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壹』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合同成立的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後,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認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無論訂約當呈人的形態如何,合同必須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也就是說,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則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呈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
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為了認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法院在裎中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於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能將《合同法》第11條所泛泛規定的合條款都作為每個合同所必須的主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並生效。
(1)合同依法成立的條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合同成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後,便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於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區別。
以對話方式(口頭或電話)要約,受約人立即承諾的,合同即為成立。如當事人約定了承諾期限的,受約人在承諾期限內表示承諾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以書信、電報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成立時間,以要約人收到承諾的信件或電報時所簽發收據的時間為准。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經過鑒證、公證、第三人證明或者有關機關核准登記的,必須在履行上述手續以後,合同才算成立。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下,在有效期間內受約人未拒絕承諾或作為表示同意要約的,如發送貨物、支付價款等,則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的次日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貳』 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答:(1)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2)按照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自批准時起成立;(3)有第三人作保證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叄』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3)合同依法成立的條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合同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概念: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存在無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