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污染氣體防治
企業的大氣污染治理當然採用環保的方式比較好。應該採用環保設施,在氣體的排放過程中就達標。
2.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有哪些法定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採取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准;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准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准。
第八條 國家採取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
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2]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並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標准。
徵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於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並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准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條 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在本法施行前企業事業單位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條 國務院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准。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或者規定,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按期實現達標規劃。
第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可以對已經產生、可能產生酸雨的地區或者其他二氧硫污染嚴重的地區,經國務院批准後,劃定為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優先採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大氣污染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路,制定統一的監測方法。
第二十三條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並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
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應當包括城市大氣環境污染特徵、主要污染物的種類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內容。[2]
第三章 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二十四條 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准。
對已建成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六條 國家採取有利於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在鍋爐產品質量標准中規定相應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不得造、銷售或者進口。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第二十九條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條 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於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國家鼓勵企業採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採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採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2]
第四章 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
第三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不符合製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使在用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生產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優質燃料油,採取措施減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質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進行年度檢測。
交通、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委託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船舶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2]
第五章 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三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除塵措施。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採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採取其他脫硫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四十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除前兩款外,城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地面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提高人均佔有綠地面積,減市區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的規定,採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四條 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產、進口。[2]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四)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許可權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採用禁止採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轉讓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轉讓者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沒收銷毀。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氣污染損失的,免於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徵收的排污費挪作他用的,由審計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回用款項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企業空氣污染治理中心哪有
達奇環境啊,有來國家煙氣脫硫自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國煙氣治理領域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中心以四川大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為依託,聯合四川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共同組建。有脫硫催化劑、低溫脫硝催化劑、吸附專用活性炭等產品
4. 常見污染環境的氣體及其防治
一、按環境要素分: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 二、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 三、按造成污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雜訊、放射性、熱、電磁波等)、固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 生活中的化學污染只要有以下幾類: 1、工廠排放的濃煙 2、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排放的大量有害氣體和粉塵 3、燃燒含硫的燃料 4、焚燒生活垃圾、樹葉、廢舊塑料 5 、焚燒工業廢棄物 6、吸煙 7、炒菜做飯時廚房的煙氣 8、垃圾的腐爛釋放出有害氣體 9、工廠有毒氣體的泄漏 10、居室裝修材料緩慢釋放出的有毒氣體 11、路面揚塵 12、農業上噴灑有毒農葯 13、使用噴發膠等使用化學稀釋劑的的產品 14、復印機、電視等電器產生的有害氣體 15、硫的氧化物與氮的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原因,所以要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直接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等石化燃料。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氣經凈化處理後才能向大氣排放。 16、臭氧層受到氟氯烴,氮的氧化物等氣體的破壞。二氧化碳、臭氧、甲烷、氟氯烴等氣體能產生「溫室效應」,使全球變暖,對人類正常的生活帶來很大的影響。要防止臭氧層繼續遭到破壞,防止「溫室效應」進一步增強,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節約能源,減少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等礦物燃料,更多地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等潔凈能源。限制並逐步停止氟氯烴的生產和使用,大力植樹造林,嚴禁亂砍濫伐森林、保護濕地等。 17、廚房空氣里既有燃料燃燒時釋放出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氣體,又有煎炒食物時產生的氣體和懸浮物(油煙)。所以要保持室內空氣的流通,在廚房安裝抽油煙機。新蓋及新裝修的居室也會有大量的有害氣體, 18、吸煙危害健康,同時也污染環境。 19、大氣污染的來源、危害、治理。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氫化物、飄塵、煤塵、放射性物質等。 來源:煤、石油的燃燒,礦石冶煉,汽車尾氣,工業廢氣等。 20、水污染的來源、危害、治理。 主要污染物:無機物,鹼、鹽等,重金屬耗氧物質,植物營養物質,石油,難降解有機物等。 另外還有氰化物、酚類、病原體、放射性物質、懸浮固體物等等。 來源:石油煉制、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使用過農葯、化肥的農田排水、降雨淋洗大氣污染物和地面淋洗固體垃圾等。 21、居室污染的來源、危害及防治措施 主要污染物:CO、CO2、SO2、NOx、NH3、醛類(如甲醛)、酚類、煙霧、煙塵、放射性稀有氣體氡、電磁波、蟎蟲、細菌、病毒等。 來源:煤、石油、液化氣、天然氣等的燃燒,煎、炒、烘、烤等高溫烹調加工中產生的煙霧,煙草的燃燒,電器發出的電磁波,地毯中的蟎蟲,建築裝璜材料產生的甲醛、放射性稀有氣體氡,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家寵等 22、電池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離子,會對水體、土壤造成污染 比方說:「赤潮」與水體富營養化 「赤潮」是一種危害巨大的自然災害,它會造成水質惡化和魚類的大量死亡。20世紀以來,赤潮在世界各地頻頻發生,日本的瀨戶內海是赤潮的高發區,僅1976年就發生了326次之多。我國近來也時有發生,其中以1989年黃驊海域赤潮事件最大,損失最重(達3億元人民幣)。1998年春天,又一股來勢洶涌的赤潮橫掃了香港海和廣東珠江口一帶海域。赤潮過處,海水泛紅,腥臭難聞,水中魚類等動物大量死亡。當地的各類養殖場損失慘重。據《經濟日報》1998年5月3日報道,此次赤潮事件,香港漁民損失近1億港元;大陸珍貴養殖魚類死亡逾300噸,損失超過4000萬元。一時間,各新聞媒體炒作紛紛,人們不禁要問,何為「赤潮」?它是如何發生的? 赤潮的發生機理至今尚無定論。一般認為,適度的水溫、 鹽分、營養鹽、促生質(促進藻類生長的物質)等各種因素都是赤潮生物的增殖因子。而水體富營養化亦即含氮磷營養鹽的富集是赤潮發生的一個不可缺少的先決條件。 水體富營養化並非新生事件,自然界一直都存在這一現象。所謂滄海變桑田,部分原因就在於水體富營養化。它使湖泊等先變為沼澤,最後變為草原和森林,但這是一個成千上萬年的過程。如今人類的活動使之變得異常劇烈。大量含氮、磷肥料的生產和使用、食品加工、畜產品加工等工業廢水和大量城市生活污水特別是含磷洗滌劑產生的污水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准即行排放,成為當今水體富營養化過程的重要物質來源。水體中過量的磷、氮營養鹽,成為水中微生物和藻類的營養,使得藍、綠藻和紅藻迅速生長,急劇繁殖。它們的繁殖、生長、腐敗,引起水中氧氣大量減少,導致魚蝦等水生生物大量窒息死亡。某些藻類甚至還會釋放出一些有毒物質使魚類中毒死亡。此外,由於死亡藻類分解時會放出一些CH4、H2S等氣體,使海水變得腥臭難聞,水質惡化。這種由於水體中植物營養物質過多蓄積而引起的污染,叫做水體的「富營養化」。這種現象在海灣出現叫做「赤潮」,如果是發生在淡水中,又叫做「水華」。因此,水體富營養化是赤潮(或水華)的先兆,赤潮是水體富營養化的結果。 這時需要著重說明的是合成洗滌劑,它由表面活性劑、增凈劑等組成。表面活性劑在環境中存留時間較長,消耗水體中的溶解氧,對水生生物有毒性,能造成魚類畸形。增凈劑如磷酸鹽,可使水體富營養化。那麼,如何治理水體富營養化呢? 最有效最簡單的辦法莫過於把含大量氮磷元素的廢水堵截在進入天然水體之前。例如,禁止含磷洗滌劑的生產和使用,對城市工業和生活污水進行凈化處理,往污水中加入Ca(OH)2和Al2(SO4)3等沉澱劑除去磷等等。 願人們的行為能防止水體富營養化,消除赤潮的威脅。
5. 中國對生產企業在環境污染方面有什麼規定或標准
根據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級別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預警等級劃分標准:
(一)Ⅰ級(特大):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級(重大):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三)Ⅲ級(較大):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Ⅳ級(一般):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四)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許可權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採用禁止採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轉讓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轉讓者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沒收銷毀。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直接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氣污染損失的,免於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徵收的排污費挪作他用的,由審計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回用款項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6. 企業如何面對環境污染
當前中國企業處在轉型之中,面對大量社會問題和環境問題,企業已經進入將社會責任、環境責任作為競爭要素進行全面競爭的時代。
以治水為例,我國水環境形勢嚴峻,環境保護部近期公布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2013年度考核結果的公告。公告顯示,仍有17.2%的考核斷面為劣V類斷面,總磷、氨氮等污染日益明顯,除松花江流域外,各流域均存在總磷超標的問題,我國的水環境不同程度地有所惡化。
這其中,工業廢水占水污染排放總量60%以上,如此巨大的體量下,每年還有相當數量的工業企業違法排污,在此背景下,企業該承擔哪些責任?對於企業而言,抓住末端治理誠然重要,管好排放源頭更加重要,效果也會更明顯。
所以,無論從排污總量、對環境的危害等多個角度看,企業的環境責任將在水污染防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而國家在水環境治理的相關政策中也應強調企業的環境責任建設。
企業了解自己的責任嗎?
治水應注重企業環境責任建設
如何有效堵住工業廢水的排放源頭治理好工業廢水排放?除了加強執法監管,企業自身的環境責任意識在水污染防治中也理應發揮更大作
用。然而目前,有些企業對環境責任尚不理解。他們認為,作為市場中的盈利機構,當然要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經營宗旨,環境保護與其何干呢?顯然,這樣的想法
是錯誤的。
任何企業都具有公共性,尤其是上市公司,公眾是其主要的利益相關方,作為公眾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其中就包括環境保護責
任。而且,企業面臨環境監管風險,基於股東和經營業績最大化的直接需要,也有必要擔負環境保護責任。而在環境監管約束日益嚴格、激勵日益明顯的情況下,企
業還可能因為減少廢水等污染物排放和保護環境而提升經營業績。
作為上市公司,不僅要追求經濟效益,更要以環境守法為己任。傳統企業和現代企業的分水嶺就是社會責任,現代企業在為社會提供商品的
同時,還需要正確引導社會的理性消費,不能脫離了資源支撐和環境承載能力的現實。上市公司環境責任危機事件的時有發生表明,迫切需要不斷規范和完善上市公
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當前,環境責任更需要從污染治理向全面的環境責任管理轉型。
企業怎麼履行責任?
履行環境責任首先要守法
對於企業而言,所謂環境責任,首先就是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廢水排放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生產權利的話,那麼引入並使用相應的技
術設備控制其排污規模就是義務或責任了。盡管履行這樣的責任會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但假如企業任由廢水等污染排放到環境中而不加以控制,那
么,它就是在向社會和公眾轉嫁成本。在市場理性的情況下,這樣的企業顯然無法獲得公眾的信任,也無法得到市場投資者的青睞,並有損其市場價值。
逐利是企業的本能,但逐利必須有底線。守法是企業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對企業應更多關注其是否守法或違法,如果違法排污就必須
嚴懲。新的《環保法》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明確提出,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
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嚴厲處罰偷排偷放等5類惡意違法行為,將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這對地方政府
和監管者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守法,而且要模範地守法、嚴格執法。
當然,企業保護水環境絕不僅僅意味著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即可,而需要做更多工作。這一方面與法律法規本身無法完全克服道德風險的特
征有關。出於各種原因,現有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實際上無法真正完全覆蓋各種生產經營過程;另一方面,即便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排放污染,企業也有必要從履行環
境責任的角度來盡最大可能控制廢水污染排放。
企業能否做到責任自律?
企業面臨信息披露與公開機制挑戰
企業為何要在環境責任上「自律」?事實是,在大數據的信息化時代里,企業將不得不在環境責任上克服來自「信息披露和公開」機制的挑戰。
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公眾型企業(上市公司為主)必須公開經營上的系列指標,以供公眾監督,目的是為了增加企業經營透明度、維護股東投資者的利益。近期以來,隨著水環境污染加劇,將相關水污染排放指標納入信息公開體系已是大勢所趨。
比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曾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環境保護部也最新公布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
辦法》(徵求意見稿)。盡管這些規定並沒有強制各類企業公布所有的水污染排放數據,但可預見的是,在未來,包括水污染排放在內的各類環境指標都將極有可能
被納入強制性公開的范圍。
還應注意到,在環境信息公開的推動過程中,已經公開環境信息的同行業公司必然會對其他公司形成倒逼,促使其他公司加強履行環境責任,逐步公開其環境責任信息。
有關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與其市場價值的關系,學界有過深入論證。一項針對北美(美國與加拿大)的研究顯示,初看起來,企業違法排污與
其市場價值之間似乎沒有直接關系。對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後的外部懲罰並不能影響市場投資者對這一企業的投資決策,公司市場價值沒有明顯變動。但隨著
政府外部懲罰次數的增加,市場接收到這一信息後,公司股價便明顯下浮。在企業評估和審視自身環境責任的過程中,即便來自外部的懲罰較弱,一旦這樣的懲罰信
息經由披露並不斷強化,公司價值便會受到影響。
當前,我國在促使企業承擔環境責任方面也在不斷推進能力建設,並已經具備了相應的技術條件。比如,我國在主要工業廢水排放源都建立
了在線監測和監督體系,有著較為完善的標准制度。若能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框架下,更具針對性地制定水污染防治政策、實現水污染信息公開,這些條件
都將很好地成為推動企業承擔其環境責任的重要基礎。
7. 《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揮發性有機氣體污染防治有何規定
長期接觸來低劑量甲醛可引起源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鼻咽癌、結腸癌、腦瘤、月經紊亂、細胞核的基因突變,DNA單鏈內交連和DNA與蛋白質交連及抑制DNA損傷的修復、妊娠綜合症、引起新生兒染色體異常、白血病,引起青少年記憶力和智力下降。在所有接觸者中,兒童和孕婦對甲醛尤為敏感,危害也就更大。濃度更高時可引起惡心嘔吐,咳嗽胸悶,氣喘、肺水腫、甚至會死亡。
減少甲醛污染:
1、首先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要選擇正規的裝修裝飾單位或公司,購買符合標準的裝修裝飾材料,裝修後應對居室進行評估,過一段時間再進住。其次,購買傢具時應選擇正規企業生產的刺激性氣味較小的產品,由於刺激性氣味越大,說明其有毒氣體開釋越多。
2、條件寬松的家庭還可以將新購買的傢具先空置一段時間再使用。再有對已有的甲醛污染嚴重的居室,可以先找室內空氣環境檢測部分進行實地檢測,分析其來源,然後依據檢測結果要求責任方加以解決。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加以解決。
3、最後,相對污染程度較輕的,則可以通過開窗透風換氣或在室內些花草來降低其危害。
8.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一,減少污染氣體的排放,如工廠上脫硫工藝,減少粉塵排放等等;
二,採取集中供熱等措施,節約能源的同時,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多植樹造林,改善下墊面,減少風吹塵;
四,鼓勵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減少能源浪費的同時減少溫室氣體等的排放;
五,區域協同控制,大氣污染不是一個城市的問題,在特定的天氣條件下污染物會輸送到其周邊。
等等。
(8)企業污染氣體防治擴展閱讀:
通常所說的大氣污染源是指由人類活動向大氣輸送污染物的發生源。大氣的人為污染源可以概括為以下四方面:
1 燃料燃燒:燃料(煤、石油、天然氣等)的燃燒過程是向大氣輸送污染物的重要發生源。煤炭的主要成分是碳,並含氫、氧、氮、硫及金屬化合物。燃料燃燒時除產生大量煙塵外,在燃燒過程中還會形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機化合物及煙塵等物質。
2 工業生產過程的排放:如石化企業排放硫化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色金屬冶煉工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含重金屬元素的煙塵;磷肥廠排放的氟化物等。其污染物組成與工業企業性質密切相關。
3 交通運輸過程的排放:汽車、船舶、飛機等排放的尾氣是造成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內燃機燃燒排放的廢氣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含氧有機化合物、硫氧化物和鉛的化合物等物質。
4 農業活動排放:田間施用農葯時,一部分農葯會以粉塵等顆粒物形式逸散到大氣中,殘留在作物體上或粘附在作物表面的仍可揮發到大氣中。進入大氣的農葯可以被懸浮的顆粒物吸收,並隨氣流向各地輸送,造成大氣農葯污染。此外還有秸稈焚燒等。
9. 大氣污染產生的原因及如何防治
大氣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一、環境意識薄弱對可持續發展戰略認識回不足
二、能源答、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費嚴重
三、大氣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不足
四、執法不嚴,監督管理力度不夠
主要還是:汽車、工業等廢棄的排放造成的。
防治方法,就是提倡綠色環保、節能低碳的生活方式,政府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加強工業管理。
10. 我公司已經有了大氣污染治理經營范圍 那我可以做工業氣體污染治理嗎
可以做了,靠點邊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