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文書
全稱為「環境行政執法文書」,環境行政執法文書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活動過程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經過規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特徵:
1、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是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表達意志的體現,不是隨意的個人行為。具體承辦起草執法文書的人員稱為撰稿人,撰稿人撰寫完畢,要經過撰稿人所在單位的有關領導審核批准簽發後,才能生效。
因此,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只能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均無權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必須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環境保護的職權和承擔特定義務的國家機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各自管轄范圍有一定的職權分工,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根據管理的需要,在法定的職權內制發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任何超越自己職權范圍而制發的環境保護執法文書不僅是無效的,如果因該文書給當事人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必須依照特定的體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體式,包括文體、結構和格式以及法律語言。
不同的內容有特定的書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必備的內容及專門的法律用語。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要根據特定的內容和目的,選擇與之相應的體例和格式,不能任意混用,該用復議類文書的,不能用行政處罰類文書,《決定書》不能寫成《裁定書》等。
甚至用紙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對製作文書所用紙張的大小尺寸、質量顏色等都有較嚴格的規定,不能隨意使用。這種固定格式和用紙規定,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定職權的權威性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對語言的要求不同於一般的文體,要盡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語,做到用語嚴密准確、莊重簡潔、明了通暢。
3、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須經特定程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發出機關是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文書的具體撰寫人僅僅作為執筆者或執法人員完成執法文書的草稿,因此,撰寫人撰寫完畢,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最後定稿、製作完成。
有些文書如不履行法定程序,其文書即不能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1)衛生行政執法文書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境行政執法文書
❷ 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採用什麼字體
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5.2.2字體和字型大小 規定:字體和字型大小如無特殊說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3.1 標題規定: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❸ 生活飲用水抽檢結果是否能使用衛生計生行政執法文書檢驗結果告知書
看飲用檢驗報告用途性質,一般水廠檢驗報告不具法律依據屬自檢監控記錄出,只有具備國家檢測資質方檢測生活飲用水有效法律依據。
❹ 收到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如何處理
積極配合執法隊執法是每個衛生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❺ 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怎樣書寫
發個參照下。
衛生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第2220093215號
被處罰人名稱:
執業地址:
身份證號碼:
本局依法於2009 年 月 日對被處罰人進行立案調查。
本局於2009年10月21日對 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被處罰人正在室內,在室內的架子上查見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鈉注射液等葯品;被處罰人當場未能出示醫師資格證書等衛生技術證件及閔行區梅隴鎮曹中村七組8號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當場未查見病人收費登記資料。經調查,被處罰人未取得行醫資格,在閔行區梅隴鎮曹中村七組8號開展醫療執業活動,且未能提供違法所得的證明材料。
以上事實有書證、物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檢查筆錄等為證。
本局認為,被處罰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取締,並對被處罰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非醫師行醫:1、沒收葯品(見物品清單)。
2、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
被處罰人應於貳零壹零年貳月陸日前,到本局指定地點(莘東路521號閔行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聯系人王峻,電話64922844)領取本決定書,將罰款繳至本市工商銀行或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衛生局或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
衛生局
二○○九年月日
❻ 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需要哪些衛生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案件受理記錄、立案報告、當場處罰決定書、罰款票據、結案報告。
我現在做就用這些,不知道用不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❼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 約談記錄
時間---地點復----人物---------違法事實-----違法工具制----現場筆錄。
初步調查----立案----在調查
---案審-----
告知書-----送達
-----決定書送達
-----發票-
----結案。
❽ 衛生監督執法文書中衛生行政執法事項審批表怎麼使用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行政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就要求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組織,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資格並經國家有關機關的合法許可。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具備下述條件: (1)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組織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廣,可以指機關、機構,也可以指單位、團體等。組織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成為行政執法主體,但個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具有這個資格。盡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實施的,因此,行政執法人員只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而不是行政執法主體本身。 (2)行政執法主體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另一種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 (3)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范圍。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范圍是該組織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是其活動發生法律效力的空間。任何一個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具備明確、具體的職責范圍。否則,其執法活動的法律效力就無法實現。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是一個科學嚴謹的系統。各執法主體相互聯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區別,自成一體。彼此之間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執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圍內活動,任何程度的越權都會導致該行為無效。實踐中也有一些部門之間的職責范圍互有交叉,但這種現象往往是一種機制轉換過程中的暫時現象,或者說是一種有待於改革的現象。職責范圍不明確、不具體往往會造成執法上的混亂,妨礙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職責范圍內,相關的執法主體也必須確定主次,分清責任,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 (4)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以上四項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組織作為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四項條件。此外,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委託執法的形式。應當認為,委託執法只是一種職務活動,是行政執法主體自身作出的活動。委託的執法權必須是委託機關本身固有的權力,其他機關的執法權不能予以委託,委託機關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被委託組織承擔。通過委託,被委託組織雖然獲得了一定行政執法權,但卻是代表委託機關來行使的。由於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其本身又不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執法主體的某些特定權利。被委託組織執法權的行使要受到委託機關的某些限制,委託機關因要承擔被委託機關的執法責任,故而有權對被委託組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主要權利 (1)職務身份保障權。職務身份保障權是指行政執法人員經有關國家機關選舉或任命擔任某一職務後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行政執法人員一經合法選任後,非經選任機關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罷免、撤消其職務。 (2)履行職務權。行政執法人員經合法任命,獲得一定的職務後,就享有該職務所附帶的權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行使相應的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剝奪。履行職務權主要包括:①調查權。即為履行職務而詢問相對人或其他人員以及查詢、調閱有關材料和資料的權力。②取證權。即要求有關人員提供證言、證據並予以查實的權力。③決定權或執行決定權。即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作出某種決定或根據本機關的決定將其付諸實施的權力。 (3)經濟保障權。即行政執法人員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資、退休金、撫恤金等經濟利益的權利。工資、退休金等都是國家依法提供給行政執法人員的經濟利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隨意增減或取消。如果因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或犯罪而必須予以減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經濟利益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序。 (4)申訴權。行政執法人員如遭不公正處理或誣陷、打擊報復時,有權依法定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 主要義務 (1)依法履行職務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執法活動,這是由其隸屬行政執法機關所決定的。但是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從事執法活動,決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如果以權謀私或者徇私枉法,就會影響其執法活動的公正性,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服從命令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隸屬於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服從行政首長或在行政首長主持下由領導集體作出的決定或命令。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是行政執法機關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也是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3)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4)遵守社會公德和執行紀律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受賄、不收禮,保持公正廉潔的執法作風,其次是要尊重相對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權,不張揚相對人的隱私,做到文明執法。此外,還要嚴格執行本機關的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有事請假,不做本機關禁止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