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罪行
① 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有哪些
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即是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根據中國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的規定,環境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情節嚴重或後果嚴重的行為。
目前社會上的一些現象。例如,中國各地大小煙筒目前仍有不少冒著黑煙,但是人們司空見慣不認為這是犯罪行為,因為很多人眼中的污染者只有一、二個或者少量的煙筒,污染小。
有關方面對於這類「案件」也往往以行政處罰了事,人們尤其是行為人的思想上對此沒有什麼犯罪感。
具體事例:2000年6月16日參考消息《治沙種樹保首都碧水藍天》一文,報道了「人為的破壞加劇了西北地區生態的惡化」。每年下雨季節,數十萬外地大軍不顧政府禁令,成群結伙的開進內蒙古草原瘋狂採掘,草場如同剝去一層皮。
據說,一斤發菜要以破壞20畝草地為代價,一斤甘草會令近10畝草場變為沙丘。內蒙古已有近三分之一約5.8億畝的草場沙化、退化。這是多麼可怕的情景和後果。難怪中國的沙塵暴愈來愈強烈,一年比一年次數多。
上述事例表明,就單個行為人而言,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也許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個小煙筒冒煙,影響的范圍有限,也易被大氣稀釋,但千百個煙筒冒煙的後果就嚴重了。因而從整個大生態環境的保護著眼,從維護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考慮,為子孫後代著想,我們可以肯定的認為這類行為就是十足的犯罪。
中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童海保曾經提出,打擊環境犯罪須用重典。英國的《空氣清潔法》規定,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惡意性,只要煙筒冒濃煙的,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范圍是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表明社會對該行為的關注,要求全社會,尤其行為人加強責任心,促使人們小心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環境的結果,並明確自己在這些方面有義務嚴加防範。
另外,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范圍也有利於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因為它無須證明行為人是否主觀有錯,這樣就可以及時對案件進行處理,避免放縱犯罪。由此可見,在環境犯罪越來越嚴重和復雜的今天,加大對環境犯罪的主體認定范圍對制止環境犯罪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1)環境污染罪行擴展閱讀:
國內外對環境犯罪的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主觀方面無過錯責任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體,故意、過失或無過失實施的污染大氣、水、土壤或破壞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瀕危動物等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具有現實危害性或實際危害後果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
第二,只處罰實害犯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法人故意或過失地違反環境保護法和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破壞,導致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三,客觀方面不要求出現實害結果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故意或過失地超標排污或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後果或有造成嚴重後果危險的行為。」
② 如何認定單位犯罪 環境污染犯罪
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回的社會危害性。《解釋》第答六條明確規定,對於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准,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③ 環境污染罪緩刑的適用案例有哪些
二、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回期徒刑的犯罪答分子。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3、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三、七類不適合緩刑的污染環境犯罪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在具體量刑時,將充分考慮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犯罪數額和數量、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造成的惡劣影響等。其中明確了包括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曾因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以及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等七類情形的污染環境犯罪不適用緩刑,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受賄或瀆職犯罪的,在量刑時應從重處罰。
④ 污染環境罪可以判緩刑嗎
污染環境罪可以判緩刑嗎?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經常提出的問題。近年,國家對污染環境犯罪打擊力度很大,判緩刑的難度加大。但是,如果確實情節輕微,有從輕、減輕的情節,並不是都不能判緩刑。另外,各地對於污染環境罪有地方性規定,這些規定對於污染環境罪適用緩刑的判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因此,如果污染環境罪達到「後果特別嚴重」情形,且無其他減輕情節的,一般不能判處緩刑。如果,只是「嚴重污染環境」,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又沒有累犯等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是可能適用緩刑的。
二、污染環境罪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
(一)全國性規定
兩高三部《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2)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3)犯有數個環境污染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4)曾因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不宜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二)地方性規定
1.浙江省關於污染環境罪不適用緩刑的規定
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個體經營戶等,要將主要獲利者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對於在生產經營中起到監督、管理作用的工作人員和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對於其他操作人員或普通執行人員等,要分清責任,除情節惡劣外,一般不予定罪處罰。
對符合逮捕條件的重點打擊人員,一般應允以批准逮捕,對已被批准逮捕的人員,一般不予改變強制措施、不判處緩刑。
(來源:浙江省高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一)》)
2. 江蘇省關於污染環境罪緩刑適用的規定
(1)不得適用緩刑和免於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二)不退繳違法所得的;(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四)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七)曾因污染環境、非法捕撈、非法狩獵、走私固體廢物、非法采礦、濫砍濫伐林木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八)違反國家規定,跨省、市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九)違反國家規定,向省控重點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十)污染環境行為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
(2)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不具有前述不適用緩刑規定的情形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污染環境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一)在污染環境犯罪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積極修復環境的;(二)案件經刑事偵查立案後,採取應急措施,挽回全部損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響的;因客觀原因導致環境難以全部修復,已經賠償全部損失和足額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的。對判處緩刑的,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活動。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一)》)
3. 重慶關於污染環境罪緩刑適用的規定
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刑法規定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曾因污染環境被判處刑罰的; 不予退贓、繳納罰金的; 未積極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 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污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⑤ 污染環境罪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污染環境罪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環境污染罪行擴展閱讀:
環境污染認定條件:
必須有向環境中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具體指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土地、水體、大氣,構成我們生活的環境。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嶺、灘塗、河灘地及其他陸地。水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還包括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氣,是指包圍地球的空氣層總體。
處理危險廢物的方式主要有排放、傾倒、處置三種。排放,是指將危險廢物排人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等行為。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運載工具,向土地、水體傾灑、堆積、放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處置,主要是指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危險廢物的活動。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都可以稱為危險廢物。廢物包括廢氣、廢渣、廢水、污水、廢棄物等多種形態的廢棄物。
放射性的廢物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有毒物質主要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
⑥ 環境污染罪怎麼認定,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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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緩刑
減刑
假釋
自首
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中,取消了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那麼,環境污染罪怎麼認定?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同屬結果犯的范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二、污染環境罪是怎樣認定的
污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區別主要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革。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僅限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關於污染環境罪的認定內容,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污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較多的相似之處,因此一定要注意區分這兩種犯罪。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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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