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共權力
㈠ 簡述執政黨權力和社會公共權力之間的關系
按照政治權力主體組織類型的不同,政治權力可以分為社會公共權力、政黨權力和政治社團權力。社會公共權力作用於整個社會和每個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國家產生以後它表現為國家權力;
政黨權力是特定政治組織的政治權力,它的作用范圍小於社會公共權力,即使是一個國家的執政黨的權力,要成為社會公共權力,也必須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
政黨是以執政為目標的政治組織,在代議制民主政體里,政黨爭取執政一般以參選為手段,並有時結成政治聯盟,在必要時聯合執政。政黨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標和意識形態,針對國家和社會議題有各自的主張,定立政綱展示願景。
社會公共權力是全社會范圍內的政治權力,實際上,在特定社會中,雖然存在不同范圍和層次的共同利益,但是,就全社會共同體看,社會公共權力是以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即社會共同利益為基礎的。
社會公共權力有如下特點:
1.普遍性,它作用於全社會和每個社會成員,並在這個范圍內普遍有效;
2.至上性,他是社會范圍中的最高權力,不允許同樣范圍和層次上其他同等權力的存在。
㈡ 什麼是凌駕於全社會之上的公共權力
所謂公共權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並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講,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
公共權力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運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公共權力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形式,是為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滿足社會需求,處理公共事務而產生的。為了充分發揮公共權力的效用,滿足人類社會的需求,而又能限其於合理的范圍內,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認識公共權力。
(2)社會公共權力擴展閱讀:
公共權力存在的邊界是依經驗和理性所確立的公民權利可能發生沖突的領域。由於公共權力的性質是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手段,所以,公共權力只是公民權利的一種伴隨物。「權力作為權利的產物,它的正當性來源於權利。」公共權力主體本身不是一個利益主體。
權利和權力之間的關系只是一種委託關系,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其運行只有依民主範式方能取得其正當性。「依絕對公正的原則來評斷,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的利益的政體就是錯誤的政體或正宗的政體的偏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共權力
㈢ 為什麼中國夏朝會出現了凌駕於全社會之上的公共權力
因為中國夏朝出現了政權組織,組建了以奴隸為核心的王朝,社會出現了階層。奴隸主階層的權力凌駕於公共權力。
公元21世紀前後,中國古代社會以禹傳位與啟為標志,完成了原始氏族公社制向奴隸君主制的質變過程,成立了中國第一個朝代,夏朝,而夏朝的君主就是掌握生殺大權的最高統治者。
夏代已沖破了氏族社會血緣關系的束縛,開始按地域劃分統治地區,組織國民。據傳,夏朝將天下劃分為「九州」進行統治。
「九州」實際上是以今豫西的伊、洛、汝、潁為中心的黃河中游一帶,即歷史上說的「中原」。對這一地區,夏朝派「九牧」去進行統治。
(3)社會公共權力擴展閱讀:
夏朝出現了公共權力即軍隊、監獄及其它強力機關。據傳,夏朝已建立了一支強大的軍隊,夏啟在討伐有扈氏的誓詞中,要求「六事之人」要堅決執行他的命令。
「六事之人」就是軍事長官,他們既管軍隊,也管政事,有很大的權力。與此同時,夏代還制定了刑法,春秋時叔向對子產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這表明,「禹刑」的產生是夏代階級矛盾激化的結果,是用以維護奴隸主統治秩序的工具。有法律必然有監獄。
有了公共權力機關,有了官吏和軍隊,就要強迫人民交納貢賦養活他們,《孟子·滕文公》說:「夏後氏五十而貢」。司馬遷也說:「自虞夏時,貢賦備矣」,都證明夏代確已有了貢賦。
㈣ 什麼是公共權力
內容提要:在人類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公共權力的出現具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公共權力有利於保障個人權利的實現和促進人類的文明與進步;另一方面,公共權力 也具有其內在局限和異化特質。在人類的政治實踐活動中,將公共權力轉化為憲法權力不僅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人的主觀能動性的反映,是人類政治行為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必然結果。
關鍵詞:公共權力 憲法權力
一、公共權力出現的歷史必然性
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人類最基本的實踐活動,在滿足人的生存需要的生產活動中,人不僅建立了人與自然的聯系,同時也建立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並不是純粹的自然物,人總是實踐著的、現實的人,即社會的人。「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①在長期的生產活動中,人們不斷將對自然的規律性認識內化為個體的特質並將這種特質對象化為與他人的關系。這種「調節社會行為規律性的實際存在的機會」②首先表現為習慣,約定俗成之後則轉化為習俗。「習俗的穩定性基本上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誰要是不以它為行為的取向,他的行為就『不相適應』。③然而,習俗「是一種外在方面沒有保障的規則」。④在由習俗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中,「權利」和「義務」融為一體,主體權利尚未出現,個體的利益也就是社會的利益。
隨著分工的發展和財富的不斷積累,財產觀念、佔有意識和主體權利開始出現。⑤原來的習俗已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社會關系的需要,社會規則必須經過一個理性化的過程。「行為『理性化』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用有計劃地適用利害關系去取代內心服從約定俗成的習俗。」①利害關系作為一種穩定的社會調節規則是以這種方式實現的:「誰要是不以他人的利益為自己行為的取向——沒有『預計』到別人——,惹起他們的反對,或者得到一種他本來不想得到的和沒有預見到的效果,因而就有損害自己利益的危險。」②盡管以利害關系調節社會關系比以風俗調節社會關系更具約束力和有效性,但其只以個體權利為指向,義務並不是這種調節方式必需考慮的維度。一旦個體偏離這種規則,權利沖突開始出現,停滯或「每一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③狀態將形成。人類行為「理性化」的過程要求人們「在相互之間發展和維系雙贏關系的路數,來構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秩序」。④未來的規則既要有內在的約束,又要有外在利害關系的形式,同時還必須有一種有效的保障,以使人們在實現自己的權利的過程中,首先考慮到義務的普遍履行,否則,將產生不利於己的現實後果。這種規則就是法。「文明時期開始以後,希臘人、羅馬人、希伯來人最初的法律,主要是把由於前輩經驗而體現在風俗習慣裡面的東西履行一道法律手續而已。」⑤至此,社會規則獲得了它的普遍形式。為保證這種規則的適用,必然從社會中分化出一種特定力量以保障人們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維持這種力量的主體必須居於超然地位,同時又須有足以維護權利義務的社會權威。因為,「沒有一個人被准許審理他自己的案件,因為他的利益肯定會使他的判斷發生偏差。」⑥為保證法的適用,社會便分化出一種特殊的力量——公共權力。重復的經濟活動所形成的共同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⑦「『法』這個概念,有一個強制班子的存在,是決定性的。」⑧
自從公共權力出現以後,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利益行為模式開始轉化為權利——權力——利益行為模式,個體——社會關系轉化為個體——公共權力——社會關系。在權利——利益行為程式中,權利的行使表現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外在實踐關系,其遵循一種內在自我約束的方式而對個體行為進行調節。這種法則可以表述為「『外在地要這樣去行動: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據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並存。』這無疑是把責任加於我的一條法則;但僅就這個責任而言,它根本不能期待我,更不是命令我應該用這些條件來限制我的自由。」①然而,公共權力的出現,使得原來單純的社會關系變得更為復雜。社會利益經過公共權力的分配分成了公益和私益,人們行為的領域分成了公域和私域,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分成了公法和私法;自然的公正被分配的公正所取代。當權利發生沖突時,「在不可避免的要和他人共處的關系中,你將從自然狀態進入一個法律的聯合體。」②在這種共同體中,「大家共同服從由公共強制性法律所規定的外部限制,擁有那些被承認為他自己的東西。」③
公共權力的出現是人類發展合規律性的產物;同時,它又是人類行為理性化、合目的性的產物。「國家乃人民之事業,但人民不是人們某種隨意聚合的集合體,而是許多人基於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④「城邦的成長出於人類『生活』的發展,而其實際的存在卻是為了『優良的生活』。」⑤從公共權力作為人類理性選擇合目的性的角度來看,「國家的目標就是建立新型的文明或達到新的文明水平。」⑥
相對於個人權利和自由而言,公共權力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政府整個說來,只是一個手段,手段的適當性必須依賴於它的合目的性。」⑦公共權力的目的不是單個人權利效用的最大化,而是共同體中每個人權利效用的最大化。「最優良的個人的目的也就是最優良的政體的目的」。⑧公共權力存在的邊界是依經驗和理性所確立的個人權利可能發生沖突的領域。由於公共權力的性質是保障個人權利實現的手段,所以,公共權力只是個人權利的一種伴隨物。「權力作為權利的產物,它的正當性來源於權利。」⑨公共權力主體本身不是一個利益主體。權利和權力之間的關系只是一種委託關系,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其運行只有依民主範式方能取得其正當性。「依絕對公正的原則來評斷,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的利益的政體就是錯誤的政體或正宗的政體的變態(偏離)。」⑩
公共權力的產生是個人權利沖突的產物。沒有義務的履行,也就不可能有個人權利的實現。「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①義務的履行首先是一種依習慣、風俗和利害關系而進行的內在約束,隨之轉化為一種管理關系,這種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純粹是個人的,也是純粹為了個人的利益。「氏族社會中管理機關由於個人和任何一個氏族或部落的關系而與個人發生關系。這些關系純粹是個人的。隨後產生了建立在領土和財產之上的政治組織。」②這種社會的管理關系是以權力為基礎的。所謂「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裡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③一旦一部分人的利益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發生沖突,且為以個人為調節對象的管理關系所不能調整時,社會就產生了國家。「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在階級矛盾客觀上達到不能調和的地方、時候和程度,便產生了國家。」④自此以後,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由管理關系轉化成統治關系,「統治應該稱之為在可以標明的一些人當中,命令得到服從。」⑤統治是一個命令——服從的系統。其得以運行的基礎是系統化、組織化的暴力。
義務的履行遵循的是一種管理範式。為了保障義務履行的有效性,個人必須關心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每當人民普遍傾向於只注意一個人的私利而不考慮或關心他在總的利益中的一份時,在這樣的事態下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⑥管理的規則不僅要求被管理者服從義務的要求,同時也必須對管理者的權力進行嚴格的限制。「整個國家管理靠官員之間的權力分配來維持。不僅應對官員的權力限度作出規定,而且應對公民的服從程度作出規定。」⑦
㈤ 夏朝出現了凌駕於全社會之上的公共權利這里的公共權利是什麼意思
凌駕於全社會至上的公共權力指的是國家機器的產生。
公元21世紀前後,中國回古代社會以禹傳位答與啟為標志,完成了原始氏族公社制向奴隸君主制的質變過程,產生了中華民族最初的國家形態——夏國家.
傳說大禹王在會稽山大會部落首領,防風部落酋長遲到,被大禹處死.這說明大禹已經形成凌駕與其他部落之上的「公共權力」.而國家的本質特徵,是和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因此可認為此時已經存在國家的形態,但並沒有真正賦予國家的名稱.
大禹死,子啟打破禪讓的傳統,承禹位,建立奴隸制專制國家,此時才應是夏朝的真正開端.根據史書記載,啟統治時期,當時已經有了軍隊、官吏、刑罰、監獄等公共權力,說明我國在這時已出現了早期的國家.傳說為了紀念戰勝水患,禹用當時天下九州出產的銅礦石鑄了九個鼎,雕鑄上奇獸異禽來代表九州,成為日後國家政權的象徵.
㈥ 公共權力的基本概念
所謂公共來權力,是源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並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講,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公共權力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運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公共權力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形式,它是為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滿足社會需求,處理公共事務而產生的。為了充分發揮公共權力的效用,滿足人類社會的需求,而又能限其於合理的范圍內,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認識公共權力。畢竟法律是人類經過長期的生活實踐後才最終選擇的行為模式和社會運行規則。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公共權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從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角度認識公共權力註: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交流時所使用的權力概念多數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權力。
㈦ 人類社會為什麼需要公共權力(政治學領域)
階級矛盾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
規范法律(成文或不成文)需強制力保障實施。
社會利益,社會關系的調節
㈧ 什麼是公共權力
公共權力基本概念
公共權力指公共行為主體對公共權力客體的制約能力和力量。 公共權力的所有者是全體社會成員,不是每個人或某部分人;具有政治性。主體以國家機構為主,同時還包括非政府公共組織;客體是有關全社會的公共事務;根本目標是維護和追求全社會的公眾利益;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分離的;是社會的基本權利,公共權力來源於社會成員,存在於社會關系中,作用於社會,維持一定的社會基本秩序,它是政治權力、經濟權力、文化權力的綜合,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都產生關鍵的影響;
[編輯本段]公共權力具有權力一般特徵
公共權力具有權力的四個一般特徵: 1、權力的強制性;2、不對等性;3、權力的利益性;4、權力的社會性。 所謂公共權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並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講,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公共權力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運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編輯本段]公共權力具有以下8個方面特徵
1、公共權力具有人民性。公共權力是人民權力或者人民權利的產物,來自於人民的讓渡和人民的授權。這也就是人民經常所說的「主權在民」的意思。主權在民的權既可以解釋為權力的權,也可以解釋為權利的權。而一般為了與國家權力相區別,也常常不把人民所擁有的權力稱為權力而稱為權利。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說,人民的權力或權利高於國家權力。任何國家權力都必須最終歸結到對人民負責上來。至少在應然的意義上應當如此。權力的人民性就決定了,權力必須受到作為人民意志體現的法律的約束。 2、公共權力具有相對性。公共權力必須受到人民權利的制約;公共權力總是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存在的,一個絕對普遍的公共權力是不存在;公共權力總是在一定社會層面上成立的,一個能調整任何社會方面的權力不復存在,它要受制於社會領域的范圍;不同性質的公共權力總是有所分別的,不同的權力應由不同的機構行使,權力和權力之間應當有所區別,不同的權力擁有者擁有不同的權力;不同機構之間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權力機構和權力機構之間不能混同其權力。權力的相對性要求對權力予以必要的規制,使其不至於超出應有的范圍而絕對化,而泛濫,而導致權力的惡性膨脹。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柏拉圖曾告誡世人:「絕對的權力對行使這種和服從這種權力的人,對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子孫及其後裔,都是不好的;這種企圖無論是以任何方式都是充滿災難的。」 權力的相對性就意味著必須反對權力的絕對化。 3、公共權力具有支配性。它體現在幾乎所有的權力定義之中。在西方,關於權力的學派主要為韋伯主義和帕森斯主義。韋伯認為,「權力是某種社會關系中一個行動者將處於不顧反對而貫徹自己意志的地位的概率,不管這種概率所依據的基礎是什麼。」 其中「不顧反對而貫徹」顯然是權力支配性的結果。作為韋伯權力定義派生的布勞權力定義認為,權力是「個人或集團通過威懾力量不顧反對而把其意志強加於他人的能力」。 其中「強加於」也同樣表明了權力的支配性。帕森斯的權力定義為,「當根據各種義務與集體目標的關系而使這些義務合法化時,在如果遇到頑抗就理所當然會有靠消極情境制裁去強制實行(無論這種強制機構可能是什麼)的地方,權力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其中「強制實行」也同樣表明了權力的支配性。在我國,普遍認為:權力首先就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其次是指職責范圍以內的指揮或支配力量。權力的支配性首先表現為權力是一種支配力量,它可以要求人們作出某種行為。包括允許人們作什麼、要求人們做什麼和禁止人們做什麼。其次表現為權力具有強制性。任何權力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權力都是以相應的服從的存在作為條件的。如果不具有強制性,權力就無法強迫社會成員服從。權利強制性的實現需要法律,防止權力強制性的濫用同樣需要法律。權力是具有支配性的。沒有支配性的權力就失去了權力應有的性質,甚至不成其為權力。權力的支配性使得權力具有了相對人不得不服從的性質,也使得權力具有濫用的可能性。權力的支配性是不可缺少的,這種不可缺少的屬性又使對權力的法律控製成為必須。 4、公共權力具有權威性。沒有權威性就沒有權力。不論是什麼學者,在對權力進行定義或者論述時,都無一例外地肯定權力具有權威性。權力權威性的來源主要是兩個,一是權力運作的規則性。無規則的權力運作只會導致人們的反感、不安,而決不可能給人們和社會帶來自覺服從與安全穩定。二是權力運作的公開性。公開是權力的必然屬性與基本要求。沒有公開性,權力就沒有權威性,其特定性就難以明確,強制性就難以體現,權威性就無從產生。權力的公開性是權力運行的可預測性必要條件,但權力未必能使自己的公開性得以徹底貫徹和體現。如果運用法律來規制權力,就可能保證權力的權威性。法律的權威性、公開性和可預測性與權力的權威性相得益彰。 5、公共權力具有組織性。國家權力是一種有組織的系統支配力量。它需要有組織的國家機構來分配、行使。由於權力系統是復雜的,因而必須運用法律予以專門的調整。如我國 就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 6、公共權力具有稀缺性。公眾共同組建了政府,而直接行使政府公共權力的卻只能是部分人,也就是說,政府內公共職位的數量在任何條件下與公眾的總量相比總是有缺口的,即存在著公共職位公眾所有與部分人代理的矛盾。正是這一矛盾引發了公共權力的資源稀缺。 7、公共權力具有經營性。公共權力運行的經營性,是指公共權力可以作為一種手段由其行使者對權力的接受者進行經營,使其發生一定的變化運動,從而實現對所掌握的資源的最優配置 8、公共權力具有特殊的委託——代理關系。公共權力來源於公眾,公眾是公共權力的所有者。在公共權力的運行中,實際上以公眾和權力行使者之間建立了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系。經過一層又一層的委託和代理,就有可能使本來屬於公眾所有的公共權力轉交到了一部分人甚至是極少數人手中。
[編輯本段]歷史發展
階級社會
在階級社會中,由於社會分裂為兩大對抗階級,公共意志被統治階級的意志所侵蝕、所取代,從而使權力成為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一種工具,成為統治階級意志的一種體現。但是,為了謀求階級統治的合法性,為了保證階級統治能夠為全社會所接受,統治階級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條件下讓代表著階級意志的權力服從公共意志。不過,這種應然與實然的矛盾是社會基本矛盾在權力問題上的體現,因而是階級社會中的根本矛盾。在世界各國的封建社會階段,我們都可以看到統治者在維護權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實踐上適當照顧到公共利益,以求公眾對統治者的接受和擁護;在理論上則極力淡化和抹殺權力的公共性,虛構出權力神授的種種神話,從而增強了權力作為一種神秘力量的神聖性以及權力凌駕於公眾之上、壓迫和支配社會公眾的合理性。
近現代社會
近現代社會,當啟蒙思想家們揭開了權力的神秘面紗之後,權力的公共性被發現了。因而,關於權力問題上的應然與實然之間的矛盾對立成了專家們極力要解決的問題。比如,近代社會關於權力制衡的制度設計、關於民主的呼喚、對公民參與的重視,以及通過法律來規范行政行為等等,都是出於維護權力公共性的考慮。但公共權力被私人佔有,被用於謀取私利的狀況僅僅在法律制度的約束中表現出了程度上的區別,卻並沒有從根本上發生改變。社會主義社會,權力的來源於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在領導者和被領導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權力關系格局中,發號施令和服從號令均以是否有利於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否體現其意志為准則。因此,社會主義的權力運作和行使應該具有以往任何社會的權力所不可能有的群眾基礎和科學依據,使權力的公共性獲得了制度保障。但是,社會主義社會中仍然存在著權力腐敗的問題,這種腐敗雖然不是以制度支持為特徵的,而在表現方式上卻與以往的制度條件下的情況一樣,是一種官僚主義和以權謀私行為。
我國現狀
在我國,無論是領導者還是被領導者,與權力的公共性相一致的觀念並未建立起來,人們仍然習慣於用傳統集權社會中的思維方式來認識權力,習慣於按照傳統社會中權力運行的方式來運用權力,習慣於用權力所代表的公共力量來增強或炫耀掌握權力的行政人員的力量,文化、教育、科技、企業等等都套用行政級別就是最好的明證。在階級社會,統治者把權力變成階級統治的工具或組織壓迫的力量的做法本身已經是對權力公共性質的背叛,沿著這個思路走下去,自然會邏輯地導向統治階級中「掌握權力的個體」利用權力謀取私利的結果。而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理論上的規定和制度上的設計,都應該告別權力私有的邏輯導向,但卻無法根除以權謀私的行為發生。因此,為了確保公共權力的公共性,還需要有一場觀念革命,需要建立起與公共權力的科學依據、制度保障相統一的權力公共性觀念,以及貫穿著這種觀念的道德規范體系和法律規范體系,讓權力在運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規范約束。
[編輯本段]權力監督的重要性
從權力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看,權力最容易成為脫韁野馬。掌握權力的人總是藉助權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駕於權力的作用范圍之上,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則表現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當掌權者為了私人利益而操縱權力,這種權力又受不到任何限制時,掌權者就會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侵害公民的權利。人類文明的歷史向世人昭示這樣一個道理: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公共權力是用於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公共組織實施自身職能的前提條件。公共權力是由社會的共同需要而產生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現,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其基本目的在於維持、調整或發展整個社會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組織要麼擁有法定的公共權力,要麼擁有由公共權威部門授予的公共權力。這種公共權力與非公共組織中存在的「私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從其基本內涵來說,在主體上,公共權力屬於公眾而非某個個人;從客體上看,公共權力指向的是公共事務;從功能上看,公共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公共權力具有權威性、強制性、普遍性、排他性,公共權力的這些特性使公共權力有著比「私權」更廣泛的約束力、強制力和管轄范圍。當然,公共權力的使用更強調依法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公共組織必須受到全社會的監督。
[編輯本段]公共權力監督方法
一,以德制權 二,以權制權 1、以獨立、客觀、公正、公開的監督權制約公共權力運行 2、監督制約公共權力的基本要求 三,用「第三部門」力量制約公共權力
[編輯本段]公共權力的制約
公共權力的異化是世界各國公共管理普遍性的問題。人格的誘因和制度上的因素,導致的「公共悖論」和「權力腐敗」,都損害了公眾的共同利益,引發公眾對公共管理組織和政府不滿,動搖了公共權力合法性的基礎。所以,在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中,一方面要促進公共權力充分發揮其功能,為社會高效率、高效益地提供產品和服務,增進全體成員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設法制約公共權力的運行,保證公共權力嚴格地在法定范圍內運行,防止其越軌為非損害公眾利益。為了做到這點,不同的國家的機制是不同的,其效果也有很大的差異。 (1)以權力制約權力。它是指公共權力的不同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制約的方向有垂直的和水平的兩種。垂直方向制約是中央和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權力相互制約,他們之間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中央和上級的權力分別高於地方和下級。 (2)以權利制約權力。就是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公民成為制約公共組織的力量,從公共權力組織的外部對公共權力產生制約作用,限制、阻遏公共權力的濫用。以權利制約權力是一種民主性質的制約機制,是以承認公民權利為根本前提,以保護公民權利為最終目的,只有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才能實現。 (3)以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對公共權力的制約。正如前面所述,公共組織提供的社會產品和服務的壟斷性和非贏利性,缺乏競爭,缺乏激勵,造成公共權力的低效率,進而損害公眾利益。而市場經濟法則與公共權力的法則有著巨大的差別。市場經濟的制度作為一種客觀產生的制度,以平等競爭的機制自發調節著人們的經濟行為,以效率作為其首要價值目標。
㈨ 為什麼人類社會需要公共權力
因為人類是一個個體,但是也是一個整體。
人類社會的存在,是內無數個體結合成一個整體的過容程。管理如同繁星一樣的人類,那麼我們為了方便和科學管理,就必須利用公共權利。公共權利,是大家的權利,是每個人權利的集合。只有用公共權利的存在,才能最大程度地節約社會管理的成本,讓人類活的更規范,更能享受自己的權利~
結合下權利義務關系吧~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㈩ 歷史知識,夏朝的"凌駕於全社會之上的公共權力"是什麼意思
就是指國家產生了。
夏朝建立中國史書中記載的第一個世襲制朝代。根據史書記載,禹傳位於子啟,改變了原始部落的禪讓制,開創中國近四千年世襲的先河。因此中國歷史上的「家天下」,從夏朝的建立開始。也同時開創了國家這個概念。
夏朝是城邦聯盟到封建國家的過渡期,因此沒有明確的疆域。夏氏族與其他城邦的關系很多就像是宗主國與朝貢國一樣,但又有些方國是受夏室分封的,就如同諸侯國,故僅能以勢力范圍來表示其影響力。
(10)社會公共權力擴展閱讀:
夏朝文化發展:
1、有成熟的文字體系
在河南安陽商都殷墟等處發現的甲骨文字和金文,是中國現已發現的最早的文字,是基本成熟的文字。商朝的文字是成熟的,夏朝的文字也是成熟的,歷史上已有夏篆的記載,夏禹書、禹王碑則是夏朝的傳世文字,是夏篆。
2、生產工具發展
洛陽偃師二里頭文化遺址出土的生產工具,仍以石器為主,骨角器和蚌器也還在使用,在一些房基、灰坑和墓葬的壁土上留有用木質耒耜掘土的痕跡。當時的勞動人民使用這些比較原始的工具,發揮他們的勤勞和智慧,賓士水土,發展農業生產。
3、交通工具
夏朝人使用的工具都是以石器為主。夏朝都城出現了車,但還不能確認是人力車還是馬車,因為車轍只有1米寬,和商朝的2米寬車轍不同,商朝已經確認使用馬車了。