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建設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
A. 如何加強法治建設的幾點思考
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法規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各項事務。保證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為了加快法治建設進程,早日實現文明法治社會。加強法治建設要從五個方面來思考,抓住關鍵,這樣才能切實有效的加強法治建設。
第一:黨委發揮領導作用 。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各級黨委要充分發揮其領導作用,逐步做到善於把黨的方針政策變成國家意志來實現領導,善於運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去解決矛盾和處理問題,確保法治建設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
第二:人大發揮主導作用 。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要在同級黨領導下,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把法治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並作為長期的戰略任務來抓,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體系也應當成為法治建設的組織實施體系。在組織協調法治日常工作和依法履行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人事任免等職權時,扎扎實實而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
第三:「一府兩院」(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發揮執法主體作用 。行政機關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最大,與人民群眾關系最密切,也是機構和人員最多的部門,大部分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行政機關在法治建設中佔有突出的重要位置,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核心,是優化經濟環境、增創法治優勢的關鍵所在。而司法工作同樣是法治工作的主要環節。應該說,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法治建設中處於執法主體的重要地位。
第四:政協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其范圍是廣泛的,可以對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協商討論和批評建議進行監督,通過會議、視察、調查、提案和建議案等多種形式監督法律、法規的執行。
第五:發揮人民群眾主力軍作用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歷史的動力。人民群眾不僅是社會物質財富和精 神財富的創造者,也是社會變革的決定力量。不論干什麼工作,搞任何事情,開展何種活動,只有群眾支持和參與,積極配合,才能取得成效。我們抓法治必須廣泛深入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真心實意地相信群眾,全心全意地依靠群眾,並把如何加強法治建設總的思路交給群眾,請群眾出主意、想辦法、提建議、獻計獻策。
拓展資料:
為了加快法治建設進程,早日實現文明法治社會。在現階段,必須通過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有效辦法,切實加強對法治工作的領導,健全和規范法治工作機制,認真搞好法制宣傳教育,強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增強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法律素質。
B. 依憲治國在依法治國中處於什麼地位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治國方略.實行依法治國,最根本的就是依照憲法治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於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維護法制的權威,首先是維護憲法的權威.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因此,依法治國,首先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憲法,樹立和維護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做到依憲治國.
憲法把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來.「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核心內容.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作了完整的規定.樹立和維護憲法的權威,堅持依憲法國,就要堅定不移地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一百年不動搖.我們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同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發這兩個基本點統一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證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不斷取得新的勝利.
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憲法關於國體、政體、國家機構的一系列規定,都是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依憲治國,就是要堅持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根據憲法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要保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各國家機構嚴格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職權,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憲法對公民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基本權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的規定,是人權的保障書.堅持依憲治國,就要切實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堅決制止和糾正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
堅持依憲治國,必須切實保障憲法的實施.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要切實把憲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堅決維護憲法的權威,這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
C. 中國的法治建設的重要
重大意義抄:
第一,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專領導;
第二,依法屬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第三,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
第四,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國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志;
第六,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條件。
D. 依憲治國在依法治國中處於什麼地位
「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這些從長期實踐中得出的寶貴啟示,必須倍加珍惜。我們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依憲治國做出了重要的論述。「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
E. 什麼是依法治國領導著,主體,客體,目的,地位
主體:人民 、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任命的國家機構
客體:國家的各項工作,主要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目的和地位:
第一,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歷史唯物主義作為關於人類社會歷史發展一般規律的科學,揭示了人民群眾是社會生產力、社會生活和社會歷史的主體。人民群眾對歷史的創造活動既受客觀規律制約,具有客觀性,又有主觀能動性,具有主體性。正是基於歷史唯物主義的這一基本原理,我們黨一貫強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一貫強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一貫強調「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支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既然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當然就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體,而不是客體;當然就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決定》提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這一重要論斷,同我們黨在此之前提出的人民群眾是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創造主體,是科學發展的主體、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主體、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主體一樣,都體現了堅持尊重歷史發展規律和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的一致性。
第二,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是由我國的國體、政體決定的。我國憲法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規定闡明了我國的國體,同時闡明了包括社會各階層人民在內的中國最廣大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規定闡明了我國的政體,同時闡明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同中國共產黨在依法治國中的領導地位一樣,都是由我國憲法確定的,並且是內在統一的:黨是依法治國的領導主體、責任主體、推進主體,人民是依法治國的力量主體、監督主體、受益主體。因此,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一樣,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我們反復強調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反復強調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的根本原因。
第三,人民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動我國法治建設在著力解決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中不斷與時俱進。我們黨在治國理政實踐中,總是時刻關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把「人民擁護不擁護」、「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出發點和歸宿,在推進法治國家建設中也是如此。我國憲法與時俱進的不斷修改完善充分表明了這一點。我國到2010年得以形成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充分表明了這一點。「八二憲法」頒布實施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推進,曾作過4次充實和完善。1988年實現「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和「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入憲;1993年實現「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入憲;1999年實現「依法治國」和「基本經濟制度、分配製度」入憲;2004年實現「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
F.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有什麼重要意義
依法治國的六個重大意義:
第一,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第二,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第三,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
第四,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國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志;
第六,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條件。
另外,依法治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製度化、法治化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對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6)地方法治建設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擴展閱讀:
依法治國:
第一,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通通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
第二,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人民當家做主根本保證。
G.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什麼原則
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原則。
(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發揮了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保障作用,「法治中國」建設不斷取得突破性進展和重大發展成就。
(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原則。
(7)地方法治建設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擴展閱讀:
構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黨與法治的關系是法治建設核心問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既明確要求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也明確了黨在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領導原則與領導方式。
既明確要求鞏固黨在國家建設與治理中的領導核心地位,也明確了黨必須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二)堅持依憲治國與依憲執政有機統一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這一重要論斷,體現了我們黨對憲法尊嚴和權威的充分肯定。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也是確保黨的領導與國家制度體系穩固的根本法律基礎。所以,確立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根本地位,對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將產生全局和長遠作用。
(三)堅持社會主義法治五大體系有機統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五大體系既有理論層面,也有實踐層面;既有制度層面,也有運行層面;既有國家層面,也有黨的層面;既能實現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進,也能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
(四)堅持法治體系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有機統一
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從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層面展開。因而,它是一個系統工程,其建設和發展必然帶來國家治理領域深刻變革。對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來說,法治體系建設既是其基本任務,也是其得以確立並產生效能的關鍵。
(五)堅持法治體系建設與法治能力提升有機統一
任何制度只有紮根民心,才能最終鞏固。這就要求制度運行與實踐能夠全面具體地滲透到人民生活各個環節,並在其中起積極作用;要求法治價值、體系、程序與運行能夠有效嵌入社會,契合社會內在要求與發展現實。
H. 如何發揮道德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
我國法治建設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法治的道德基礎十分薄弱,公民的道德水平比較低,國家公職人員的道德修養和道德意識較差,這是制約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的統一性
法治道德屬於政治道德的范疇,因為法治本質上是國家政治的一種運行方式,法治不可能也不應當超越於政治之上。人類政治活動指的是對於國家和社會的治理過程,而政治的推行方式不止一種。從歷史發展來看,基本的政治手段有自然政治(無為而治)、德治、禮治、刑治和法治等,法治僅是政治手段和政治運行方式之一。政治必須講道德,法治作為政治的一種方式,同樣必須講道德。但這里講政治道德和法治道德,並不是簡單地將道德置於政治和法治之下,使道德成為一種可有可無、可大可小的隨機物,而是內含著這樣一種基本的推論:國家政治和法治必須符合人類的基本道義精神和正義原則,必須在明確的善的道德價值指引下建立正義的法律體系,保持合理和公正的執法與司法過程,從而造就和諧、自由和有序的社會發展局面。也就是說,國家政治和法治只有從其出發點、過程和效果上都符合人類的道德准則,才能真正體現政治和法治的本來目的。 法律與道德、法治與德治本是完全統一的人類行為規范和治國方式,但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利益驅動的影響,人們對德、法關系的認識出現了很大的偏差。法治建設需要不需要道德基礎,道德在法治建設中處於什麼樣的地位,這是世界范圍內法治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西方現代法學界,對此問題的解答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一是新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認為道德和法律分屬於兩個領域,是兩種相互矛盾和作用各異的社會規范,因而現代法治建設不能夠容納道德,而必須以純粹的法律手段治國,這樣才符合現代平等、民主和唯法是從的法治理念。哈特是這一派的代表人物。二是新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強調法律的正義標准和善惡判斷性,主張法律與道德的內在統一,力求把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富勒是這一派的代表人物。在我國法學界,除了與上述兩種法學理論相類似的觀點外,還有一種中和性的觀點,就是認為道德與法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既有統一性又有矛盾性,因而主張人們在一般社會事務上應當遵守道德規范,而在法律領域里則應當堅持法律至上,以法為據,從而避免道德對法律的干擾與消解作用。這種觀點看似公允,實質上還是把道德與法律作了二重劃分,使之形成了難以融合的兩張皮,因而它在傾向性上還是接近純粹法治論的觀點的。 我以為,新自然法學派的觀點相對而言是比較正確的觀點,與古希臘的正義法理論和中國法律傳統中的道德法思想具有一致性。但這種觀點仍然力圖統道德於法律之中,忽略了道德的先在性、法理性和引導性。
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在本質上是統一的。要弄清這個問題,必須首先從道德和法律的本質與功能上加以認識。從本質上看,道德是人類正義精神的體現,是宇宙萬物的自然法則(道)及其在人類社會各種事物中的顯現(德),因而它本身就具有先在性、自證性和自為性,從
而也就成為判斷萬事萬物的第一價值標准。相應地,法律則是人類社會生之於道德、依據道德而建立的外在規則,是在道德不能推行的地方對道德規范的一種加強和強制實現。法不具有先在性,而是後起的;法不具有自證性,必須依據可以自證自明的人類規則來確立,這個可以自證自明的規則就是人類道德(反映在具體的社會事物上即稱之為「理」,探討法律的這種根本依據和實質的學說就稱之為「法理學」),非依道德,法就難以解決因何而建立的問題;法也不具有自為性,(孟子說「徒法不足以自行」),它必依賴於人才得以推行,而人推行法律的內在動力就是道德(正義感、利眾心和責任意識)與智慧。由此可見,道德的本質是自具的(本來如此),而法的本質是由道德確立的(依理如此)。離開道德,法將失去判斷社會萬物價值(善惡、是非)的根本依據。這種本質上的統一性,正說明了一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一致性,也說明了社會目標和發展方向上的一致性。那種認為道德和法律本質不同的看法,實際上是否定了統一國家中社會規范的一致性,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從功能上來說,道德和法律則是內外互補的共同規范關系。道德和法律共稱為「社會觀范」,其目的都在於使社會秩序化,所以二者在功能上的目標是一致的,不存在什麼沖突和矛盾的問題。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方式的不同。道德是以人的自覺性為基礎,從人的內在意識上建立善惡是非的人生准則,從而起到指導和約束人的行為的作用。法律則是以人的強制性為基礎,從人的外在行為上明確其善惡是非的走向,從而約束、限制和導向人的行為。在人類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期是只有道德沒有法律的,那時人們的心靈純朴、道德自覺性強,一切社會問題都通過內在自學和由此形成的外在習俗就基本上解決了。但隨著歷史的發展,人的自我意識加強,利益競爭出現,僅靠道德自覺已無法滿足社會規范的要求,尤其是對於道德自律意識淡薄的人來說,內在的自我約束已很難奏效,這樣就不得不適用外在的強制力(尤其是國家強制力)來迫使其遵循人類的道德要求。可見,法律是以道德補償和保障的功能出現於人類社會的。自從有了法律,人類社會就具有了內外一致的雙重規范機制。但不論哪個社會,這兩重社會規范都力求統一。在一個得到良好治理的社會里,法治總是以人類的道德正義精神為其存在的前提和依據的,而道德也總是以法律規范作為其保障。所謂「禮法結合」、「出禮則入於刑」正是說明了這兩者的互補共治性質。因此,道德和法律是統一的社會規范的共有一致的兩個方面,它們本質上不存在矛盾。二者存在某種看似矛盾的問題,主要是兩種情形造成的:一種是後起的法律背離了道德精神,因而造成了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之間的矛盾(這種情況不能反過來說是道德規范背離了法律規范,因為先在自證的道德無須以法律的認可為其存在的前提,相反,法律應當以道德的認可為其存在的前提)。另一種情形則是由於體現道德、推行法律的主體——人的素質修養不夠,因而造成人為的對道德內涵的誤解和對法律規范的誤解,由此造成了道德與法律的某種矛盾局面。
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共同以理的形式存在,理的最高原則是人類正義精神。德、法兩種規范共同指向的目標是人的心理和行為,表現在社會層面上即是情和事,由情和事而構成一定的關系。所以,德、法兩種社會規范的本質內容是社會關系,表現方式則是情和事。有人認為,法律是無情的,所以法律與情相沖突,不能講情。這種看法仍然是片面的。情和事均是人類社會客觀的存在現象,正由於情(如血緣之親情、性愛之感情以及廣義的人類慈悲心、仁愛心、側隱心和同情心等)和事的交織運行,人類才產生了各種各樣難以理清的復雜的社會關系。道德和法律正是要通過理而對情和事進行合理的調整和梳理,從而建立良性的社會關系。所以道德和法律正是從人心和人的行為兩個方面合理地建構理、情、事的相互關系的社會規范,而德治(以德治國)和法治(依法治國)則是對理、情、事這三個方面的具體把握與建構過程。法治社會雖然以法律作為處理社會關系的主導規范,但同樣不能免除的是法治必須以道德為基礎才能完善有效地確立起來。否則,唯法而治,只能造成舍內而取外、舍本而逐末,忽視人的內在自覺修養而求外在行為的合理化的局面,其結果必然是社會的混亂
無序狀態。因此,現代法治必須在社會層面強調人的道德修養,並以道德為處理一切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首要方式;在道德不能消解矛盾的地方,法律才成為主導的裁決手段;公正執法的有力保障之一仍然是人的道德責任感;遵守道德是遵守法律的人格基礎,遵守法律是遵守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和道德並行不悖,共同為治,真正的法治社會才可能建立起來。 二、法治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
將道德規范貫穿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就是要求社會建立一種道德化的法治,體現一種法治的道德精神,使德、法相融,互相助益。
在法治建設中強調道德並不意味著道德僅僅被看作為法治過程的一種口號,而是要求法治建設必須以人類道德正義精神為指導,執法者和司法者必須具備高度負責的精神和公正執法的能力素質,整個社會體現出正氣流行和和諧有序的風貌。也就是說,道德必須作為一種實體的社會規范融化於法治建設的全過程。具體來說,法治道德應當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立法正義,即立法活動要從人類正義原則出發,充分考慮到人類的道德要求和人道性質,使普遍確立的法律成為亞里士多德所說的「良法」,避免非道德的「惡法之治」。這是法治走向合理化的根本之點。衡量立法正義的根本是一切立法必須以人民利益為重,為保障人民權利、自由和福利而創製法律,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為此,要避免法律的特權化、階層化傾向,建立平等的法律制度。
第二,政治與行政廉潔。廉潔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主張。廉者不貪,潔者不染。廉潔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廉價(小而精乾的政府可以最低限度地耗費社會財富)。官員清廉(清廉不染,即是把權力視作為民服務、為民造福的工具和盡職盡責的手段,經受住權力、金錢、美色的考驗)、政權運作簡單有效(政治與行政行為簡明單純,不擾民,不搞排場,不搞虛誇,而政府權威很高,推行政務的效率很高)。 第三,執法與司法公正。政府的執法行為與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以道德為基礎,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為依據,平等地對待一切法律關系主體,避免權力關系(權權庇護)、親屬關系(家天下和家地方)、金錢關系(利害勾結,賄賂公行)、鄉友關系(近者庇護,遠者欺瞞)等社會關系對法律事務的扭曲和影響。
第四,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具有高度道德水平。法律由人建立,法治賴人推行,人的道德素質是造就道德政治的根本所在。其中,處於「公共權力邊緣位置」的普通公民的道德素質固然重要,但起根本影響的還是那些處於「公共權力核心位置」的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質。中國歷史上的聖賢之治的思想和科舉取士的制度,古希臘柏拉圖的「賢人政治」的主張,都力圖解決這個根本問題,值得借鑒。
表現在上述諸環節中的人類道德對於法治建設的作用十分巨大,它本質上不再是外在於法治過程的游離物,而是構成法治建設的血肉和靈魂。具體來說,法治道德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基礎作用,即在法治建設中構成推動法治運行的有力的道德基礎,為創立「依法治國」的良好氛圍提供基本的動力保障。第二,風尚化作用。社會道德具有通過社會輿論迅速傳播、滲透一切的普遍化功能,因而能對社會起到一種風尚化的作用,使社會形成良好的風俗習慣和心理嚮往,同時也就造成了對一切社會成員的強大的心理壓力,從總體上制約法治建設朝良性發展。第三,內在規范化作用。道德要求和道德理想是從人的內在自覺性入手解決社會規范問題的,因而它以人的「自我信任」和「自我修養」為基礎,通過社會成員的自我評價和內心羞愧建立自律機制,實現「道德自律」,由此引導人的外在行為的合理發展。可見,道德規范把人的心理、人格和行業三者有機地統一了起來,對確立法治建設所要求的健康心理、正義人格和公正作為十分有益。第四,外在示範化作用。社會道德雖然不如法律規范那樣具有明確的外在強制性,但它仍然具有外有影響功能。這個功能主要是通過道德高尚、正直、誠實、公正的人們的行為,為社會提供一種可借鑒和學習的「模範體系」,從而引導人們走上道德正義之路。道德修養好的人對於一般的人會形成一
同時是一個法治建設的過程,而法治建設的過程則必須同時是一個道德建設的過程,二者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在我國現階段,改變道德缺失狀況的任務很繁重,需要從各方面綜合努力才行。這里從幾個主要的方面入手,簡單討論一下道德建設之路:第一,從社會道德建設的角度來看,社會應當把弘揚道德正義精神放在首位,把遵守道德和遵守法律統一起來,引導人們按照道德標准判斷是非,衡量行為,由此養成全社會誠、信、公、正的道德風尚,為法治建設提供良性的社會道德環境。第二,從法律體系本身來看,必須建立道德先在和法律依道德而立的信念,解決法律和道德兩張皮,法律不依道德而立,道德行為得不到法律肯定和支持的悖異現象,使道德和法律真正成為本質相同、目標一致、功能互補的兩大社會規范,為法治建設提供內在的道德動力和依據。第三,從社會成員尤其是公職人員的個體素質入手解決道德缺失問題。社會成員道德信念的建立來自於不斷深入、勇猛精進的個體修養。因而,從教育、學習、政治宣傳等方面入手強調和激勵個體道德修養行為,建立穩固持久、代代相傳的個體道德素質,是建立法治道德的根本所在。黨中央布置和推行的「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活動,本質上就是要解決為政者的政治道德問題。第四,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大量優秀的道德理論、德法共治理論和個體修養理論,因此,揚棄繼承優秀民族文化傳統,是改變道德缺失狀況,建立法治道德,推行道德政治的重要舉措。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根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就是道德,它曾在歷史上對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起到過無以替代的作用,至今仍是人類社會良性發展的寶貴財富。我們對待傳統文化必須有足夠的認識和切實的行動,才可能發掘我們建設現代化國家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文資源和精神動力,也才會找到法治建設的真正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