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衛生法
㈠ 國際衛生法的介紹
所謂國際衛生法就是用以調整國家之間、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在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且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㈡ 衛生法與臨床技能的關系
臨床醫學針對的是個體,公共衛生(主要指預防)針對的則是人群。
臨床醫學以提高人生理上的健康為主要目標,公共衛生關注人的生物-心理-社會的全面性。
舉個例子更好說明兩者的關系:一個人得了某種傳染病,不僅需要臨床醫學上的葯物、技術等治療。更需要家人社會的關心與照顧而不是歧視,同時還要注意不會傳染給其他人,這就體現公共衛生的重要。再說SARS吧,就是一個公共衛生的問題,不僅是簡單的個體患病還是關繫到整個國家乃至世界的大衛生問題。是最簡單的體現臨床和公共衛生(主要指預防)兩者的關系。目前,國際衛生法的內容已涉及公共衛生與疾病控制、臨床醫療、職業衛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護、精神衛生、衛生資源、葯物管理、食品衛生、傳統醫學等許多方面。我國已成為WHO和WTO的正式成員,必須遵守有關國際衛生法的規定,同時要根據國際衛生法的原則,維護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
國際衛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規的特徵外,尚具有其它特徵:
① 國際衛生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有時也包括國際組織;
② 國際衛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實現的,國際社會沒有專門的立法機關,即使世界衛生組織也是倡導和提出建議;
③ 國際衛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衛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④ 對國際衛生法的實施,沒有居於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而是依靠國際衛生法主體的承諾和遵守,並善意履行;
⑤ 國際衛生法與國內衛生法的關系,我國採取的是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國際衛生法優於國內衛生法的原則。其它國家也有採取國內衛生法優先或兩者地位相當的原則。
國際衛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衛生法的規范的表現形式或形成的過程、程序。國際衛生法的淵源主要是各類國際衛生條約、協定和有關國際衛生法的宣言與決議。
1.國際衛生條約或協定
國際衛生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為確定它們之間維護人體健康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其名稱各異,如條約、協定、公約、議定書。按締結主體的個數不同,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如《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國際衛生條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等,表明參加條約的國家都直接受其約束。
2.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有關決議
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國際組織的有關決議是指國際組織和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涉及國際衛生關系的決定或決議,包括採取「宣言」形式的決議。有時一些有明確主題的國際會議也會通過有關決議,一般是建議性質,沒有法律拘束力,不構成法律規范。如《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圖宣言》、《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等。這些決議雖然是原則性的規定,有待具體化,但仍是不可忽視的國際衛生法淵源。
㈢ 衛生法的解釋分為哪兩種
答:一、衛生法的內涵
衛生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保護人體專健康活動中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的總和。
二、衛生法的特點
1、衛生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衛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
(2)衛生法的穩定性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於變動性的特點
(3)衛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2、衛生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衛生法的規定具有廣泛性
(2)從內容上說,衛生法也具有易變性
(3)衛生法規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
㈣ 國際法規定哪些國家不能打衛生兵
日內瓦四公約那塊
㈤ 什麼是《國際衛生條例》
國際衛生條例(IHR)是一個國際法律工具,對全球194個國傢具有約束力,包括世衛組織所有會員國。條例旨在幫助國際社會預防和應對那些有可能跨國威脅世界范圍人民的緊急公共衛生風險。
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疾病可以通過國際旅行和貿易遠距離和大范圍傳播。一個國家的衛生危機可以影響到世界上許多地方的生計和經濟。這些危機可能是新發傳染病造成的,比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征(SARS),或者一場新的人類流感大流行。《國際衛生條例》也可以適用於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例如化學品溢流、泄漏和傾倒或核熔化。《國際衛生條例》旨在盡可能限制對國際交通和貿易帶來干擾的同時,通過預防疾病的蔓延來保證公共健康。
《國際衛生條例》於2007年6月15日生效,要求各國將一些疾病的暴發情況和公共衛生事件向世衛組織報告。以世衛組織在全球疾病監測、預警和應對方面的獨特經驗為基礎,《國際衛生條例》定義了各國報告公共衛生事件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了世衛組織在維護全球公共衛生安全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國際衛生條例》還要求各國加強其公共衛生監測和應對的現有能力。世衛組織正在與各國和合作夥伴密切合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來調動資源,以便滿足有效和及時執行這些新規定的需要。及時和公開的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將有助於使得這個世界更安全。
㈥ 國際衛生法和國內衛生法有何根本區別
國際衛生法和國內衛生法的根本區別在於,國內衛生法一經發布,在國內就有強制約束力,國際衛生法必須經本國立法機關批准並轉化為本國法律後,才有約束力
㈦ 衛生法具有什麼特徵
衛生法具特徵;
目前,國際衛生法的內容已涉及公共衛生與疾病控制、臨床醫療、職業衛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護、精神衛生、衛生資源、葯物管理、食品衛生、傳統醫學等許多方面。我國已成為WHO和WTO的正式成員,必須遵守有關國際衛生法的規定,同時要根據國際衛生法的原則,維護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
國際衛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規的特徵外,尚具有其它特徵:
① 國際衛生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有時也包括國際組織;
② 國際衛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實現的,國際社會沒有專門的立法機關,即使世界衛生組織也是倡導和提出建議;
③ 國際衛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衛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④ 對國際衛生法的實施,沒有居於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而是依靠國際衛生法主體的承諾和遵守,並善意履行;
⑤ 國際衛生法與國內衛生法的關系,我國採取的是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國際衛生法優於國內衛生法的原則。其它國家也有採取國內衛生法優先或兩者地位相當的原則。
國際衛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衛生法的規范的表現形式或形成的過程、程序。國際衛生法的淵源主要是各類國際衛生條約、協定和有關國際衛生法的宣言與決議。
1.國際衛生條約或協定
國際衛生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為確定它們之間維護人體健康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其名稱各異,如條約、協定、公約、議定書。按締結主體的個數不同,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如《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國際衛生條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等,表明參加條約的國家都直接受其約束。
2.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有關決議
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國際組織的有關決議是指國際組織和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涉及國際衛生關系的決定或決議,包括採取「宣言」形式的決議。有時一些有明確主題的國際會議也會通過有關決議,一般是建議性質,沒有法律拘束力,不構成法律規范。如《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圖宣言》、《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等。這些決議雖然是原則性的規定,有待具體化,但仍是不可忽視的國際衛生法淵源。
㈧ 國際衛生法的國際衛生法的淵源
國際衛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衛生法的規范的表現形式或形成的過程、程序。國際衛生法的淵內源主要是各類國際容衛生條約、協定和有關國際衛生法的宣言與決議。
1.國際衛生條約或協定
國際衛生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為確定它們之間維護人體健康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其名稱各異,如條約、協定、公約、議定書。按締結主體的個數不同,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如《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國際衛生條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等,表明參加條約的國家都直接受其約束。
2.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有關決議
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國際組織的有關決議是指國際組織和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涉及國際衛生關系的決定或決議,包括採取「宣言」形式的決議。有時一些有明確主題的國際會議也會通過有關決議,一般是建議性質,沒有法律拘束力,不構成法律規范。如《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圖宣言》、《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等。這些決議雖然是原則性的規定,有待具體化,但仍是不可忽視的國際衛生法淵源。
㈨ 國際衛生法的特徵
國際衛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規的特徵外,尚具有其它特徵:
① 國際衛專生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屬,有時也包括國際組織;
② 國際衛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實現的,國際社會沒有專門的立法機關,即使世界衛生組織也是倡導和提出建議;
③ 國際衛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衛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④ 對國際衛生法的實施,沒有居於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而是依靠國際衛生法主體的承諾和遵守,並善意履行;
⑤ 國際衛生法與國內衛生法的關系,我國採取的是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國際衛生法優於國內衛生法的原則。其它國家也有採取國內衛生法優先或兩者地位相當的原則。
㈩ 國際衛生法的現狀
目前,國際衛生法的內容已涉及公共衛生與疾病控制、臨床醫療、職業衛生、回人口和生答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護、精神衛生、衛生資源、葯物管理、食品衛生、傳統醫學等許多方面。我國已成為WHO和WTO的正式成員,必須遵守有關國際衛生法的規定,同時要根據國際衛生法的原則,維護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