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體制改革司是干什麼的
⑴ 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年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戰略部署。目前,此「意見」已在政法系統內下發,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緊制定實施改革意見的分工方案,改革實施工作正在積極穩妥推進。這是2009年和今後一個時期政法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
中央推出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案的指導思想是:在繼續抓好2004年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事項的基礎上,從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出發,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根本,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以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為重點,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進一步解決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順利運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核心是調整司法職權配置,加強權力監督制約,促進司法獨立。主要改革內容包括政法經費保障、司法職權重新配置、規范司法行為、落實寬嚴相濟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統財政保障機制,政法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保障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不獨立的一個重要根源在於司法受制於當地政府,法院的經費及其法官工資、檢察院的經費及其檢察官工資等,都是由當地政府財政部門解決,司法機關的「財權」由政府部門「把持」,使得司法難以「硬」起來,司法很容易受到來自當地政府的干擾,形成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從財政負擔上看,2006年全國檢察系統的全部財政支出大約150億元,法院系統大約200億元,一共不到400億元,加上基本建設費用和適當增加工資福利,總量仍在財政可承受范圍之內。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建立政法系統財政保障機制,以後法院、檢察院的經費將由中央財政專項確定,建立分類保障政策和公用經費正常增長機制,解決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問題,從而開始打破司法經費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難題。具體有可能會採取分地區,分級別,結合案件數量和訴訟費收入情況,採用因素計演算法確定各法院的財政撥款數。
二、檢察院刑偵職能劃歸公安局管轄,檢察院專司法律監督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原有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享有對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等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權(自偵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由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但是對於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則長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只在檢察院內部進行監督。根據「有權利就有監督」的原則,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檢察院對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的刑偵職能從檢察院剝離開,劃歸公安局管轄,檢察院主要專心做法律監督建設,以實現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的目標,其中包括對法院的監督和對於司法系統其他部門的監督。
三、法院執行職能劃歸司法局管轄,法院其他有關行政職能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院專司審判
在我國,法院判決後案件「執行難」很突出,影響到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包括法院執行在內的有關行政職能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院專司審判。
四、看守所劃歸司法局管轄
長期以來,看守所作為主要的羈押場所,由同級公安機關管理。在偵查、羈押、改造主體一體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對偵查機關的訊問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督,容易出現刑訊逼供現象。近年來曝光的佘祥林案、聶樹斌案中,都存在刑訊逼供,這些案件主要發生在看守所。許多學者提出,為了體現程序公正和控辯平衡,必須做到偵查權和羈押權的分權與制約。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體系之下。
五、決定勞教權力由法院行駛
長期以來,由於其未經審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點,勞教制度受到很多專家學者的質疑。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長期呼籲取消勞教制度。勞動教養制度主要的依據是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1979年由國務院公布施行的補充規定和1982年由國辦轉發的試行辦法。胡教授認為,一個決定實施半個世紀,一個試行辦法試行20多年,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此項權力由公安機關移交調整到法院來行使,以確保這項權力的行使更加規范化。
六、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司法體制改革提出要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上升為法律制度,轉化為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落實到執法實踐中去,使之既有利於控制社會治安大局、增強群眾安全感,又有利於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一方面,適應新時期犯罪行為發生的變化,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犯罪從嚴打擊。另一方面,對輕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實行寬緩處理,盡量教育挽救,增加社會和諧。
七、加強政法隊伍建設
司法體制改革本著「從嚴治警」與「從優待警」相結合的原則,提出完善政法幹警招錄和培訓機制,完善政法幹警行為規范和職業保障制度,加強政法機關廉政建設,嚴肅查處政法幹警違法違紀行為,改革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和律師制度等。
⑵ 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要堅持什麼原則不變
司法體制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必須堅持如下原則:
第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第二、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n第三、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第四、必須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
第五、必須堅持遵循司法規律
第六、必須堅持依法有序
第七、必須堅持統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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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樹立科學司法理念。理念是實踐的先導,科學的司法理念是深入推進司法改革的理論基礎和目標指向。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以科學司法理念為引領,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當前,要切實踐行無罪推定、證據裁判、控辯平等、疑罪從無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完善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全面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水平。
二、改革完善審前程序。審前程序是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指准備訴訟材料、提供訴訟證據。科學、完備的審前程序,有助於提高審判效率、促進審判公正、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進一步改革完善審前程序。
改變「以偵查中心」的訴訟模式,強化對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弱化口供在案件偵查中的作用,規范取證程序,強化對偵查活動、案件證據的審查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審查起訴階段的司法監督。
三、推進庭審實質化。作為審判權實現的重要場所,法庭是生產和輸出正義的地方。堅持以審判為中心,關鍵在於審判環節要過硬,這就要求推進庭審實質化。要依法合理確定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嚴格舉證、質證、認證等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事實證據查明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四、是改革完善宣判制度。宣判即宣示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經過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並予以宣告的制度。以往,當庭宣判率低,就讓人覺得審判結果受法庭外各種因素的干擾,甚至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
當庭宣判體現司法透明,符合審判公開、不間斷審理(集中審理)等原則,大大壓縮了「暗箱操作」的空間,有助於提高司法效率、增進司法公信力。要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進一步規范定期宣判制度,讓庭審主導司法公正的邏輯運行。
⑶ 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是什麼
1、司法體制抄改革,涉及到的襲高中政治的考點可能有,人民代表大會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司法機關的性質與地位。
2、深化體制改革,有利於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確處理好國家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完善民主集中制,保障司法機關的獨立司法權。
3、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完善司法體制改革,有利於更好地堅持司法為民、貫徹依法治國方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⑷ 為什麼要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要有利於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現行的司法制度,是適應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2006年黨中央做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決定》深刻闡述了新形勢下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中所肩負的重要使命;
對發揮審判和檢察職能作用、加強法官和檢察官隊伍建設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黨中央專門就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做出決定,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與深入貫徹好《決定》的精神和要求結合起來,推動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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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相關延伸: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繪就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藍圖,現在的關鍵是要以求真務實、真抓實乾的作風,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抓好推進和落實工作,統籌兼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把藍圖變成方案、把方案變成現實。
⑸ 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都改了什麼
第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司法體制的政治優勢和重要特徵,也是司法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第二,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持的基本指導思想。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必須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第三,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尊重人民首創精神,充分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充分體現人民群眾意願,從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公平正義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評判,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改革成敗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⑹ 國家衛建偉體制改革司司長相當於什麼官職
不太明復白,您所說的制相當,是什麼意思。
司長,正司、正廳級,或者三級職員。
如果指相當於舊時,什麼官職的話,衛健委,大約相當於太醫院。明清時代的太醫院,不僅承擔為皇室,及達官顯貴治病保健的職能,也是全國醫葯界的中樞機構,負責編撰醫典、制訂標准、考核醫生等。
司長,體改司,搞行政的,差不多院判,太醫院院判吧,五品。一把手是院使,四品,院判是院使的副手。
⑺ 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是誰最新的
梅永紅
1987年華中農業大學農學系畢業。
1987年至1995年,在農業部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工作;
1995年至1997年,在原國家科委農村中心工作;
1997年至2006年,在科技部辦公廳工作,先後擔任調研宣傳處副處長,處長,辦公廳副主任兼調研室主任;
2006年至今,任科技部政策法規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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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我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做臨時工已經14年啦,現在公司體制改革以考試的形式轉制合同制員工
沒有辦法,您只能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⑼ 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的區別
一個是管理體制,一個是法律體系,前者強調的是工作效率,流程等方面,後者強調的是整體框架體制。
⑽ 司法體制改革五年過渡期是什麼意思
1、意思就是在五年內過渡完畢;
2、五年後,在全國推行這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