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污染事件
❶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第四章 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海洋、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環境監控體系,提高實時監控能力和環境信息共享水平。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跨市界交接斷面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並發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監測斷面水環境質量出現異常變化時,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跨縣(市、區)界交接斷面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並定期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監測斷面的設置應當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流域上下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日常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預警、檢查工作,並互通情況。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行政區域聯防治污機制,協調處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跨界流域水污染或者相關管理工作糾紛,有關人民政府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三十二條 流域上游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對跨界斷面水環境質量產生影響,或者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超標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詢相鄰的下游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鄰的上下游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就跨界斷面水環境質量影響及環保措施等結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建立運行評估考核制度。
排污單位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水污染物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建立水污染物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登記制度,記錄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和水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三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將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將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三十五條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准備。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化工、醫葯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三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海洋、漁業、農業(畜牧)等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漁業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第三十八條 流域發生水污染事故的,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相鄰地區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消除影響。
❷ 福建省有哪些湖泊污染、公園湖水污染、河道污染,需要治理的
有,可都是市政工程的范疇,你們還不具備這個條件和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