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公司依法簽訂一份買賣合同
A. 甲乙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向乙提供100噸貨物,7月28日,甲與丙又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
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是不合法的,丙是受甲委託非人為原因是不承擔責任的。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旦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又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存在,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外,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此合同中就涉及到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表現為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水災,旱災,自然原因造成的火災;有時表現為社會現象,如戰爭或類是戰爭的軍事行動),甲是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那麼甲應該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個人認為還有幾種情況,如果丙知道有洪水還繼續送貨的話,那麼丙是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假如丙在洪水生及時通知甲或是乙,而甲、乙為了按時交貨而讓丙繼續將貨物送往目的地,那麼甲或者乙就要承當全部責任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甲收到丙發生洪水的通知,甲立即告訴了乙,乙要求甲必須送到,那就要看甲是怎麼處理問題了,如果甲向乙明確說明了可能造成的損失,而乙不聽,那麼甲就要承擔全部責任,而如果甲一聽乙要求必須送貨,甲二話沒說就送了,那麼損失就由雙方承擔。
B. 2003年1月12日,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
乙方要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C. 經濟法: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
其實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涉及到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能同時適用的問題。而且這題這樣出不嚴謹。應為乙公司最多應依法向甲公司償會總額多少錢。因為如果沒有此限制,其實很多償付都是合法的。2.1萬(違約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萬(定金條款、認為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違約金其實就是用來補償損失的,不能要求既賠償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確的。真正有爭議的是C和D。選C適用的是違約金條款,因為1.6萬不夠補償損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萬。由於不能再適用定金條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但可基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5000本金。加起來就是2.5萬。
如適用定金條款,先是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下面就涉及一個法學上我爭議問題。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與損失是否有無無關,且定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作用及適用法定條件不同,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對於損失可單獨提出,兩種方式可以並用,但總值不得高於全部貨款總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並用,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定金本身起到預防和補償損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種意見,乙公司應賠償1萬加2萬即3萬元,如果同意第二種意見,則只應賠償一萬元。
此類題目曾在司法考試中出現過,正因為存在爭議,近年的司法考試都不再有此類題目。
D. 甲乙甲乙兩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屬於什麼法律關系
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E. 甲乙兩公司訂立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中規定,合同的貸款總額為100萬元,作為擔保的定金為貸款%D
定金抄是保證合同成立的一種形式,雖襲然一方違約,但因為合同已經成立,所以定金條款在此並不能適用;甲方違約部分貨款額為50萬,所以應按違約部分的20%支付違約金20%*50=10萬,甲方應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法律規定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給乙方造成的損失遠遠大於違約金的貨款。乙方可以主張增加違約金數額。這里乙方損失和違約金數額剛好相同,所以乙方可以任意選擇一種賠償方式。(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有不對的歡迎指正。)
F. 民法問題 多謝甲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價款為20萬元的購銷合同,約定違約金為百分之五甲交給乙定金500
1、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只能擇一選擇。既可以選擇定金雙倍返還,也可以要專求支付違約金。
2、在要求屬支付違約金時,可同時要求返還定金本金,以實現利益最大化。
3、具體到本題,有兩種選擇:
(1)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
(2)要求支付違約金2萬,同時要求返還定金本金5000元,共2.5萬元。
本題完整的思路應該是:
在違約金與定金並存時,優先適用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違約金;
接下來再考慮違約金是否合適的問題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應補足;高於損失但不過分,可主張(合同法解釋二規定未超過損失30%為不過分)。
最後,別忘了在主張違約金時把定金要回來,雖然不能再適用定金罰則,本錢還是要拿回來的,不然就白便宜對方了。
G. 甲、乙雙方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規定,甲應在合同簽訂3日內向
最後第二句,甲乙雙方都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和義務。
H. 甲乙,乙方雙方簽訂一份合同買賣合同,乙方購買甲方產品,乙方將購買的甲方產品,轉給了丙方,讓甲方向乙
這個很簡單啊。
合同的相對性問題,甲和乙具有合同的相對性,和買賣合同的雙方,專
甲方和乙屬方沒有直接關系,
甲方不能向丙方直接追償,只能要求乙方支付貨款,向乙方開票,並將向丙方開具的發票作廢。
這裡面有個問題就是甲方向丙方開發票是沒有道理的,這樣的話會少幫助乙方偷稅漏稅。
純手打望採納。
I.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化肥100噸,甲
1.根據甲乙合同的約定,甲應該於期限內交付化肥100噸,而現在只交付80噸,內另外二十噸延容遲給付並且是瑕疵給付,根據合同法107條應該承擔違約責任。2.不能。根據債務的相對性,買賣合同效力及於甲乙,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乙只能向甲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甲承擔責任後可以再向丙請求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