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出租電話
❶ 計程車是公共交通工具
計程車不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在承載的情況下>. 如果你先做上出租內車的話,出租司機要求合乘那要有以下容幾點:1:你是否同意.2:司機是否同意一方付錢.或乘客是否同意一方付錢.或平攤.3:如果在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出租司機仍堅持合乘,是要復法律責任的. .<那要看你投訴出租司機不投訴的情況下了>4:出租司機堅持強行合乘可以到出租公司投訴的. <因為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5:計程車強行合乘是因為消費者<公民>太仁慈了,對於這樣的仁慈還是少做. 每一為公民轉錢都不容易為什麼計程車可以走後門呢?我們不投訴,那一定是沒相關部門來解決的. 我說的是一部分出租司機的行為,不代表全部.有些出租司機還是非常好的.最起碼沒這些嗜好.<但很少的> 我就經常被計程車強行合乘的.所以我身有體會.<但從來沒投訴過他們,有的是問我同意不,有的直接就上車 了.到了地點還是雙方付錢的. 有的出租師傅還好在合乘時問了乘客是否同意,如果你同意了什麼也別說了.不同意的話還強行合乘只能去 出租公司維護自身權益.或找相關煤體,相關部門解決此事.
❷ 無權出租的公共場所出租給別人 是否構成詐騙
當然,屬於合同詐騙,前提你要有合同,能找到他,還有你這事屬於民事糾紛,追償時間很久。
❸ 社區把公共用地出租他人使用的算不算違法
這個如果是業主的土地產權的話,是要進行補償的,而且不可以擅自出租的,其餘的可以處理
❹ 城市公共車位是不是可以出租,有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出租!
沒有產權的車位是不能買賣的,最多隻能租賃使用權。車位一般有人防車位和產權專車位。 買車位時,一定要注意你買屬的是人防車位還是產權車位。人防車位是不允許開發商出售的,只可以對外出租,如果你遇到開發商出售人防車位不要買,是不被保護的交易行為;如果是購買產權車位,要弄清產權情況,能否辦理產權證,如果產權車位沒有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也依然不是你的,就像房屋沒有產權證一樣。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車位購買之後,其實就是租賃車位。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租賃期限最多20年,如果超過20年的話就意味著不被保護,如果你購買了70年的車位沒有產權,後50年相當於是個人與開發商私下租用,沒有法律保護的。
❺ 物業有權把公共場所出租嗎
小區復是沒有權力出租公共用制地的。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綠地,為小區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其擁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的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由於業主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同擁有所有權,共同決定如何對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業主個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佔用小區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利用其經營的,應當徵得業主的同意。至於商業化經營所得收益,應當歸業主所有,由共同擁有所有權的業主決定如何利用。
❻ 居委會私自將公共場地出租應該打什麼電話舉報
居委會私自出租公共場地,可以打市長熱線:12345投訴。
去當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❼ 租賃房屋公共部位有沒有使用權
對於租賃房屋的公共部位,作為房屋租賃人由於已經承租房屋,對於業主共有的專公共部分,作為房屋屬租賃人有權就業主所共有部分進行使用。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❽ 計程車是不是公共產品
公共品要符合兩個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 從非排他性來看,很顯然當一個人正在「消費專」計程車時,屬其他人是消費不了這項服務的,汽車本身就是阻止別人同時消費的技術,因此計程車是具有排他性的;從非競爭性來看,平時我們坐計程車也知道了,上下班高峰期是很難攔到的士的,因此計程車具有競爭性 總的來說,計程車不是公共產品,連准公共產品也不是
❾ 計程車是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
有公共的,就是加入出租公司的那種。也有個體經營的,就是跑了出租掙錢不用交給公司,當然還是要交稅啥的,望採納。
❿ 公共商業出租的最好方法
做廣告就是最好的方法。
公共商業出租要注意幾點:
一.調查的檔案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二.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簽定合同發生的費用
三.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麼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四.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稅租金*12%
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徵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徵收為准。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1%
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德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准只是法定徵收標准,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徵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德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後,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簽定合同時要注意的重要內容
五.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意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