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依法分類
行政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就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市容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大隊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
行政執法監察主要分為兩大類,即一般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和行政監察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
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通過執法巡查監察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達到社會共治。
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主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活動中得以貫徹執行。
這兩大類行政執法監察的主體也不一樣。行政執法監察大隊包括各個行政管理領域的執法監察大隊,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大隊、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行政管理領域的執法監察。當然紀檢監察、行政監察等國家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一般屬於內設的執法監察室,而非執法監察大隊。
『貳』 城管是什麼類型的單位
城管,全稱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執法機關。其職責:
1、貫徹實施國版家及本市有權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叄』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業類別是什麼
屬於行政執法類
『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來源的種類
案件來源有5類:
巡查發現的(包括基層執法人員發現的、監察支隊巡查發現的、採集員採集的);
舉報的;
接受移送的;
政府確定管轄的;
有關領導、部門批轉的。
『伍』 城管屬於什麼職業
城管,即城市管理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規范化稱呼,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除此之外城管還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5)城管依法分類擴展閱讀:
早在我國古代比較繁華的集市,就已有了「城管」的雛形。史書記載中最早的「城管」是周朝的「監市」。他們「踐於衙」——意思是屬於衙門管理,主要任務是「理市治商」——就是對整個城市進行日常管理,監督小商小販的經營。
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城管」,誕生於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城市管理矛盾愈演愈烈,一些城市的城建局就下設了城市管理監察隊伍,以城建局委託執法的形式來行使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職權。
1981年,福建省的福州市和廈門市率先組建城建管理監察隊伍,「城管」一詞由此誕生。到了1990年,原國家建設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全國各城市的城建監察隊伍統一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城管的管轄權力隨著城建部門的擴張也不斷擴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管
『陸』 城市管理法規都包括哪些內容
在北京城市近代化過程中,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建立是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其主要內容包括各個時期立法機關狀況及立法概況;各個時期的司法機關、審判機關的制度建設;各個時期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等。下面分5個歷史時期就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規做一簡要概述。
一、清末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規的創立
北京近代城市管理始於1906年內外城巡警總廳的設立。近代以來,隨著西方勢力的侵入,新的事物和現象不斷出現,社會危機逐步加深,舊的城市管理機構和模式已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迫切要求進行變革。1900年八國聯軍侵入北京並實施分區佔領,為穩定秩序,日本在其佔領地內設立軍事警察衙門,各國亦聯合紳商設立安民公所。《辛丑條約》簽訂後,各國交還佔地,清政府即仿效日軍警察機構設置警務處,並在安民公所的基礎上成立善後協巡總局。1902年善後協巡總局改為工巡總局,1905年改為巡警部,1906年巡警部易為民政部,並於京師設內外城巡警總廳,全面負責北京城的管理事宜。巡警總廳內設總務、行政、衛生、消防及司法行政等處,分別負責機要、統計、警事、治安、護衛、刑事、戶籍、正俗、營業、交通、建築、衛生、防疫等。內外城巡警總廳之設是北京城市管理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是一次體制、機構上的變革,是一個質的變化。北京自此開始形成比較完整、獨立的城市管理體制,實現了行政管理、司法審判和軍事管制的分離,並直接導致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規的產生。
北京第一批近代市政法規即產生於巡警總廳時期,主要有兩類:一是組織法規,如《內城巡警總廳設官治事章程》、《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辦事規則》等,規定了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的組織原則、統轄范圍、主管事項及辦事規則等;一是具體的市政管理法規,這些法規由巡警總廳制定,由其上級部門核定頒布,主要有以下一些內容:
第一、道路交通法規,包括《改訂清道章程》、《清道執行細則》、《管理地排車專則》、《管理大車規則》、《管理人力車規則》、《車輛夜行不燃燈處罰規則》。
第二、醫葯衛生法規,包括《廳區救急葯品使用法》、《預防時疫清潔規則》、《衛生處化驗所章程》、《衛生處化驗所辦事規則》、《衛生處化驗所化驗規則》、《管理種痘規則》、《內外城官醫院章程》。
第三、飲食服務行業管理法規,包括《管理飲食物營業規則》、《管理牛乳營業規則》、《各種汽水營業管理規則》、《管理各種汽水營業執行細則》、《肉食品之預備與貯藏法》、《管理剃發營業規則》、《管理旅店規則》、《管理浴堂營業規則》。
第四、市場管理法規,包括《內城官立東安市場管理規則》、《外城官立廣安市場地租規則》、《外城官立廣安市場管理規則》。
第五、矯正收容法規,包括《創辦京師內城貧民教養院章程》、《內城貧民教養院管理規則》、《貧民教養院附設瘋人院簡章》、《外城初級教養工廠章程》、《外城中級教養工廠章程》、《外城教養女工廠章程》、《外城公立貧民養濟院試辦章程》、《外城貧民工廠章程》、《內城公立博濟工廠初級章程》、《內城公立博濟工廠中級章程》、《民政部習藝所試辦章程》、《重定濟良所章程》。
第六、特種行業管理法規,包括《戒煙局章程》、《戒煙局管理規則》、《管理公和私立戒煙局章程》、《管理娼妓規則》、《管理樂戶規則》。
二、北洋時期北京法制概況
(一)立法機關的情況
整個北洋時期北京依然沒有一個獨立、統一、完整的市政機構。有權做出這些行為的機構主要有京師警察廳、京師學務局和京都市政公所,這是當時最主要的三個市政機構,同時也就是三個最主要的立法機關。
1、京師警察廳。京師警察廳的前身即是內外城巡警總廳。1913年民國政府內務部改革警制,將巡警總廳改為京師警察廳,直屬內務部,作為北京全城的管理機構。京師警察廳比巡警總廳有更為完備的組織系統和更加廣泛的管理職能。京師警察廳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治安機關,而是一個綜合的城市管理機構,在相當程度上執行著後來的市政府的職能。運用法規管理城市是京師警察廳進行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法管理不僅僅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更是實際社會生活對城市管理者提出的必然要求,為了有效地完成如此廣泛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法規便成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環。京師警察廳在其存在期間先後修訂了數百件法規,涉及城市管理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北洋時期京師地區的主要立法機構。
2、京師學務局。京師學務局是北洋時期京師地區的教育行政機構,其前身是京師督學局和八旗學務處。該局設於1912年,為教育部組織機構之一,負責管理京師各項中等以下學校事務。京師學務局是此一時期京師教育法規的主要制定者,其內容涉及勸學督導、私立學校、教育經費、教師、校務、學校體育衛生及私塾整頓等。
3、京都市政公所。京都市政公所成立於1914年6月,是北洋時期負責辦理京都市政的專門機構。但由於事實上京師警察廳並未移交出其在衛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權力,京都市政公所的工作僅限於京都市的街道修建和整修疏浚溝渠等,因此,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的法規主要集中這些方面,特別是房地法規。
(二)法規的主要內容
1、社會、治安。規范社會秩序,維護城市治安是此一時期法規的主要內容之一。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事物和新的社會現象不斷涌現,需要用法律去規范或保護;對於一些舊有的自生自滅的傳統行業和現象也需要從現實社會的要求出發加以管理,前者如保護電線賞罰規則、管理汽車規則、乘坐電車免費及取費規則、報紙條例、治安警察條例等;後者的數量要更多一些,如取締陰陽生及產婆規則、管理人力車規則、取締剔骨肉作坊規則、管理戲園規則等等。
2、經濟、稅收。這方面的法規主要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如京都市鋪捐章程、戲捐章程、車捐章程、娼妓捐徵收章程,公用汽車免捐暫行辦法等,京師警察局也頒布了一些,如印花稅法罰金執行規則、整理金融短期公債條例、所得稅考成條例,審計條例、會計條例等。
3、教育、衛生。教育方面的法規主要由京師學務局制定,如京師勸學所章程、京師中學會議章程、教會設學立案辦法、京師檢定小學教員施行細則、整頓私塾規程等。醫葯衛生法規主要有取締醫生暫行規則、外城官醫院西醫診治所規則、京師警察廳醫葯室規則、醫葯室救急治療辦法、內城醫院辦事細則、內城醫院中西葯房規則等。
4、房地、交通。這類法規主要有改訂清道規則、管理建築規則、房地轉移憑單規則、廣安市場租地規則、房地收用暫行章程、房基線施行規則、公修道路簡章、改良大車車輪辦法等等。
5、其他一些法規。以上只是一個比較簡略的分類,這一時期頒布的法規性質的文件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內容很復雜,比如還有關於廣告、建築、工程、辦事規程和一些組織規則等。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規概況
(一)法規產生的歷史環境和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是北平市政發展的正規化和制度化時期。這一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承襲了清末、北洋政府的法制傳統,吸收西方資本主義法律體制,形成了以「六法全書」為體系的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相混合的法律制度。而北平市的城市管理和建設的日趨完備,特別是在法制方面一系列法規和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北平市政法規體系的初步建立,也正是在這一時期。
1928年,由於東北軍閥改旗易幟,南京國民政府從形式上完成了國家的統一,並定都南京。6月,原北京政府的首都北京改名為北平,獨立建制,成立北平特別市,何其鞏為第一任市長,成立了了財政、土地、社會、公安、衛生、教育、公務、公用八局,原有直屬於內政部、管理北京市政的京師警察廳取消,市政初具規模。在經歷張蔭梧、胡若愚、周大文、王韜等市長職位的多次更迭之後,1933年6月,袁良任市長,恢復了何其鞏之後撤消的財政、衛生兩局,將教育、公用兩局並入社會局,地政局並入財政局,1934年成立了自治事務監理處。自1933年6月至1935年為北平市政中興時期,市政運行步入正軌。1935年日本侵略者步步進逼,袁良離任,秦德純繼任,北方成為半獨立狀態,但是,袁良在任時期的影響一直延續下來。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規基本內容
1、關於建立市政機構。如《北平特別市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細則》、《北平特別市市政府各局辦事通則》、《北平特別市市政府職員獎懲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市政府處理公文時間限制暫行規則》等。
2、關於處理勞動者待遇。如《北平特別市各局管理工匠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各局工匠撫恤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各局管理工匠養老金給予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工人休假暫行規則》等。
3、關於捐稅徵收。如《修正北平特別市鋪捐徵收章程》、《修正北平特別市戲捐徵收章程》、《北平特別市公益捐徵收章程》、《北平特別市市政捐稽徵所徵收腳踏車捐規則》等。
4、關於房地產問題。如《平特北別市區官產局各項官產注冊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官產局簡章》、《北平特別市區官產局辦事規則》、《北平特別市房地契紙審核規則》、《北平特別市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稅契暫行規則》等。
5、關於工商經營。如《北平特別市取締錢商規則》、《北平特別市工商訪問處章程》、《北平第一次展覽會章程》、《北平特別市農工商業團體登記規則》、《北平特別市社會局取締拍賣行規則》等。
6、關於社會問題。如《北平特別市社會局職業介紹所章程》、《北平特別市社會局職業介紹所施行細則》、《北平特別市工廠暫行組織大綱》、《北平特別市私立貧民女工廠補助規則》、《北平特別市救濟院章程》等。
7、關於道路、交通。如《北平特別市河道管理處各閘暫行簡章》、《北平特別市通航研究委員會章程》、《北平特別市整理步道規則》、《北平特別市管理重載大車規則》、《北平特別市掘路規則》、《北平特別市公安局管理局發所屬各機關公用腳踏車暫行規則》、《北平市公安局取締長途汽車規則》等。
8、關於建築業。如《北平特別市廠商承攬工程取締規則》、《北平特別市工務局工程招標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工務局購置材料規則》、《工務局修理廠工余營業暫行規則》等。
9、關於城市清潔、衛生。如《北平特別市衛生局清潔隊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產科教育籌備委員會章程》、《北平特別市衛生局中醫士考試委員會簡章》、《北平特別市衛生局醫師(西醫)考試委員會簡章》、《北平特別市衛生委員會章程》等。
10、關於治安。如《北平特別市公安局傳審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公安局拘留所章程》、《北平特別市公安局偵緝隊章程》、《北平特別市公安局消防隊暫行簡章》、《北平特別市公安局緝捕懲罰規則》等。
11、關於風俗變革。如《北平特廟宇停柩規則》。
12、關於環境保護,如《北平特別市森林保護規則》。
13、關於教育。如《北平市市簡易小學暫行規則》《北平市社會局私立學校經費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14、關於自治。如《北平自治事務監理處組織規則》。
四、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概況
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爆發。7月29日,北平淪陷。8月9日,江朝宗任偽市長。1938年1月5日,偽臨時政府任命余晉和為北京特別市市長,市公署下除原有社會、財政、工務、衛生、警察5個局外,增設教育、公用兩局,共7個局。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會首都指導部。4月17日,偽臨時政府決定改北平為北京。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設經濟局。日本侵略者企圖把北平建設成他們侵略中國乃至亞洲的「戰備後方基地」,因此,在加緊控制和掠奪的同時,對北京也進行全面規劃,進行了某些建設,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規、條例,使北京法制建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一)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基本情況
在日本統治北京期間,偽北京市公署在日本「太上皇」的指揮棒下運轉,為其統治的需要,對原北平市政法規進行了一些修正。1940年10月,市長余晉和主持編輯了《北京特別市市政法規匯編》(第三輯),(註:此前的國民政府時期,在歷任北平市長的主持下,編訂了《北平市政法規匯編》第一輯和第二輯)。《北京特別市市政法規匯編》(第三輯)接續前兩輯的體例,將現行有效的法規自1937年7月起至1940年10月底止,均分別編列。對於前兩輯現行有效的各項規章,在第三輯中附錄目錄,載明頁數,以備參考。凡前兩輯中所載規章的標題,仍依照原有名稱,以便檢閱。已經廢止或修正的法規,不再列入目錄。對於前兩輯現行有效的各項規章,凡有條文與事實不符、有待修正,或已經呈請修正、尚未經核准公布的,均暫時維持原貌。這種作法,較好地保持了北京市政法規的延續性,對於研究在日本統治下的北京這一段獨特的歷史具有重要意義。
1940年10月之後,隨著日本在中國,特別是在北京統治局面的深入發展,為了鞏固其統治的需要,偽北京市公署制定並發布了大量的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內容的法規、條例,以完善偽政權的統治體系,加強奴化程度,肆意掠奪,以滿足戰爭的需要。在對北京市檔案館館藏145餘萬卷檔案和資料進行檢索查找之後,共檢索到9685件日偽統治時期北京的市政法規,其中,1940年以後形成的佔60%以上。
(二)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主要內容
日偽時期北京市政法規基本上延續了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市市政法規,在法規的種類方面主要有:法令、法規、規則、規定、規章、規程、章則、章程、細則、條例、辦法、准則、通則、簡章、簡則、大綱等十餘種。從其法律許可權和權威性上看,日偽時期北京市政法規又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內容比較完整的法律文件:如章程、條例、通則、規則、規程等,這部分法規最具權威性的,最能體現日偽政權的統治性質。
第二、偏重於施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如細則、辦法等,這是日偽統治時期數量最大、最具操作性、最能反映社會狀況的一部分法規。
第三、內容比較簡單的法律文件:如布告、公告、通告、告示等,大多是針對市民公眾頒布周知、遵令執行的。
第四、其他類型的法律文件:如訓令、大綱、須知、市政 府令、指令等,主要是適應政權統治需要,用以頒令施政而產生的。
從法規的制發機關和涉及的內容上,可分為:總務、社會、公安、財政、工務、教育、衛生、土地、公用、自治等10類。在社會、公安、公用等類中有大量反映北京在這一時期市政建設、公共管理、公用事業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較充分地反映了日偽統治時期北京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凡是市公署秘書處及各局共同的法規及特設機關的法規均列入總務,其餘均依照各局、處主管事務分別歸入各類。各類規章所附簿、冊、表、單式樣之重要者,均照原式樣編列。
同時,還有一些涉及日偽統治時期北京的治安機關、審判機關、監獄和其他司法設施,以及北京律師公會律師執業的相關法規。
(三)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特點
日偽時期北京市政法規具有以下幾個不同於國民政府法律法規的獨特特點:
1、偽地方政府制定的組織法規
1938年1月,偽臨時政府成立北京特別市市公署,日本侵略者則在京設特務機關,向市府及下屬各局派遣顧問官和輔佐官,出席會議,批准發布文件,儼然是市府和各局的「太上皇」。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會首都指導部。1944年7月13日,在市公署下又增設經濟局。因此,在這一時期形成了許多偽政權的組織法規、條例,其性質與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市政府的法規完全不同,對於研究抗戰時期的日偽政權具有重要價值。
2、打擊抗日活動的政治法規
自北平淪陷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抗日斗爭連綿不斷,給日本侵略者以沉重的打擊。1941年至1942年間,日本連續進行5次強化治安,在城市實行配給制度,保甲連坐,統制各種物資,以鎮壓中國人民的反抗。在農村加緊討伐八路軍和抗日人民武裝,山區實行「集家並村」和「三光政策」,以對付中共領導的抗日民族解放戰爭。在侵略與反侵略的過程中,形成了一些政治性質的法律法規,是研究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史和日本侵華史的重要資料。
3、實行橫征暴斂的經濟法規
日本佔領北平後,大肆進行經濟掠奪,成立「北至開發株式會社」以及各種公司,統制、糧食、棉花、油料、鹽、煤炭、電力、運輸等資源,增加稅收,強迫「獻納」,以支持他們的侵略戰爭。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設經濟局,以加強對北平市民的搜刮。在這一過程中形成的法規、條例,是日本在中國、在北京進行經濟侵略和掠奪的幫凶。
4、進行賣國奴顏宣傳教育的法規
在文化方面,日偽強制推行奴化教育,統制言論,推行所謂「中日親善」、「完遂聖戰」等侵略理論。偽政府為了鞏固和加強統治,相應地形成了許多宣傳日本侵略理論、強迫人民接受亡國統治的、強行灌輸侵略文化的法規、條例,這是偽政權統治時期特有的法律現象。
因此,深入研究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內容和特點,進而研究這一時期的立法機關的概況、各司法機關、審判機關的制度建設和相應的法律制度概況,對於研究在日本統治下的北京這一段獨特的歷史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進一步豐富、充實、深化北京史的研究。
五、抗日戰爭勝利後北平市政法規概況
(一) 法規產生的歷史環境和特點
抗日戰爭勝利後,影響北平市政法規產生的歷史環境有幾個特殊的方面,1、日本侵略者8年的佔領和殖民化,留下了大量的問題需要處理;2、作為主權國家的地方行政機構的市政行政系統遭到破壞,亟待恢復;3、日本的殖民統治使得北平人民生活極端貧困,亟待改善。4、國共兩黨以武力爭奪政權,並且最後導致內戰爆發,這使得北平市政法規缺乏一個穩定製定環境。而且,由於雅爾塔體系的形成,美國把中國劃入其勢力范圍,從政治、經濟和軍事上扶持國民黨政府。在此情況下,大量的美國軍隊進入華北,其中北平的美國軍隊就佔了很大比例,美國軍隊憑借1943年《處理在華美國軍人刑事犯罪案件條例》換文,胡作非為,破壞了北平的市政秩序。因此,除了繼承抗日戰爭之前的城市法規外,北平抗日戰爭勝利後的法規的制定目的和內容表現了如下幾個特點:1、處理日本侵略者佔領北平和對北平實行殖民化遺留的問題;2、恢復遭到日本侵略者破壞的城市當局的行政系統和使之正常運行;3、解決人民生活貧困問題;4、處理美國軍隊進駐北平造成的對於北平城市秩序破壞的問題。
(二)法規的主要內容
1、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如《北平市政府關於市場商場管理規則》、《北平市政府關於人力車價目表規定》、《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管理煙業經紀行棧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修正本市工商業登記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廣告牌招商承租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加強糧食市場管理辦法》等。
2、恢復市政機構並且使其正常運轉。如《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職員准假辦法五項、考勤辦法及工作日程規定》、《北平市警察局關於公文處理辦法》、《新派委人員臨時支薪辦法》、《北平市衛生局關於本市煙民調驗所設置辦法》、《北平市財政局提高行政效率推行辦法摘要》等。
3、關於整理市容、清潔街道。如《北平市處理穢水臨時辦法》、《北平市清潔專款徵收管理規則草案》、《北平市衛生局管理飲食物品店鋪及製造場所規則》、《北平市衛生局新生穢土處理方法大綱、坊里實務要義及區坊里人員防疫須知》等。
4、關於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如《北平市政府關於本市禁煙禁毒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治安對策辦法五項》、《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關於禁煙、禁毒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緝捕盜匪獎懲辦法》等。
5、關於處理社會問題。如《北平市財政局關於修正本市車款徵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食糧采購貸款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府平祟糧食購運處委託區公所辦理平祟食糧辦法》、《北平市難民救濟實施辦法及救濟協會組織規程辦事細則草案》等。
6、關於管理外國人和外國機構。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外國教會登記暫行辦法》等。
7、關於促進、扶助生產。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林業工作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農作物耕種工作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農田水利工作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畜牧競富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春耕貸款辦法》。
8、關於處理勞動者待遇問題。如《北平市政府公布調整理發業浴堂業工人工資辦》、《北平市府關於調整技工待遇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關於制定勞資評斷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9、處理道路、交通維護和管理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陸上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北平市整修道路溝渠辦法》、《北平市市民整修道路溝渠辦法》、《北平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運輸規章》等。
10、關於處理抗日戰爭遺留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關於敵人在本市公私財產規定十月十日以後概行停止轉移的布告》、《北平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接收敵偽財產整理及報核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韓國人暫免集中條件規定》、《北平市日偽佔用公私房產地產清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11、關於房地產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關於不動產移轉登記及稅契辦法》、《北平市財政局公布修正基地稅徵收規則》等。
12、關於賦稅問題。如《北平市財政局關於修正本市車款徵收章程》、《北平市政府關於調整團體公演征稅辦法》、《北平市政府催報公有土地收益情形及頒發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等。
13、關於教育問題。如《北平市高中學生畢業會考章則》、《北平市教育局印發校舍校具籌修委員會章則》等。
14、關於財政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頒發民國卅六年一至七月份總預算科目內所超支各款及臨時費核定動支辦法》等。
15、關於娛樂業的管理問題。如《北平市政府公布管理本市跳舞廳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提前核准管理音樂廳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修正管理音樂廳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管理音樂廳暫行辦法》等。
16、關於駐北平美軍犯罪的管理。如《北平市警察局呈報中美警憲聯絡室協議》。
總之,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規,是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的重要內容,而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則是近代北京城市發展史的重要內容,編纂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規有助於研究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進而有助於研究中國近代城市史和中國近代社會史,豐富中國近代史的研究內容。
『柒』 城管法律法規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車站、碼頭及其他公共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
2、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擾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違反本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違反本規定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4、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貼宣傳品。違反本規定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5、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6、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7、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漏的;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8、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9、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10、擅自在電線桿上張貼、塗寫、刻畫和張掛物品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1、擅自在市區散發廣告、宣傳品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2、建築材料等堆放在護欄圍擋外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3、在市區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拋撒冥紙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4、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5、在人行道上或公共場地亂停、亂放交通工具,影響城市市容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6、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7、在城市規劃區內,所有車輛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8、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19、施工場地的泥漿未沉澱排入下水道的;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20、對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以下的罰款。
21、對未經批准非法從事計程車汽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22、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3、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4、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25、未經同意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
26、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30000元的罰款。
27、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8、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現場進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復制被檢查單位或個人與檢查事項有關資料;
(三)依法採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證件以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對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捌』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分類處理,讓解決訴求的法定途徑更加清晰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3年,中央下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基本釐清了行政體系信訪與司法體系信訪之間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開始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在行政體系內部釐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都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國家信訪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系統抓、抓系統」的思路,牽頭37個中央部委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按照「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推動兩批9家中央單位開展試點,多次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類處理清單,30個省份的省直部門出台了細化清單,26個省份出台了分類處理工作規程,大部分省份已經在市縣層面推開了這項工作。為了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各地各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國家信訪局經過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出台了這個《規則》,目的是總結提煉前一階段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
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序。對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第三類為信訪程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為了保證有權處理機關能夠做好分類處理的工作,《規則》以《信訪條例》規定為依據,對有權處理機關內部的工作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了內部會商和爭議解決機制,賦予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以及進行督辦並提出追責建議等職責。
依法分類處理工作流程具體有6個環節:
一是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不予受理並告知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分類處理范圍的信訪訴求,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
二是確定有權處理機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要根據職責范圍進行甄別,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本機關就是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受理;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既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也不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不予受理。對於上級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訴求,不屬於本機關和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收到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異議。
三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受理。經過內部會商、爭議協調等,確定適用其他法定途徑受理或者適用信訪程序受理,並告知信訪人。
四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辦理,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
五是通過信訪復查復核糾正分類錯誤。復查(復核)機關發現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或者變更原信訪處理(復查)意見。
六是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訴求的不再重復處理,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再次分類處理。同時,為了保證分類處理的准確性,《規則》還規定了重大、疑難、復雜訴求的協調辦理程序和專業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
『玖』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要進一步釐清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受理范圍,分類梳理法定途徑清單,依法分流、依法處理,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推進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是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釐清各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內部各層級、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使信訪工作回歸本位,更清晰地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
將法定途徑劃分為司法途徑,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行政途徑,信訪途徑等四大類。要求各地各部門切實做好依法梳理清單、依法分類導入、依法分類處理和依法公開等重點環節的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健全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會商甄別機制、跟蹤反饋機制、宣傳引導機制和培訓提高機制。
進一步落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各方責任:黨委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法制部門要落實審查支持責任、信訪部門要落實協調督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要落實「問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