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的意義與作用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衛生法的作用或功能
衛生法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國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還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國家政策即國策,是指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和總體規劃、長遠目標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要求,為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政治領導和處理國內外事務,而制定的行動方針、路線和准則。我國的政策分為國家政策和共產黨的政策。
在我國,政策是國家一切活動的依據,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憑借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所以,一個國家對新形勢下的一些新問題,總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的檢驗取得經驗後,再加以改進、修訂和完善,然後再通過立法的程序將其上升為國家法律。在衛生事業的建設方面,國家也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式的需要,經常性地制定一些調整相應衛生活動的政策,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制定了政策,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證這些政策的有效落實。一般地說,國家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畢竟又有區別: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國家兩個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政策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對全體公民有約束力,法律則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約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較原則、靈活、多變,具有一般號召力;而法律則比較具體、穩定,對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規定性,具有普遍約束力。
最後,政策的實施主要靠號召、宣傳、教育來落實,而法律則主要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正是由於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區別,因而只要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政策就會上升為國家法律。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醫療衛生、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我國衛生事業運行、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我國衛生的建立、健全和發展,也是首先依靠國家制定政策,在政策運行一段時間後、在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時,才在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是國家通過衛生立法確保了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的。
(二)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
衛生行政立法在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規定了衛生行政機關管理衛生、醫療、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職責,以及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權。以保證衛生行政管理堅持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學化。任何國家要想對衛生事業進行有效的服務與管理,就必須把國家的衛生行政管理置於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礎上,使衛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發揮作用。具體表現在:
1.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
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說,明確了哪個部門負責哪些工作。在我國,我國的衛生方面的立法明確了衛生事業的各個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例如,我國目前的衛生管理體制,實際上實行的是「多線並行」、「垂直領導」、「分級交叉管理」。所謂「多線並行」、「分級交叉管理」,是指我國把衛生事業的事項(衛生檢疫、醫療衛生、醫葯管理、計劃生育、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教育、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等)分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第一,國家把國境衛生檢疫、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交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第二,把行業的准入、疾病的防治、醫療衛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職業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也都有相應規定。
第三,把醫葯、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把計劃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計劃生育體系管理。如國務院頒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把學校衛生管理、衛生知識教育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教育系統共同管理。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下發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醫學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規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路教育)、學歷文憑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所謂「垂直領導」,是指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由國家衛生部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自己所轄的行政區域內各負其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雙重領導,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和報告工作。在發生疫情或特殊時期,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負責本轄區的衛生防疫、醫療衛生等工作,並按最新政策向上級報告。
上述可見,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明確衛生系統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對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一)國家通過衛生立法,構建支撐衛生事業發展的衛生法律體系
前面已經講過,在法制社會,任何事業的發展都要靠法律來支撐、「保駕護航」,衛生事業當然也不例外。一方面,國家必須加強立法活動,這是我國加入WTO後保證衛生行政行為符合WTO規則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適應國際形式、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另一方面,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衛生法律法規為龍頭、以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以政策作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要求相適應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每一成員國應當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WTO協定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這一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是WTO規則對各成員國法律制度內容上的原則性要求。因此,國家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對成員國的法律制度的原則性要求為依據,通過立法程序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就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要求相適應,從而保證自己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符合國際法。
第二,為我國的衛生事業營造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
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實行以法治國。既然是以法治國,那麼首先是應當讓社會「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應的法律,為人們營造完善的法制環境,否則,以法治國就無從談起。正是基於此,我國才加強衛生方面的立法;而通過國家的立法活動,又可使人們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們有法必依,也才能對違法者追究責任即實現「違法必究」。這樣,國家就可以通過衛生立法,建立起以衛生法律法規為龍頭、以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以政策作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部分法律依據
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部分法律依據,是衛生法的又一作用。眾所周知,醫療衛生事業關繫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每家每戶,吃葯看病是人人都免不了的事情。所以,關於醫院的設立、醫護人員的准入制度、醫葯的價格的高低、醫護人員的道德品質、醫學教育的質量、計劃生育政策等等,都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而有些問題,是單靠政策所解決不了的問題,需要依靠法律法規來調整。
也正是基於上述情況,國家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將解決一些無法可依的情況;由於法具有指引作用,這就使人們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從而依法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這就極大地減少了人們的盲目行為,減少了違法犯罪行為,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據。
② 衛生法的作用500字以上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版規構成的一個相權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③ 聯系實際談談你學習衛生法的意義與作用
1、隨著法學理復論的發展和社會實制踐的需求,圍繞維護人體生命健康權益引發出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衛生法予以調整,大量的矛盾和糾紛需要法律予以規范;
2、廣大公民雖然都已拿起了保護自身生命健康權益的法律「武器」,但如何正確使用,避免「走火」還需法律知識普及;
3、廣大醫葯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滯後,對自身工作的權利、義務、執業規則,常從醫葯科學特點思考,缺乏對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作為、不作為導致法律後果的認識。
④ 衛生法的意義
上述可見,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明確衛生系統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對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國家通過衛生立法,構建支撐衛生事業發展的衛生法律體系
前面已經講過,在法制社會,任何事業的發展都要靠法律來支撐、「保駕護航」,衛生事業當然也不例外。一方面,國家必須加強立法活動,這是我國加入WTO後保證衛生行政行為符合WTO規則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適應國際形式、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另一方面,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衛生法律法規為龍頭、以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以政策作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⑴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要求相適應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每一成員國應當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WTO協定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這一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是WTO規則對各成員國法律制度內容上的原則性要求。因此,國家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對成員國的法律制度的原則性要求為依據,通過立法程序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就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要求相適應,從而保證自己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符合國際法。
⑵為我國的衛生事業營造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
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實行以法治國。既然是以法治國,那麼首先是應當讓社會「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應的法律,為人們營造完善的法制環境,否則,以法治國就無從談起。正是基於此,我國才加強衛生方面的立法;而通過國家的立法活動,又可使人們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們有法必依,也才能對違法者追究責任即實現「違法必究」。這樣,國家就可以通過衛生立法,建立起以衛生法律法規為龍頭、以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以政策作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2.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部分法律依據
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部分法律依據,是衛生法的又一作用。眾所周知,醫療衛生事業關繫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每家每戶,吃葯看病是人人都免不了的事情。所以,關於醫院的設立、醫護人員的准入制度、醫葯的價格的高低、醫護人員的道德品質、醫學教育的質量、計劃生育政策等等,都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而有些問題,是單靠政策所解決不了的問題,需要依靠法律法規來調整。
也正是基於上述情況,國家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將解決一些無法可依的情況;由於法具有指引作用,這就使人們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從而依法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這就極大地減少了人們的盲目行為,減少了違法犯罪行為,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據。
⑤ 衛生法的作用
衛生法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國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還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國家政策即國策,是指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和總體規劃、長遠目標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要求,為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政治領導和處理國內外事務,而制定的行動方針、路線和准則。我國的政策分為國家政策和共產黨的政策。
在我國,政策是國家一切活動的依據,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憑借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所以,一個國家對新形勢下的一些新問題,總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的檢驗取得經驗後,再加以改進、修訂和完善,然後再通過立法的程序將其上升為國家法律。在衛生事業的建設方面,國家也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式的需要,經常性地制定一些調整相應衛生活動的政策,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制定了政策,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證這些政策的有效落實。一般地說,國家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畢竟又有區別: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國家兩個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政策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對全體公民有約束力,法律則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約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較原則、靈活、多變,具有一般號召力;而法律則比較具體、穩定,對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規定性,具有普遍約束力。
最後,政策的實施主要靠號召、宣傳、教育來落實,而法律則主要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正是由於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區別,因而只要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政策就會上升為國家法律。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醫療衛生、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我國衛生事業運行、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我國衛生的建立、健全和發展,也是首先依靠國家制定政策,在政策運行一段時間後、在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時,才在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是國家通過衛生立法確保了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的。
2.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
衛生行政立法在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規定了衛生行政機關管理衛生、醫療、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職責,以及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權。以保證衛生行政管理堅持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學化。任何國家要想對衛生事業進行有效的服務與管理,就必須把國家的衛生行政管理置於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礎上,使衛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發揮作用。具體表現在: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
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說,明確了哪個部門負責哪些工作。在我國,我國的衛生方面的立法明確了衛生事業的各個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例如,我國目前的衛生管理體制,實際上實行的是「多線並行」、「垂直領導」、「分級交叉管理」。所謂「多線並行」、「分級交叉管理」,是指我國把衛生事業的事項(衛生檢疫、醫療衛生、醫葯管理、計劃生育、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教育、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等)分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⑴國家把國境衛生檢疫、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交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⑵把行業的准入、疾病的防治、醫療衛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職業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也都有相應規定。
⑶把醫葯、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
⑷把計劃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計劃生育體系管理。如國務院頒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⑸把學校衛生管理、衛生知識教育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教育系統共同管理。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下發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醫學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規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路教育)、學歷文憑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所謂「垂直領導」,是指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由國家衛生部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自己所轄的行政區域內各負其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雙重領導,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和報告工作。在發生疫情或特殊時期,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負責本轄區的衛生防疫、醫療衛生等工作,並按最新政策向上級報告。
⑥ 簡述衛生法在醫療活動中的作用及意義
作為衛生法,國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這一武器來控制和杜絕傳染性疾病版和不利於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權我國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維護國家衛生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場化」歧途;再次,是通過立法,使有關部門能夠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有法可依、組織協調、工作有序,以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後,是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國家衛生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⑦ 衛生法律制定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一、保障衛生事業發展
二、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三、規范行政管理行為
摘自《衛生法規》教材
⑧ 結合自身實際談《衛生法法規》的意義,800字論文
我國衛生法制建設成就與存在問題淺析
朱海波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早在黨的十五大就確立了,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這一治國方略被載入憲法。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又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任務。衛生事業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管理衛生事業是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加強衛生法制建設,搞好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對於改善社會公共衛生狀況,提高社會衛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質量,保護生產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建國50年以來衛生法制工作的成績回顧
建國以來,在黨和人民政府的關懷和支持下,衛生法制建設逐步完善,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公共衛生管理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公共衛生立法和執法工作有了長足的發展。
l.1 衛生立法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加強,衛生立法工作步伐加快,國家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執業醫師法》等多部衛生實體法。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20多個衛生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制
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對促進地區衛生事業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1.2 衛生執法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
衛生法制建設的逐步健全使衛生執法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制建設逐步健全。依法治國是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同樣,衛生執法工作也是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管理社會衛生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加大執法力度,堅持依法監督、依法處罰,有力地促進了法律、法規的實施。同時,衛生法制的逐步健全,也使衛生執法人員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衛生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使人民群眾的生產勞動、工作、學習、飲食及生活環境等衛生狀況得到了改善;衛生法規的施行,也大大提高了衛生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建立了一支強有力的衛生執法隊伍。為了適應日益繁重的衛生執法任務,衛生部門加強了衛生監督員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制訂了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逐步實行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執法人員上崗培訓考核、在職培訓等制度,使衛生監督員隊伍逐步走向專業化、職業化。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不斷提高。
l.3 初步建立了衛生執法監督制度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衛生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等問題,加強執法監督。工作中分清責任,明確紀律,加強執法檢查,開展重大案件立案監督、調查取證監督、處罰決定審議監督和處罰執行監督等,推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加強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部門和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初步建立了衛生執法制度,進一步規范了衛生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全國省級衛生行政機關都成立了相應的行政復議機構。在復議和應訴中,各級衛生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不斷總結執法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社會的監督對提高衛生執法水平、實行執法公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工作中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1.4 衛生法制宣傳教育逐步深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採取自學、輔導、面授、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步驟、分層次地開展了衛生法規和基本法律的普法培訓工作。使衛生系統廣大職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醫學院校學生和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衛生法規有了較全面的了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都注意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通過法制宣傳教育,衛生系統廣大職工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不斷增強,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衛生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為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維護廣大消費者和患者的台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2 衛生法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對策與展望
在回顧過去已經取得成績的同時,應該看到衛生法制建設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影響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經驗證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1999年召開的九屆人大一次會議再次提出,要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的重要法律,用法律規范、引導、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衛生法制工作的目標是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包括衛生服務、醫療保障、衛生監督執法的衛生體系,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較完善的衛生體系。
2.1 充分認識加強衛生法制工作的重要意義
衛生法制工作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法制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的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杜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略,從衛生工作的形勢和任務出發,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出發,從全民健康利益出發,認真履行法律賦予衛生部門的職責,加強衛生法制建設,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保證衛生工作在法制軌道上高效率地運行,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2 加快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統一的衛生行政監督執法體制
衛生監督執法的主體主要是各級衛生行政機關。只有衛生行政機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法規才將衛生執法權授予某一組織。長期以來,我國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一直由衛生防疫部門承擔,存在著執法主體與執法隊伍分離、衛生監督與衛生技術服務不分,執法行為不夠規范,重公共衛生執法,輕醫政、婦幼衛生執法等弊端。應合理劃分衛生監督和衛生技術服務的職責,理順和完善衛生監督體制,依法行使衛生行政監督職責。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快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理順衛生執法體制,爭取政府編制部門列入編制,組建衛生行政執法隊伍,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衛生行政執法體制。實行公共衛生、醫療市場、婦幼衛生等綜合監督執法工作,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交叉執法的問題,提高衛生行政執法監督的權威性,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衛生行政執法。
2.3 加快衛生立法工作,盡快建立《衛生法》
近年來,我國先後頒布了眾多的衛生法律法規,有力促進了衛生事業的發展。但回顧衛生工作發展的歷史,尤其是去年SARS以來暴露的種種矛盾和問題來看,衛生工作缺乏總體法— 《衛生法》,因此,盡快建立《衛生法》至關重要。多年來,衛生事業在發展的同時,積累了不少矛盾和問題,其中之一是,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約,政府、公眾健康義務得不到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使開展衛生工作面臨著較大困難。完善法律對做好衛生工作是一個強有力的手段。國家對加快衛生事業發展,制定了許多政策,但由於缺乏法律保證,使得許多政策在基層得不到落實。尤其是縣、鄉政府對鄉鎮衛生院衛生經費落實不到位,總體投入不足,欠帳較大,致使鄉鎮衛生院發展緩慢,有的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房屋破舊,設備老化,拖欠職工工資。如果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諸如此類的影響衛生工作的實際問題,就可以依法得到很好的解決。
2.4 加強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衛生法制意識
貫徹落實衛生法律法規,必須通過大力宣傳,廣造輿論,來提高全社會的衛生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群眾的大衛生觀念,從而讓社會遵法、守法。為此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人大的監督支持下,積極爭取宣傳法制等部門的配合,執法與普法並舉,把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列入重點工作內容,加大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一是向領導宣傳,積極開發領導層,增強各級領導對貫徹落實衛生法律法規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向部門宣傳。貫徹執行衛生法律法規需要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有關部門宣傳衛生法律法規.爭取部門的協調配合,更好地貫徹落實好衛生法律法規。三是向群眾宣傳,讓人民群眾和廣大從業人員掌握有關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了解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產生的嚴重後果和應負的法律責任,教育群眾自覺抵制和檢舉、揭發制假售假、非法行醫等各種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營造良好的衛生行政執法環境。
2.5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制度,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制度是保障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的最有效手段,各級衛生行政執法機關只有建立健全並嚴格認真地執行行政執法制度,才能建立起行政執法的長效管理機制。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把法律法規確定給執法機關的任務層層分解細化,落實到每一個執法崗位和人員,使他們明確自己的執法任務、許可權、程序和責任,從而增強行政執法的責任感和壓力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二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據法定的方式、步驟和時限開展行政管理活動。依法應當迴避,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組織聽證,說明理由,告知訴權的,都要做到不減少、不顛倒、不拖延。三要建立執法情況報告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備案制度。定期將執法情況和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或重大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向同級政府和人大報告。
(作者系江蘇省太湖幹部療養院科員)
⑨ 衛生法律法規有什麼作用
目前抄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葯品葯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