的革命經驗還是親歷的歷史或者鮮活的記憶,因此人性中普遍的「嫉妒、羨慕和貪婪心理」受到抑制,但現在,時移世易,深受尊重的國父皆以與世長辭,共和國政治制度的「支柱」就要由前五十年的由革命經驗所訓導的」激情「轉變為」理智——冷靜、深謀遠慮、不懂感情的理智「,這就要求「法治」,「化為對憲法和法律的尊重「。(林肯的這篇演講,可參見《林肯選集》,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
如要對以上所概括的林肯演講做一總結,那就是林肯所提出的是一種保守主義的法治觀。林肯關於法治問題的論述,事實上是我們法學界所陌生的:獨立戰爭(美國革命)、建國之父(革命者)、政治信仰、人民對政府的感情、鮮血、激情;現代法學理論在提到法治時往往是一種可以稱之為自由主義的法治觀,比如基本權利、司法改革、限權政府、言論自由,如何將權力裝在籠子里。歸根到底,林肯對我們今天的最大啟發或許就是,如要通過法治來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也即林肯所講的」政治制度永世長存「),那就要建設一種保守主義的法治實踐和意識形態,讓守法成為政治信仰,尊重既定的憲法和法律,而不是通過一種法治話語而執著於如何去變法,這不是法治的本義。
(本文原刊於《經濟導刊》2014年12期,刊發時有改動,此為作者原文。)

請採納~

『陸』 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之間的關系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專機統一起來。黨的屬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柒』 思修 中國推行依法治國的難點是什麼

我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會領域的治理問題仍然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顯著短板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

▶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還要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法治中國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中國。現實表明,社會領域的治理問題仍然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顯著短板。建設法治社會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舉,是法治一體建設的重中之重。要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首先必須清醒認識當前法治社會建設中的諸多矛盾,並從對矛盾的分析入手,釐清法治社會建設的進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權利意識覺醒與維權理性不足之間的矛盾。表現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卻不滿法律程序上的種種限制;一方面認為他人違法侵害其權益,另一方面自己卻坦然違法、鑽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為武器,另一方面卻容易以極端方式維權。這些矛盾導致維權與違法往往交織難辨。

二是對公權力機關的訴求日益增長與對公權力機關的服從、配合與支持日益淡化之間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決的習慣,而且在新的形勢下其訴求愈加多元復雜。與此同時,由於缺少對公權力機關必要的信任,對其服從、配合、支持的程度則日漸降低。這種下降狀態又反過來削弱公權力機關滿足人民群眾訴求的能力和資源。

三是對依法治國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則的抽象認同與人情、關系、私利、政績大於「國法」的行動之間的矛盾。在我國,厲行法治早已是共識,憲法法律至上也獲得了最廣泛的觀念認同。但在具體的行動中,特別是關繫到自身利益的事務上,人情、關系、私利、政績等不正當考慮迅速成為行動者決策的主要考慮因素,處於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仍不成熟之間的矛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是公權力機關退位和歸位,理性再定位的過程。但由於市場機制仍不健全,社會組織仍不規范,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擔當起合格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導致公權力的進退維谷。

五是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法律質量整體上仍不理想之間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已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層級的法律規范質量不高、類型化不夠、科學性不足,將執法和司法帶入或難以實施,或實施沖突,或實施背反的多難困境。

六是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較高之間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徵,嚴厲制裁違法行為是保障法治權威和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但是現實中,在一些方面,由於責任設置過低,特別是查處率不高,導致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並導致普遍違法。

七是中國當下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和獨特性與應對方式的簡單化、低效化之間的矛盾。社會事務日新月異,紛繁復雜,情況和形勢與以往任何時候相比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社會改革進入攻堅期,社會發展進入黃金期,社會矛盾進入漩渦期,治理難度在加大,復雜性在加深,利益沖突在加劇;然而社會管理模式仍然滯後,不少應對方式過於簡單、低效,難以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

要應對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統治理。

第一、價值建設,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會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內化於人心,成為社會成員決策和行動的基本指引。當前人民群眾已經有一定的法治意識,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確立。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著力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統一意識、責任意識,還要透過多途徑、全方位的理念引領價值觀建設,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第二、基層調整,使治理暢達「末梢神經」。體制問題具有決定性。我國傳統上從中央到基層的縱向層級化管理體制倚重「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存在著在「最後一公里」失靈的問題。建議以確立社區的法律地位為主要方式,重塑我國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確保國家與其成員之間的「感測」途徑暢通。

第三、制度改進,使規范體系管用。高度重視法律規范質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視法律規范的針對性、系統性以及可實施性的問題。積極完善社會領域的法律體系,推動構建和完善社會自治規則,合理配置實施資源,努力創造實施條件,保證國家法律和社會規則相互配合協調發揮作用。

第四、秩序建構,有效控制不當社會行為。在簡政放權的同時要強化對市場活動的監管和市場秩序的維護。在培育社會組織的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外部行為的規范和內部治理的引導。要切實解決專業中介組織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場規則的問題,要全面提升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誠信和公信,透過秩序的建設和維護持續規范市場行為和社會行為。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負面清單:一種新的治國理政模式

王利明

▶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只要不是負面清單列舉的事項,政府無權進行審批,這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有效的規范和制約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十分透明、公開,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進行煩瑣的審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謂的負面清單,也稱為「否定清單」、「負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現在有關國際貿易投資法的領域,後來作為一種國家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模式確定下來。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規列舉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事項,對於法律法規沒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舉事項之外的領域,可以由市場主體自由地進入,法律不作干預。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實際上就是在這個決議里,已經把負面清單管理,作為一項國家治理的一種重要的方式方法確立下來了。從管理模式上來說,為什麼說它是我們新時期治國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負面清單管理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行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場主體的潛在活力。現代社會任何國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時所無法預見的,立法者不知道什麼是好的,從而無法相應的強制性要求別人去做。市場主體能否進入這些領域,必然成為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大量的是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也有人把它稱之為「法律的沉默空間」。

在這樣的一個空白地帶,正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完全採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單管理這樣的模式下,它實際上受傳統的計劃經濟的影響,對這樣一個法律沉默的空間,並不允許市場主體就可以直接地進入,能否進入,很大的程度上,實際上還是要由政府來決定,這樣市場主體的行為的空間其實是受到了很大的壓抑和限制。但是負面清單管理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或限制的領域,市場主體才無法進入,凡是清單沒有列明的領域,市場主體均可以進入。因此,與正面清單相比,負面清單模式賦予了市場主體更充分的行為自由。凡是法無禁止的,即推定市場主體有行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間」,政府機關也不得設置額外的審批程序,實際上就給了市場主體非常大的行為自由,這種自由其實就是經濟活力的保證。

第二,為什麼說它是一種新的治國理政的模式?就是因為它能夠有效地限制和規范公權,尤其是規范審批權。審批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權力的一個最集中的體現,它直接決定了針對誰,能夠干什麼,其實也是對資源的一種分配。在正面清單管理模式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但是政府依然還是在管理,政府實際上通過規章等各種規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著領域的進入,我們的許多規章其實都有幾個特點,首先就是宣布這個事歸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報批,三是不報批我就要處罰。

那麼一旦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以後,凡是負面清單之外的,凡是法律沒有限制,沒有禁止的,所有這些部門領域,不得再進行審批。這就意味著只要不是負面清單列舉的事項,政府無權進行審批,這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有效的規范和制約。所以它體現了法制的一個基本的精髓,這就是規范公權。

第三,這種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為更加公開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公開的、透明的、可預期的效果。負面清單管理可以說在很大的層面上實現了這樣的效果。

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之下,負面清單的內容本身是公開的,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也是公開的,除負面清單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市場主體原則上都可以自由進入,例如,在負面清單管理的模式下,一個企業要進行投資,應當首先去找一名律師咨詢,看看現在要進入的投資領域,是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限制禁止的領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規禁止限制之列,那麼其就可以放心地進入。這樣對於行為的結果,企業也能夠產生一種合理的預期,所以它能夠達到這樣的一種公開預期的效果。

第四,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能夠真正使經濟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到機場去坐飛機都要經過安檢,我發現了一個問題,大家每次進入安檢的時候,屏幕上顯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這些東西列舉出來,其實這種做法就是典型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即明確列舉法律法規要禁止攜帶的物品,如果我們不採用這種方法,而是採用正面清單管理方法,即明確列舉哪些物品是可以攜帶的,則機場可能需要將所有可以攜帶的物品列出來,如果採用這樣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個安檢人員每天要檢一個人,都要檢幾個小時。這必將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會給安檢人員極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十分透明、公開,其也更有效率。規則和空白地帶,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進行煩瑣的審批,這就會非常有效率。

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方面看,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就是我們所要強調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職權法定原則相結合,這兩項原則正是我們所說的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的內容。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院長)

下一階段法治要解決的三個問題

吳志攀

▶改革進入深水區,就必須開大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

▶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國,首先要治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同步的。離開了法治,市場就會混亂,經濟就不可能起飛,更不可能平穩、高速地發展。這是我們改革開放的一條最基本、最核心的經驗。今天,當改革開放進入到了新的階段,當我們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了比較成熟的一個新的時期,就不得不更加強調法治。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治,已經有一代人的實踐(中國的傳統,三十年為一代),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而在下一個階段,我認為要通過加強法治來解決三個問題。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劃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權、事權。中國是一個大國,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噴氣式飛機,從海南島坐飛機到烏魯木齊,也要好幾個小時,這么大一個國家,維護統一、維護中央權威,同時照顧好各個地方的不同特點,調動各地的積極性,這是執政興國的一個基礎。分稅制改革之前,我們的中央財政略顯單薄,而一些地方財大氣粗。那時的地方政府,還沒有在「土地財政」和「地方融資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稅制改革之後,中央和地方實際上重新劃分了財權,中央財政大大充實了,同時,城鎮的房屋市場化改革也在這個時候開始。這些改革,影響深遠。但任何一項改革,不可能只有好處,不可能沒有一點消極面。我們現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問題,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賣地,房地產成為主要支柱產業,但泡沫大了,有問題,老百姓也受不了,國務院三令五申平抑房價,先後出台《國十條》和《國五條》,但收效都不明顯。還有地方債的問題,這個問題同樣復雜。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首先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這裡面要算經濟賬,還要有法治。我們現在比過去更加強調依法治國,治國首先就要治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這個大的框架當然是憲法,是我們的根本政治體制所確定下來了的,但還有很多具體的問題,在各個部門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輪的法治建設與改革,要在這方面下力氣。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劃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政府是市場行為的「裁判員」,企業是市場的「運動員」,兩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兩者不能混同。還有,運動員也應該分分類,有的是跑長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裡有便宜可占就到哪裡去比賽。例如,很多央企進入房地產市場,央企掌握國計民生的命脈,實力雄厚,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經濟基礎。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業,拚命往房地產市場里鑽,到處拿地,而且把地價抬得很高。政府辦企業,當然要實現保值增值,但辦企業的目的不止是為盈利,還有承擔很多社會責任,特別是央企,應該多花一些精力去發展那些中長期的、戰略性的、風險大一些、利潤可能不那麼高的大項目,只要有利於國計民生長遠發展。而不是房地產這樣的,利潤高,見效快的競爭性項目。地方政府當然特別歡迎央企去拿地,怎麼拿他們都高興,一切可以開綠燈,但這樣一來,市場就可能有點亂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這樣演算法治嗎?不好說了。未來著力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領域,加強法治建設。

其三,要更加強調,把促進公平正義作為政府的基本價值追求。我個人有一個看法,中國社會對公平的敏感,超過了西方。對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應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這么復雜的一個社會,維護公平不容易。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盡量多考慮弱勢群體,不能被利益集團綁架了。現在對城鎮低收入群體提供的經濟適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工程,全民覆蓋的醫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等,都是體現社會公平的政策。這些方面還要加強。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市場經濟條件下,摸著石頭過河是成功的,但進入了深水區,有可能摸不到石頭了,這個時候就必須開大船,要開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這樣船才穩當,才能乘風破浪。

(作者為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不斷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李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

▶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頂層設計的立法模式轉變

當前,我國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形成,但立法不當問題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後不能用、不管用、難執行、難適用、難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虛設。為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形勢下,應進一步推進民主科學立法,不斷完善我國立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轉變立法觀念和立法模式。立法應當充分代表民意、體現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決社會問題、分配社會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權力滋生的腐敗,從制度和規范的源頭上維護人民利益。一是應當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立法觀,轉變為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從片面追求立法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和實效的立法觀,轉變為立法質量和實效第一的立法觀;從重立法效率、輕立法民主的立法觀,轉變為民主優先兼顧效率的立法觀;從只管法律制定不顧法律實施的立法觀,轉變為兼顧立法與法律實施並以法律實施為導向的立法觀。二是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強領導、科學規劃、頂層設計、協調發展的立法模式轉變。從立法項目選擇的避重就輕、拈易怕難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頭、迎難而上、攻堅克難轉變,使立法真正成為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關系和處理社會矛盾的藝術。

第二,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職能。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轉變被動立法局面,使立法與全面深化改革協調推進,積極主動地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為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法律依據和法治保障。一是推進人大常委會常委的年輕化、專職化、專業化,讓人大常委會委員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更好履行職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期制度,適當延長每年的會期,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時間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聽制度,讓公民、媒體和社會組織能夠更加直觀地了解、參與和監督立法過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彌補人大常委人數少、時間少、專業知識不足等欠缺。五是進一步擴大人大常委會委員、專門委員會、立法工作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委託專家學者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比重,增強立法的全局性,從源頭上預防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推進民主立法。擴大不同利益群體公開主張、表達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訴求,通過立法博弈實現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廣泛的立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立法事項,原則上都應當向全社會公布,並建立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和反饋制度。完善立法聽證制度,對影響重大、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項,要通過舉行聽證會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確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全面參與立法、有效開展立法博弈,保證人民群眾立法訴求的充分表達和宣洩。推行律師和法學專家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提供專業立法咨詢、參與立法聽證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進立法公開,建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旁聽制度,旁聽代表有權發言,保證人民群眾對立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捌』 依法治國有關的法制案例

依法治國有關的法制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周豐一、楊吉光、楊美如、楊美英、楊怡、楊浩七人起訴稱:中國廣播電視台出版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周作人作品出版《周作人散文》、《周作人妙語錄》、《周作人小品散文》等書,侵犯其對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請求判令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停止侵害,賠償損失25萬元,並公開向其賠禮道歉。
被告: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答辯稱:我社雖未經許可出版周作人作品,但周作人在抗戰期間曾當過漢奸,新中國成立後被人民法院判決剝奪了一切政治權利,政治權利中包括出版自由等,因此周作人不再享有著作權,對他作品的使用不存在侵權問題。
從案情簡介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這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對於有關案件的事實都沒有任何的爭議,當事人雙方都承認有這樣的事實存在。可是,我們也可以發現:對於同樣的事實,雙方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法律認識。那麼,出現這樣的結果,問題究竟在哪裡呢?問題就在於雙方對於「著作權」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上有著各自的理解。
在周作人的後代看來,周作人的散文作品受到了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的嚴重侵犯。但是在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看來,雖然周作人創作了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作品,但是周作人在抗戰期間當過漢奸,新中國成立之後就被人民法院剝奪了一切政治權利,而在政治權利中又包括了出版的自由,為此周作人對於自己所創作的作品已經不再享有著作權了,從而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的出版行為就更談不上侵犯周作人的著作權了。
那麼,首先我們就要弄清楚周作人對其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這一問題。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六條明確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只有當作品內容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序良俗的時候,作品才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作者也就相應地不再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了。在這件案件中,周作人所創作的作品並沒有存在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那也就是說周作人對於這些作品是享有著作權的。
那麼接下來需要討論的問題就是,周作人的著作權是不是隨著他的政治權利被剝奪而喪失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風權利。」那也就是說著作權是屬於民事權利的范疇。因此,政治權利的被剝奪並不會導致民事權利的喪失。那也就是說,只要是一個自然人,他(她)就可以享有民事權利。回到有關周作人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周作人被依法剝奪了政治權利,喪失了參政議政的機會,但是作為一個自然人,周作人仍享有民事權利。那麼,作為民事權利當中的一種,周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權仍然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另外,關於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作者
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這也就是說,周作人的繼承人享有繼承周作人作品的權利,也就享有了對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因此,在這個案件中,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無疑是侵犯了周作人繼承人對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為此,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需要做出相應的道歉和賠償。法院判決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侵犯了周一豐等人的合法權利,並做出了相應的道歉和賠償。
然而,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不服法院的判決,將周一豐等人告上了法庭。這次的結果又會是什麼呢?
正是由於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的內容是依法治國,我國的法律制度的顯著特徵就在於講究依法治國,周一豐等人合情合法的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贏回了應享有的權利。
從這個案件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了解法律知識是多麼得重要!我們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希望,是祖國發展的棟梁之才。為此,我們就更有必要,也更加需要樹立良好的法制意識,努力學法,認真知法,嚴格守法,正確用法。與此同時,我們也應更多的參加有關法律知識的普及的活動,讓更多的人懂得學法,知法,守法,用法。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四條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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