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車位
1. 小區路面沒有公共車位,業主必須買車位,車才能進小區,合法嗎
不合法,小區物業沒有權利禁止沒買停車位和車庫的業主開車進小區。
業主要識別小區內停車位是靠約定還是靠法律確定的,首先應該了解小區規劃中哪些地點設置了停車位,然後針對這些停車位,看自己與開發商之間的售房合同或者關於車位租售合同來確定其歸屬
如果小區規劃中沒有設置停車位,後來設置了停車位,而且是在小區業主共有的場地或道路上設置的,其權屬應歸業主共有,即使開發商或物業服務企業對這些停車位進行租售或贈予,也是違法和無效的。
在共有場所上,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不能劃停車位,即使劃了,停車位也是歸業主共有的,不能隨便租售。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小區公共車位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一)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投訴?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1、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進行投訴,這個部門是物業行業主管部門;
2、投訴前做好相應工作。盡量不要採取口頭投訴的方式,盡量以書面方式提交;
3、提交前看看您與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管理協議中,物業公司未盡到職責的地方是哪些,證據要充分完整。
2. 一整個小區,沒設立有業主公用停車位,這合法嗎
有規定公共停車位必須達到小區車輛的60%,你可以向物業進行投訴
3. 小區在公共區域劃分車位,本小區業主有沒有戶口只之分
露天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為城鎮公共道理的,應當為小區的業主共同所有。小區的專車位如果購房時開屬發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就是開發商的。不過,小區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
具體的規定可以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這樣可以么?
4. 物權法小區公共停車位
露天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為城鎮公共道理的,應當為小區的業主共同所有。小區的車位如果購房時開發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就是開發商的。不過,小區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
具體的規定可以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埋念帆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高迅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彎雹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這樣可以么?
5. 如果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是否應向業主收停車費請提供明確的法律條例依據,謝謝~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有提供額外服務就有許可權收取費用,如果沒有額外服務就沒有資格收取差拍相關費用。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3款,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由業主共同共有,小區無權就租賃事項向業主收費。但你要考慮的是小區主張物業管理費的情形,例如小區物業主張小區的保安為汽車提供保管等服務,那可能就有權收費。
(5)小區公共車位擴展閱讀: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虛並羨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蔽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6. 物業有權把我們自己小區公用停車位出租給業主自己嗎
其實根據物業法的規定,小區的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利用公共區域版所產生的收益也權應該歸所有業主所有。比如廣告費用,停車費用。你們小區的停車位可以出租給業主,因為不是所有業主都有車,但是產生的收益,應該給你們業主平分下去。但是現在百分之99的物業就把這個地方看成他們的一畝三分地,全是他們說了算,所有的收益也都是他們的,業主買下房,享受不到物業服務,反而受到的確實物業的欺負。所以現在很多物業成立業主委員會,驅逐物業公司,聘請自己信的過物業公司來管理,或者業主自治。
7. 小區地面上劃分的公共停車位物業部門收費合理嗎
一、不合理
公共停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費的,除非提前已經徵得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費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8. 小區公共停車位物業公司有權出租嗎
小區公共停車位屬於公攤面積的,為小區業主共同所有,物業公司無權私自出租。
根據回《中華人答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8)小區公共車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9. 小區公共停車位屬於誰的!物業有權出租嗎
《物抄權法》明確規定:建襲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但現實中這個停車位問題還是處在盲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